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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安全监理细则.docx

塔吊安全监理细则

塔吊安全

编制:

审核:

日期:

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一、工程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2、塔式起重机的使用

3、塔式起重机的拆卸

四、附录A:

起重机具安全使用要求

五、附录B:

塔吊安全控制要点

塔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泰安万达广场

工程地址: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泰安万达广场

建设单位:

大连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悉地国际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总包单位: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

塔吊安装单位:

山东中建物资设备有限公司

建筑类别:

一类建筑

塔吊型号:

STT200

本工程位于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大街至灵山大街,望岳西路至望岳东路交界处,总用地面积约14500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66.7万平方米,由购物中心、五星级酒店、甲级写字楼、普通写字楼、室外商业街、配套物业等组成。

二、编制依据: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JGJ33

  3.《塔式起重机安全规范》GB5144

三、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1.1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的条件

1.1.1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必须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业务。

1.1.2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除了应具有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还应有与承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作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塔式起重机安装工、电工、司机、信号司索工等应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2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条件

1.2.1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国外制造的塔式起重机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已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1.2.2塔式起重机应结构完整,符合GB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的规定。

1.2.3有下列情况塔式起重机的不准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的;超过规定使用年限评估不合格的;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1.2.4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必须经维修保养,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结构件有可见裂纹的、严重锈蚀的、整体或局部变形的、连接轴(销)、孔有严重磨损变形的应修复或更换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安装。

1.2.5塔式起重机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地基承载能力必须满足塔式起重机设计要求,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

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

1.2.6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路轨基础及路轨的铺设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且应符合GB5144的规定。

1.3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1.3.1塔式起重机安装实施前,安装单位应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指导作业人员实施安装作业。

专项施工方案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1.3.2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作业地的实际情况编制。

并满足相关法规、规程的规定。

1.3.3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方案的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

3)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安装顺序和质量要求;

4)主要安装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5)安装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位置安排;

6)电源的设置;

7)施工人员配置;

8)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

9)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0)应急预案等。

1.3.4塔式起重机的位置选择原则

满足施工要求并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场地平整结实便于安装拆卸、满足塔式起重机在非工作状态时能自由回转、对周边其他构筑的影响最小等。

绘制塔式起重机位置平面图和立面图,须标明塔式起重机与建筑物(工作对象)、周围建筑物、架空输电线、相邻塔式起重机(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时)和其他障碍物的相对位置,应确保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在非工作状态下自由旋转。

1.3.5塔式起重机基础的设计

塔式起重机基础的设计制作应优先采用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推荐的方法。

地基的承载能力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确认。

1.3.6附着装置的设计

1.4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作业

基础位置、尺寸、隐蔽工程验收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确认所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和安装辅助设备的基础、地基地耐力、预埋件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作业区域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照明等。

1.4.2安装作业的实施

1)审核塔式起重机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登记证明等文件;

2)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专项方案及交底记录;

4)对安装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要求整改。

明确指挥信号。

当视线阻隔和距离过远等至使指挥信号传递困难时,应采用对讲机或多级指挥等有效的措施进行指挥。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加节(爬升)或下降前,应检查顶升系统。

确认完好才能使用。

附着加节时应确认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并遵循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塔式起重机的自由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安装作业时,应根据专项方案要求实施,不得擅自改动。

在安装作业过程中,当遇意外情况,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使已安装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1.4.3安装完毕后应拆除为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需要而设置的所有临时设施,清理施工场地上作业时所用的吊索具、工具、辅助用具等各种零配件和杂物。

1.5塔式起重机的安装自检和验收

1.5.1起重机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填写自检报告书。

自检项目可参照附录B。

1.5.2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验检测单位应遵照相关规程和标准对安装质量进行检测和评判,检测结束后应出具检测报告书。

1.5.3安装自检和检测报告应记入设备档案,并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设部建质[2008]76号)进行备案》。

1.5.4经自检、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2.塔式起重机的使用

2.1塔式起重机使用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机械管理人员应对司机、司索信号工等特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有针对性。

2.2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的要求

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时的应编制专项的使用方案,专项方案应包含各台塔式起重机初始安装高度、每次升节高度和升节次序,并有防碰撞安全措施,以免发生干涉现象。

2.3塔式起重机使用操作人员要求

2.4塔式起重机的操作使用

1)斜吊不吊

2)超载不吊

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物上站人不吊

7)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50cm后停止提升,并对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才可起吊。

对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

30°。

安全距离

电压(kV)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m)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m)

1.0

1.5

2.0

4.0

6.0

塔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系指塔式起重机的任何位置与输电线的距离。

2.5塔式起重机的检查、保养和维修

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液位、油位、油压、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电源、电压。

3.塔式起重机的拆卸

3.1塔式起重机拆卸单位的条件

塔式起重机拆卸单位的条件应符合本细则1.1条规定。

3.2塔式起重机拆卸专项方案的编制

3.2.2拆卸专项方案的内容:

1)工程概况;

2)塔式起重机位置的平面和立面图;

3)拆卸顺序;

4)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5)拆卸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位置安排;

6)电源的设置;

7)施工人员配置;

8)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

9)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0)应急预案等。

3.2.3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宜连续完成,当特殊情况拆卸作业不能连续完成时,应明确允许中断时塔式起重机的状态和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3.2.4塔式起重机有附着的,应明确附着装置的拆卸顺序、方法及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塔机自由端的高度始终满足说明书的要求。

3.2.5拆卸辅助设备不能设置在地面上的,应对其设置位置锚固方法,承载能力进行设计验算。

3.3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

3.3.1拆卸前应检查以下项目:

主要结构件及连接件、电气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顶升机构、作业区域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照明等。

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修复后才能进行拆卸作业。

3.3.2拆卸作业的实施

1.4.2.7及1.4.2.11~1.4.2.13条款的规定要求。

3.3.3拆卸完毕后,应拆除为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需要而摄制的所有临时设施,清理场地上作业时所用的吊索具、工具等各种零配件和杂物等

4.监理资料

监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

(2)进场检查验收记录;

(3)施工单位报送的安装、拆卸及使用方案;

(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5)验收记录;

(6)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

(7)备案证明;

(8)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9)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0)巡检及定期检查记录;

(11)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附录A起重器具安全使用要求

A.1起重器具安全作业一般要求

A.1.1吊具与索具产品应由已取得安全认可厂家生产,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自制钢丝绳吊索和特种吊具的,制作所用的钢丝绳和各种配件应符合以上要求。

A.1.2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A.1.3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时方可投入使用。

A.1.4拴挂前,应确认吊重上设置的起重栓挂连接点是否牢固,提升前应确认连接是否可靠。

A.1.5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

A.1.6作业时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A.1.7塔机吊钩的吊点,应力求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否则提升前应做试吊试验,直到使吊重获得平衡为止,防止提升时产生滑动或滚动。

A.2钢丝绳吊索

A.2.1作吊索用钢丝绳安全系数按6倍计算。

A.2.2钢丝绳吊索的报废应符合GB/T5972《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规定。

A.2.3吊索的端部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插接绳股应拉紧,凸出部分应光滑平整,且应在插接末尾留出适当长度,用金属丝扎牢,钢丝绳插接方法宜参照LD48—93附录B的要求。

用其他方法插接的,应保证其插接连接强度不小于该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0%;

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数量应符合表A-1的规定,绳夹间距等于6~7倍钢丝绳直径。

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

绳卡滑鞍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型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

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

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表A-1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钢丝绳直径(mm)

>7~16

>16~20

>20~26

>26~40

最少绳卡数

5

6

7

8

A.2.4吊索必须由整根钢丝绳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

环形吊索只允许有一处接头。

A.2.5吊索的使用要求

各根吊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

两吊点间采用一根吊索的,应在吊钩颈部设圈交叉,以防吊索滑移。

吊索间的夹角不宜大于90°,且邻近吊钩开口处的吊索与水平面夹角不小于45°。

吊索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得小于30°,当吊索与水平面的夹角必须在45°~30°时,应有防止吊索碰靠塔机吊钩防脱钩装置的措施。

多肢吊索任何肢间有效长度在无载荷测量时,误差不得超过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或大于规定长度的±0.5%。

吊运管类等松散物件,应采用二点吊,且吊索应双圈结索,即在扣住以前先围绕负载通过一整圈。

应防止吊重在吊运中产生倾覆或滑动,当吊重重心在吊索拴挂点之上时,应确保吊重重心在吊索分肢与吊索拴挂点平面所构成的空间体内。

采用溜绳在地面加以控制,防止吊重在吊运中产生摇摆或转动。

,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

吊索挠性部件不得打结,索眼绳端固定连接部位不得作拴挂连接点。

吊索卸载后空载重新提升,或承载多肢吊索有未使用的自由分肢,一般应将下端部反钩到塔机吊钩上或上端部配件上,防止随塔机运行时因摆动意外伤人或钩挂到其它物件上。

提升物品时穿入软索眼的金属销轴等物体,应有足够的连接强度,且直径不得小于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

提升吊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吊索分肢无任何结扣的可能性;

2)终端连接方法正确可靠;

3)吊索弯折曲率半径不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

4)吊索使用中本身自然形成的扭结角不得受挤压,但终端索眼、套管或插接连接及其配件应安全可靠;

  5)多肢吊索不得绞缠。

A.3卸扣

A.3.1吊重有固定板状吊点时或吊索直接拴接吊点会使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要求的,应采用卸扣将吊索与吊点拴接。

A.3.2当采用卸扣串接以调整吊索长度,或在吊索端部用卸扣与吊点连接时,卸扣的额定载荷应大于实际承载力,并能与钢丝绳相匹配。

A.3.3卸扣应无明显变形、可见裂纹和弧焊痕迹。

销轴螺纹副无烂牙现象,销轴可灵活转动并能拧紧。

当表面磨损达断面直径5%时应予报废。

禁止用补焊进行修复。

A.4吊钩

A.4.1吊钩缺陷不得焊补;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锐角、过烧等缺陷。

A.4.2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

A.4.3吊钩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报废:

1)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

2)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

3)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径有永久性变形;

4)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5)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

A.5夹持吊具

A.5.1钳壁开闭动作,应在无载荷状态下进行。

A.5.2作业时,应防止钳爪意外钩抓到其它物品或吊重上。

A.5.3夹持物品时,在夹紧面或夹持点上不得粘有油脂等异物。

A.6检查

A.6.1初始检查

使用单位,对新购置、自制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应由专职人员按本标准相应条款要求进行检查,确定能否投入使用。

A.6.2经常性检查

由日常使用人员对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间歇时间)目视检查,当发现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时,应停止使用,并按定期检查要求进行检查。

A.6.3定期检查

由使用单位根据吊具与索具使用频度、工况条件恶劣程度或吊具与索具经验使用寿命时间确定合理的定期检查周期,并指定专职人员,按吊具与索具安全技术要求,对其做出安全评价。

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半年,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且检验记录应作为继续检查、维修或报废的依据。

附录B

塔吊安全监理控制要点

(一)塔吊安装前的审查

1、塔吊安装前,认真检查塔式起重机产品出产检验报告、合格证、QTZ63A塔式起重机牌、吊钩产品合格证、钢丝绳产品质量证明书、热轧圆钢产品质量证明书、机械性能试验报告、螺母质量检查报告单、光面钢丝绳产品质量证明书、生产许可证。

2、塔吊安装前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审核安装作业人员的上岗证。

在塔吊安装过程中,认真进行安全旁站监理。

塔吊安装完毕后及时督促施工方通知建设机械检测中心进行验收,合格后塔吊方可使用。

在塔吊的使用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对塔吊安全监控。

(二)力矩限制器

1.分析许多倒塔事故的发生,其主要原因都是由于超载造成,之所以形成超载一是由于重物的重量超过了规定:

二是由于重物的水平距离超过了作业半径所致。

安装力矩限制器后,当发生重量超重或作业半径过大,而导致力矩超过该塔吊的技术性能时,即自动切断起升或变幅动力源,并发出报警信号,防止发生事故。

2.目前为力矩限制器有两种:

一种是电子型,另一种是机械型。

电子型在显示上可以同时读到力矩、作业半径及重量数据,当接近塔吊的允许力矩时,有预警信号、使用方便,但是受作业条件影响大,可靠度差,易损坏、维修不便;机械型无显示装置也无预警信号,但工作可靠,比较适应现场施工作业条件,结构简单损坏率低。

3.塔吊在转换场地重新组装、变换倍率及改变起重臂长度时,都必须调整力矩限制器,电子型的超载报警点也必须以实际作业半径和实际重量试吊重新进行标定。

对小车变幅的塔吊,选用机械型力矩限制器时,必须和该塔吊相适应,(应选择同一种厂型)。

4.装有机械型力矩限制器的动臂变幅式塔吊,在每次变幅后,必须及时对超载限位的吨位,按照作业半径的允许载荷进行调整。

5.进行安全检查时,若无条件测试力矩限制器的可靠性,可对该机安装后进行的试运转记录进行检查,确认该机当时对力矩限制的测试结果符合要求,和力矩限制器系统综合精度满足±5%的规定。

6.超载限制器(起升载荷限制器)。

按照规定有的塔吊机型同时装有超载限制器。

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发出报警信号;当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机构可作下降方向运动。

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同时进行试验确认。

(三)限位器

1.超过限位器。

也称上升级限位置限制器,即当塔吊吊钩上升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起升机构的上升电源,机构可作下降运动,安全检查时应做动作试验验证。

2.变幅限位器。

包括小车变幅和动臂变幅。

安全检查时应做试验验证。

(1)小车变幅。

塔吊采用水平臂架,吊重悬挂在起重小车上,靠小车在臂架上水平移动实现变幅。

小车变幅限位器是利用安装在起重臂头部和根部的两个行程开关及缓冲装置,对小车运行位置进行限定。

(2)动臂变幅。

塔吊变换作业半径(幅度),是依靠改变起重臂的仰角来实现的。

通过装置触点的变化,将灯光信号传递到司机室的指示盘上。

并指示仰角度数,当控制起重臂的仰角分别到了上下限位时,则分别压下限位开关切断电源,防止超过仰角造成塔吊失稳。

现场做动作验证时,应由有经验的人员做监护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3.行走限位器。

对轨道式塔吊控制运行时不发生出轨事故。

安全检查时,应进行塔吊行走动作试验,碰撞限位器验证可靠性。

(四)保险装置

1.吊钩保险装置。

主要防止当塔吊工作时,重物下降被阻碍吊钩仍继续下降而造成的索具脱勾事故。

此装置是在吊钩开口处装设一弹簧压盖,压盖不能向上开启只能向下压开,防止索具从开口处脱出。

2.卷筒保险装置。

主要防止当传动机构发生故障时,造成钢丝绳不能够在卷筒上顺排,以致越过卷筒端部凸缘,发生咬绳等事故。

3.爬梯护圈

(1)当爬梯的通道高度大于5m时,从平台以上2m处开始设置护圈。

护圈应保持完好,不能出现过大变形和少圈、开焊等现象。

(2)当爬梯设于结构内部时,如爬梯与结构的间距小于1.2m,可不设护圈。

(五)附墙装置与夹轨钳

1.自升塔的自由高度应按照说明书要求,当超过规定时,应与建筑物进行附着,以确保塔吊的稳定性。

2.附墙装置

(1)附着在建筑物时其受力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2)附着时应用经纬仪检查塔身垂直度,并进行调整。

每道附墙装置的撑杆布置方式、相互间隔以及附墙装置的垂直距离应按照说明书规定。

(3)当由于工程的特殊性需改变附着杆的长度、角度时,应对附着装置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确保不低于原设计的安全度。

(4)轨道式起重作附着式使用时,必须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并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

3.夹轨钳。

轨道式起重机露天使用时,应安装防风夹轨钳。

4.夹轨钳装置必须保证卡紧后的制动效果,当司机午饭、下班以及中间临时停车需要离开塔吊时,必须按规定将塔吊的夹轨钳全部卡牢后方可离开。

(六)安装与拆卸

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和拆卸是一项既复杂又危险的工作,再加上塔吊的类型较多,作业环境不同,安装队伍的熟悉程度不一,所以要求工作之前必须针对塔吊类型特点,说明书的要求,结合作业条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

作业程序、人员的数量及工作位置、配合作业的起重机械类型及工作位置,地锚的埋设、索具的准备和现场作业环境的防护等。

对于自升塔的顶升工作,必须有吊臂和平衡臂保持平衡状态的具体的要求,和顶升过程中的顶升步骤及禁止回转作业的可靠措施。

2.塔吊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由专业队伍并取得市级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并设专人指挥。

(七)塔吊指挥

1.塔吊司机属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正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合格证或培训考核内容,必须与司机所驾驶吊车类型相符。

2.塔吊的信号指挥人员应经正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其信号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5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

3.当现场多塔作业相互干挠,或高塔作业司机不能清晰的听到信号指挥人员的笛声和看到手势时,应结合现场实际改用旗语或对讲机进行指挥。

(八)路基与轨道

1.塔吊的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必须严格按照其说明书规定进行。

一般情况路基土壤承载能力:

中型塔(3~15t)0.12~0.16MPa;重型塔(15t以上)>0.2MPa。

并应整修平整压实,其上铺砂、碴石,并有排水措施。

2.枕木材料可使用木材、钢筋混凝土或钢枕木,其截面尺寸按说明书规定(如16×240、180×260等),枕木长度应至少比轨距尺寸大1200mm。

当使用一长两短枕木排列时,应每隔6m左右加设一根槽钢拉杆以确保轨距。

枕木间距为600mm。

当使用定型路基箱时,使用前应经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

3.轨道的两侧应在每根枕木上用道钉钉牢(或用压板压牢),不得缺少和松动。

轨道的接头应错开,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端高差不大于2mm,接头夹板应与轨道配套并应将螺栓全部装满、紧固。

4.轨道水平偏差在纵横方向上不大于1/1000。

(应使用水平仪,在两条轨道上,10m范围内,分别测不于于三点,取期平均值)。

5.距轨道终端1m处,设置极限位置阻挡器(止挡器),其高度应大于行走轮的半径,以阻挡住断电后滑行的塔吊不出轨。

6.固定式塔吊的基础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其设计计算和施工详图应列入塔吊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之一,施工后应经验收并有记录。

(九)电气安全

1.塔吊电缆不允许拖地行走,应装设具有张紧装置的电缆卷筒,随塔吊行走卷筒自动将电缆缠绕,防止电缆与枕木磨擦或被轨道上杂物缠绕发生事故。

2.施工现场架空线路与塔吊的安全距离,按照临时用电规范规定: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置或被吊物边缘10kV以下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当小于此距离时,应按要求搭设防护架,夜间施工应有36V彩泡(或红色灯泡),当起重机作业半径在架空线路上方经过时,其线路的上方也应有防护措施。

3.当现场采用TT系统时,塔吊应进行接地,其电阻值不大于4Ω;当采用TN系统时,除作保护接零外,还应按临时用电规范规定做重复接地,其电阻值不大于10Ω。

4.塔吊的重复接地应在轨道的两端各设一组,对较长的轨道,每隔30m再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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