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598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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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598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

DB37

ICS13.220.20

C84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第10章、第11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山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济南市公安消防分局、青岛市公安消防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万修梁、陈兵、孙厚杰、王强、孙玉泉、袁春、赵锐。

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含灭火剂再充装,下同)的范围、人员及场所要求、设备配备、关键工艺技术、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其他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推车式的贮压式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水型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的维修。

本标准不适用于酸碱泡沫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贮气瓶式灭火器、简易式灭火器及其他类型灭火器的维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

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4351.3手提式灭火器 第3部分:

检验细则

GB8109推车式灭火器

GA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GB4351.1、GB/T4351.3、GB8109的术语和定义,及以下术语和定义。

3.1 

维修

为确保灭火器使用功能和安全性,对灭火器进行的全面检查和灭火剂及配件的更换。

3.2 

再充装

为灭火器更换灭火剂。

3.3 

水型灭火器

灭火剂为清水或清水+添加剂型的水基灭火器。

3.4 

泡沫灭火器

灭火剂为泡沫型的水基灭火器。

3.5 

维修出厂检验

为确保维修质量,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6 

维修型式检验

为验证维修单位的维修能力和维修质量,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由公安消防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4维修要求

4.1 维修灭火器,必须按GA95的要求进行。

4.2 维修灭火器,使用的配件和灭火剂必须具有法定市场准入证明,质量合格,并满足GB4351.1第6章的相关要求。

4.3 维修后的灭火器,其性能应满足GB4351.1或GB8109的相关要求。

4.4 维修人员、厂房和设备要求见附录A。

4.5 灭火器的维修必须由具有维修资格的单位进行,其维修周期见附录B。

4.6 其他要求

4.6.1 拆卸灭火器时,应采用安全方法、确定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4.6.2 维修的灭火器不得转换类型,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4.6.3 清理灭火器内残余灭火剂和充装新的灭火剂时,应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和污染。

4.6.4 充装灭火剂前,筒体内部应清理干净,不应留有水份、油脂、铁屑、可剥落的氧化皮等杂物。

4.6.5 充装灭火剂时,应按照灭火器铭牌上标明的灭火剂种类和剂量进行,并按生产厂家的要求操作。

4.6.6 机械泡沫和水型灭火器应按照生产厂家说明书要求的灭火剂进行再充装,灭火剂的出厂日期不应超过3个月。

5维修必做项目

5.1 筒体水压试验。

5.2 更换密封件。

5.3 更换灭火剂。

5.4 气密性试验。

5.5 筒体漆皮脱落但水压试验合格的,应重新涂漆(涂漆时,应保留原灭火器贴花的内容)。

6灭火器维修工艺流程

灭火器维修工艺流程如下:

a)检查外观,确认并淘汰应报废的灭火器;

b)确认可维修的灭火器规格型号;

c)卸放灭火器的内部压力;

d)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拆卸灭火器;

e)对灭火器筒体逐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f)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非水基型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g)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等必换配件和已损坏的配件;

h)充装灭火剂、安装器头等配件后,进行气密性试验;

i)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检验,合格后贴上维修铭牌。

7关键工艺要求

水压试验

对工作压力小于2.5MPa的灭火器筒体、受内压的器头、筒体与器头的连接部件应进行水压试验。

7.1.1 手提式灭火器

7.1.1.1 灭火器筒体

7.1.1.1.1 试压方法

将灭火器安装在试验台上,试验台结构应保证灭火器筒体不受外力。

试验采用水作加压介质,水温应不低于5℃。

灭火器筒体与器头分别进行试验时,它们之间的连接零件与连接部件也应进行水压试验。

试验时先升压至最大工作压力(Pms),然后卸压,反复进行数次,以排除水中气体;然后缓慢、均匀升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Pt),在此压力下持续时间应不少于1min。

试验中不得有泄漏、破裂和可见的变形。

7.1.1.1.2 试验压力

Pt=1.5×Pms,且不小于2.0MPa。

7.1.1.2 喷射软管及接头(外购件进厂时抽检)

7.1.1.2.1 试压方法

试验应在20℃±5℃的环境中进行;

试验采用水作加压介质,水温应不低于20℃;

试验时将软管一头堵塞,另一头接试压泵或试压台出口,以缓慢、均匀的速率升压,直至破裂,记其最小爆破压力(Pb)。

7.1.1.2.2 合格要求

最小爆破压力(Pb):

二氧化碳型不应小于2.0×Pms,其他型不应小于3.0×Pms。

7.1.2 推车式灭火器

7.1.2.1 筒体水压试验

7.1.2.1.1 试压方法

按7.1.1.1.1要求。

7.1.2.1.2 试验压力

按7.1.1.1.2要求。

7.1.2.2 喷射软管及接头水压试验

7.1.2.2.1 试压方法

按7.1.1.2.1要求。

7.1.2.2.2 合格要求

最小爆破压力(Pb):

二氧化碳型不应小于1.5×Pms,其他型不应小于3.0×Pms。

7.2 气密性试验

气密性试验采用浸水法进行。

7.2.1 手提式灭火器试验方法

7.2.1.1 干粉型、水型、泡沫型

将已充好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灭火器(可不带喷射软管及喷嘴)浸没在水温不低于5℃的清水中,水面应高于灭火器顶端50mm以上,保持10min,不得有可见的泄漏气泡。

7.2.1.2 二氧化碳型

将充装好灭火剂的灭火器(可不带喷射软管及喷嘴),浸没在50—55℃的温水中,水面高于灭火器顶端50mm以上,保持30min,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阀门气密性试验:

将阀门关闭,在阀门虹吸管连接处接入等于设计工作压力的空气,把阀门全部浸没在不低于5℃的清水中,水面应高于阀体顶端50mm以上,保持30s,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将阀门开启,重复上述试验,不得有连续的泄漏气泡。

7.2.2 推车式灭火器试验方法

7.2.2.1 干粉型

将卸下车架、喷射软管等附件并已充好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灭火器浸没在水温不低于5℃的清水中,水面高于灭火器顶端50mm以上,保持30min,不得有可见的泄漏气泡。

7.2.2.2 水型、泡沫型

将卸下车架、喷射软管等附件并已充好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灭火器浸没在水温不低于5℃的清水中,水面高于灭火器顶端50mm以上,保持10min,不得有可见的泄漏气泡。

7.2.2.3 二氧化碳型

将卸下车架、喷射软管等附件并已充装好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50—55℃的清水中,水面高于灭火器顶端50mm以上,保持30min,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7.3 烘干

除水基型灭火器外,其它灭火器(包括手提式和推车式)的筒体在做完水压试验后都必须烘干。

7.4 压力指示器示值试验

维修或新购的压力指示器必须逐只试验。

将压力指示器安装在压力指示器示值试验装置上;

开启充气阀门,缓慢增压至灭火器标称工作压力的80%,关闭阀门并保压30s,观察压力指示器指针应处在红区;

继续缓慢增压至灭火器标称工作压力,关闭阀门并保压30s,观察压力指示器指针应处在绿区;

继续缓慢增压至灭火器标称工作压力的120%,关闭阀门并保压30s,观察压力指示器指针应处在黄区;

开启卸气阀门,缓慢卸压,观察压力指示器指针应平稳、匀速下降,下降过程中不得有跳动、停滞现象。

8维修铭牌

8.1 维修合格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筒体上粘贴维修铭牌。

8.2 维修铭牌应粘贴在灭火器(贴花)的背面筒体上。

8.3 维修铭牌应有如下内容:

a)维修单位和维修编号;

b)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

c)充装的灭火剂主要成份含量;

d)灭火器生产厂家、日期;

e)维修时间及检验员签章。

8.4 历次维修铭牌不应相互覆盖或叠压。

9维修记录

维修单位对维修的灭火器应逐一进行登记、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灭火器的使用单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规格型号、水压试验压力、维修日期等维修信息,确保所维修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10检验

10.1 维修出厂检验

维修的灭火器必须逐具进行维修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见表1、表2,外观质量、标志内容、灭火器气密性能试验、灭火剂充装量及驱动气体压力参数见GB4351.1。

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方可出厂。

10.2 维修型式检验

10.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维修的灭火器应做维修型式检验:

a)单位首次维修及增加维修种类时;

b)停止维修半年以上恢复维修时;

c)维修单位厂址变动后;

d)上次型式检验满二年时;

e)行业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10.2.2 维修型式检验检验方法按GB4351.1、GB/T4351.3和GB8109的规定进行。

10.2.3 维修型式检验检验项目见表1和表2,灭火剂的充装误差、灭火器的充装系数、有效喷射时间、喷射滞后时间、喷射剩余率及喷射距离等参数见GB4351.1。

 

表1  手提式灭火器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种类

检验项目

维修出厂检验

维修型式检验

1

外观质量、标志内容

2

灭火器气密性能试验

3

灭火剂成份定量检测

4

灭火剂充装量及驱动气体压力

5

灭火器水压试验

6

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试验

7

压力指示器示值试验

8

20±5℃喷射时间

9

20±5℃喷射距离

10

20±5℃喷射剩余率

11

20±5℃喷射滞后时间

12

20±5℃喷射时连接处密封性能

13

振动试验

14

灭火试验

注:

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试验为外购件进厂抽检项目。

表2  推车式灭火器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种类

检验项目

维修出厂检验

维修型式检验

1

外观质量、标志内容

2

灭火器气密性能试验

3

灭火剂成份定量检测

4

灭火剂充装量及驱动气体量

5

灭火器水压试验

6

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试验

7

压力指示器示值试验

8

20±5℃喷射时间

9

20±5℃喷射距离

10

20±5℃喷射剩余率

11

20±5℃喷射滞后时间

12

20±5℃喷射时连接处密封性能

13

灭火试验

注:

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试验为外购件进厂抽检项目。

10.2.4 维修型式检验判定数组、检测组划分、检测项目缺陷等见表3、表4。

表3 手提式灭火器维修质量评定表

检测组号

检测项目

样本大小(具)

判定标准

缺陷评定

1

外观检查

3

①不允许存在B类缺陷;

②存在C类缺陷不大于1个。

1.B类缺陷:

①维修铭牌脱落或字迹不清,看不清内容的;

②维修铭牌中无维修厂名称及维修日期的;

③维修铭牌中无灭火器生产厂名称及生产日期的;

④维修铭牌中无筒体水压试验值的;

⑤维修后重新涂漆,但无灭火器生产厂家贴花内容的。

2.C类缺陷:

①维修铭牌其它内容填写不全的,缺少一项算一个C类缺陷。

②外观检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2

密封性能

2

不允许存在B类缺陷。

B类缺陷:

浸水法试验时,有气泡泄出。

3

灭火剂、驱动气体充装误差,灭火器的筒体、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水压试验

2

①不允许存在A类缺陷和B类缺陷;

②存在C类缺陷不大于1个。

1.A类缺陷:

①筒体在水压试验时有宏观变形;

②筒体或受内压件在水压试验时破裂。

2.B类缺陷:

①筒体水压试验时有泄漏;

②灭火剂的充装误差大于标准规定值的40%。

3.C类缺陷:

①灭火剂的充装误差不符合规定,低于B类缺陷的;

②喷射软管及接头水压试验时有泄漏。

4

20℃时有效喷射时间、喷射距离、喷射剩余率、喷射滞后时间、喷射时连接处密封性能

2

①不允许存在A类缺陷;

②存在B类缺陷不大于1个;

③存在C类缺陷不大于2个。

1.A类缺陷:

①不能喷射;

②喷射滞后时间大于标准规定值的20%;

③喷射剩余率大于标准规定值的20%。

2.B类缺陷:

①喷射滞后时间大于标准规定值的10%、小于20%的;②喷射剩余率大于标准规定值的10%、小于20%的;③有效喷射时间不符合标准规定值的;

④喷射距离小于规定值。

3.C类缺陷:

①喷射滞后时间、喷射剩余率不符合规定,低于B类缺陷的;

②喷射时连接处有泄漏。

5

灭火能力

3

不允许存在A类缺陷。

A类缺陷:

按规定的最小级别进行灭火试验,少于2具灭火器试验成功。

6

振动试验

2

①不允许存在B类缺陷;

②存在C类缺陷不大于1个。

1.B类缺陷:

①虹吸管或出气管折断或脱落;

②振动时或振动后进行喷射试验时出现泄漏;

③零、部件开裂、松动或脱落,已影响使用或安全。

2.C类缺陷:

①零部件开裂、松动或脱落,但不影响使用或安全;②振动后进行喷射试验时喷粉管出现泄漏的。

7

灭火剂主要组份含量检验

1

不允许存在A类缺陷。

1.A类缺陷:

主要组份含量低于国家标准或厂家公布值。

8

压力指示器示值试验

2

①不允许存在A类缺陷;

②不大于1个B类缺陷;

③不大于1个C类缺陷。

1.A类缺陷:

①压力指示器损坏;

②压力指示器指针不动作;

③压力指示器选型错误。

2.B类缺陷:

①在标称工作压力±10%,压力指示器不能正确指示范围。

3.C类缺陷:

试验中指针存在跳动、停滞现象。

表4  推车式灭火器维修质量评定表

检测组号

检测项目

样本大小(具)

判定标准

缺陷评定

1

外观检查

3

①不允许存在B类缺陷;

②存在C类缺陷不大于1个。

1.B类缺陷:

①维修铭牌脱落或字迹不清,看不清内容的;

②维修铭牌中无维修厂名称及维修日期的;

③维修铭牌中无灭火器生产厂名称及生产日期的;

④维修铭牌中无筒体水压试验值的;

⑤维修后重新涂漆,但无灭火器生产厂家贴花内容的。

2.C类缺陷:

①维修铭牌其它内容填写不全的,缺少一项算一个C类缺陷。

②外观检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2

密封性能

2

不允许存在B类缺陷。

B类缺陷:

浸水法试验时,有气泡泄出。

3

灭火剂、驱动气体充装误差,灭火器的筒体、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水压试验

2

①不允许存在A类缺陷和B类缺陷;

②存在C类缺陷不大于1个。

1.A类缺陷:

①筒体在水压试验时有宏观变形;

②筒体或受内压件在水压试验时破裂。

2.B类缺陷:

①筒体水压试验时有泄漏;

②灭火剂的充装误差大于标准规定值的40%。

3.C类缺陷:

①灭火剂的充装误差不符合规定,低于B类缺陷的;

②喷射软管及接头水压试验时有泄漏。

4

20℃时有效喷射时间、喷射距离、喷射剩余率、喷射滞后时间、喷射时连接处密封性能

2

①不允许存在A类缺陷;

②存在B类缺陷不大于1个;

③存在C类缺陷不大于2个。

1.A类缺陷:

①不能喷射;

②喷射滞后时间大于标准规定值的20%;

③喷射剩余率大于标准规定值的20%。

2.B类缺陷:

①喷射滞后时间大于标准规定值的10%、小于20%的;②喷射剩余率大于标准规定值的10%、小于20%的;③有效喷射时间不符合标准规定值的;

④喷射距离小于规定值。

3.C类缺陷:

①喷射滞后时间、喷射剩余率不符合规定,低于B类缺陷的;

②喷射时连接处有泄漏。

5

灭火能力

3

不允许存在A类缺陷。

A类缺陷:

按规定的最小级别进行灭火试验,少于2具灭火器试验成功。

6

灭火剂主要组份含量检验

1

不允许存在A类缺陷。

1.A类缺陷:

主要组份含量低于国家标准或厂家公布值。

7

压力指示器示值试验

2

①不允许存在A类缺陷;

②不大于1个B类缺陷;

③不大于1个C类缺陷。

1.A类缺陷:

①压力指示器损坏;

②压力指示器指针不动作;

③压力指示器选型错误。

2.B类缺陷:

①在标称工作压力±10%,压力指示器不能正确指示范围。

3.C类缺陷:

试验中指针存在跳动、停滞现象。

10.2.5 抽样方法

10.2.5.1 样品要求

a)是受检单位维修并符合本标准第1章规定范围的灭火器;

b)是封装良好,没有启用的;

c)是按规定存放,并在使用期内的。

10.2.5.2样品规格

手提式灭火器:

干粉型  8kg;二氧化碳型  3kg;水基型  6L

推车式灭火器:

干粉型  20kg;二氧化碳型  20kg;水基型  20L

10.2.5.3 抽样基数

手提式灭火器:

50具

推车式灭火器:

20具

10.2.5.4 抽样数量

手提式灭火器:

11具

推车式灭火器:

7具

10.2.6 检验结果判定

符合以下要求,则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a)样品中无应属报废的灭火器;

b)未出现A类缺陷;

c)依据表3、表4,单项检验判定合格;

d)B类缺陷总数不超过1个且C类缺陷总数不超过2个;

e)C类缺陷总数不超过4个;

11 灭火器报废

11.1 灭火器从生产之日起,达到下列年限时,一律报废,不得再维修:

a)手提式泡沫灭火器5年。

b)手提式水型灭火器6年。

c)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d)推车式泡沫灭火器8年。

e)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f)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11.2 灭火器在正常使用年限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不得再维修:

a)筒体进行水压试验时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不允许补焊);

b)筒体严重锈蚀(漆层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手轮式阀门或无间歇喷射机构且灭火剂量大于4kg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e)筒体严重变形的;

f)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

g)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已不清的);

h)未取得法定市场准入证明的。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维修人员、厂房和设备要求

A.1 进行灭火器维修的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合格并持有岗位资格证书。

A.2 灭火器维修应有专用厂房和仓库。

A.2.1 维修厂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m2,仓库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m2。

A.2.2 维修厂房应设置拆卸组装区、水压试验区、灌装区、气密试验区、质检区,布局应合理。

A.3 维修设备最低配置基准

维修灭火器的单位,最低必须配备表A.1所列维修设备和检测器具。

表A.1灭火器维修设备最低配置基准

器具名称

准确度/规格

数量

应用范围

配备要求

干粉

二氧化碳

水型

泡沫

非自动秤

3级,分度值≤5g

1台

灭火剂重量测定

3级,分度值≤2g

1台

喷射性能试验

2级,分度值≤300mg

1台

灭火剂充装系数测定

电动试压泵

工作压力≥

1台

筒体、器头、器头与筒体连接件、喷射软管和接头水压试验

15MPa

40MPa

4MPa

15MPa

水压试验台

1台

15MPa

40MPa

40MPa

15MPa

压力表

1.6级

2只

水压试验设备和气压泵压力显示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示值试验装置

1套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示值试验

秒表

3级

2块

喷射性能试验

普通水槽

满足试验要求

1个

气密性试验(浸水)

恒温水槽

满足试验要求

1个

计时器

24h误差≤30s

1只

钢卷尺

15m,全长允差

±3.5mm

2个

喷射性能试验

灭火剂

接收盘

尺寸规格:

35×25×2cm

25个

10个

10个

喷射试验架

按GB4351.1要求

1个

充填泵

满足压力要求

1台

充装CO2灭火剂

和驱动气体

压力表

0.4级

2个

电控烘干设备

1套

筒体烘干

干粉灌装设备

1套

灭火剂灌装

喷漆装置

1套

筒体喷漆

除锈装置

1套

筒体除锈

维修工作台

1个

拆卸、组装

量杯、析液测定仪、泡沫流淌板、刮板、玻璃温度计

满足分析试验要求

1套

灭火剂发泡倍数和25%析液时间试验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修周期

B.1 灭火器的检查

B.1.1 灭火器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确保外观标识清楚、部件完整、压力指示器指针处于正常状态。

B.1.2 灭火器的检查应由使用单位或具有维修资格的单位进行。

B.2 灭火器的维修周期

B.2.1 灭火器外观检查不合格的,必须进行维修。

B.2.2 灭火器部件损坏或压力不足的,必须进行维修。

B.2.3 灭火器一经使用,必须进行维修。

B.2.4 灭火器虽未经使用,但自出厂之日起满二年时必须进行维修,以后每隔二年至少维修一次。

 

山东省地方标准

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

山东省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印刷部印刷

开本880×12301/16印张1字数21千字

2006年2月第一版2006年2月第一次印刷

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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