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空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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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空白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2003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使用招投标工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特征:
工程承包范围:
资金来源:
二、合同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三、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款:
币种: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六、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订立地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送备案后合同生效。
………………………………………………………………………………………………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合同备案情况:
经办人:
备案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解释
1 词语定义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筑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投标文件的要求。
1.3发包人:
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承包人:
指本合同中指定或有承包人提出已获发包人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的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工程师:
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
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
1.6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1.7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永久工程: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2款所指的设备。
1.9临时工程:
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3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0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1.11单项工程:
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的单项工程。
1.12设备:
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1.13承包人装备:
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4发包人提供装备: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要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5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实施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16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17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8合同价款:
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19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0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1交接证书:
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
1.22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4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提供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
1.25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6实际工期:
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7图纸:
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机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28标准/规范:
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1.29工程量清单:
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30书面形式:
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1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2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3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4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5法定节假日:
指每个星期六、星期日及国家法定的其他节日和假日。
2标题和旁注
2.1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3书面形式
3.1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二、合同文件
4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4.1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中标人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4.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
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5.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5.2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适用标准、规范
6.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6.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7图纸
7.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7.2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7.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要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7.4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7.5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7.6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极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8通知
8.1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打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8.2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打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发包人
9.1发包人应当任命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发包人如需要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9.2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
9.3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的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障碍物拆除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成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9.4发包人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有发包人承担。
9.5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承包人
10.1继承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极其缺陷的修复。
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10.2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有此发生的费用;
(2)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3)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
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6)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0.3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工程师
11.1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包人。
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
发包人如需要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通知承包人。
11.2工程师应当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
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继承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11.3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5)提出或批准索赔;
(6)签发支付证书;
(7)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8)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当视发包人已予批准。
11.4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11.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做出书面报告。
11.5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权撤回。
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
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
11.6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
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受到时间后生效。
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如果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受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11.7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1.8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就是和公正无私地作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12项目经理
12.1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他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项目经理的人选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承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
12.2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发出。
12.3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12.4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
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五、转让、分包和指定分包
13转让
13.1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14分包
14.1分包人是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2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拟进行分包的工程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人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14.3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分包或打算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一切资料。
14.4如果承包人没有承担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4.2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
14.5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4.6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15指定分包
15.1本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人指定必须进行分包,成为指定分包。
发包人要求指定分包,应当在专用条款中列明。
对于招标工程,招标文件没有指定分包的,发包人不得指定分包。
指定分包人有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确定。
15.2指定分包合同应有承包人和指定分包人签定。
15.3承包人和指定分包人的责任划分:
(1)指定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指定分包人对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能使承包人免除他按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承担的上述责任和义务,并应保护承包人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损害,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任何由于指定分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尽上述责任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极其他开支;
(2)对于因指定分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未经承包人同意,指定分包人不的使用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
15.4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接受他有合理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或拒绝与承包人签订含有15.3款内容的分包合同的任何指定分包人。
六、施工准备工作
16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6.1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6.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16.3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到图两种方法分别编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6.4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16.5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立即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改并提出改进措施,并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取款项。
16.6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