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实施办法》正式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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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实施办法》正式稿

成都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简易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以下简称简易审查程序)是指将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部分审查、备案程序进行简化或者取消后的安全审查。

根据不同类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简易审查程序分为以下二类:

(一)对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竣工验收(三审查一备案)简化为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合并备案、试生产备案、竣工验收(二备案一审查)。

(二)对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不扩大产能规模,不改变总体布局,不改变总体工艺技术和流程,不降低安全条件前提下,因生产需要或提升安全条件而进行的部分生产、使用和储存装置(设施)及布局调整、用途改变,部分工艺流程、产品调整以及安全隐患治理等危险化学品整改项目,将安全条件审查、试生产备案取消,根据其危险程度确定是否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办法第一类简易审查程序:

(一)汽车加油站新、改、扩建设项目;

(二)以空气为原料进行物理分离生产空气化工产品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项目。

如生产氧、氮、氩等空气化产品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项目;

(三)不含化学反应过程、不含具有爆炸危险性和剧毒化学品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项目。

如含农药加工、复配,危险化学品提纯、稀释、分装,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项目;

(四)不含具有爆炸危险性和剧毒化学品的工业气体充装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项目。

如氧、氮、氩、二氧化碳等产品充装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项目

(五)不含具有爆炸危险性和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平方米的小型仓库改建、扩建项目和丙、丁、戊类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1000立方米的储存设施改建、扩建项目。

第四条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办法第二类简易审查程序:

(一)部分生产、使用和储存装置(设施)的更换、增加等整改项目;

(二)部分生产、使用和储存装置(设施)及布局调整、用途改变等整改项目;

(三)部分工艺流程、产品品种调整等整改项目;

(四)安全隐患治理等整改项目。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安全设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六条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成都市安监局)负责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备案和审查工作。

第二章第一类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应当对符合第一类简易审查程序的建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和设计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家进行审查。

评价机构、设计单位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评价报告和设计专篇正式版本(备案版),报成都市安监局备案。

安全条件和设计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条件备案资料: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2、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

3、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4、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版,1份);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建设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6、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二)安全设施设计备案资料: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备案版,1份);

3、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成都市安监局收到建设单位安全审查简易程序备案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成都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备案告知书》。

备案告知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九条已经通过简易审查程序备案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或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并重新申请简易审查程序备案: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审查简易程序备案告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期限届满后需要重新建设的;

(五)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六)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按照设计专篇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和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保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

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和确认,研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自行组织同行业专家进行审查,落实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后,向成都市安监局提出试生产(使用)备案申请,提交下列备案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

2、试生产(使用)方案;

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4、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5、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6、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7、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8、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9、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1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11、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1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1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15、安全审查简易程序备案告知书。

第十二条成都市安监局收到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备案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后,应当严格按照试生产方案组织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应少于三个月,不超过一年。

需要延期的,可以向成都市安监局提出延期申请。

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按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成都市安监局备案。

第十四条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制安全设施竣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对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向成都市安监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提交如下申请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3、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和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4、安全设施竣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5份);

5、安全审查简易程序备案告知书;

6、试生产(使用)备案告知书;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9、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复制件;

10、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建设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1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资格证。

第十六条成都市安监局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资料后,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竣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检查验收。

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

第一类建设项目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三章第二类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十七条对于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符合第二类简易审查程序的建设项目,成都市安监局根据其危险程度,按照以下整改项目类型进行安全审查:

(一)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生产、使用和储存设备调整等整改项目。

只进行部分设备更换(或增加),不涉及其它内容调整,安全条件未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向成都市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成都市安监局核实后,出具同意更换(或增加)设备的函。

建设单位按整改要求施工完成后,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或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报成都市安监局备案。

(二)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生产、使用和储存设备设施及布局调整、用途改变以及部分工艺流程调整等整改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请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整改方案设计(或变更方案设计),向成都市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成都市安监局受理后,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审查的,出具同意整改方案设计(或变更方案设计)的函。

建设单位按方案设计施工完成后,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报成都市安监局验收,通过验收的,出具整改验收合格的函。

(三)部分产品品种调整等整改项目。

若仅调整产品品种,不涉及其它整改内容,安全条件未发生变化,危险性未增大,建设单位应当向成都市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成都市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条件现场核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出具同意部分产品调整的函。

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变更手续;若产品调整使原部分工艺流程和技术、部分生产设施布局以及安全条件发生变化,危险性增大,应按前款规定进行整改方案设计(或变更方案设计)审查和整改验收。

(四)安全隐患治理等整改项目。

生产、使用、储存设备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已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基本安全要求的,应按前款规定进行整改方案设计审查和整改验收。

第二类简易审查项目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条款的,整改验收不予通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除安全审查相关的程序和内容适用本规定外,对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认定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物料(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是爆炸品或本身具有爆炸危险性,或者在遇湿、受热、接触明火、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在生产过程中具有爆炸危险性,包括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泄漏后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情况。

第二十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原《成都市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简易程序试点方案》至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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