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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财务管理

 

第三编

财务管理

 

目录

会计工作管理制度………………………………………4

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制度…………………………………7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9

合同审核管理暂行办法…………………………………12

工程审计管理办法……………………………………17

招标管理办法…………………………………………27

工程签证管理规定……………………………………35

结算中心管理制度……………………………………36

财务核算管理制度……………………………………39

财务分析管理制度……………………………………42

主营收入管理制度……………………………………44

附营收入管理制度……………………………………45

按金管理制度…………………………………………46

借款及备用金管理制度………………………………47

资产管理制度………………………………………47

房屋经营摊位盘点管理制度………………………52

仓库物料管理制度…………………………………55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56

费用报销管理制度…………………………………57

办公费用管理制度…………………………………58

工程及维修费用支出管理制度……………………60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61

通讯费用管理制度…………………………………62

招待费用管理制度…………………………………64

差旅费用管理制度…………………………………65

水电费用管理制度…………………………………70

车辆费用管理制度…………………………………71

广告费用管理制度…………………………………72

 

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做好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明确会计人员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二条集团及各下属公司设置独立核算的财务部。

第三条各下属公司财务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财务负责人及会计人员。

财务负责人由集团董事局直接任免,会计人员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直接任免。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要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三章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五条会计人员要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要求做到:

1、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3、熟悉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经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5、坚持守则,廉洁奉公。

第四章会计工作交接

第六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者,否则不能办理调动或者离职手续。

第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编制会计凭证的,应当编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打印的总帐科目余额表上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打印的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软盘、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4、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所在公司财务负责人、集团审计部人员监交;各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交接,由集团财务总监或副总监、集团审计部负责人监交;集团财务总监或副总监交接,由集团总裁或财务总监、集团分管审计领导监交。

5、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单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清点。

6、财务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者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问题,要写出书面材料。

7、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并注明交接日期。

移交清单由交接双方、监交人员各执一份。

第五章违纪处理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应予解聘,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3、在工作范围内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等。

第六章其他

第九条会计工作政策、会计核算指标(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编制等方面的规定,由集团财务部依据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另行作出具体实施要求。

 

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更好的控制和落实、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关于货币资金控制

1、所有款项的支付,必须经有审批付款权限的相关人员签字同意。

2、出纳人员必须每天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盘点必须由监盘人一同进行,并在资金表上签字确认。

3、支票签发应设置支票签发登记簿进行记录,由出纳填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经主管审核后加盖姓名章。

4、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全部印章。

5、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每月至少与银行对帐单核对一次,有未达帐项的,必须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财务负责人应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第二条关于工程及维修进度款控制

1、工程及维修项必须按集团法务、审计部、总裁办签字认可的合同条款办理支付手续。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程量要经集团审计部审批。

3、工程决算款必须按集团审计部出具决算审计报告的金额,办理支付手续。

4、设备、材料采购货款按合同条款支付。

第三条关于资金预算编制

1、各下属公司财务部应按年、月、周编制资金(收支)预算。

2、年度资金预算须在上年的12月20日前完成,月度资金预算须在上月28日前完成,周资金预算须在上周五前完成。

3、各下属公司的资金预算应本着保证经营需要、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编制,不得虚报和重报。

第四条关于收支考核指标预算审核

1、集团总裁办负责审批年度考核指标预算方案。

2、集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公司的年度考核指标预算方案。

3、各下属公司考核指标预算管理部门在集团考核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本公司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和分析工作,并接受集团考核领导小组的检查和考核。

各下属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考核指标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4、集团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与考核指标预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关于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原则

1、执行业务职务与监督审核职务必须相分离。

2、财务保管职务和财产清查职务必须相分离。

3、会计记录职务和财产保管稽核检查职务必须相分离。

4、出纳人员与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的职务必须相分离。

第六条根据企业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集团财务部经总裁办批准另行再制定新的控制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对集团内部的财务收支、合同的签订以及经济活动进行内部控制,更好的完善和形成自我约束、自我调控功能,保障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工作范围

第二条集团审计部在集团董事局主席直接领导下,行使内部审计管理职能。

第三条集团审计部的职能范围是:

(一)对管理制度的遵守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财务控制制度的设计和遵守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预算)等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计。

(四)对各项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现违反集团管理制度、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加以制止,情况严重的报经集团董事长同意后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五)对各项收入进行审计。

(六)对实行目标责任考核企业的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及相关人员离任、离职进行审计。

(八)对财务物资管理进行审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库存现金和库存物资管理,参加年末的固定资产盘点。

(九)对工程预算进行审计。

(十)对工程类合同进行审计。

(十一)对工程招标工作进行审计。

(十二)对工程施工管理进行审计。

(十三)参加工程的验收并对工程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十四)其他须审计的事项。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分例外审计、异常审计两种。

第三章审计人员权限

第五条审计人员有下列监督检查权:

1、有权让被审计部门和个人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有权检查被审计部门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

3、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请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5、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6、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7、对违反财经法纪、公司董事局会议有关决议和公司管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给予必要的考核,对触犯刑律的。

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审计人员签发的审计报告、意见、决定,被审计部门和人员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第四章内部审计运作程序

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1、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2、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小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材料。

3、复审、被审部门和个人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10内向总经理提出复审申请,总经理接到复审申请后7天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

复审小组应在30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

4、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小组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考察,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审计档案存档案室。

第八条内部工程审计工作的流程

1、各分公司工程审计采取报送审计的方法,即每项工程概预算由工程部负责报送集团审计部审计。

报送前工程部经办人员必须事先审核(重点审核工程量),并由审核人员签署意见,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才能送集团审计部审计。

2、集团审计部接到工程预算后,首先要对报送资料和报建审批手续进行审核。

若资料或报建手续不全者,则退回重新补办;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工程,则由集团审计部及时受理。

3、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审计要严肃认真,对一些重点疑点问题要认真调查,深入现场,一查到底。

对审计内容要做到理由充分、数据准确、基价合理。

基建办和施工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

审计人员审计完毕签署审计意见后应交给有关人员进行审定、审批会签,并通知基建办,没有意见后加盖审计专用章生效。

4、审计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基建办领回概预算,对较重要的概预算审计小组应有复印件存档,一般概预算审计部只在登记受理本上记录备查。

5、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决算书由施工单位编制,基建办审核后送集团审计部。

6、集团审计部接到决算书后必须先对决算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者则退回补办;对还未竣工或竣工验收没有通过的工程则不予决算;对资料齐全并已竣工验收通过的工程则及时受理审计。

第五章审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条审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必须做到:

1、政策法规观念强,热爱本职工作,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和敬业精神。

2、恪守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偏不倚,实事求是,大公无私。

3、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严守机密,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不得在任何场合披露审计中所接触到的各类商业秘密。

5、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实施审计期间,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部门)宴请,参加可能影响公正的有关活动。

2、不索贿、受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3、不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及有关责任人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

4、在合同签订的招投标过程中,不向招投标方透露标底。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由集团审计部及总裁批准另行提出。

 

合同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内各成员单位的合同签订活动,维护集团内各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金盛集团及其下属各成员单位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设立的书面协议,金盛集团内金盛集团及其下属各成员单位所签合同一律采取书面合同。

第二章合同审核范围

第三条合同审核的范围:

集团各成员单位所签订的各类经济民事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统一由金盛集团人力资源部签订并审核)。

1、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2、设备、材料、消耗材料的采购合同(含广告制作物合同);

3、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与服务合同(含广告媒体代理合同、设计代理合同);

4、租赁合同、担保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承包合同以及涉及集团经济活动的其他合同等。

第四条集团内各成员单位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对外签订合同须经集团总裁办授权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并经过集团合同审核机构的审核。

第三章合同审核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集团的合同审核工作由集团合同审核机构完成,集团合同审核机构成员由集团总裁办、集团审计部和集团法务部组成。

第六条合同审核机构的工作职能:

1、重大合同论证、考察、招标投标、合同谈判等工作;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内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对拟签订合同的内容、形式等进行审核工作;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各成员单位的情况,负责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合同审核内容

第七条  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审核对方主体是否合法及资信情况,合同承办人员是否得到授权;

2、审查合同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条款或内容,审核合同中是否有对集团明显不利或有损集团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

3、审核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完备、具体、明确。

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双方名称(姓名);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款、报酬和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五章合同审核程序

第八条送审合同的受理

1、集团各成员单位递送合同初稿审核时,必须先由各成员单位的合同承办人员先填写《工程、营销合同审核表》(附件1)或《合同审核表》(附件2),并将其连同合同初稿交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及财务部门和派驻审计人员会审,并将会审意见归纳总结后重新整理好合同初稿(原成员单位会审部门的签署意见附后)递送到集团合同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时,递送合同初稿时必须同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1)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结果,未进行招标项目的情况说明、洽谈记录、预算书等;

(2)拟签订合同对方的营业执照、承办人员的委托授权书及身份证件;

(3)拟签定合同对方的资质、资格证书、取费证书等材料;

(4)拟购设备、材料、其他产品的说明书与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

(5)构成合同附件的图纸、图片、效果图,报价表等;

(6)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材料。

2、合同审核机构接受合同初稿后,应仔细核对、验证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部门是否已签署了意见,材料齐全的,填写审核意见;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3、重大或者特殊的合同,集团各成员单位应事先通知合同审核机构派员提前介入,参与合同主要协议条款的商谈;

4、各成员单位报送合同进行审核时,应指定本单位承办人员具体负责,不得由合同对方单位人员代办。

第九条合同的审核

1、合同受理后,合同审核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审核;

2、合同审核机构就合同条款认为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明确内涵时,审核机构要求集团各成员单位反馈信息,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应及时向合同审核机构介绍合同条款的具体情况;

3、各成员单位对合同审核机构的意见或建议有异议,可书面说明其理由,合同审核机构将再次审核,求得统一;暂时难以统一的条款,由总裁办裁定。

第十条  合同的审批合同审核机构对递送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将其交由分管领导审阅,分管领导审阅后同交由集团总裁办审批。

第六章合同审核时限

第十一条  合同的审核在合同初稿及相关有效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标的在50万元内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时间;标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或较复杂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时间;对特别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七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  集团总裁办已签批的合同,由集团各成员单位的合同承办人员将其整理成正式合同文本,与合同的另一方洽谈签订,最终与合同另一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与签批的合同保持一致,如集团各成员单位在与合同另一方签订合同时修改了原签批的合同,应按本章的规定重新递送合同审核及审批。

第十三条  合同的签字盖章:

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

合同一般由集团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受集团总裁办授权签字,并加盖集团各成员单位合同专用章。

原则上由合同对方先签字盖章,特殊情况下需要我方先签字盖章的,应该由合同承办人员让对方当面签字盖章,并把原件带回备案。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集团内各成员单位办公室负责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同时每隔半个月将本期间内签订好的合同原件送至集团法务部保存。

第十五条合同原件我方保留四份,交执行部门、办公室、财务部、法务部保存。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审核机构应主动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合同条款履行的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维护集团内各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财务部门办理合同款项时应先检查合同条款与合同审核机构意见一致后方可办理合同款项。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集团内各成员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加盖各成员单位合同专用章(多页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合同履行过程的审核

第十八条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的工作内容变更、合同单价变更、合同解除的通知、合同中止的通知、合同双方来往的各类函件、增加或减少超过10%合同工作量的签证,均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审批程序与合同审核程序相同。

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签字盖章。

第九章合同审核责任和纪律

第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集团内各成员单位与外单位签订合同过程中,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合同审核或签章,否则如造成了经济或其他损失,集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直至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审核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并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谋取私利,否则集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集团董事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基本建设工程与修缮工程审计工作,强化集团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工程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及下属分公司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审计机构、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集团审计部依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及集团相关管理规定,在董事局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

第四条审计范围

1、列入集团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项目。

2、集团统一规划或所属分公司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含大中修、装修等)工程项目,设备的采购、修理及维护。

3、按有关规定由集团确定的其他相关项目。

第五条审计要求

1、审计工作必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规范各工作环节,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依法审计的审计工作方针;同时坚持从工程前期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审计,坚持对工程前期、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工程付款、工程预结算、设备及材料采购等的全方位审计。

2、审计工作要借鉴外部的审计经验,取长补短,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3、审计工作应当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进行审计。

4、集团及下属分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及工作职责的规定,认真遵守审计工作程序,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

第三章工程前期审计

第六条工程的前期审计

1、工程前期审计的基本要求

(1)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须完备、合法,并纳入公司的年度预算计划。

(2)开工前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应齐全。

(3)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科学、合理,以满足集团的总体发展的需要。

2、工程前期审计程序及方法

(1)凡集团新建工程,在进行立项时,应同时通知审计部并将项目方案及预算计划交集团审计部备案。

(2)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部门(公司)应将经上级及集团批准的本年度新建、改扩建、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抄送集团审计部。

临时调整或补充的工程项目,也应由该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将计划变动情况及时报集团审计部。

(3)对批准开工的工程,应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批准的设计文件、新开工项目情况表等有关资料抄送集团审计部。

(4)工程的前期审计采用调阅文件发放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及手续的完备性。

第七条投资方向的检查对投资项目是否纳入集团基本建设计划,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集团投资方向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董事局反馈。

第八条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的审计

1、招标工作的基本要求

(1)招投标工作原则上应按《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特殊情况应经总裁办批准后另行处理。

(2)对项目实施部门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将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资格初审及考察情况(见附件1《投标单位资格初审纪录》)、投标报价、评标纪录(见附件2《项目开标评审纪录》)报集团审计部。

2、工程招标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1)审查招标过程是否符合国家及集团规定;审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及标底是否合理;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初审纪录与实际是否相符;审查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审查评标纪录是否与实际相符。

(2)审查采用文件调阅、现场走访及市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3、合同签订的基本要求

(1)合同文本使用国家示范文本或集团简易规范文本,各项条款要明确、具体、全面。

(2)作为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付款方式应充分考虑集团的长远发展计划,包工包料的工程合同,其首付款控制在总价的20%以内,合同的进度款控制在合同总价的30%左右,工程竣工验收后的款项要达到30%—40%左右,同时明确2年左右付清,做不到以上付款方式的其他付款方式应书面报告总裁办并经总裁办同意后方可进入合同审批阶段。

(3)工程及材料采购的质保金原则上定为合同价的10%,如不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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