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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院所章程参考文本

科研院所章程参考文本

(适用于建立理事会的科研院所)

×××院(所)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四章举办单位

第五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二节理事

第三节理事长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管理层

第七章监事

第八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信息公开

第十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一章章程修改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院(所)行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质量,确保公益性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院(所)名称是。

第三条本院(所)事业单位类别是公益类。

第四条本院(所)住所是。

第五条本院(所)经费来源是【注:

财政补助/非财政补助】。

第六条本院(所)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本院(所)的举办单位是。

【注:

有多个举办单位的,应按责任主次顺序依次载明】

第八条本院(所)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院(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

【注:

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填写】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十条加强党组织建设。

党组织强化对本院(所)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院(所)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院(所)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科研院所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院(所)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不能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十二条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本院(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理事会、管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配备。

发挥本院(所)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四章举办单位

第十三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院(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院(所)首届理事会;

(三)审核本院(所)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四)任命本院(所)理事长;

(五)委派本院(所)执行理事;

(六)对本院(所)按照程序产生的院(所)长、职工理事进行备案;

(七)从外部理事库中选聘本院(所)外部理事;

(八)批准本院(所)理事会工作报告并监督运行;

(九)审定本院(所)重大事项;

(十)编制对本院(所)的管理权责清单;

......;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注:

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条款予以补充载明】

第五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四条本院(所)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年。

【注:

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由名理事组成,其中:

执行理事名(包括理事长1名),职工理事名,外部理事名【注:

载明来源】。

【注:

理事会一般由7-15名理事组成,人数为奇数,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理事会下设学术人才委员会,由主要研究领域高层次专家名组成【注:

根据需要确定】,其中:

主任1名,副主任名【注:

根据需要确定】,一线科研人员名,外部专家名【注:

载明来源】。

学术人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线科研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外部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党组织负责人、理事长、管理层负责人不进入【注:

如选择几名、担任什么职务的成员进入,须补充载明】学术人才委员会。

学术人才委员会是负责学术人才事务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1)评议主要研究领域发展规划;

(2)对科研单元设置提供咨询;(3)对重大研究项目、重要平台建设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审议,(4)对学术活动提出建议,推动和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5)评议重大学术成果,提出申报重大科研奖励推荐意见;(6)评议科研人员学术水平和成就,提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建议;(7)对科研人员科研荣誉称号、引进优秀人才的资格进行审查;(8)定期组织召开学术人才委员会会议,接受理事会和管理层委托评议与学术人才相关的重大问题,提出学术人才咨询意见和建议;(9)监督科研人员学术道德,对科研作风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10)理事会和管理层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

【注: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下设咨询委员会或捐赠筹资、提名薪酬、公共关系、审计等专门委员会,负责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院(所)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条款予以载明】

第十七条理事会职责:

(一)拟定和修订本院(所)章程;

(二)审定本院(所)发展规划;

(三)拟定本院(所)重要科研活动计划;

(四)审定本院(所)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院(所)内部管理制度;

(六)履行人事管理职责;

(七)审议和批准本院(所)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审议和批准收入分配方案;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十)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一)编写和发布本院(所)年度报告;

(十二)聘任(解聘)本院(所)长及院(所)管理层其他人员;

(十三)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

(..)决定本院(所)其他重大事项。

【注:

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条款予以补充载明】

第二节理事

第十八条理事分执行理事、职工理事和外部理事。

执行理事由举办单位委派;职工理事由本院(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举办单位备案;外部理事从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服务对象和业内专家中产生,并由举办单位从外部理事库中选聘。

第十九条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科研及相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条执行理事、职工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不可以】连选连任。

外部理事任职届。

【注:

任职/连续任职<对应>几届/连续任职几届。

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一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批准权限与产生权限相同。

理事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策事项发表意见进行表决,并享有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检查本院(所)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六)按照相关规定领取履行职责应得的报酬;

......

【注:

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条款补充载明】

第二十三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院(所)章程;

(二)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审慎提出决策建议;

(三)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院(所)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注:

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条款补充载明】

第二十四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次数】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任命。

【注:

根据本(院)所需要,可设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并相应增加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的职权条款。

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从举办单位委派的执行理事中,根据党组织推荐提名,由理事会表决产生】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党组织书记由同一人担任。

理事长不是中共党员的,配备专职党组织书记,专职党组织书记须为执行理事【根据干部配备现状,选择:

保留此句/删除此句】。

理事长经核准登记为本院(所)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除履行理事的一般职责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

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条款补充载明】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1名执行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以上。

遇特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或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

(二)在召开理事会会议七个工作日前,将讨论议题送达所有理事酝酿。

(三)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四)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可由理事长委托的执行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五)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票决制可采取记名方式,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一般事项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理事会会议涉及的重大事项包括:

科研发展规划;重大科研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人员配备等;重大财务事项;重大科研项目实施;评议与学术人才相关的重大问题;进口重要仪器设备的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章程修改......其他重大事项等。

【注:

根据具体情况增加事项补充载明】

(六)理事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

(七)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院(所)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研究涉及本院(所)职工利益的有关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履行相关程序后理事会方可批准或作出决议。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院(所)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理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进展情况的说明;

(五)会议审议的议题、理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会议列席人名单;

(八)与会理事提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管理层

第三十四条本院(所)管理层由院(所)长、副院(所)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管理层实行聘任制,聘期不超过本届理事会任期。

第三十五条院(所)长由理事长根据党组织推荐提名或公开选聘,理事会表决、聘任,报举办单位备案。

管理层其他人员由党组织研究,院(所)长提名,理事会表决、聘任。

第三十六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财务资产管理;

(四)拟定本院(所)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定本院(所)内部管理制度;

(六)负责一般工作人员管理;

(七)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八)聘请主要研究领域的外部专家;

......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注:

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条款补充载明】

第三十七条院(所)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二)负责本院(所)业务工作;

(三)管理本院(所)日常事务;

(四)负责本院(所)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

(..)法律法规和本院(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

根据具体情况增加职责条款补充载明】

第七章监事

第三十八条本院(所)监事名,由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从外部监事库中选派。

【注:

监事一般为1人】

监事任期年。

监事期满不可以连任。

【注:

监事任期不超过3年】

第三十九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批准权限与产生权限相同。

监事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终止监事资格的情形、出现空缺填补程序,比照第五章第二节理事的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监事对理事会决策和管理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举办单位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对理事会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院(所)理事会及管理层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本院(所)资产财务、运营进行监督;

(四)接受内部职工举报,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监事履职规则: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院(所)章程履行职责;

(二)列席理事会和管理层会议,对会议决定事项提出质询、建议;

(三)跟踪关注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

(四)对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监事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重要情况、重要事项等应作记录,形成材料并妥善保管。

第八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本院(所)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院(所)的经费使用(包括捐赠、资助)应符合本院(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本院(所)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院(所)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八条本院(所)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科字〔2016〕147号)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院(所)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院(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条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本院(所)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院(所)章程;

(二)本院(所)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院(所)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

(..)理事会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注:

根据具体情况增、减条款补充载明】

第十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院(所)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本院(所)提议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本院(所)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本院(所)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注:

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条款补充载明】

第十一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本院(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方案,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院(所)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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