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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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更多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设立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优秀本科学生奖学金(执行期为2014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用于奖励考入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的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云南籍学生是指参加云南高考前学生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的学生。

第四条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每年评定新生4000名,在校本科学习期间连续获得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5000元。

第六条申请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考入中央部委直属高校就读的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孤儿、残疾、单亲家庭子女、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低保家庭子女优先获得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军事院校、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不纳入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申请范围。

第三章名额分配及下达

第七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州(市)经济发展状况和近年高考录取情况,将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预分配名额下达各州(市)教育局、财政局。

名额分配向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扶贫连片地区倾斜。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每年8月5日前,普通高中学校负责组织毕业生进行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预申请,指导拟申请学生填写《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表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3),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认定,并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填写学校意见。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须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第十条 当年考取大学的新生根据《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每年8月1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如下材料:

1.《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申请表》

2.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3.《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被列入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对象的二年级以上在校就读学生,每年8月10日前,须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证明其在校表现的《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获奖学生在校情况鉴定表》(见附表4)。

第十二条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每年申请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新生进行初审,对被列入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对象的二年级以上在校就读学生进行资格复审。

于每年8月15日前将《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汇总表》(见附表5)和通过初审的学生申请材料报送至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州(市)教育局负责在省级下达的奖励名额内,对通过县级初审的新生申请进行初评。

于每年8月20日前将《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汇总表》和通过初审的学生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各州(市)上报材料进行评审。

省教育厅于每年8月25日前将评审结果通知各州(市)教育局。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每年发放一次。

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具体管理,由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当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第十七条被列入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对象的二年级以上在校就读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资格:

1.退学者;

2.一学年内,有两科以上学习成绩不及格者;

3.有违纪被学校处分或违法者,

4.相关材料弄虚作假者;

5.其他情形。

被取消其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资格的学生,停发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以后不再评审。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各州(市)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起施行。

附:

附表一:

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申请表

附表二: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表三: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表四:

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获奖学生在校情况鉴定表

附表1 

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申请表

县(市、区):

  

本人

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政治

面貌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毕业学校

录取通知书编号

录取高校

申请理由(不少于100字):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意见(不少于50字):

 

(公章)      年月 日      

州(市)教育局审核意见(不少于50字):

 

(公章)     年月 日  

附表2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入学前户口

□城镇□农村

家庭人口数

毕业

学校

个人特长

孤残

□是□否

单亲

□是□否

烈士子女

□是□否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父母:

 (区号)-      移动电话:

直系亲属:

 (区号)-  移动电话:

本人:

  (区号)-  移动电话: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签章

学生本人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民政部门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说明:

本表原则上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特殊情况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盖章。

附表3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高中学校: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家庭人均

年收入

元/年

年级

班级

在校联系

电话

家庭联系地址及邮编

学生陈述理由

 

    学生签字:

 年月日

注:

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民主评议

推荐档次

A. 家庭经济不困难 □

 

班级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B.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C.家庭经济较困难□

D.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认定决定

普通

高中

学校

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学校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学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学校公章)

县(市、区)教育局意见

经学生所在学校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学校意见。

□不同意学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加盖部门公章)

说明:

1.本表由普通高中学校组织填写,涂改无效;2.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及认定等级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执行;3.所有签字处必须由申请人、负责人亲笔签字;4.学生陈述理由一栏:

字数不得少于100字;5.民主评议一栏:

在推荐档次处打“√”;评议意见不得少于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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