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审判脚本刑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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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审判脚本刑事.docx

模拟法庭审判脚本刑事

法庭审判脚本

审级:

一审

开庭时间:

2010年12月1日

开庭地点:

吕梁经管校模拟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

·开庭前准备阶段·

(两名法警进入审判区)

(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

请肃静。

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入庭(以上人员依次入庭)。

书: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书: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

请全体起立(起立后)。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坐定后)。

书:

请大家坐下。

书:

(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三、李四已提到候审,开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

宁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敲法锤)。

传被告人张三、李四到庭(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被告人。

四名法警带两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张三的基本情况?

张:

我叫张三,男,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大学文化,山西医科大学2007届毕业生,住山西省柳林县东街32号。

审:

被告人张三,你以前是否收受过法律处分?

张:

没有。

审:

因为何种原因何时被拘留、何时被逮捕?

张:

2007年12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2日被逮捕。

审:

被告人张三,起诉书及附带民事起讼状副本是否于十日前收到?

张:

收到。

审:

被告人张三,开庭传票是否于开庭三日前收到?

张:

收到了。

审:

被告人李四的基本情况?

李:

我叫李四,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大学文化,山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山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6号楼506室。

审:

被告人李四,你以前是否收受过法律处分?

李:

没有。

审:

因为何种原因何时被拘留、何时被逮捕?

李:

2007年12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2日被逮捕。

审:

被告人李四,起诉书和附带民事起讼状副本是否于十日前收到?

李:

收到。

审:

被告人李四,开庭传票是否于开庭三日前收到?

李:

收到了。

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马:

我叫马兰,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医科大学教师,住在山西医科大学家属14号楼三单元408室,是本案被害人黄坤的妻子。

审: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三、李四故意杀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兰、黄昊诉张三、李四民事赔偿一案。

审: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本庭由傅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段兴涛、强亚玲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辛晓芳担任法庭记录;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珂、封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兰及其诉讼代理人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梦怡出庭参加诉讼;受第一被告人张三委托,宁安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琼琰出庭为被告人张三辩护,受第二被告人李四委托,宁安市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麟出庭为被告人李四辩护。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

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张:

听清。

李:

听清楚了。

审:

被告人张三,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

我申请审判员强亚玲回避。

审:

请向法庭陈述你的申请理由。

张:

据我所知,审判员强亚玲是黄老师的同学。

审:

你有什么证据吗?

张:

黄老师给我们带课的时候,有一次我去他办公室补交作业,看见过审判员强亚玲,还听见黄老师说:

“老同学嘛,客气什么”之类的话。

审:

被告人李四,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

不申请回避。

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兰,你是否申请回避?

马:

我不申请。

审:

请法警将两被告人带出法庭。

审:

现在休庭十分钟,待我院做出决定后继续开庭。

书:

全体起立!

(待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退庭后)请大家坐下!

(坐下后,书记员退庭)。

【十分钟后,书记员入庭】

书:

请全体起立!

(待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也坐下)!

审:

(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

请法警带两被告人到庭。

审:

(被告人到庭后)关于被告人张三提出审判员强亚玲回避的申请,经合议庭合议报院长审核,现在当庭宣读院长决定。

经查被害人黄坤与审判员强亚玲确系同学关系,且一直有往来,被告人张三提出的回避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现决定由代理审判员赵虹霞、审判员傅轩、段兴涛组成合议庭,由傅轩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辛晓芳担任法庭记录。

审:

被告人张三,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

我不申请。

审:

被告人李四,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

不申请回避。

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兰,你是否申请回避?

马:

我不申请。

审: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本庭由傅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段兴涛、强亚玲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辛晓芳担任法庭记录;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珂、封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兰及其诉讼代理人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梦怡出庭参加诉讼;受第一被告人张三委托,宁安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琼琰出庭为被告人张三辩护,受第二被告人李四委托,宁安市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麟出庭为被告人李四辩护。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

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张:

听清。

李:

听清楚了。

审:

被告人张三,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

我申请审判员强亚玲回避。

审:

请向法庭陈述你的申请理由。

张:

据我所知,审判员强亚玲是黄老师的同学。

审:

你有什么证据吗?

张:

黄老师给我们带课的时候,有一次我去他办公室补交作业,看见过审判员强亚玲,还听见黄老师说:

“老同学嘛,客气什么”之类的话。

审:

被告人李四,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

不申请回避。

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兰,你是否申请回避?

马:

我不申请。

审:

请法警将两被告人带出法庭。

审:

现在休庭十分钟,待我院做出决定后继续开庭。

书:

全体起立!

(待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退庭后)请大家坐下!

(坐下后,书记员退庭)。

【十分钟后,书记员入庭】

书:

请全体起立!

(待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也坐下)!

审:

(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

请法警带两被告人到庭。

审:

(被告人到庭后)关于被告人张三提出审判员强亚玲回避的申请,经合议庭合议报院长审核,现在当庭宣读院长决定。

经查被害人黄坤与审判员强亚玲确系同学关系,且一直有往来,被告人张三提出的回避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现决定由代理审判员赵虹霞、审判员傅轩、段兴涛组成合议庭,由傅轩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辛晓芳担任法庭记录。

审:

被告人张三,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

我不申请。

审:

被告人李四,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

不申请回避。

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兰,你是否申请回避?

马:

我不申请。

审:

被告人张三,你听清楚了吗?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张:

听清楚了。

一致。

审:

被告人李四,你听清楚了吗?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李:

听清楚了。

一致。

审:

请法警带第二被告人李四退庭候审。

审:

(李四退出后)被告人张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张:

有。

我认为我的行为并不是造成黄老师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构故意杀人罪。

审: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张三进行讯问。

公:

被告人张三,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

张:

听清楚了。

公:

被告人张三,是你将被害人黄坤叫到菁菁火锅城的吗?

张:

是的。

公:

你是什么时候将被害人黄坤叫到菁菁火锅城的?

张:

2007年12月22日下午5点半左右。

公:

当时,你们是在那个包间吃的饭?

张:

一楼的2号包间。

公:

你为什么要这样做?

张:

我这次回校补考考的不好,如果及格不了,就拿不到学位证,也找不到工作。

为了让黄老师在阅卷的时候能够通个人情,让我及格,我这才把他请到火锅城的。

公:

那你为什么要叫上你表弟李四呢?

张:

我表弟在宁安市上学,我想借此机会请他一起吃个饭,顺便让他帮我说说情。

公:

在被害人说了自己心脏不好,不能喝酒时,你为什么还要执意让他喝酒呢?

张:

我以为黄老师是不想多喝酒才那样说的。

公:

你以前知道被害人黄坤有心脏病吗?

张:

不知道。

公:

你为什么要与黄坤争吵?

张:

因为他拒绝了我让他帮我通过补考的请求?

公:

在黄坤拒绝了你的请求后,你有没有威胁过他?

张:

我再三请求他,他硬说学校有规定,没有办法帮我。

我心里很郁闷,就说,他如果不答应,我就向学校反映他有作风问题。

但我认为这并不是威胁,只是我一时的气话。

公:

你有没有辱骂黄坤?

张:

我承认我骂过他,但那是因为他先骂的我。

公:

黄坤是怎么骂你的?

张:

他说,像我这样的学生不给我发学位证还是轻的,当初就应该把我开除。

我感觉他这是在侮辱我,心里很生气,就站起来骂了他。

接着,我们就吵了起来。

公:

你在大学期间学的是什么专业?

张:

临床医学专业。

公:

当黄坤捂住胸口,脸色发白时,你是怎么想的?

张:

我以为黄老师是因为生气才那样的,所以没在意。

公:

黄坤捂住胸口,脸色发白时,你是否停止了对他的辱骂?

张:

当时,我很生气,没在意他的反应,也没有停止对他的辱骂。

公:

在被害人跌倒在地上后,你有没有想到他是心脏病发作了呢?

张:

没有想到。

因为正常人在酒后都会有头晕的现象,我以为黄老师是由于酒后头晕才倒在地上的,而且当时我正在气头上,还喝了几杯度数较高的酒,头脑有些不清醒,所以没想那么多。

公:

在黄坤倒地后,你为什么没有管他而要离开呢?

张:

当时我在气头上也没管那么多,我想他躺一会儿就会自己起来的,所以就离开了。

公: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张三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兰,你是否需要发问?

马:

不需要。

审:

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发问?

诉代:

不需要。

模拟法庭审判脚本[故意杀人案](五)

审:

被告人张三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三进行发问?

辩一:

需要发问。

被告人张三,你与被害人黄坤以前是否有矛盾?

张:

没有。

辩一:

你以前是否知道黄坤患有心脏病?

张:

不知道。

辩一:

你是否知道心脏病发作的症状?

张:

虽然我是学医的,但我的专业课学的并不好,对心脏病发作的症状也不清楚。

辩一:

你当时有没有喝酒?

如果喝了,那么你喝了多少?

张:

喝了。

喝了大概半瓶儿吧。

辩一:

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

被告人李四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三进行发问?

辩二:

谢谢审判长,需要。

被告人张三,你是如何请李四来吃饭的?

张:

我打电话请他过来的。

辩二:

你在电话当中是否说明了让他帮你说服黄坤答应你的请求的事?

张:

没有,我只是说请他过来吃个饭而已,他是在菁菁火锅店的时候才知道这件事情的。

辩二:

在你和黄坤争吵的时候,李四有没有骂过黄坤?

张:

没有,他只说了几句帮我求情的话。

辩二:

李四有没有推过黄坤?

张:

推了一下。

辩二:

李四为什么要推黄坤?

张:

因为当时我对黄老师说了句让他生气的话,黄老师便冲了过来,李四怕我和黄老师打起来,便把黄老师向后推了一把。

辩二:

李四知不知道黄坤有心脏病?

张:

他不知道,因为他不是宁安医科大学的学生,以前根本就不认识黄老师。

辩二:

谢谢审判长,辩护人对张三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与审判员做商量动作)

审判员:

被告人张三,本法庭有几个问题需要向你询问。

当黄坤用手捂着胸口、脸色发白的时候,他是否还在骂你?

张:

他没再骂我,只是生气的瞪着我。

审判员:

被害人黄坤倒在地上的时候,你有没有想过要将他扶起来,或者将他送往医院?

张:

没有,我以为他是喝了酒醉倒的,过一会儿自然就会好的。

审判员:

你是什么时候知道黄坤的死讯的?

张:

是第二天早上,我到菁菁火锅城吃饭时听服务员说,12月22日下午我们走后,他们把黄坤送到了医院,但没有抢救过来。

审判员:

你当时有什么反应?

张:

我心里有些后悔,当时不应该将黄老师留在火锅城,如果我当时过去看看他就好了。

吃完饭,我心里害怕,就去公安局自首了。

审:

请法警带被告人张三退庭。

带被告人李四到庭。

(李四到庭后)被告人李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李:

有。

我认为黄老师的死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我没罪。

审: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

被告人李四,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

李:

听清楚了。

公:

被告人李四,你和张三等黄坤一起吃饭那天是几月几号?

李:

2007年12月22号。

公:

你们是在哪里吃的饭?

李:

是在菁菁火锅城一楼的2号包厢。

公:

你们是什么时间到菁菁火锅城的?

李:

大概是下午5点半吧。

公:

你为什么要在被害人黄坤回家的路上等他?

李:

那天到我表哥那儿以后,他说要先等一个人,所以我就跟着等了。

公:

当时你知道等的是谁吗?

李:

不知道。

我问我表哥,他只说是等一个老师。

具体是谁,他没说。

公:

你把当天吃饭时的情况陈述一遍。

李:

刚开始的时候我也以为我表哥只是为了感谢一下他以前的老师,因为我看见他很热情地给黄老师敬酒。

起初黄老师说他不喝,但后来还是喝了一杯酒。

后来我表哥说他考的不太好,希望黄老师阅卷的时候能放松一些让他及格。

但是黄老师说学校有规定,怎么说都不同意,我表哥就和黄老师吵起来了。

再后来黄老师不知怎么的,就倒在地上了,我还没弄明白怎么回事,就被我表哥拉着离开了。

公:

在你表哥给被害人黄坤敬酒时,黄坤有没有说过他心脏不好?

李:

说过。

公:

黄坤说他心脏不好的时候,除了张三还有没有人在场?

李:

有。

当时,服务员也在场。

公:

被害人冲到你张三面前的时候,你干了什么?

李:

我以为他要打我表哥,所以就站起来把他推开了。

公:

你当时说了什么?

李:

我就说让黄老师不要因为这点小事打人。

公:

在他们争吵的过程中服务员来劝过吗?

李:

来劝过。

公:

服务员劝架时,你表哥张三说了什么?

你又做了什么?

李:

当时,我表哥非常生气,根本就不听劝,他让服务员出去,我知道我表哥这人脾气犟,劝也没用,所以就让服务员出去了。

公:

你们离开火锅城后去了那儿?

李:

从火锅城出来,我表哥把我送回了学校。

他说要去上网,就走了。

公: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李四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兰,你是否需要发问?

马:

不需要。

审:

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发问?

诉代:

不需要。

模拟法庭审判脚本[故意杀人案](六)

审:

被告人李四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李四进行发问?

辩二:

需要。

辩二:

2007年12月22号之前,你认识被害人黄坤吗?

李:

不认识。

辩二:

你表哥对你提起过黄坤有心脏病的事情吗?

李:

没有。

辩二:

根据你的判断,当一个正常人手捂胸口倒地后,你能否立刻判断出他是心脏病发作了呢?

李:

应该不能。

辩二:

那么在黄坤倒地时你能否立刻判断出他是心脏病发了呢?

公:

反对!

审判长,公诉人反对辩护人这种诱导式的发问方式。

审:

反对有效,请辩护人注意发问的方式。

辩护人可以继续发问。

辩二:

李四,在黄坤跌倒后,你觉得如果你们不去管,他是否会有生命危险?

李:

当时我还没弄明白黄老师是怎么回事就被我表哥拉走了,我根本就没想到这一点。

辩二:

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

被告人张三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李四进行发问?

辩一:

需要发问。

李四,你当时喝过酒没有?

李:

喝了。

辩一:

那么你喝了多少?

李:

我当时只陪着黄老师喝了一杯。

辩一:

当时黄坤有没有出现用手捂着胸口、脸色苍白的现象?

李:

我只记得他用左手捂着胸口,脸色是否苍白我没有注意。

辩一:

黄坤是不是在你推了他之后才用手捂胸口的?

李:

不是,他被我推的退了两步后,瞪了我一眼,就指着我表哥骂,我表哥也站起来骂他。

他们对骂了几句后,黄老师就不骂我表哥了,只是用手捂着胸口。

辩一:

审判长,辩护人对李四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与审判员做商量动作】

审判员:

被告人李四,现在本法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向你询问。

审判员:

黄坤说他心脏不好的时候,你是怎么想的?

李:

我以为黄老师是不想喝酒才那样说的。

审判员:

当黄坤跌倒在地时,你看见了吗?

李:

我看见了。

审:

请法警带被告人张三到庭。

审:

(张三到庭后)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李四犯故意杀人罪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种类、来源及要证明的事实。

公:

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方燕到庭,就其所知案件事实进行作证。

(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方燕入庭)

审:

请法警带证人方燕到庭作证。

(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那传票,到庭外传证人方燕到庭)

审:

(方燕上后)方燕,请把你的身份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方燕:

我叫方燕,今年22岁,小学文化,住本市永乐县下关村,现在菁菁火锅城当服务员。

审:

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方燕:

我与张三,李四,黄坤原先不认识,出事那天是第一次见他们。

审:

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方燕:

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一名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书记员)

审:

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

在被告人张三给被害人敬酒时你是否在场?

方:

我在场。

公:

你当时有没有听见被害人黄坤说他心脏不好不能喝酒的话?

方:

他说了,但是张三好像没怎么在意。

公:

在他们吃饭的时候你一直在场吗?

方:

没有,我给他们把酒倒上后,就出去了,后来听到里面的争吵声,才又进去的。

公:

张三为什么要跟黄坤吵架,你知道吗?

方:

这个我不清楚。

公:

你把你进去后看到的情形再复述一遍。

方燕:

好的。

我听到包间内吵的很厉害,就进去劝阻。

进去后,我看见,黄坤脸色发白地捂着胸口,就劝张三说:

“他是不是身体不好啊,你们不要吵了”。

但张三根本不予理睬,还说让我不要多管闲事,赶快走开。

李四也说:

“没事,他只是酒喝多了,你快出去吧。

”我见劝阻无效,便去二楼请我们老板刘刚过来调解。

当我与老板进来时,发现张三和李四已经走了,黄坤躺在地上好像已经没气了。

于是,我们赶紧打电话叫救护车,同时报了警。

公:

在你进去后,李四是否劝阻过他表哥张三?

方:

没有。

公:

在你进去劝阻后,张三有没有收敛其行为?

方:

没有,他根本就不理会我,还在继续骂。

公:

审判长,公诉人对证人方燕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兰,你对证人方燕的证言有无异议?

马:

没有。

审:

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

诉代:

没有。

模拟法庭审判脚本[故意杀人案](七)

审:

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被告人张三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一:

需要。

证人方燕,你能从黄坤脸色发白、手捂胸口的症状判断出他是心脏病发吗?

方燕:

不能,我只是觉得他可能哪不舒服了。

辩一:

张三和李四有没有动手打被害人黄坤?

方:

我进去的时候没有。

辩一: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方燕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

被告人李四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二:

需要发问。

证人方燕,你是否看见过李四给黄坤敬酒?

方:

我在的时候没看见,出去之后就不知道了。

辩二:

方燕,你进去的时候只是看见张三一人跟被害人黄坤在吵吗?

方:

是,就张三一个在吵,李四只是在旁边站着。

辩二:

你是否知道李四推了黄坤一下?

方:

当时我还没有进去,所以我不知道。

辩二: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方燕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

被告人张三,证人方燕的证言听清楚了吗?

有无意见?

张:

听清了。

没有意见。

审:

被告人李四,证人方燕的证言听清楚了吗?

有无意见?

李:

听清楚了。

没有意见。

审:

请证人方燕退庭。

(方燕退庭后)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

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刘刚到庭,就被告人张三、李四未对被害人黄坤履行救治义务的事实作证。

审:

请法警带证人刘刚到庭作证。

审:

(刘刚到庭后)证人刘刚,把你的基本情况陈述一下。

刘:

我叫刘刚,今年38岁,汉族,大学文化,住本市九龙小区62号,是菁菁火锅城的经理。

审:

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刘:

我不认识他们。

审:

证人刘刚,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刘:

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书记员)

审:

证人刘刚,你把当天的情况向法庭陈述一遍。

刘刚:

12月22号晚上七点左右,服务员方燕跑到我办公室说一楼2号包间内的客人吵的很厉害,请我下去看一下。

当我和方燕进去时,看到只有黄坤躺在地上,好像已不行了。

于是,我赶紧让方燕打电话叫救护车,同时我报了警。

审:

公诉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公:

审判长,不需要。

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

马:

没有。

诉代:

没有异议。

审:

下面,辩护人可以对证人刘刚发问。

两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一:

谢谢审判长,不需要。

辩二:

不需要。

审:

被告人张三,证人刘刚的证言听清楚了吗?

有无意见?

张: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

被告人李四,证人刘刚的证言,你听清楚了吗?

有无意见?

李: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

请证人刘刚退庭。

(退庭后)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

公诉人这里有物证一件,由宁安市公安局移交本院。

该证据证明被害人黄坤的确患有心脏病。

公:

(向法庭展示药品)这是从被害人黄坤手提包里找到的治疗心脏病的特效药“清恤通栓胶囊”。

药品说明书表明:

该药产品性能为活血化瘀、镇静安神;用于冠心病引起的心绞痛、胸闷、心悸、头昏、失眠等症状。

审:

请法警将此物证向法庭展示(顺序为附带民诉原告及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最后交回公诉人)。

审:

(待展示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兰,你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有无异议?

马:

没有异议。

我丈夫随身带的就是这个药。

审:

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

诉代:

没有异议。

审:

被告人张三、李四,公诉人刚才出示的证据有无意见?

张:

我没见过这种药。

李:

这种药我没见过,黄老师当时有没有带这种药,我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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