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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造价管理

第1章 绪论

1.1研究目的和意义

1.1.1研究目的

对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现存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找出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解决办法,使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有一定提高,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力求在各个建设项目中能更加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从而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1.1.2研究意义

(1)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现存的一些问题的解决;

针对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现状,发现存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找出有助于部分问题的解决办法。

(2)缓和我国建设资金的巨大需求与有限供给之间的矛盾;

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生产率低,每年能提供的建设资金极为有限,每年固定资产投资与发达国家相比或者按人均计算都是较低的,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对建设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特别是能源、交通、原材料,通讯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严重不足,这已成为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迫切需要加强项目的投资控制,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求得最大的投资效益。

研究造价管理就是要想办法把投资成本控制在预算范围内,以最大限度的节约资金。

(3)规范建筑工程造价市场;

建筑工程造价的确定是有是有科学依据的,不是凭空想象或大概估算。

但是在现阶段建筑市场中经常有贪利的建筑企业夸大多要,或是建设单位资金不足却要大兴土木,出现非正常压低工程造价的情况,造成了建筑市场的混乱,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利于规范建筑工程造价市场。

(4)减少社会财富流失和浪费;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向市场经济转变,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的发展,其中由国家或集体出资兴建的项目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如何控制国有资产的恰当利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如果完全按市场情况来确定工程造价,可能会出现建设单位盲目定价,施工企业漫天要价,中介单位无章可循的情况,这势必导致整个建筑市场的混乱,造成国有资产的投资和浪费,尤其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量大,施工时间长,工程复杂,更易造成造价管理上的混乱,造成国有资产不必要的浪费和流失。

另外,由于国有企业的改制和改造,一些企业为了发展也在进行各种改建和扩建,控制这些国有工程的造价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能为企业节约大量资金。

1.2研究的主要内容

工程造价管理以合理确定,有效控制,提高效益这个基本内容为中心,每部分内容所包含的知识非常之多,由于受本人自身因素以及外界条件的一些限制,本课题并不注重于怎样对成本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等微观问题的研究,而主要侧重于从宏观上探讨工程造价管理的体制、制度以及方法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行深入分析,力求找到部分问题的解决办法。

另外,本文还提到全面造价管理这个概念,它包括全过程、全要素、全风险、全团队造价管理四个方面。

全面造价管理是一种相对较新的管理理念,任何新生理论都需要用实践来证实,本文只简单提到全面造价管理的相关概念、理论和方法,至于深层次的问题,就留待建筑界的学术高手去探讨和证实。

1.3工程造价与工程造价管理概论

1.3.1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是指建设某项工程项目所花费的全部费用。

我们所指的造价管理即是对建设项目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以及建设结算阶段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把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保证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以求能在建设项目中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由文献[1,1-40]可知”。

1.3.2工程造价管理

工程造价管理是指遵循工程造价的运动规律和特点,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及法律等管理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技术与经济,经营与管理等实际问题,力求合理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全部业务行为和组织活动。

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合理确定,提高效益,有效控制。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面临的竞争日益激烈。

WTO规则对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形成巨大的冲击,必须对我国目前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创新,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即:

逐步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

改革现行的工程不实之处管理方式,实行量价分离,逐步建立起由工程定额作为指导的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

政府的管理职能应从原来的微观管理方式转变为宏观调控为主,实现国家对消耗量标准的宏观管理,制定统一的工程项目划分,工程量计算规则,为逐步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创造条件“由文献[1,1-40]可知”。

1.4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

1.4.1历史

1950-1957年,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概预算定额制度建立时期。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百废待兴,全国面临着大规模的恢复重建工作,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用好有限的基本建设资金,引进了前苏联一套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和办法,建立健全了概预算工作制度,确立了概预算在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地位,

同时对概预算的编制原则、内容、方法和审批、修正办法、程序等做了规定,确立了对概预算编制依据实行集中管理为主的分级管理原则。

1957-1966年,是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被削弱的阶段。

在中央放权的背景下,概预算与定额管理权限也全部下放,造成现在全国工程量计量规则和定额项目在各地区不统一的现象。

各级基建管理机构的概预算部门被精简,设计单位概预算人员减少,只算政治账,不讲经济账,概预算控制投资作用被削弱,投资大撒手之风逐渐滋长。

尽管在短时期内也有过重整定额管理迹象,但总的趋势并未改变。

1966-1976年,是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遭到严重破坏的阶段。

造成设计无概算,施工无预算,竣工无决算,投资大敞口。

1976-90年代初,是造价管理工作整顿和发展的时期。

全国颁布一系列推动概预算管理和定额管理发展的文件,并颁布几十次预算定额、概算定额、估算指标,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概念逐渐为广大造价管理人员接受,对推动建筑业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

1.4.2现状

90年代初至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建筑工程的管理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打开国门走出去,引进先进科学的管理模式,人们开始重新认识有关工程造价管理问题。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概预算定额管理模式,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建筑工程造价难以客观真实地得到反映,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突破计划投资的项目比比皆是。

由于工程投资的确定缺乏科学合理性,导致工程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开始建立健全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与模式,使工程造价的管理趋于科学合理。

但是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一直沿用前苏联模式,是适应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管理体制,目前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目前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至于这些问题具体是什么,以及采取什么样的解决措施,将在正文部分进行阐述。

第2章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现存的问题

2.1中外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比较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主要有英国、美国、日本模式。

研究与国际惯例接轨问题,主要是研究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之间存在的差异和解决途径。

2.1.1工程造价的政府管理

在国外,按项目投资来源的不同。

一般可划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私人投资项目。

政府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主要采用间接手段,对政府项目和私人项目实施不同力度和深度的管理,重点控制政府投资项目。

对于私人投资项目,国外一般都采取政府不干预工程造价管理的方式。

政府对私人投资项目主要是进行政策引导和信息指导,由市场经济规律调节,体现了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管理和间接调控。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建立始于1950年,我国政府引进了前苏联的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概预算定额管理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结构的日益复杂,计划经济的内在弊端逐步暴露出来。

传统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实际上是工程造价实行政府行政指令的直接管理,这种政府行使的工程造价管理职能强调定额作为政府的法定行为,强调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定额含量、工程取费及其费率的指令性,使得建筑产品的价格严重脱离了价值,遏制了竞争,抑制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2.1.2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

国外对工程适价的管理是以市场为中心的动态的控制。

对造价计划执行中所出现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这种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造价管理的做法,体现了造价控制的动态性,并且重视造价管理所具有的随环境、工程进展以及价格等变化而调整造价的控制标准和控制方法的动态特征。

日本在借鉴英国工料测量师

协会的基础上努力发展社会咨询业,并充分发挥社团的作用,使估价业务作为一个专业在实践中得以发展和提高,逐步使估价的业务规模化、系统化。

咨询企业是靠自己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为客户提供无形服务的。

我国长期以来采用的是定额计价法。

它强调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基础上的供求关系和分配制度,在几十年来的国家经济建设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经逐步的探索和完善已自成一体。

这种方法确定工程造价主要是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造价定额、规定费用构成和颁布价格及费率标准来完成的。

工程设计部门在编制工程造价方面的主动性、创造性不高,责任感不强他们只注重套定额指标,不考虑市场动态。

2.2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现存的问题

通过上一节内容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2.2.1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前全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我国2010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各行各业的法律法规体制都存在着很多缺陷,建筑业亦是如此,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些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的法律仍然存在与WTO组织有关法律不符的地方。

因此,加强行业立法,与国际惯例接轨已成为当务之急。

2.2.2工程造价政府管理不完善

工程造价政府管理的不完善性主要体现在:

工程造价管理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协调配合乏力以及管理主体不明确等。

从基本建设程序和我国的管理体制讲,建设项目全过程分为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发包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

建设工程造价需分阶段分别进行计价,要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等,其主管部门分别为计委、规委、建委等,政府各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各立章法,客观上存在相互间必要的联系和有效的协调配合不够,常出现文件规定不一致,前后脱节,甚至相互矛盾,间接导致工程造价“三超”(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投资估算)严重等问题。

其主要原因在于管理体制不顺畅、不协调、改革不同步、不配套,传统观念和因循守旧思想的束缚,没有形成对工程造价的统一协调管理。

另外,就管理主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国家(或各级政府部门)在管理整个工程造价活动中身份不明确,一方面是宏观政策的制定者,作为市场管理主体的角色出现;另一方面在政府投资项目(公共工程)中是具体的投资者,作为建设市场的一方直接参与具体建设项目的管理。

这种双重角色无疑导致了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在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中职责含混不清或重复交叉。

2.2.3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全过程综合管理意识薄弱

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大多是阶段性的管理模式,业内人士普遍缺乏建设项目造价全过程综合管理的意识,特别是项目前期造价管理薄弱。

造价业内人士历来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点放在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注重承包造价、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造价变更和结算,往往忽视了立项阶段和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

再者,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缺乏统一的造价管理目标和相互沟通,建设单位在立项阶段,往往从主观意愿出发,对工程立项缺乏科学的论证,估算不足,造成缺口。

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虽作了工程概算,甚至细化到预算,但由于缺少对设计方案造价指标的控制约束,导致设计保守、投资偏高。

监理单位受项目业主的委托对项目实施监督与管理,往往只局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与进度管理,很少介入投资决策分析,监理人员只是偏重于对施工过程质量、进度负责,对造价方面考虑得很少,尤其在涉及到项目变更、现场签证时,不能将质量、进度、经济三方面有效地统筹起来考虑。

从而直接导致长期以来我国建筑工程项目“三超”现象的普遍存在,严重困扰着建筑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管理。

2.2.4工程造价计价模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现行的工程计价模式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一个字“套”,即套定额。

简而言之,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根据工程图纸计算出工程量,然后套定额单价,求得直接费,再根据直接费套用有关定额取费费率,求得工程造价。

这种计价模式在计划经济时代是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进一步开放市场的需要,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病:

(1)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建筑业属于一般竞争性行业,但建筑市场最重要的要素——价格却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即政府定价色彩过浓。

政府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和干预反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权力的越位。

(2)不利于微观主体的充分竞争。

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却不是企业产品定价的主体,工程造价按企业资质等级或工程类别取费,按社会平均劳动水平定价的这套做法,阻止了企业参与完全的市场竞争,压抑了企业的创造力和活力,从而制约了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飞速发展和壮大。

 

第3章工程造价管理

3.1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机制

3.1.1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建立

工程造价管理体制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建立。

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引进了前苏联的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设立了概预算管理部门,并通过颁布一系列文件,建立了概预算工作制度,同时对概预算的编制原则、内容、方法和审批、修正办法、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直至十年动乱期间,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遭到严重破坏。

概预算和定额管理机构被撤消,大量基础资料被销毁。

从1977年起,国家恢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经过20多年的不断深化改革,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对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改进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做了大量工作。

3.1.2工程定额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投资体制的集权管理模式,政府既是宏观调空的主体,又是微观的项目建设者,因此以统一的定额作为国家造价管理的主要手段和依据十分有效,所以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主要体现为工程定额管理制度。

这种定额管理制度起源于前苏联模式—与高度集中的产品经济相适应的基本建设概预算制度,强调的是计划价格和消耗标准的统一,所以形成了以定额为基础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即由国家、行业或地区规定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实体消耗标准,施工措施性消耗标准,劳动力、材料、机械的单价,依据这些标准编制工程造价。

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建设部标准定额司[99]1号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从规定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工程计价方法仍以国家、行业或地区统一的定额为基础。

3.1.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为多部门、多层次的管理机构体系。

国家工程造价归口领导机构是国家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并贯彻实施,组织制定和监督指导全国统一经济定额和部管行业经济定额,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准管理。

各工业部一般在基建计划司或建设协调司中设立处级标准定额处(专业定额站),其主要职能是制定、修编各类工程建设定额,负责本系统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该机构的职能正在弱化。

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工程造价管理站为地方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除了对计价依据—定额、取费标准、计价制度等有直接管理权外,不少机构还有价格管理权。

各级计划、财政管理部门也设立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工程款支付审核,

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定额的发布和编审权,其他还有审计部门、物价部门、工商部门、监察部门、检查部门也从不同角度参与了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3.1.4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工程师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逐渐从政府机构中分离,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为社会提供造价咨询。

如设计院的工程经济处、建设银行的工程造价咨询处,以及依建设部75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成立的造价咨询机构等。

由造价工程师为主体组建的工程造价事务所或发达国家的中介机构将是未来工程造价咨询的主要力量。

我国1996年开始了造价工程师培训工作,1997年开始了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考试,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管理的各种岗位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3.2工程计价模式

3.2.1工程计价概念

工程计价就是估算工程造价。

由于工程造价具有单件计价,多次计价、动态价、组合计价和市场定价等特点,工程计价的内容、方法及表现形式也就有很多不同。

业主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估算、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咨询单位编制标底、承包商及分包商提出的报价,都是工程计价的不同表现形式。

3.2.2工程计价模式

(1)建设工程定额计价模式

建设工程定额计价是我国长期以来在工程价格形成中采用的计价模式,是国家通过颁布统一的估价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和相应的费用定额,对产品价格进行有计划管理的一种方式。

在计价中以定额为依据,按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子目,逐项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单价(或单位估价表)确定直接费用,然后按规定取费标准确定构成工程价格的其他费用和利税,获得建筑安装工程价格。

建设工程概预算书就是根据不同设计阶段设计图纸和国家规定的定额、指标及各项费用取费标准等资料,预先计算和确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全部投资额的技术经济文件。

由建设工程概预算书所确定的每一个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费用,实质上就是相应工程的计划价格。

(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人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根据各种渠道所获得的工程造价信息和经验数据,结合企业定额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

我国现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和有关费用及相应价格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以此为依据形成的工程造价基本上属于社会平均价格。

这种平均价格可作为市场竞争的参考价格,但不能充分反映参与竞争企业的实际消耗和技术管理水

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公平竞争。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能够反映出工程个别成本,有利于企业自主报价和公平竞争;同时,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招标人计价行为,在技术上避免招标中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及保证工程款的支付结算都会起到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双轨制”计价管理办法,即定额计价方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一种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主要在工程招投标和结算阶段使用。

3.2.3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模式的异同

自《计价规范》颁布后,我国建设工程计价逐渐转向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定额计价为辅的模式。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市场经济的程度存在差异,将定额计价立即转变为清单计价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定额计价模式在一定时期内还有其发挥作用的市场。

以下对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模式做一比较,如表3-1。

表3-1两种计价模式的比较

内容

定额计价

清单计价

项目设置

《综合定额》的项目一般是按施工工序、工艺进行设置的,定额项目包括的工程内容一般是单一的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是以一个“综合实体”考虑的,“综合项目”一般包括多个子目工程内容。

定价原则

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定额中的基价计价

按照清单的要求,企业自主报价,反映的是市场决定价格

计价价款构成

定额计价价款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而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子目基价是指为完成《综合定额》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

子目基价是综合定额价,它没有反映企业的真正水平和没有考虑风险的因素

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是指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即包括: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完成每分项工程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规费、税金除外),工程俩功能清单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考虑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

单价构成

定额计价采用定额子目基价,定额子目基价只包括定额编制时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并不包括利润忽然各种风险因素带来的影响

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它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且各项费用均由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自行编制

价差调整

按工程承发包双方约定的价格与定额价对比,调整价差

按工程承发包双方约定的价格直接计算,除招标文件规定外,不存在价差调整的问题

计价过程

招标方只负责编写招标文件,不设置

工程项目内容,也不计算工程量。

工程计价的子目和相应的工程量是由投标方根据设计文件确定。

项目设置、工程量计算、工程计价等工作在一个阶段内完成

招标方必须设置清单项目并计算清单工程量,同时在清单中对清单项目的特征和包括的工程内容必须清晰、完整的告诉投标人,以便投标人报价,清单计价模式由两个阶段组成:

①由招标方编制工程量清单

②标方拿到工程量清单后根据清单报价

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

定额计价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按《综合定额》标准计算,《综合定额》标准按社会平均水平编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由投标人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或《企业定额》自定,它真正反映企业的自身水平

工程量

计算规则

按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

计价方法

根据施工工序计价,即将相同施工工序的工程量相加汇总,选套定额,计算出一个子项的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每一个项目独立基价

按一个综合实体计价,即子项目随主体项目计价,由于主体项目与组合项目是不同的施工工序,所以往往要计算多个子项才能完成一个清单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每一个项目组合计价

价格表现形式

只表示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具有单独存在的意义

主要为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是投标、评标、结算的依据,单价一般不调整

适用范围

编审标底,设计概算,工程造价鉴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需招标的小型工程

工程风险

工程量由投标人计算和确定,价差一般可调整,故投标人一般只承担工程量计算风险,不承担材料价格风险

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量,数量不准会被投标人发现并利用,招标人要承担差量的风险,投标人报价应考虑多种因素,由于单价通常不调整,故投标人要承担组成价格的全部因素风险

3.3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3.3.1工程造价的确定

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是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现行的计价依据及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或设计图纸等文件资料、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规定,合理确定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竣工决算。

1.

建设程序

建设程序是对建设项目从酝酿、规划到建成投产所经历的整个过程中,各项工作开展先后顺序的规定。

它反映工程建设各个阶段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从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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