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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

 

中國政治

行政體制

修訂本

 

這個下載版本是公務員培訓處

於2000年4月出版的自學課程

《中國政治及行政體制》(修訂本)的內容

序言

為了加深公務員對內地政治及行政體制的認識,公務員培訓處在1996年出版了《中國政治及行政體制》,深受同事歡迎。

由於內地的政策近年來在多方面不斷改革,行政體制也產生不少變化。

培訓處特意搜集了這方面的最新資料,把原書增補,現出版《中國政治及行政體制》修訂本。

修訂本沿用第一版的編排,書末則增加了「常見政治用語淺析」一節。

限於篇幅,各個主要課題均作扼要的解說,務使同事在閱讀時,更有效掌握要點。

 

公務員培訓處

2000年4月

目錄

一.中國政治及行政體制

第一部分:

中國最高權力機關與中央政府

第二部分:

地方立法機關與政府組織

第三部分:

中國政府與中國共產黨的關係

二.附表

(一)國務院組織一覽表

(二)中國地方政府的組織系統表

(三)中國政府官員級別對照表

(四)中國國家公務員等級表

(五)常見政治用語淺析

(6)漢英名詞對照表

(七)中國省份及自治區位置圖

3.內容溫習

四.內容溫習答案

 

第一部分:

中國最高權力機關與中央政府

1.中國政府的體制與歐美的民主制度有什麼不同?

中國實行的是「議行合一」制度,有別於西方民主國家的三權分立制度。

三權分立用意在三權制衡,立法、司法和行政關係互相制約,防止濫用權力。

根據中國國家憲法,人民擁有國家全部權力,權力無所謂分立,所有權力機關(包括行政及司法機關)向人民的最高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

這就是「議行合一」。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全國最高的權力機關,其基本情況如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全國人大。

全國人大作為中國人民的最高權力機關,有類似西方國家議會的功能。

但除了享有立法權,即制定及修改憲法和法律的權力以外,還有權委任行政和司法部門的首長,如負責選舉和罷免國家主席、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

全國人大還可根據國家主席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又可根據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其他職位的人選。

全國人大的職權還包括:

監督憲法的實施,審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批國家的財政預算案,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的設置,以及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等。

三.憲法是什麼?

它與全國人大有什麼關係?

憲法是中國的基本大法,它規定了國家的基本制度、法制原則、政府(中央及地方)組織和活動形式、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有權通過憲法。

憲法並不是不可以修改的。

全國人大有修憲的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國以來曾頒布四部憲法(1954,1975,1978,1982),現行的憲法是在1982年12月由第五屆全國人大所通過訂立的,之後又經過了三次小規模的修訂。

4.人大代表是怎樣產生的?

任期有多長?

顧名思義,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選出來的代表。

但全國人大代表並不是由全民普選產生,而是通過間接選舉,由基層以至市、省級的人大,逐步選上來。

從1979年開始,縣級及城市裡的區人大,都是由選民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

縣人大及區級人大可選出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再選出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再選出全國人大代表。

縣級以下還設有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註:

鄉、鎮在八十年年代初廢除人民公社後才設立。

)這就是選舉的整個過程。

全國人大代表每屆任期五年。

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序及職權範圍如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每屆任期五年。

目前的九屆人大在1998年3月開始運作。

全國人大在每年3月舉行一次會議,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召集。

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其部分職權由人大常委會行使。

全國人大有權選舉國家正副主席,決定國務院總理及各部部長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及決定其他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

全國人大也有權罷免上述人員。

全國人大的職權還包括:

1.修改憲法及監督憲法的實施;

2.制定和修改各項基本法律;

3.審查和批准國家預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4.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特別行政區的設置;

5.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6.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人大常委會則行使下列職權:

1.解釋憲法及監督憲法的實施;

2.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補充和修改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但不得抵觸該法律的基本原則;

4.解釋法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5.監督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6.撤銷國務院及地方政府抵觸憲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規與命令;

7.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決定國務院部長任命、中央軍委會除主席以外的組成人選、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和其他法官、最高人民檢察院副院長或以下檢察官、駐外使節的任免;

8.批准和外國締結的條約;

9.決定特赦;

10.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戒嚴和全國總動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其成員(以九屆人大常委會為例)包括委員長(1名)、副委員長(19名)、秘書長(1名),及委員(134名)。

六.全國人大代表有多少人?

人大如何決定國家大事?

全國人大代表人數眾多,以最近一屆(第九屆,於1998年3月組建)來說,共有2980名人大代表。

在農村地區,88萬人才有一個全國人大代表。

在城市,則22萬人就有一個全國人大代表。

全國人大不是經常召開,國家憲法規定每年舉行全體會議一次。

七.香港也有全國人大代表嗎?

回歸前,香港既有廣東省人大代表,也有全國人大代表。

1997年後,香港仍未能如中國其他地區一樣,也有基層(區)人大代表由普選產生。

上屆的香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有28人,其中三位是中國駐港官員。

現屆的香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有36人,由一個400人組成的選舉團選舉產生。

按比例香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本應只有29人,但香港情況特殊,中央決定增加七個名額。

即是說,每18萬香港人就有一個全國人大代表。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不能以人大代表身份在香港進行視察,不能接受香港居民對特區政府的申訴,不享有內地人大代表所享有的特權。

八.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地位如何?

全國人大代表一般是兼職的,有自己的全職工作。

人大會議每年只舉行一次,會期約兩個星期。

為了保証國家權力機關工作的連續性,憲法規定全國人大設立常務委員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行使憲法規定的職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從自己的代表中選舉產生,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領導職務。

常委會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均為五年。

常委會的工作由委員長主持,並在副委員長及秘書長的協助下召集會議。

常委會會議主要有三種形式:

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

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

九.國家主席如何產生?

任期有多長?

國家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任期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即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十.國家主席的職責包括哪些?

國家主席是國家元首,其職責包括:

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國務委員和各部委主管;發布特赦令、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以及行使一定的對外職權等。

國家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呈遞國書,並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使節、批准和廢除跟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十一.作為中央政府,國務院行使什麼職權?

國務院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即中央人民政府。

該機構負責處理內政外交的一切行政工作,並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各級機關的職權。

具體來說,國務院的職權包括:

1.制定行政法規和措施,發布命令;

2.向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3.統一領導各部和委員會的工作;

4.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政府的工作;

5.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

6.領導和管理對外事務及國防建設事業,與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7.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8.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以及民族事務;

9.批准地方行政區域劃分;

10.掌管行政機構的編制,任免和獎勵行政人員等。

由於中國是中央集權的單一制國家,外交與國防等涉及國家主權的權力都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不享有這方面的權力。

十二.國務院是如何運作的?

國務院的最高領導人是總理,負責組織和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向人大提名要任免的國務院組成人員。

國務院的主要成員包括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等。

副總理是總理的高級助手。

國務委員的地位相當於副總理級,主要協助總理工作,並且可受總理委托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任務,更可代表國務院參加外事活動。

國務院有三種會議:

1.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和秘書長組成,討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國務院頒布的法規、提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議案、各部門或各地區請示國務院的重要事項,和分析國內外形勢等。

2.全體會議-由上述人士及各部部長、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和審計長組成,決定和部署國務院的重要工作及協調各部等。

3.總理辦公會議-由總理或總理委托副總理召開,研究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十三.國務院總理及副總理如何產生?

有何職權?

任期多長?

國務院總理的產生是由國家主席提名,經全國人大決定,再由國家主席任命。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

總理全面負責國務院的工作,召集並主持國務院會議,簽署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並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有關國務院組成人員的人選,直接任免所屬機關的有關行政人員。

國務院總理的任期為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副總理的產生是由國務院總理提名,經全國人大決定,再由國家主席任命。

副總理協助總理工作,同時負責某方面的任務。

副總理的任期跟總理相同,每屆任期為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現任國務院副總理有四位,分管教育、外交、工業、金融、外貿、農業等方面的工作。

十四.國務院之下的組織是怎樣的?

國務院之下分為部、委、行、署,共29個機關。

各機關分別負責管理不同範疇的國家行政事務。

所謂「部」,是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等22個政府部門;「委」是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等五個委員會;「行」即中國人民銀行;而「署」就是審計署。

(請參考附表

(一))

十五.「部」、「委」、「行」、「署」外,國務院以下還有什麼單位?

國務院以下,還有辦事機構如港澳辦,直屬機構如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以及一些直屬事業單位如新華通訊社、中國科學院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等。

十六.「港澳辦」的組織如何?

「港澳辦」全名是「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是協助國務院總理辦理港澳事務的辦事機構。

國務院港澳辦設有五個司,回歸前處理過渡期的工作。

五司是香港經濟司、香港政務司、香港社會文化司、澳門事務司和秘書行政司。

回歸後則作為香港特區政府和中央溝通的主要渠道,也為香港「把關」,內地人因公來港,或內地機構要在港設置辦事處,必先要通過「港澳辦」批准。

十七.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有什麼機構?

中央政府在香港設有的行政機構主要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簡稱「中聯辦」),和「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簡稱「外交部特派員公署」)。

另一個駐港機構是「駐港解放軍司令部」。

中聯辦的前身是新華社香港分社。

長期以來,新華社香港分社雖然名為通訊社,實際上一直是中國政府在香港的最高代表機構,負責領導中國駐香港的機構。

由2000年1月起,新華社香港分社正名為「中央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成為中央政府在香港的正式代表機構。

中聯辦的職能主要是聯繫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及駐港解放軍,聯繫內地駐港中資機構,聯繫香港各階層人士,促進香港與內地的經濟和文化交流,處理涉台事務,以及承辦中央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處理外交事務的機構。

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沒有處理外交事務的權力。

十八.中國政治體制除了國務院外,還有什麼其他組織?

國務院是政治體制的行政機構。

全國人大之下還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

前兩者是司法機構,分別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及國家的檢察機關。

至於中央軍事委員會則是全國武裝力量的領導。

(國家中央軍委會和黨中央軍委會的組織成員相同,所以實際上是一個機構。

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其他的司法機關運作情況如何?

中央的司法機關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組成。

它們之下還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均向各級人大負責。

此外,還設有專門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設於北京,是中國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干涉。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負責檢控違法行為,偵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以及監督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的活動。

人民檢察院可通過行使檢察權,鎮壓一切叛國、分裂國家和其他叛亂活動,以及打擊犯罪份子。

人民檢察院可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二十.中國司法系統的憲法地位如何?

中國的審判機關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

中國的檢察機關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即各級人大)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任期與人大相同。

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但法院和立法、行政機關一樣,都受共產黨領導,所以不能與國外的司法獨立相提並論。

廿一.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結構與功能如何?

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是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最高組織,主席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

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

成員可當選連任,憲法沒有對連任作出時限。

中國共產黨也設有中央軍委會,成員和國家軍委一模一樣,即同一套班子。

中央軍委的職責就是指揮全國武裝力量及制定國防政策。

在中央軍委之下,解放軍設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

四個總部機關既是中央軍委的辦事機關,又是全軍的領導機關。

廿二.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織是怎樣的?

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是憲法規定的全國武裝力量的領導。

國家軍委主席由黨總書記兼任。

軍委會主席有權提名軍委會其他成員,對屬於軍委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有最後的決定權。

全國武裝力量須服從軍委會主席的命令和指示。

廿三.以上介紹了中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即人大)及中央政府。

但還有一個機關名叫「政協」,它和上述的機關組織有何關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人民的最高權力機關。

理論上,國家的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有議政參政的權力,但不能事事都經過十二億人民來討論,於是就由人民的代表來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

人大既擁有立法權,又可監督行政部門(即國務院及各級政府)和司法部門(即法院及檢察院)的運作。

「人大」是人民代表的議事機關,類似西方的國會。

全國人大在1954年召開了第一次大會(一屆人大),在這之前有一個「臨時國會」,那就是「政協」,全名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這一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已組成。

為籌備建國工作,中共中央在1949年號召各界人士的代表到北京共商大計,並於同年9月21至30日召開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共同綱領」,暫時行使「人大」職權。

全國人大產生後,權力轉移到人大,但政協並沒有解散。

政協仍然是各界有代表性人物(特別是黨外人士)的議政場所,主要的任務是政治協商、宣傳和統戰,並沒有立法權力。

廿四.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有沒有實質政治權力?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簡稱「人民政協」,是中國政治協商制度的主要組織形式。

人民政協有一套全國性的組織結構。

在中央一級,設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故簡稱全國政協。

全國政協並不是國家機關的組成部分,因此在憲法條文內並未提及。

政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統一戰線的組織,作用在於團結黨外人士。

即所謂「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

政協不屬於國家機關,因此沒有實質政治權力,但可推動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

第九屆全國政協設主席(1名)、副主席(31名)、秘書長(1名)。

政協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3月左右舉行全體會議,其他時間由政協常務委員會處理日常事務。

政協第九屆全國委員會還設有九個專門委員會,分別為:

1.提案委員會

2.人口環境資源委員會

3.文史資料委員會

4.經濟委員會

5.教科文衛體委員會

6.民族和宗教委員會

7.港澳台僑委員會

8.社會和法制委員會

9.外事委員會

第二部分:

地方立法機關與政府組織

廿五.地方人大的權力、組織、任期如何?

省、直轄市、市、縣、市轄區、鄉、鎮均設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級人大機關設置亦相同)。

縣級以上的人大設立常務委員會。

省、直轄市、市、縣、市轄區的人大每屆任期五年;鄉、鎮的人大每屆任期三年。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縣或市轄區及以下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則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大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包括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還可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及人民檢察院院長。

地方各級人大的職權還包括監督同級人民政府、法院及檢察院的工作,監督包括法律監督(有權撤銷同級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及工作監督。

此外,地方各級人大亦有權審查和決定地方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衛生建設的重大事項。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有權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廿六.地方政府是如何組成和分類的?

中國地方分區經過數次變化,現在的行政區域統一劃分為四級(請參考附表

(二)):

第一級-省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第二級-地級(包括自治州、地級市)

第三級-縣級(包括縣、縣級市、自治縣、市轄區等)

第四級-鄉級(包括鄉和鎮)

廿七.上述的地方一級行政機關的數目共多少?

目前全國共有22個省(不包括台灣),五個自治區和四個直轄市(即北京、上海、天津和重慶)。

另設兩個特別行政區(即香港和澳門)。

(請參看附表(七)各省和自治區的位置圖)。

廿八.自治區及直轄市以下是否還分縣、鄉級?

自治區是省級少數民族聚居區和自治區域。

直轄市是中央政府直接領導的特大城市。

自治區以下是自治州及自治縣;直轄市下則是市轄區和縣。

廿九.省、直轄市和縣等地方組織的行政架構是怎樣的?

省級人民政府一般有40至50個左右的行政機構,大體上可分為四大類:

1.政治與行政綜合管理機構;

2.財政經濟綜合管理機構;

3.財政經濟行業管理機構;

4.文教衛生業綜合管理機構。

縣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機構一般有30多個,可分為直屬委、局工作部門和政府直屬辦事機構兩大部分。

各級政府組織設有等級不同的內部機構。

一般來說,省級人民政府的機構內部設有處級部門,形成廳、局級機構和處級機構兩個層次。

縣級政府內部則設職能不同的股,形成科級和股的兩個層級。

(請參考附表(三))

三十.地方行政長官制度是怎樣的?

中國主要的地方行政長官名稱和排行如下:

省:

省長、副省長(一般三至六人),下轄各廳長、副廳長

直轄市:

市長、副市長,下轄各局長

市(地級市):

市長、副市長,下轄各局長

縣:

縣長、副縣長,下轄各局長、或科長、鄉長、鎮長

市(縣級市):

市長、副市長,下轄各局長

市轄區:

區長、副區長

省及直轄市的各級首長及副首長通常是黨的中央委員會推薦,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

其下的廳、局長則由省長、市長提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通過,交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任命。

三十一.地方政府(省級)的運作情況如何?

省是地方一級行政機關,上要向國務院負責,下要領導下級人民政府。

國務院有撤銷省政府錯誤決定的權力。

同樣地,省政府對下級地方政府也具有同樣的權力。

省政府負責管理有關全省的行政工作,省長是最高的行政長官。

但實際上,省行的是集體領導制。

一切大事,由兩種會議通過:

1.由省長、副省長和秘書長組成的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長辦公會議;

2.由全體政府官員組成的省政府全體會議。

副省長人數可有三至六人,視省的大小而定。

他們分別擔任財政、經濟、文化和農業等不同職務。

除了省政府辦公廳外,省政府還有其他大約為數40至50個廳局、委員會,如公安廳、農業廳、交通廳、審計局等,分別設有廳長、局長,他們均向省長及副省長負責。

以此類推,縣政府也是按同一方式運作。

三十二.在中國地方政府類別中,「市」是比較特別的,包括直轄市、地級市和縣級市。

那麼,「市」的組構情況是怎樣的?

「市」這個名詞在地方政府制度中確是容易混淆的。

實際上,有三種「市」,各種等級不同。

首先是直轄市,它與省同級,其次是縣級以上的地級市,最低的是縣級市。

地級市大部分都有管理縣的職權。

縣級市就是與縣有同等地位的市。

直至1998年底,中國共有四個直轄市,227個地級市,437個縣級市,1689個縣,117個自治縣。

三十三.中央與地方政府在權力範圍方面如何劃分?

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關係,分為以下兩個層次。

1立法

中央機關的立法可分兩類,一為全國人大實行的國家立法,另一為國務院所制定的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

地方人大也有立法權,但只能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

中央(國家)立法對地方立法具支配、控制作用。

即是說,地方立法的範圍與內容都是由中央決定的。

中央規定,地方立法機關的層級,限於省、直轄市、自治區、省(或區)會所在的市,以及經特別批准的較大的市(比如深圳也有立法權)的人大。

程序上立法後要向全國人大及國務院備案,而地方法規不得與憲法與法律(全國性)相抵觸,否則中央有權撤銷地方法規。

地方立法範圍包括由全國人大授權和明文規定的事項,為執行法律和行政法規而制定的細則以及為履行地方人大的職權、符合地方上的需要而制定的法規。

2行政

國務院不單統一領導各部委的工作,也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政府機關的工作。

中央各政府部門領導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部門,是垂直的領導關係。

中央也可控制地方政府的編制,並制定編制的有關組織法規和條例。

此外,中央還有權規定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數目上限。

1998年朱鎔基總理決定精簡編制,由國務院做起,削減一半政府公務員數目,地方政府也要跟隨。

國務院對省級政府有行政監督權。

除各個部門發布指示外,國務院監察部主要職責正是監督省級政府。

地方政府還要向國務院報告工作,接受檢查。

地方首長皆由地方人大選出,但要接受雙重領導。

比如省長,向上要對中央政府負責,也要向同級的人大負責。

地方黨委書記也是一樣,他是由地方黨代表大會選出,既要向黨內其上級負責,也要向同級的黨委和黨代表大會負責。

省長和地方黨委書記均各自有縱向及橫向的「上司」。

 

第三部分:

中國政府與中國共產黨的關係

三十四.以上第一、二部分已大致介紹了中國政府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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