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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考试重点整理

环境法考试重点整理

环境法:

1、环境保护法的概念、任务、目的和作用

2、环境保护监管体制(。

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

3、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4、环境保护法体系

5、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6、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计划、坏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税费制度(间接影响)、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7、环境标准(五种环境标准,2种重要:

排污、环境质量标准)

8、行政许可了解

9、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时效、举证责任倒置、刑事责任罪名、责任构成、主体、承担形式

主观题:

环保观念、环保与经济发展关系

(重点章节:

2、3、4、5、18、19、20)

环境法题型:

1、

2、

3、6、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确其他海域。

空间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4、7、环境保护法体系

《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

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5、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或者体现的,涉及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全局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

(一)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原则:

既满足当代人的发展需求,又不对后代人的发展构成限制。

协调发展原则的实现:

建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

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二)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简称预防原则,是指在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

意义

●可以获得投资省、收效大的效果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重要保证

●可以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由消极的应付转为积极的防治

贯彻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积极治理已有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何谓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

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环境责任原则

污染者负责原则

肇事者(负责)原则

/原因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付费原则

一个国家为保护环境而有必要采取管制措施,则污染者须负足以符合该项管制的所有成本。

虽然如此,但仍有些许例外,如:

因管制之施行而造成社经问题时,可由政府协助污染者渡过艰难的转型期;为实验或开发新污防设备或技术之需而由政府提供的援助,也未必与污染者付费原则相容。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实现

●排污费、生态环境补偿费

●生态税、碳税

●生产企业设置废弃物回收点之义务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之义务

(四)公众参与原则:

也叫做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活动,其目的在制约和保障政府依法、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

意义

促进环境保护事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客观需要

有利于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9、我国环境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

对政策、规划、建设项目进行分析、预测、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测的活动。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指对环境影响评价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加强环境管理;

●贯彻“预防为主”原则;

●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

●为决策活动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本内容

评价主体;项目环评(微观环评):

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

战略环评(宏观环评):

编制规划、法律或政策的单位

评价对象:

项目环评(微观环评):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战略环评(宏观环评):

法律、法规草案

政策草案

规划草案

评价活动的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单位公开招标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法定情形发生时,要重新报批。

评价报告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状况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损益分析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二)“三同时”制度

概念:

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其他防止公害设施与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三同时”制度的意义

●我国特有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手段;

●防止产生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保证;

●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措施。

“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排污收费制度:

向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行为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征收对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征收依据:

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法律、法规规定

征收排污费制度的意义:

迫使排污者尽可能减少排放

促使排污者进行技术改造,开展综合利用

促使排污者提高治污的能力

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征收排污费的种类:

水、噪声、固体废物

征收排污费的特点:

强制征收

缴费不免除其他法定责任

新、重污染从严

优惠与惩罚相结合

专款专用、有偿使用

(四)排污许可证制度:

凡涉及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或经营,需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意义

●对排污者进行监督管理的措施;

●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的手段;

●实现环境一体化管理理念的具体手段;

●由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由分散治理向集中治理转变切实有效的途径。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排污申报登记

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消减指标

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

排污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五)限期治理制度: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处于特殊保护区的超标排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制度的对象:

污染严重的单位

在特别保护区域超标排污的单位

限期治理决定的主体和程序:

由环保部门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

由省级以下同级人民政府最后决定

限期治理制度的意义:

●具有弹性的制度;

●逐步解决污染问题;

●实现超标排污企业的达标排放。

●作为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

(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为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能够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应对,而事先制定应急预案的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的意义

●具体体现“损害预防”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的制度;

●合理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必要手段;

●明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职权与职责;

●有效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降低环境风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的运行机制:

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响应机制、后期处置机制

10、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依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各种标准的总称。

环境标准制度的意义

●提高环境质量的手段

●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的重要依据

●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目标的具体体现

●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本保证

环境标准的分类:

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环境样品标准

环境基础标准

11、行政许可

12、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中的一种,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约或基于法律特别规定,并造成环境损害或可能造成环境损害时,行为人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

①环境法律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②环境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上的松动

③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

(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环境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行政法律责任的情形

●实施环境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事实不清;

●欠缺环境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或者适用环境法律、法规错误;

●超越法定权限范围;

●欠缺充分的法定理由而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违反法定程序和形式;

●违法法定目的而滥用职权;

●行为内容畸轻畸重或者偏轻偏重,显失公正。

2、环境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前提条件

违法行政或者不当行政,是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责任主体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主体是环境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

发生条件

只有发生在环境行政公务行为中的行为才能引起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须为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

成立要件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成立,并不以损害的存在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为普遍要件

3、环境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环境行政主体:

●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

●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纠正不当的环境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责任。

公务员:

●通报批评。

●接受身份处分。

●行政处分。

●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4、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履行法定的义务。

●接受行政处罚。

●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赔偿损失。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环境犯罪是指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故意或过失地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环境损害后果,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环境犯罪构成要件:

环境犯罪的主体

环境犯罪的客体

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

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

主要罪名:

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环境监管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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