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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绪论

一、保险学的创立与发展

保险学是伴随着保险实践的产生而形成与发展的。

保险实践:

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保险学:

保险法学—>保险精算学—>综合保险学—>微观保险学—>总体保险学

1.海上保险的形成和发展

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共同海损是一种自发产生的,以牺牲部分利益保全船货安全的自觉行为。

2.火灾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前身,是财产保险承保的最基本的风险责任。

3.人身保险的发展

近代意义的人身保险还是要追溯至海上保险,最初它是同资本原始积累贩卖奴隶相联系的。

4.责任保险的发展

责任保险,是对无辜受害人的一种经济保障。

5.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

它是随着市场经济、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发展以及道德风险的频繁而兴起的。

信用保证保险合同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之上的,即由保险人作为信用保证方,为权利人承担由于被保证人的不诚实或不守契约而受到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保险学的研究对象——保险商品关系

横向的——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险当事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

垂直的——国家与保险业之间的关系

保险商品关系:

保险当事人双方之间遵循商品等价交换原则,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现保险商品的经济损失补偿功能。

三、保险学的研究内容

-保险经济领域中的保险商品关系

-保险经济领域中的非商品性保险关系

-法律

-数学

-……

四、保险学的体系结构

1.基础理论(风险、保险、性质、功能、原则、保险合同)

2.保险实务(财产险、责任险、人身险、再保险)

3.保险经营(环节、特征、原则)

4.保险市场

5.保险监管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一节风险及其特征

一、风险的概念

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损失的事件”的存在。

“事件”并非特指“不幸事件”。

可能性指客观的存在,与不确定性存在一定的区别

二、风险的特征

客观性——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其发生具有规律性

损害性——无损失,无保险

不确定性——空间、时间、损失程度

可测定性

发展性

三、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一)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者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风险因素可以分为三类:

实质性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二)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风险事故是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

(三)损失

损失是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损失可以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损失还可以分为实质损失、费用损失、收入损失与责任损失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的关系是:

第二节风险的分类

一、按风险的环境分类

静态风险:

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者人们行为的错误或者失当所导致的风险。

动态风险:

由社会经济的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

二、按风险的对象分类

(一)财产风险

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损毁、灭失或贬值的风险。

(二)责任风险

个人或团体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

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四)人身风险

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力的风险。

三、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自然风险

形成的不可控性、形成的周期性、引起后果的共沾性。

(二)社会风险

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对社会生产及人们生活造成的损失的可能性。

(三)政治风险

在对外投资和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四)经济风险

在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经济上遭受损失的风险。

第三节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

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风险管理的对象:

风险

风险管理的目的:

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风险识别:

对企业面临的、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风险估测:

估计和预测风险的发生频率和损失幅度,使风险定量化。

风险评价:

通过定性、定量分析风险及比较风险处理费用,来确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及支出的费用,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三、风险处理方式及其比较

(一)避免

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管理。

(二)预防

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为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

(三)自留

1、风险的自我承担,即企业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

2、主动自留与被动自留

3、采取自留方法的情况

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幅度低

损失短期内可预测

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位的财务稳定

(四)抑制

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幅度而采取的措施

在损失幅度高且风险无法避免和转嫁时采用

(五)转嫁

1、定义:

经济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承担的风险管理方式。

2、风险转嫁的方式

保险转嫁:

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

非保险转嫁:

包括出让转嫁:

用于投机风险;合同转嫁。

第四节可保风险

一、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是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

二、可保风险的要件

(一)风险不是投机的

(二)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三)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四)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五)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第一节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一)损失说

以损失补偿的概念来解释和分析保险的性质

1、损失补偿说

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

2、损失分担说

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合作的事实

3、危险转嫁说

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

(二)二元说

认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

1、否定人身保险说

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

2、择一说

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

(三)非损失说

企图完全抛开“损失”概念来解释保险

1、技术说

以技术的特殊性作为保险的实质

2、欲望满足说

从经济角度解释保险的性质

3、财产共同准备说

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为共同准备

4、相互金融机关说

保险作为应对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

二、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性行为。

该定义具有普遍适用性,坚持了“损失说”的一元论,且适用于人身保险。

(二)保险的本质

是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

内部关系

基础:

被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表现形式: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发展:

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外部关系

保险分配关系与财政、企业财务、信贷、工资、价格等分配关系。

(三)保险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

保险分配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经济关系。

保险分配关系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说明了保险分配关系是保险合同关系的基础。

第二节保险的职能

一、保险职能说评介

(一)单一职能论

单一职能论主张保险只有经济补偿唯一职能。

单一职能论只是强调了保险机制的目的和社会效应。

(二)基本职能说

基本职能说坚持保险具有分散危险职能和经济补偿职能。

基本职能说准确地表述了保险机制运行过程中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完整表现了保险的性质。

(三)多元职能说

保险不仅具有分散危险和经济补偿职能,还包括给付保险金、积累和融通资金、储蓄等职能。

多元职能说混淆了保险经济范畴与保险公司经济组织的概念。

(四)二元职能说

二元职能说认为保险具有补偿职能和给付职能。

二、保险的基本职能

1、分散危险职能

2、补偿损失职能

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分散危险是前提条件,补偿损失是分散危险的目的。

三、保险的派生职能

1、积蓄基金职能

积蓄基金是为了达到时间上分散危险,由分散危险职能派生而来。

2、监督危险职能

监督危险是为了减少损失补偿,是补偿损失职能的派生职能。

第三节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职能的发挥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第四节商业保险

一、保险的商品属性

1、保险的商品形态

保险的商品形态是保险分配关系得以实现的一种形式,即保险分配关系的商品化。

2、保险商品等价交换原理

保险交换遵循等价交换原则

3、保险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

保险商品的价值

质的规定性:

物化劳动

量的规定性:

净保费率

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

质的规定性:

提供经济保障

量的规定性:

保险金额

二、商业保险的概念

1、商业保险的概念

是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规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

专营机构

保险合同

可保利益

大数法则

保险基金

三、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比较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比较

1、社会保险:

是国家以立法形式,为依靠劳动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保持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举办的主体不同

保费来源不同

保险金额不同

(二)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比较

1、政策性保险:

政府为实现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目的而举办的保险。

2、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不同

举办的主体不同

经营目标不同

承保机制不同

(三)商业保险与储蓄比较

1、共同点:

同为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措施。

2、差异

经济范畴不同

需求动机不同

主张权力不同

运行机制不同

(四)商业保险与救济比较

1、共同点:

同为保障经济安定的善后对策

2、不同

权利和义务不同

给付对象不同

主张权利不同

(五)商业保险与赌博比较

1、相似之处

单个给付与反给付不均等

给付的确定性与反给付的不确定性

2、差异

目的不同

条件不同

机制不同

社会后果不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一、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

2、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

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双务性合同

单务合同:

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射幸性合同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明显。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各个保险合同而言的。

3、补偿性合同

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

4、条件性合同

5、附和性合同

附和性合同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并非保险合同全部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有些特殊险种的合同采用协商办法签订。

保险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而是具有附和性质的合同。

6、个人性合同

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要素有: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它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责任的人。

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2、投保人

又称要保人。

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的确定方式: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

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

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

2、保单所有人

保单所有人是指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

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

变更受益人;

领取退保金;

领取保单红利;

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等。

指定新的所有人

3、受益人

(1)收益人的定义:

也叫保险金受领人。

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3)受益人的形式:

不可撤销受益人;可撤销受益人

(4)受益人不同于继承人: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

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而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

2、可保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保险合同条款

定义:

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分类:

a.根据合同内容分类

基本条款:

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

附加条款:

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

b.根据合同约束力分类

法定条款:

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

任选条款:

保险人自己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

2、保险合同内容

a.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b.保险标的

c.保险金额

d.保险费:

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

e.保险期限:

按日历年、月计算;以一件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

f.保险金额:

是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它又可以被看作是保险人的责任限额。

确定保险金额的原则:

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严格遵循可保利益原则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记载“声明事项”,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暂保单

又称临时保单。

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

3、保险单

简称保单。

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4、保险凭证

也称小保险,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订立: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

2、承诺

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它是由保险人作出的。

当投保人逐一填好投保单所列事项,经保险人审查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随之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1、保险合同的成立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2、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3、保险合同的成立不等于生效

许多保险合同约定,在其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费的义务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2、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

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1)责任范围的确定

基本责任:

按合同的基本条款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

附加责任:

是附加于保险人基本责任范围之上的责任。

一般不能单独承保

除外责任:

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保险人不予承担的责任

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

避免保险人遭受巨额损失;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避免逆选择

(2)除外责任包括:

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除外损失

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赔偿金的主要内容

赔偿或给付金额

施救费用

检验估价等合理费用

第四节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

一般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故又称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单的转让。

2、财产保险保单转让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

货物运输保险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3、人身保险保单的转让程序

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转让,但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可以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要求,但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必要时加缴保费。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一)合同的无效

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自始无效与失效

(二)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方面的行为。

(三)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效力在终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是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二)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1、法定解除

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2、约定解除

一旦出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任意解除

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

(三)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四)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第五节保险合同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

文义解释必须要求被解释的合同字句本身有单一的而且明确的含义。

2、意图解释原则

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资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意图解释,只适合用于合同的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况。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不可滥用。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1、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

2、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保险标的的损毁(灭失)、伤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订立和维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合同非法或无效;

2、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中,投保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投保方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以外的额外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合法——得到法律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保护

合法——主体合法、标的合法、行为合法

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的和能够确定的)

已经确定的利益:

事实上的利益(现有利益)

能够确定的利益:

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预期利益),是基于现有利益预测未来可能产生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价值能用货币计量,表现为金钱上的利益。

(四)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1、在财产保险中,要求投保人在投保、保险合同存续期内以及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海上保险只要求投保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具有保险利益)。

2、在人身保险中,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思考:

为什么人身保险只要求在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强调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划清了保险与赌博之间的界限

使保险区别于赌博

使保险不异化为赌博

2、限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根据保险利益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人保险利益决定是否承保,并在其额度内支付保险金

3、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避免投保人主动触发保险事故发生

不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利

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

2、拥有财产经营权、使用权的人对其经营、使用的财产;

3、财产的承运人、保管人对其负责运输、保管的财产;

4、拥有财产抵押权、留置权的人对抵押、留置的财产。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三)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人身关系

2、投保人对与其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亲属血缘关系

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的人

4、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雇佣关系

5、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

6、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经济利益关系

7、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管理人——经济利益关系

(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定原则

1、英美法系国家:

利益主义原则

2、大陆法系国家:

同意主义原则

3、中国:

“利益主义+同意主义”原则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1、诚信:

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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