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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汕头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一、环境空气质量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三、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六、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七、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八、危险废物处置率

九、环境管理

 

注:

该体系中“中心城区”指金平区、龙湖区;“非中心区县”指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

一、环境空气质量

(一)考核范围及分值

全市各区县,分值权重为6分。

(二)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由辖区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指标(占定量指标分60%)和空气质量结构指标组成(占定量指标分40%)。

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指标=环境空气优良天数/全年有效监测天数。

空气质量结构指标=辖区当年环境空气质量全优天数/全年优良天数。

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全年监测统计结果。

各辖区监测点位如下:

辖区

金平区

龙湖区

潮南区

潮阳区

澄海区

南澳县

监测点位

金平子站

龙湖子站

潮南子站

潮阳子站

澄海子站

南澳子站

(三)计分方法

1.当环境空气优良天数等于全年有效监测天数时,得3.6分;其余情况按优良天数与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例计算指标分;

2.空气质量结构指标全优天数等于全年优良天数时,得2.4分;其余情况按全优天数与全年优良天数的比例计算指标分;

3.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得分=

(1)+

(2);

(四)数据来源

市环保监测站原始数据。

(五)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

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

5.《关于报送“十二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的函》(粤环函〔2012〕237号)。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一)考核范围及分值

全市各区县,分值权重为4分。

(二)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标由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组成。

定量指标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定性指标在定量指标得分的基础上,将根据年度开展改善饮用水源地水质质量所采取的行动措施或完成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情况评定扣、得分。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量中其地表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和地下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的水量之和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各辖区监测点位如下:

辖区

金平区

龙湖区

潮南区

潮阳区

澄海区

南澳县

饮用水源监测断面

庵埠断面

新津河断面

秋风水库断面

河溪水库断面

隆都断面

冠山断面

黄花山

水库断面

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三)计分方法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4分。

达标率≤80%时得0分,其余情况按实际达标率乘以相应指标分值计算得分

(四)定性工作考核

1.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违章畜禽养殖或其他违法违章建设项目或设施的,扣1分;

2.发现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排污口的,扣1分;

3.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具体措施和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的,加1分。

(五)数据来源

各区县环保监测站、市环保监测站、市环境监察分局。

(六)相关技术文件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4.《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函》(粤环函

〔2012〕744号);

5.《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环函〔2005〕47号);

6.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函(环办函〔2012〕1266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9.《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三、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一)考核范围及分值

全市各区县,分值权重为2分。

(二)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城区内经认定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

该指标应按照现行环境区域噪声监测网格和点位测点。

测量仪器的电、声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声级计电、声性能及其测量方法(GB3785一83)》中Ⅱ型以上声级计的性能要求。

仪器的使用、校准、检定、测量条件等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测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每个测点(网格)应测量10分钟的等效声级。

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段内测得的数据,视为无效数据。

计算公式:

(三)计分方法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dB(A)时,得2分;≥62dB(A)时,得0分,计分公式:

2(62-X)/6

式中:

X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

dB(A)。

(四)数据来源

各区县环保监测站和市环保监测站。

(五)相关技术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一)考核范围及分值

全市各区县,分值权重为20分。

(二)指标定义

考核指标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三)计分方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得分×20%。

(四)数据来源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12]344号)

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的通知》(粤环[2012]84号)

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5.《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的通知》

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一)考核范围及分值

全市各区县,分值权重为8分。

(二)指标定义

考核指标为各区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年度考核。

(三)计分方法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年度考核得分×8%

(四)数据来源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关于印发<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细则>的通知》(环发[2012]81号)

六、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一)考核范围及分值

该指标考核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等区县,分值权重为8分。

(二)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考核指标包括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污泥无害化处理率。

考核内容包括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辖区范围内污水达标处理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污水达标处理量:

指当年辖区范围内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量总和。

以《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污水排放总量:

指当年辖区范围内污水排放量总和。

以供水企业供出的全部供水总量乘以0.8系数折算取得。

2.污泥无害化处理率,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量与污泥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污泥无害化处理量,是指实际交由持污泥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企业处理的污泥量。

污泥产生总量,是指在整个污水处理过程中最终产生的污泥量。

污泥的产生总量和无害化处理量均折合为80%含水率的湿泥量计算。

(三)计分方法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计分权重为6分,满分6分。

处理率≥80%,得6分;处理率为0,得0分。

计分公式:

6X/80

式中X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单位:

%;

2.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计分权重为2分,计分公式:

2X/100

式中:

X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单位:

%。

(四)工作定性考核

1.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达不到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达不到设计能力的75%,每座扣0.2分。

2.污水处理厂出水未达到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规定的限值排放,每座扣0.2分。

3.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发生故障,不及时处理或没有详细向监管单位说明情况的,每次扣0.2分,扣完为止。

4.发生非法转移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每一宗扣0.2分,扣完为止。

5.未执行严控污泥转移联单的污水处理厂,每座扣0.2分。

(五)数据来源

市住建、水务、环保部门

(六)相关技术文件

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3.《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1〕48号);

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

5.《“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4号);

6.《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粤建建字〔2006〕31号);

7.《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十二五”污染减排实施方案》;

8.《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粤环发〔2010〕113号);

10.《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2009年3月30日);

1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23号)。

七、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一)考核范围及分值

全市各区县。

其中中心城区分值权重为2分;非中心区县分值权重为8分。

(二)考核指标和计算公式

考核指标包括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农村垃圾处理及环境改善。

其中中心城区考核农村垃圾处理及环境改善;非中心区县考核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农村垃圾处理及环境改善。

考核内容包括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

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率。

考核范围包括各区所辖各镇(街)及各类开发区。

南澳县只考城区(不包括农村及其他建制镇)。

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是指当年区、县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的总量,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处理量不计算在内。

如某区县未建成无害化处理场(厂),其无害化处理量为零。

生活垃圾产生量是指当年区、县城区内垃圾清运量总和,按照每人每天产生生活垃圾0.6-1.2千克进行校核。

2.农村垃圾处理及环境改善,是指镇垃圾转运站、村垃圾收集点建设分别占镇、村数量比例,以及农村保洁机制建立情况等。

考核范围为全市各区县(村镇包括涉农街道、涉农社区)。

计算公式:

(三)计分方法

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计分权重6分,满分6分。

处理率≥85%得6分;处理率≤30%,得0分,计分公式:

6(X-30)/55

式中:

X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单位:

%。

2.农村垃圾处理及环境改善指标计分权重2分,计分公式为:

2X。

式中:

X为农村垃圾处理及环境改善量化数值,单位:

%。

(四)工作定性考核

1.2014年1月1日起,每个建制镇至少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转运站,未建成的每镇扣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

2.每个自然村至少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收集点,有效收集农村垃圾,未建成的每村扣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

3.生活垃圾收集、清运、中转及时,密闭收集运输,无明显生活垃圾露天堆放情况,每发现一处扣0.1分值,累计不超过0.5分。

(五)数据来源

各级城管、环卫、市政管理部门。

(六)相关技术文件

1.《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3.《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建设部综合计划司1991);

4.《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9-2010);

5.《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1〕48号);

6.《“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3号);

7.《广东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

8.《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行动计划》(粤府办〔2012〕45号);

9.《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2001年10月8日);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

11.《关于印发汕头市千村环境卫生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汕委办知[2012]16号)。

八、危险废物处置率

(一)考核范围

全市各区县,分值权重为8分。

(二)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危险废物处理率指标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废旧放射源送贮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

考核内容为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是指辖区内当年集中处置的本区(县)产生的医疗废物量占当年该地区医疗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其中医疗废物量不包括市管医疗机构产生量。

计算公式:

2.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是指辖区内当年处置利用的本区(县)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量(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占当年产生总量(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的百分比。

其中工业危废量不包括市管单位工业危废量。

计算公式: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量包括当年区县自行处置利用的工业危险废物量及通过合法途径将工业危险废物转移到其它地区的处置利用量。

接收处置外地区危险废物的区县,当年危险废物处置量中应扣除接收处置的外地区危险废物的量。

当年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量包括当年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量与未处置利用的往年存蓄量之和。

3.废旧放射源送贮率,是指辖区内当年已送贮的废旧放射源占当年该地区应送贮的废旧放射源(包括往年应送贮的废旧放射源)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4.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是指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持证经营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是否达标。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计算公式:

(三)计分公式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计分权重为2分,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得2分,集中处置率≤40%,得0分。

计分公式:

2(X-40)/60。

式中:

X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单位:

%。

2.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计分权重为2分,处置利用率达到100%,得2分,处置利用率≤40%,得0分。

计分公式:

2(Y-40)/60。

式中:

Y为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单位:

%。

3.废旧放射源送贮率计分权重为2分。

计分公式:

2X/100。

式中:

X为废旧放射源送贮率,单位:

%。

4.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计分权重为2分。

计分公式:

2X/100。

式中:

X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单位:

%。

(四)工作定性考核

1.发生危险废物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每宗扣0.2分,累计不超过0.5分。

2.发现危险废物违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的,每发现一宗扣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

3.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全部实行环境信息公开的,加0.5分。

4.辖区内发现塑料加工行业掺有医疗废物的非法行为,未及时查处或因监管不到位被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指标不得分。

(五)数据来源

各级环保、卫生部门。

(六)相关技术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04年12月29日);

2.《关于印发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十二五”规划(2011-2015)的通知》(粤环[2012]32号);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2008年6月6日);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

5.《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2007年5月31日);

6.《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修订,2012年7月26日);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5月30日);

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1999年6月22日);

9.《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

1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

13.《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放字第239号);

14.《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2001年5月14日)。

九、环境管理

(一)考核范围及分值

全市各区县,中心城区分值权重为50分,非中心区县分值权重为36分。

(二)指标定义

环境管理指标主要考核政府落实环保责任情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管与环境安全、环境能力建设、生态建设等方面内容。

考核指标按管理得分和工作分两部分统计。

(三)计分方法

1、政府落实环保责任情况

该项指标考核全市各区县,满分为4分。

采用扣分制计分,最低0分。

(1)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未召开区(县)政府环保工作会议,布置环保工作的,扣1.5分;

(2)未建立并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扣1.5分;

(3)没有制定环境保护规划或规划内容与上级环境保护规划相抵触的,扣1分。

2、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该指标中心城区满分15分,非中心区县满分为10分。

得扣分按比例计分,最低0分。

(1)新建项目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或环境功能分区要求的,得该指标满分25%分值。

发现一宗不符合的,扣5%分值,累计不超过25%分值,扣完为止;

(2)辖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得该指标满分15%分值。

发现一宗未开展的,扣15%分值,该项扣完为止;

(3)建设项目符合环评规定和审批规范的,得该指标满分30%分值。

发现一起越权审批、违规降低环评级别的,扣5%分值,发现一起环评文件失实的,扣5%分值,累计不超过30%分值。

该项扣完为止;

(4)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

得该指标满分30%分值。

发现一起新建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扣5%分值,累计不超过30%分值。

该项扣完为止。

3、环境监管与环境安全

该指标中心城区满分24分,非中心区县满分为15分。

得扣分按比例计分,最低0分。

(1)按期完成上级下达的挂牌督办或限期治理任务的,得该指标满分10%分值。

未完成的,每宗5%分值,累计不超过10%分值。

扣完为止;

(2)及时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得该指标满分20%分值。

发现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工作不到位,扣2%分值;发现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存在违法违章畜禽养殖行为的,扣2%分值;发现一起偷排、停运、不正常使用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扣2%分值。

累计不超过20%分值。

扣完为止;

(3)各区县环境信访办结率达95%及以上的,得该指标满分10%分值,发生一起重大环境信访事故的,不得分;

(4)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的,得该指标满分40%分值,在《汕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需安装而无故未安装的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的重点污染源,扣10%分值;接到监控平台报警指令(或发现监控设施异常)24小时未响应(处理)的,出现一宗扣2%分值;因故在自动监控简报中被通报的,出现一宗扣2%分值。

扣完为止。

(5)有效实施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监管的,得该指标满分10%分值。

发生废旧放射源非法转移事件(如非法利用、非法处置行为的)并未及时妥善处理,发现一起扣2%分值;发现废旧放射源违规贮存、运输行为的,扣2%分值;未建立完善的辖区放射源管理档案的,扣2%分值;存在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扣2%分值。

扣完为止。

(6)地方政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分析制度,并细化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得该指标满分10%分值,未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分析制度,并细化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该项不得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有效处置,每宗扣2%分值;因环境监管不力导致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每宗扣2%分值;放射源安全监管不力导致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故的,每宗分别扣2%分值。

扣完为止。

(7)区管企业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并定期对公众公布相关环境信息的,每家企业加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4、环境能力建设

该指标考核全市各区县,采用加分制计分,最高分2分。

(1)已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加0.5分;当年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加1分。

(2)已通过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验收的,加0.5分;当年通过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验收的,加1分。

5、生态建设

该指标考核全市各区县,采用加分制计分,最高2分。

(1)当年建成国家级生态县(市、区)的,每个加2分;

(2)当年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的,每个加1分;

(3)当年建成国家级生态村的,每个加0.5分。

(4)当年建成省级生态县(市、区)的,每个加1.5分;

(5)当年建成省级生态乡镇,每个加0.5分;

(6)当年建成省级绿色单位(生态村、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环境教育基地)的,每个加0.3分;

(7)当年建成市级绿色单位(生态村、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的,每个加0.2分。

6、考核工作分

该指标考核各区县,分值权重为3分。

(1)考核报表不按规范要求签章的,扣工作分0.5分;

(2)考核报表及考核材料迟报3天以内(含3天),扣工作分0.5分;区县环保责任考核会审会召开时仍未上报报表和材料的,工作分为0,并通报批评;

(3)数据填报不规范,5处以下不规范,每处扣工作分0.2分;5处以上,每处扣工作分0.5分;

(4)数据填报逻辑性错误,3处以上扣工作分0.5分;

(5)由于环境监测质控不力,造成数据失实的,该数据无效,扣除相应指标得分外,工作分扣0.5分;

(6)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扣除相应指标得分外,工作分以0分计,并通报批评。

工作分扣完为止。

(四)数据来源

环境管理各项考核内容核定依据来源于市环保局各职能科室和市环境监察分局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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