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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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docx

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枣庄市

 

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

 

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中科安佑环保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

 

甲方: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枣庄市光明大道2621号

乙方:

枣庄中科安佑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孙景洲职务:

地址:

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

丙方:

滕州市人民政府、薛城区人民政府、山亭区人民政府、市中区人民政府、峄城区人民政府、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鉴于:

 1、枣庄市人民政府授权枣庄市城市管理局与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科公司)于2015年3月签署《枣庄市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北京中科公司在枣庄市设立项目公司(即枣庄中科安佑环保有限公司)负责以BOT方式投资建设枣庄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

2、乙方是专业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理的项目公司;

 3、为确保枣庄市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顺利营运,签署本协议;

 4、本协议主要是对特许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特许经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正文: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

第1条定义与解释

如上下文无特别说明,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使用时,具有如下含义:

1.1项目:

指枣庄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及在规划、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价、核准、设计、融资、建设、验收、试运行、运营和维护以及所有相关过程中活动的总称。

1.2批准:

指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审批、特许或其他类似的文件。

1.3建设承包商:

指乙方确定的并与其签订项目建设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

1.4建设承包合同:

指乙方与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有关餐厨废弃物处理厂的咨询、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调试和验收的合同或协议。

1.5餐厨废弃物:

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1.6餐厨废弃物处理补贴费:

指以吨为计量单位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补贴费。

1.7运营承包商:

指枣庄中科安佑环保有限公司。

1.8项目场地:

指上述项目所在地,包括项目建设和运营地等,占地约30亩,位于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

1.9餐厨废弃物运输许可车辆:

指由甲乙双方认定的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

1.10三通一平:

“三通”指项目施工场地道路“通”、施工用水给水、排水接“通”及建设期间的输电线路及通讯“通”。

“通”到餐厨废弃物处理厂规划红线1米;“一平”,即项目施工场地平整完毕。

1.11处理厂:

指由乙方为实施项目而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的枣庄餐厨废弃物处理厂。

1.12项目建设期:

自本项目取得政府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13竣工验收合格日:

指本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通过工程竣工整体验收之日,并获得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验收合格证书。

1.14试运行期间:

指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为项目试运行期间。

1.15商业运营期:

指项目试运行结束的第二天起至特许期届满之日。

1.16特许经营期:

三十年(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第二天起算)。

1.17环境污染:

指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等的污染,且该污染违背或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

1.18日、周、月和年:

指公历的日、周、月和年。

1.19条款或附件:

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1.20工作日:

指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日期。

1.21协议或文件:

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协议或文件。

1.22法律:

指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1.23特许经营权:

指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并收取费用的(特许)权利。

1.24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未能履行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

第2条特许经营权

2.1授权地域范围

枣庄市滕州市、薛城区、山亭区、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高新区行政辖区。

2.2特许内容

2.2.1甲方授权乙方以BOT形式在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一座日设计处理规模150吨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厂,开展特许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特许经营业务。

2.2.2乙方负责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一座日处理能力150吨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厂。

项目运营期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餐厨废弃物处理服务,并由乙方销售处理过程中所产产品。

2.2.3项目商业运营期内,前两年保底量按100吨/日计算,即不足100吨/日按100吨/日结算,超过100吨/日据实结算;第三年起按150吨/日计算,即不足则按150吨/日结算,超出部分据实结算。

2.3特许经营期

2.3.1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期为三十年,即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第二天起算。

2.3.2特许经营期届满,乙方应当参照本协议第14条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

2.3.3特许经营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届时双方须另行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

双方同意在特许期届满前24个月内开始关于是否继续授予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特许权的协商工作,并在特许期届满前12个月内确定是否继续授予乙方上述特许经营的权利。

2.4特许经营期的延长

2.4.1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并且由此引起的项目公司的支出、损失、损害或费用不能由甲方以其它方式补偿,那么,特许经营期应予以延长:

(1)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项目完工延误、项目公司运营开始日延误、项目运营中止、项目公司部分运营中断,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除外。

(2)不可抗力导致:

项目完工延误、项目运营开始日延误、项目运营中止、项目公司部分运营中断。

(3)国家政策、法律变化及政府的行政行为,造成项目完工延误、项目运营开始日延误、项目运营中止、项目公司部分运营中断,实际运营期限比原有运营期限缩短。

(4)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情况。

2.4.2乙方在发生2.4.1条事件后,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延长特许经营期,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甲方在60个工作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的书面申请,延长乙方特许经营期。

2.5担保和转让

2.5.1乙方有权处置该项目的收益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有权为本项目建设、维护、扩建而进行融资,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在其资产和权利上设置担保,且应保证特许期结束时移交的项目资产为净资产,不得具有任何权利瑕疵,否则应对该瑕疵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5.2乙方公司股东在运营期开始后,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转让股权,并保证不影响项目继续稳定运行和新股东完全同意履行本协议。

2.5.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协议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他在餐厨废弃物处理运营维护方面有资质、经验的运营承包商。

乙方指定运营承包商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解除,而且乙方应与其运营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

2.6特许经营权取消

特许经营期间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依法取消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1)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特许经营权;

(2)无正当理由擅自停业、歇业,或不履行设施养护、维护和更新改造义务,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3)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未按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

(4)因乙方自身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擅自转让股权或委托其他公司运营的;

(6)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自甲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予纠正的;

(7)因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声明、保密

第3条声明与保密

3.1本项目投资总额陆仟玖佰万元人民币(¥69,000,000),乙方注册资本为伍佰万美元($5000,000),最终以发改委的核准文件规定为准。

乙方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注册资本,甲方对乙方的注册资本享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乙方向有关金融机构办理项目融资或再融资事宜,甲方应给予协助,但乙方以项目资产办理融资应取得甲方同意。

3.2在特许期内,甲方不得将特许范围内餐厨废弃物处理特许权部分或全部地授予第三方,亦不批准特许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向第三方供应餐厨废弃物,甲方(包括甲方的餐厨废弃物处理机构)亦不自行处理特许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

但如乙方无能力处理餐厨废弃物,或乙方处理餐厨废弃物达不到环保标准,甲方可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第三方处理或自行处理,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相应损失。

3.3乙方可为降低成本而扩大餐厨废弃物处理规模、扩大餐厨废弃物收集范围,但不得由于上述行为影响、延误特许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工作。

3.4甲乙双方在订立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不应公开的资料和文件以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否则,责任方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

第4条土地使用权

乙方负责办理餐厨废弃物处理厂的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手续。

第五章项目建设

第5条设计

5.1设计标准

项目设计标准应当符合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规范中对于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的建设和环保排放要求。

5.2设计方案的备案

乙方应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将项目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图纸送审。

5.3审核完成后交甲方备案

按照相关法规和有关程序进行审核或报批,乙方应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项目设计中的任何缺陷负责,甲方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不应视为对本协议项下其权利的放弃。

5.4施工图设计

乙方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和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附件2)进行施工图设计,图纸提供给甲方,并委托具有审查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建设前审查。

如果在施工图设计中需要对初步设计进行重大变更,则应提出变更理由,有重大变更的施工图设计,需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据此施工;如向甲方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未书面拒绝,经乙方书面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仍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的书面申请。

第6条建设

6.1建设周期

项目建设工期为12个月,开工日期以获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为准。

6.2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的时间,如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新提出的挽回措施和计划。

6.3乙方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实施项目工程建设。

工程建设开始前,乙方和建设承包商应制定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方案,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已完成或在建的工程的质量管理的完整文件。

项目建设应当严格质量控制,安装和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

6.4在不影响乙方履行项目建设施工的情况下,甲方和其指定的执行机构有权对项目工程建设进行质量检查,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乙方及建设承包商应积极协助甲方的此种检查。

第7条完工延误

7.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误,项目建设期及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期限应相应顺延。

7.2对于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无法按项目进度表完成建设工程的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说明预计的延误及原因、预计对项目工程建设产生的不利影响和拟采取的措施。

7.3非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进度延误的,项目建设期及特许经营期相应顺延。

7.4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建设工程完工延误,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项目建设期及特许经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提出且为乙方接受的设计变更,或者乙方提出且为甲方接受的设计变更;

(2)因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或当地群众造成的非法或不当的干扰或阻碍;

(3)建设过程中出现不可合理预见的重大不利地质情况及可能出现的施工阻碍,如发现文物等;

(4)甲方准许的其他延误。

第8条项目验收

8.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项目的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完工验收。

在验收前15个工作日或经双方商定的更短期限里,由建设承包商提出验收申请,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及完工验收委员会。

其它组成人员包括环保、质监、建设承包商、监理、施工、设计等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代表。

8.2验收小组及完工验收委员会将依据竣工资料、设备供货合同和技术说明书及国家有关竣工验收规程和标准等实施项目验收。

每个阶段验收完成后,验收小组及完工验收委员会应对验收结果出具验收报告,该报告应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和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试运行情况、考核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做出评价。

8.3初步验收合格后双方应积极配合以尽早完成完工验收。

8.4完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应积极配合进行项目试运营,并办理竣工验收所需的各项批复及核准。

8.5在竣工日之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供:

(1)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两份);

(2)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两份:

包括设备平面图、使用维护手册、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3)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两份)。

第六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9条运营和维护要求

9.1乙方的运营维护责任

9.1.1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负责项目管理、运营、维护和维修,并承担项目运营的成本和风险。

9.1.2乙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1)适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2)本协议的规定;

(3)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4)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9.1.3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以安全、连续和稳定的方式提供餐厨废弃物处理服务。

9.1.4商业运营期内,乙方负责对项目用地的地上附着物、生产经营设备以及其他财产按其实际价值投保财产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9.1.5乙方应按照法律和本协议附件2(技术规范和要求)的要求,合理处理项目产生的废物,包括但不限于污水、烟气、飞灰、炉渣、渗滤液等;

9.1.6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产生的特殊餐厨废弃物。

9.2运营和维护方案

9.2.1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执行本协议的运营和维护方案。

如果乙方认为该方案需要修改,则应当就需要加以修改的部分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

经乙方书面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仍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的书面申请。

9.2.2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任何合理时间检查乙方执行运营和维护方案的情况。

9.3运营、维护和修理记录

9.3.1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确保:

(1)对运营、维护和修理项目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2)准许甲方对其运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

9.3.2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每月1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餐厨废弃物处理数量、环保排放测定值。

9.4监督与检查

9.4.1在特许期内,为保障甲方实施监督检查,乙方在项目场地的办公区域,为甲方提供一间办公室,以供甲方代表办公使用,并为甲方实施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

9.4.2甲方有权依法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项目场地或乙方的任何办公场所检查乙方,但是,甲方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进入项目场地或乙方的办公场所不应不适当地干涉乙方对项目的正常运营和维护工作。

9.4.3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为公共利益和安全及履行法定职责,甲方有权依法检查乙方拥有或控制的技术数据、会计账册、记录及其他运营管理资料,确保乙方按照本协议履行其义务,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的检查。

除此之外,甲方不得无故干预乙方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甲方对监督检查中获知的上述资料承担保密责任,甲方的检查工作不应干扰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否则应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4.4自开始运营日起,乙方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的项目运营和维护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和机器运行状况、设备和机器日常检查和维护状况。

9.4.5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供:

(1)严重事故报告;

(2)甲方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运营和维护资料和信息。

乙方在甲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上述报告、资料或信息确有困难的,在取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日。

9.5甲方介入运营或维护

9.5.1餐厨废弃物处理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持续三日以上或全年累计天数超过十五天的,且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十日内未能就上述情况进行有效补救,则甲方有权介入项目运营和维护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准许甲方及其指定代理人及使用的必要工具、设备和仪器进出餐厨废弃物处理厂。

9.5.2甲方应确保维护工作尽量减少对项目运营的干扰,并遵守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9.5.3乙方应支付进行上述工作所产生的合理的费用和支出。

9.6暂停服务

乙方应足量处理餐厨废弃物。

但因设备维修、改造等原因,确实无法处理餐厨废弃物的,乙方可以暂停处理餐厨废弃物。

暂停服务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暂停服务期间,甲方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处理餐厨废弃物,所产生费用中超出处理补贴费标准的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详细依据。

第七章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

第10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

10.1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

10.1.1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全年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10.1.2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权拒绝接受不属于餐厨废弃物的危险废弃物、工业垃圾或建筑垃圾等。

10.2餐厨废弃物处理

10.2.1乙方向甲方和丙方报备月度餐厨废弃物处理数量。

10.2.2不可接受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的防止机制:

对偶然出现的不可接受餐厨废弃物,乙方应妥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其处理方式及费用承担等具体事宜另行协商。

第11条餐厨废弃物处理质量

乙方应安全稳定地按照《餐厨垃圾技术规范》处理。

第12条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补贴费

12.1餐厨废弃物结算量

当月餐厨废弃物结算量,以每月最后一日甲方、乙方、丙方共同认可的当月累计过磅数为准。

12.2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补贴费的标准

自乙方收运处理餐厨废弃物之日起,丙方支付乙方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补贴费为168元/吨。

12.3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补贴费的支付依据

以当月餐厨废弃物结算量作为当月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补贴费的支付依据。

12.4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补贴费的结算

12.4.1当月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补贴费,应于次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完毕。

12.4.2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补贴费的结算方式:

(1)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补贴费由丙方支付,甲方负责监督协调。

(2)乙方收到丙方支付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补贴费后,应开具正规发票。

12.5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补贴费的调整

12.5.1自本项目试运行之日起满一年后3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项目总成本进行核算,以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项目投资税后财务基准收益率以及预测的未来两年物价上涨指数和当地社平工资为基础,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核算结果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补贴费进行调整。

此后,每两年参照上述方式调整一次。

12.5.2如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导致乙方运营成本急剧增加并超过8%,乙方有权提请甲方在两年期内进行额外调价:

(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取消了乙方的相关优惠政策;

(2)国家政策对排放物处理作出新的规定,处理要求明显提高,导致处理成本大幅增加,将使以后运行成本明显增加;

(3)由于社会平均物价水平提升,致使乙方运行成本明显增加。

12.6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补贴费特别约定

非因乙方原因,前两年保底量按100吨/日计算,即不足100吨/日按100吨/日结算,超过100吨/日据实结算;第三年起按150吨/日计算,即不足150吨/日则按150吨/日结算,超出部分据实结算。

第八章协议的生效、变更、转让

第13条协议的生效、变更、转让

13.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3.2对本协议内容的任何修正、增补或改动,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方可生效。

13.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承继人或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其被承继人或出让人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和享有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

第九章特许经营权届满时项目处置

第14条项目移交

14.1特许经营期届满前24个月,如甲乙双方决定就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权不再续签协议,则甲方和乙方应成立移交工作委员会,协商并确定餐厨废弃物处理厂移交的详尽程序。

在协商时,乙方应提交将要移交的全部项目资产清单以及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甲方应告知乙方其负责参与和接受移交的代表名单。

14.2特许经营期满前6个月,乙方应安排对甲方指定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以保证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将全部管理及运营人员移交给甲方。

14.3移交内容

14.3.1乙方应在移交日将餐厨废弃物处理厂及附属于该厂的相关权益,包括组成餐厨废弃物处理厂的设施、器材、配件、厂房及设备、改建设施和土地使用权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

同时,乙方应当将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移交记录和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提交给甲方,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的执行机构接手餐厨废弃物处理厂的运行。

14.3.2在移交日期,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

(1)乙方及其对餐厨废弃物处理厂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

①餐厨废弃物处理厂的设施;②器材和备品备件;③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④材料、库存和全部改建设施;⑤乙方拥有的实物资产;上述所有各项应是得到良好维护和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以及⑥乙方拥有的本项目项下的知识产权;⑦乙方拥有的实物资产使用权。

如果乙方对某些技术没有所有权而只有被合法许可的使用权,则乙方有义务确保项目接受人能够从该技术的合法许可人处获得同样的许可,以确保在移交后的项目运营中能够合法使用该技术,并且这样的许可应不需要项目接受人另行支付许可费,除非项目接受人已经同意另行支付许可费。

(2)符合餐厨废弃物处理厂规范的场地清理和恢复;

(3)甲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乙方未曾按照本协议规定交付的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设计图纸和其他资料,以使甲方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餐厨废弃物处理厂的运营。

14.3.3向接收人移交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厂应解除和清偿完毕乙方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以及源自餐厨废弃物处理厂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由乙方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

14.3.4现金、折旧、银行存款、债权、应收款、有价证券、票据等不在无偿移交的范围内。

14.3.5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合同履约期限均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权终止日(劳动合同除外),如违反本约定,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但经过甲方书面同意的合同除外。

14.3.6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之后30日内,自行从场地移走不属于移交范围的物品,但不得移走移交清单所列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厂设备、工具、零配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或者其他餐厨废弃物处理厂运营和维护的必须物品。

乙方在移交日后30日内未全部移走的,甲方在通知乙方的情形下,可以自行处置该些财产。

但是涉及乙方商业秘密的任何物品、资料及信息,甲方必须予以妥善保管并返还给乙方,否则造成乙方商业秘密泄露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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