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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小学入学政策

2017年上海中小学入学政策

、张贴通告等形式告知社区和家长,做好活动设计和运行方案,维护安全、有序的活动秩序。

 

新增了小升初信息核对环节:

 

4月1日-10日,小学五年级学生家长需在学生就读小学核对关键信息(户籍地址、居住地地址),并填写家长手机号码(作为家长接收初中入学信息的联系方式)。

如发现有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在4月10日前凭有效证件到学生就读小学进行更正。

 

4月10日为本市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关键信息核对、更正截止日。

 

 

参加中考的考生,为你

公告、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

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幼儿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发放入学告知书,作为入学的凭证。

 

(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域入学适龄儿童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安排适龄儿童入学。

小学班额为40人、初中班额为45人,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可适当放宽班额。

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安排35人左右。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

严禁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严禁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二、小学阶段招生

 

(一)入学信息登记。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人员培训、设施设备配备、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合理安排相关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2017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

2010年9月1日-2011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2017年2月24日前,家长须对幼儿在读幼儿园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

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

 

4月8日-23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各区县指定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

4月23日为本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之后不得更改入学信息。

 

(二)统筹居住地入学。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为2017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3月15日前,各区县公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

 

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

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

 

(三)随迁子女招生。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2017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6月30日。

 

随迁子女入学,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可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

 

(四)公办小学报名验证。

5月27日-28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报名验证日,各区县指定的报名验证点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

 

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

 

非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证件。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的随迁子女新生及其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

 

三、初中阶段招生

 

(一)小学毕业信息核对。

2017年4月1日10日,各区县有序组织小学五年级学生家长对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中的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地址等关键信息进行核对,并填写监护人手机号码(作为接收初中入学信息的联系方式)。

如发现有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家长应及时凭有效证件到学生就读小学进行更正。

4月10日为本市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关键信息核对、更正截止日。

 

(二)回户籍(居住)地就读。

跨区县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毕业后可在学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回户籍(居住)地所在区县就读初中。

确需回户籍(居住)地入学的学生,应向所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居住)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

 

(三)小升初入学方式。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本辖区内公办初中学校(含寄宿制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公办初中可采取小学划片对口、居住地段对口或电脑派位等方式安排学生入学。

公办寄宿制学校(上海市回民中学除外)限在本区县范围内招生。

当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办法录取学生。

 

(四)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

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公开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招生计划。

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

 

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相关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公布招生简章,明确招收项目、计划、招生办法等。

拟录取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名单须在就读小学张榜公示,同时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体育、艺术特长生测试时间为4月15日16日,特长生招生工作于4月22日完成。

 

(五)随迁子女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毕业学生统筹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

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六)来沪就读六年级。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五年级的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含港澳台)学生,如需在本市就读六年级的,须携带相关证件到户籍(居住)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手续(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四、民办学校招生

 

(一)公布招生简章。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将各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收寄宿生人数报市教委备案,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以及区县教育网站上公布。

严禁民办中小学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民办学校应在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跨区县招生。

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及公告,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

 

(二)实施网上报名。

本市民办学校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

4月24日26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

4月27日29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限填报3所民办初中。

报名成功后,家长必须于5月5日前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的民办报名学生照片上传栏目中按规定要求上传学生本人照片,未上传照片的学生将不能参加民办学校面谈。

 

(三)规范面谈程序。

民办学校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方式,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

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

民办学校的面谈过程向市和区县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学生凭面谈通知,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参加民办学校面谈。

参加初中面谈的学生还须携带《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

民办小学、民办初中面谈时间为2017年5月6日7日。

 

(四)分批招生录取。

民办学校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

5月8日9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月11日12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5月14日15日进行第三志愿录取。

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

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于5月16日完成,学校将录取名单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公开招生信息。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与招生政策问答。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

 

2.本辖区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入学办法。

 

3.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条件、录取办法和录取结果。

 

4.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等基本情况,包括:

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图书馆面积和设施设备及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其数量等。

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其寄宿设施情况。

 

5.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

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的人数和比例。

 

6.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班招生范围、招生名额、招生方式。

 

7.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面谈范围、录取办法、收费标准、招生承诺等。

 

8.各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2017年3月18日-4月7日,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向社区学生及其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

2017年3月25日-4月7日,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但不得组织学生入学报名,不得进行纸笔测试,不得对学生进行面谈,不得收取学生简历(包括各类获奖证书)。

各学校校园开放日要提前通过学校网站、张贴通告等形式告知社区和家长,做好活动设计和运行方案,维护安全、有序的活动秩序。

 

(二)发放入学通知。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学安排、招生录取等工作后,于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8月25日前将学生入学信息对接到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三)推进注册制度。

建立与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

2017学年,本市全面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学籍注册制度。

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

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

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

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

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五)开展教育督导。

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区县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控,市级层面适时开展巡查,进一步督促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监督并指导学校履行依法规范办学的责任,逐步形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的常态化监控机制。

 

(六)完善监察机制。

各区县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七)落实问责制度。

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所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实施双减措施。

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校第二年30%的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附件:

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以下是上海2017年全部科目的试题发布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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