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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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在2003年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力争2012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全省各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有些地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登记发证率低,已颁证的地方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而导致产权不清、权利主体不明、界线模糊、面积不准,以及土地权利人合法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土地利用不合理和耕地浪费等问题,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业农村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因此,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明确任务,规范程序,强化成果应用

  

   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12年年底前,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一)完善相关政策,加快地籍调查。

各地要认真总结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验,围绕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办法,细化和完善政策。

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工作,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限、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二)严格执行规定,依法依规登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对于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

严格执行省上已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等规定,对已经存在的超面积宅基地,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调处之前不得登记发证。

   (三)加强争议调处,明确土地权属。

要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

凡是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短期内难以协商解决和协调处理、无法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暂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对存在争议的区域要单独造册。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四)强化证书应用,规范用地制度。

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可以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三、加强组织,切实保障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因地制宜地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明确任务目标,层层落实责任,确保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国家要求,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财政、农业、民政、建设、林业等省级相关部门,成立省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由成员单位有关方面负责人、联络员及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

各地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国土资源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二)分步有序实施。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可选择若干乡(镇)或村进行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平稳有序加以推进。

要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开发整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切实保障经费。

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各地政府要充分运用土地调查、地籍调查成果,统筹安排,节省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

工作经费依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责,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解决。

   (四)提供优质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要及时将有关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保障群众知情权。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争取农民群众的支持,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农村土地管理的一次变革

———海南省用近10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今年8月7日,对昌江黎族自治县昌城村村民苏唐才来说是难忘的一天,因为他领到了盼望已久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

“有了这个红本,我们的宅基地就受到了法律保护。

这可是政府为我们百姓办的一件大实事啊!

”苏唐才说。

    如今,海南省已有72.33万户农户与苏唐才一样,领到了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发证率达85.8%。

    这是海南省农村土地确权的一个缩影。

从2002年起至今,海南省先后开展了农村土地确权、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为全国首个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省份。

    “农村土地确权是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一项造福百姓的民心工程,通过农村土地确权,明晰了产权关系,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为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造了基础条件。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副厅长王业侨说。

    农村土地确权,是农村土地管理的一次变革。

    土地确权农民吃了“定心丸”

    土地,是农民的立命之本。

    由于历史原因,海南土地权属管理基础非常薄弱。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经过了土改、农业合作化、农村公社化等6次大变迁,土地权属已无文字资料可查。

显然,土地权属不清已严重影响并制约着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

    为此,2001年省委、省政府决定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将其作为党和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来抓。

省政府先后6次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专门研究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和土地权属纠纷问题。

2002年以来,省财政为农村土地确权提供经费4735万元,省国土厅还会同省财政厅积极协调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落实配套工作经费近1亿元,保障了确权工作经费。

此外,海南省还组建了一支由2500多人组成的土地确权工作队伍,进村入户,利用GPS(卫星定位)测量技术开展土地确权工作。

    经不懈努力,海南省已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92810宗、面积4834.2万亩,占农村土地总面积的97%。

并制作了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建立了全省农村土地确权数据库。

“提前启动,全省覆盖,高标准确权,数字化管理是海南省农村土地确权的显著特点。

”王业侨说。

据悉,国土资源部提出我国将在2012年底实现农村土地确权全覆盖,海南省此项工作领先全国。

    农村土地确权,明晰了土地产权关系,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广大农民放胆发展生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走马定安县龙州洋万亩田洋,一个个大棚瓜菜基地随处可见,白色的大棚下一片葱绿。

9月9日上午,定安县定城镇潭黎村村民林烈武和村民们正在龙州洋采摘瓜菜。

“过去农村土地没确权前,我们心里没底,现在确权后,我们心里都有本明白账,这样就能大胆发展生产了。

”林烈武感慨地说。

    3年前,澄迈县金江镇黄竹村香蕉种植户陈兴和在海榆西线旁的美亭坡承包了200多亩土地种植香蕉,收入颇丰。

“农村土地确权后,土地权属清晰了,我才敢大胆承包土地种香蕉。

”陈兴和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经过确权的丢荒地,大部分已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全县各乡镇新种植橡胶2万亩,其他高效经济作物8000亩,许多因过去权属不清不敢种或种了怕收回而不敢加大投入的农民,如今也纷纷扩大生产规模。

他们感慨道,“土地确权给我们吃下了‘定心丸’。

    化解土地矛盾谱写和谐之曲

    9月8日下午,澄迈县红山农场丰东村村民谢延文正在蕉园里劳作,望着一片果实累累的蕉园,谢延文脸上露出丰收的喜悦,“别小看我这2.5亩地,一年可收入1万多元呢,多亏前几年县国土部门出面调解场乡土地纠纷,将土地确权给我们农民耕种,使村民得到了实惠。

    原来,谢延文所耕作的这块坡地,原是该村与红山农场一块争议地的一部分,争议地面积100多亩,多年来因土地权属不清,双方存在纠纷,导致这块地丢荒多年。

2003年,澄迈县开展土地确权,红山农场与丰东村经友好协商,最后将争议地确权给丰东村。

近几年,丰东村村民在这片坡地垦荒种植香蕉、甘蔗等作物,收益可观。

“这块地过去是政府划拨给农场的,我们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将土地确权给丰东村,目的是给农民多留点土地发展生产。

”红山农场场长王发让说。

    “这是海南省调解土地纠纷,化解土地矛盾的成功案例。

”省国土厅地籍处副处长石成功说。

    土地纠纷调处是海南省土地确权的难点。

从2002年起,海南省花大力气开展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排查调处、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但仍有不少难啃的“硬骨头”。

2007年9月6日,时任海南省省长罗保铭在全省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动员大会上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下大力气处理好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这个影响社会稳定、制约海南又好又快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障碍。

    海南省各级党委、政府着眼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创新工作模式,有效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在调处场社间土地权属纠纷过程中,海南省本着协商为主、让利于民的原则,将农垦农场原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调整给周边农民使用,累计调整土地39.9万亩,解决了部分农民生产生活用地难问题。

    自2002年来,海南省共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7649宗、面积156.3万亩,分别占排查纠纷总宗数的99%和总面积的98%,化解了土地权属争议各方多年的矛盾,曾经结怨的群众也化干戈为玉帛,农民之间、场乡之间的关系改善了,唱响了一曲曲和谐之歌。

石成功说,近年来,因土地纠纷上访、信访的案件大幅度下降。

    通过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一批因权属纠纷长期闲置的土地得到开发。

东方市增加香蕉种植面积1.4万亩,保亭县也增加种植橡胶及其他高效经济作物近3万亩。

    宅基地确权农民住宅有了合法“户口”

    “解放60多年了,我们终于拿到红本本了,这下咱们的宅基地有了合法的‘户口’。

”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群庄村委会龙窝村85岁老伯柯高章手里拿着红本子,脸上挂满笑容。

今年初,柯高章与其他村民高兴地领到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他说,“有了这个证,我们住得安心了。

    “过去宅基地没确权,邻里纠纷不断,村干部要花很大精力去调解纠纷,现在确权后,就可避免宅基地纠纷了。

”昌江县昌城村委会书记林义光说,农村宅基地确权,很受百姓欢迎,确权后,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

    王业侨说,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省政府实施的惠民工程,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了法律保护,使农民告别有地无权属的历史。

    由于历史原因,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起步较晚,截至2008年底,全省已确权登记的仅5万多户,不到应发证数的5%。

    2009年1月份,省政府启动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查清每户宅基地的来源、位置、界线、面积和建设状况,将农户对宅基地的取得、占有、使用与处分等行为纳入法律轨道。

海南省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工作。

    近几年来,海南省采取建立目标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健全政策法规、部门协助配合等综合措施,并应用现代技术手段,包括GPS、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技术以及信息系统技术,全力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海南省还建立了全省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数据库,意味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将全面实现数字化管理。

    王业侨表示,海南省将争取今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

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

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

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

古人云:

“死生亦大矣。

”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

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

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

悲夫!

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

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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