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如何防范“飞单”带来的风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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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如何防范“飞单”带来的风险

“飞单”事件纠纷会给银行带来不同程度的声誉风险甚至是信用风险。

那么,银行应从哪些方面着手,去努力减少“飞单”、以消除相关事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呢?

首先,建议改革一线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的薪酬体系,尽量缩小官方销售理财收益与“飞单”收益之间的差距。

建议银行从根本上改变一线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特别是私人银行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的考核机制,将一线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真正视作销售经理看待,在赋予其较大量工作任务同时给予相应的高比例提成作为回报。

银行应认识到,在国内现有的市场和法制环境下,无论是否“飞单”,银行自身可能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飞单”的项目往往是风险更高的。

与其如此,不如高薪养廉,通过缩小官方销售理财收益与“飞单”收益之间的差距,釜底抽薪,从根本上削弱客户经理/理财经理冒险参与“飞单”的动力。

当然,与此同时,银行对于客户经理/理财经理在专业能力、销售技巧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对其收入结构的调整、销售业绩的严格量化考核等都要相应跟上,才能最大程度达到促进销售、提升收入、防范风险的目的,否则则有可能适得其反。

其次,持续加强银行内控体系建设及员工道德教育,对“飞单”行为进行不定期排查,严厉查处涉事人员。

“飞单”事件实际上暴露出的是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到位的老问题。

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是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实力、防范操作风险等的关键。

但当前商业银行部分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认知不足,片面认为内控就是建章立制,而缺乏对员工内控意识教育及内控制度责任感灌输,对员工不遵循规章制度,违章操作的行为有所姑息,没有切实履行有效的惩治制度,甚至长期缺乏对员工的考核、评定,导致部分员工长期违规而未被发现。

同时,频频发生的“飞单”案件也凸显出防范客户经理/理财经理道德风险的重要性。

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站在商业银行客户营销的第一线,不仅是商业银行的利润中心,更是商业银行的风险聚焦点。

如果某个理财销售人员的职业道德出现偏差而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必然会发生风险事件。

因此,银行要切实防范“飞单”案件发生,一是必须持续加强自身行内控体系建设,确保各流程、各岗位均在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下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二是应严格把好客户经理/理财经理准入关,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是对“飞单”行为进行不定期排查,对于有违规行为的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立即采取开除等严厉处罚手段,对涉事支行行长等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也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儆效尤。

第三,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对“飞单”行为的识别能力及风险意识。

“飞单”事件中的很多受害者,之所以放心购买理财产品,就是误以为客户经理/理财经理背后代表的是银行信誉。

对此,银行应加强投资者教育,针对性提高投资者对“飞单”行为的识别能力及风险意识。

例如,应在营业场所对银行官方代销和“飞单”销售的主要不同点及可能后果给予提示,提醒投资者对于收益率不正常偏高、托管账户不在本行的理财产品要特别提高警惕;同时,要教育投资者理财产品与银行存款存在本质不同,逐步培养“买责自负”的意识;最后,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坚持对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定期抽查,若发生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客户、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严格遵照监管要求,合法合规经营。

近年来,国内外对于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

如美国政府将松弛的消费者保护视作导致次货危机产生并蔓延的原因之一,并于2010年推出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将此前分散在多个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消费者保护职能集中在了新成立的、相对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香港则于2012年6月成立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以“先调解,后仲裁”的方式,协助解决金融机构与个人客户之间的金钱纠纷,申索金额最高可达50万港元。

中国银监会也于2012年11月正式成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代表消费者维权并查处违规的银行。

具体到理财产品销售,银监会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今年2月,银监会又向各地银监局下发了《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银行发售普通个人客户理财产品时,需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公布所售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登记系统”的唯一登记编码,未登记的银行理财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并提出研究建立银行业理财师资格认证分级体系,网上理财师继续教育培养体系,培养专业化的理财业务从业人员;以及引导银行逐步在营业场所设立有明显标识的理财产品专门柜台等。

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对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等正在逐步形成全面、系统的管理思路。

未来银行亟需遵照监管要求,不断提升自己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避免可能的合规风险。

第五,必要时可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2013年初,华侨银行状告业内知名的第三方理财公司恒天财富一事曾引发业界极大关注,事情大致经过是:

一位华侨银行前员工跳槽到恒天财富,通过原来同事的私人关系向华侨银行客户兜售信托产品。

以往相关银行对此类事件往往是在内部低调处理,但华侨银行这次的应对却很“硬”,一方面将本行涉事员工开除,另一方面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恒天财富告上了法庭。

虽然法律界对于恒天财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还存在不同看法,但华侨银行敢于利用法律手段、反击第三方理财公司“飞单”行为的做法还是值得银行同业深思和借鉴。

未来,商业银行也可以考虑在必要时采取法律诉讼等公开手段,斩断第三方理财公司拉本行员工下水的“黑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然,从长远来看,要想从根本上遏制“飞单”现象,更有赖于国内理财市场、法制环境的逐步完善以及投资者风险承担意识的真正建立,这必将是一个任重道远、长期曲折的过程。

银行需要提高警惕、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招商银行东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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