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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及机械设备贷款管理办法.doc

零售业务管理手册2011年4月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第一编个贷业务分册

第七章营运车辆及机械设备贷款款管理办法

营运车辆及机械设备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营运车辆及机械设备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风险计量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运车辆贷款和机械设备贷款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营运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包括“总对总”和“总对分”业务。

(一)“总对总”业务是指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在全国范围内为借款人提供的营运车辆贷款及机械设备贷款业务。

业务合作涉及主办行和经办行。

1、“主办行”是指向合作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分支机构。

2、“经办行”是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分支机构。

(二)“总对分”业务是指经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批准,由分行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在本行政辖区内为借款人提供的营运车辆贷款及机械设备贷款业务。

(三)“营运车辆”是指可上牌照用于流动作业,带汽车底盘,用于营运的车辆或上国家汽车目录公告的特殊工程车辆。

(四)“机械设备”是指不需上牌照用于非流动作业,为施工、生产服务所装备的各种机械设备。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贷款到期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成立的、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购买工程车辆及机械设备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然人须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在贷款人本省或地区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异地贷款须提供借款人所在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港澳台居民及外国自然人应持有有效居留许可证明;

(二)法人须具有固定经营场所,能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年检证明,对于所从事行业需政府部门特别批准的还须具备有权部门的核准文件;

(三)借款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控股股东须具有1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申请搅拌站设备贷款的借款人或企业主要股东或法定代表人须具有2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且使用搅拌站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元;

(四)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车辆或机械设备购买合同或协议;

(六)具有我行要求的首付款证明(其中借款人为自然人的,10%的首付款可办理委托贷款,具体按《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七)同意在我行开立还款账户(银行卡或存折),法人同意开立结算账户,并授权我行从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并将所贷款项划入合作企业指定账户;

(八)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九)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五条贷款额度

(一)营运车辆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的70%(含),其中,针对优质厂商及优质借款人,汽车起重机和混凝土泵车两类产品的贷款金额可提高至实际成交价格的80%;机械设备类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80%(含)。

(二)单一借款人营运车辆及机械设备类贷款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万元(对自然人贷款,单一借款人指夫妻双方)。

法人贷款2000万元以上按我行对公程序审批。

第六条贷款期限

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年龄、经济收入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使用年限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不超过4年。

但单台产品价格超过500万元(含)的,可延长至5年,具体按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第七条贷款利率

(一)贷款利率原则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执行,不得下浮。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间不予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在合同期内按年调整,即在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持续正常还款,可逐年下调利率上浮幅度,直至按基准利率执行。

如借款人在利率下调后发生违约/逾期行为,则恢复原上浮利率,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借款人在我行再次贷款购买营运车辆或机械设备的,且原贷款无连续逾期记录,可适当下调利率上浮幅度,直至按基准利率执行。

如借款人在利率下调后发生违约/逾期行为,则恢复原上浮利率,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还款方式

(一)还款方式包括按月等额、按月等本、先三个月还息后等额/等本、季节性还款五种方式。

(二)季节性还款法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暂停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本金计入剩余贷款期限),只归还贷款利息的个性化还款法。

1、适用于贷款剩余期限大于6个月且贷款合同状态正常的工程车辆和机械设备借款人,不包括购买客车和重卡的借款人。

2、申请流程:

(1)存量客户:

由指定合作企业或经销商向经办行提供借款人名单,经办行与借款人面签合同变更协议后,由经办行进行修改。

(2)新增客户:

依据合作企业和经销商出具的《回购担保承诺函》执行。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九条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回购担保”或“抵押+回购担保+备用信用证担保”两种方式。

(一)抵押+回购担保,是指借款人以所购车辆/设备设定抵押,由合作企业及经销商为借款人提供全额回购担保并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

其中,经销商保证金可以采取保证金帐户存款和经销商(法人)名下个人存单质押的组合方式缴存,具体缴存比例按《金融网合作协议》及《从属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二)抵押+回购担保+备用信用证担保,是指上述第

(一)款担保方式基础上,追加我行认可的国际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担保。

第五章贷款流程

第十条合作方准入

发放营运车辆、机械设备贷款前,须经总行零售业务部对合作方进行准入审批。

准入基本条件:

(一)“总对总”合作方

1、合作企业:

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营运车辆企业年销售额须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工程机械企业年销售额须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

2、经销商:

由合作企业推荐,原则上应与经办行在同一行政辖区,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总对分”合作方

1、成立5年(含)以上,注册资金6000万元(含)以上,工程机械企业年度销售收入6亿元(含)以上,营运车辆企业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含)以上。

企业主营产品在相关行业排名15名以内;企业在我行信用评级在A级(含)以上。

2、企业按贷款余额100%(含100%)以上与主办分行在本省内开展合作的企业,主办分行可直接与企业签署《金融网合作协议》及其《合作协议从属协议》后开展业务,不再报总行审批,须将合作方案报备总行。

第十一条合作方退出

符合以下条件的合作方,由总行零售业务部分别和公司业务部、经办行共同核定予以退出。

(一)合作企业:

财务状况恶化,回购担保能力不足,或有蓄意假按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回购行为的。

(二)经销商:

被合作企业明确取消代理销售资格,或蓄意假按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回购、不按约定缴存保证金的。

第十二条回购担保额度审批

存量合作项目额度审批前,由主办行客户经理发起,按照叙作标准(附件1)由风险总监进行审批。

1于总监管理小组定“总对总”回购担保额度重检标准。

对于符合重建对于符合叙作标准的,主办行客户经理发起,按对公审批流程由分行风险总监参照“额度审批参考”(附件2)审批回购担保额度,不再报总行金融业务管理小组审议。

对于不符合叙作标准的及首次开展业务的合作项目,回购担保额度须经总行金融业务管理小组或总行零售业务部确认并报相关审批机构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合作方签约

(一)总行与合作企业签订《金融网合作协议》,由主办行委派专人见证签约后,下发各分支机构执行。

《金融网合作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二)经办行按《金融网合作协议》的约定签署《合作协议从属协议》(以下简称“《从属协议》”)。

第十四条贷款受理

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我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我行要求填写完成的《贷款申请表》;

(二)依照第四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条件”的规定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须向我行提交下列资料之一:

1、近一年内的工程结算单;

2、已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或工程施工合同或租赁合同。

如所购营运车辆/机械设备用于自有矿山开采,应提交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近一年内的银行流水;

4、单笔贷款金额在60万元以下且申请贷款总余额在120万以下的,客户经理对借款人还款来源的调查报告可替代已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或租赁合同;

(四)合作企业和经销商出具的《回购担保承诺函》;

(五)企业法人贷款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

1、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同意提供借款、抵押的有效决议;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及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系统授权书。

(六)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五条贷前调查

客户经理负责收集借款人资料及审定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受理法人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须具有一定从事法人授信业务的相关工作经验。

合作方可协助我行对借款人进行家访,客户经理(至少一人)必须面谈面签借款人,充分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贷款用途的真实性。

对于采用视频面谈面签的异地贷款,应可视借款人及其身份证件,且有我行认可的公证处人员与借款人同时在现场进行公证,并全程录制保存。

对于单一借款人营运车辆及机械设备类贷款总余额超过2000万元的,须至少进行一次现场面谈面签。

贷款调查要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核实交易背景的真实性。

重点调查交易的真实背景及借款人购买营运车辆、机械设备的用途。

(二)调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通过借款人提供的还款来源材料,核查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我行个贷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记录和其他负债情况,如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情况说明,则我行不得发放任何贷款。

1、现有贷款状态为逾期;

2、近2年内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不良记录,或累计逾期记录超过6次(由于借款人一时疏忽所致且有特别合理解释之证明除外);

3、信用卡有恶意〔信用卡账户为非正常状态,且欠款金额在3000元人民币以上(含)〕透支的。

(四)企业法人贷款须调查企业主要资产和负债情况,企业经营状况。

借款企业须股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情况。

如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有以下情况之一,则我行不得发放任何贷款:

1、贷款卡内记载信息借款人当前有逾期贷款的;

2、在我行公司业务部门已有对公授信业务,尚未结清的;

3、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个人不良记录的(具体要求同借款人为自然人的要求)。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审批

(一)客户经理经过贷前调查和风险分析,在个贷系统内录入贷款申请信息及《个人贷款业务调查表》,签署明确意见,并须经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照贷款审查审批操作规定提交有权机构审查审批;

(二)企业法人贷款,须通过我行个贷系统内“法人按揭贷款打分卡”给借款人打分。

1、借款人分值在60分(含)以上的,按照上述流程审查、审批。

2、借款人分值在60分以下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签订借款合同

根据审批意见,通知借款人面签相关贷款合同。

合作企业或经销商无需在贷款合同中签章。

第十八条办理保险手续

(一)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须购买保险。

营运车辆须投保车损险;机械设备须投保“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或“财产综合险”或“工程机械综合险”。

具体投保险种按《金融网合作协议》及《从属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二)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金额。

具体按《金融网合作协议》/《从属协议》约定执行。

(三)保险期限应覆盖贷款期限,借款人可一次性投保,也可按年度投保。

1、按年度投保,放款时需出具第一年保单。

次年,经办行须于前次保险到期日前20个工作日内办理续保手续,且必须审核续保保单日期的连续性,避免出现脱保的情况。

2、对于必须在放款之前购买的保险(含按年度投保和一次性投保两种情形),允许保单生效日早于放款日,但一次性投保的脱保敞口距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与抵押有关的保险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须为我行,保险单正本由我行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

(五)按年度投保的,客户经理应督促借款人按《金融网合作协议》约定缴存后续贷款期限的投保资金,并进行托管。

(六)每家分行合作的财险公司原则不超过5家。

具体按同业机构部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办理抵押/公证手续

(一)依据具体《金融网合作协议》、《从属协议》及合作企业和经销商出具的《回购担保承诺函》的约定,落实抵押登记/强制执行公证手续,其中上牌车辆抵押登记手续须到车管所办理,机械设备抵押登记手续须到当地工商局/公证处办理。

(二)通过合作经营模式进行营运的营运车辆或机械设备,在设定抵押时借款人与抵押人名称不一致的,须满足以下要求:

1、在经营合作协议中须明确约定所购营运车辆或机械设备产权所有人为借款人。

2、借款人在申请材料中须提交由合作经营单位出具的《承诺函》及使担保有效的法律文件。

3、通过合作经营单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须要求合作企业、经销商分别签署《回购担保承诺函》和《回购担保承诺函》(以公司名义设定抵押用)。

第二十条放款条件

贷款发放前,客户经理或抵押登记人员须根据审批意见落实相应放款条件。

(一)取得合作企业出具的《回购担保承诺函》。

需主办行传递的,主办行在收到回购函的一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或内部网站扫描上传的方式传递至经办行。

(二)取得营运车辆的购车发票复印件(工程车辆需提供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保险单正本(原件)、保险发票(复印件)、车辆合格证复印件(工程车辆无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资料;

取得机械设备发票(原件)、合格证(原件)、保险单正本(原件)、保险发票(复印件)。

(三)如《回购担保承诺函》的勾选与审批批复不符的,以回购函为准。

其中约定可不办理抵押登记的,须同时由分行零售业务部出具说明。

上述文件除复印件或保单原件外,均须入库保管(合作企业出具且经主办行传递的《回购担保承诺函》,由主办行入库保管)。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

上述授信条件及相关手续完成后,经营机构将整理完毕的授信资料移交分行放款审核中心。

放款审核中心落实相关贷款条件后发放贷款,按《金融网合作协议》要求,经借款人还款账户划款至合作企业指定的账户。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将贷款合同、还款计划书及还款卡以当面递交/挂号信/快递方式递交借款人本人。

并要求借款人自行还款,向其充分揭示经销商代转还款可能带来风险。

第六章异地贷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异地贷款是指我行向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辖区申请购买工程车辆或机械设备的自然人和法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考虑异地贷款业务管理成本较高,故总行不鼓励开展此项业务。

除以下办理要求外,异地贷款其他事项,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一)由总行指定经办行或主办行在授权内办理异地贷款业务。

(二)在异地贷款业务开办前,指定行须向当地银监局书面备案。

(三)指定行须制定异地贷款实施细则,报总行零售业务部备案。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控、贷后检查和催收管理

(一)贷后管理岗负责定期对合作方项下按揭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控,对于满足以下情况的,应通报给业务部门进行改善,并提交风险预警委员会,制定风险化解措施。

1、合作方项下贷款逾期率超过20%的;

2、合作方保证金在一个月内未补足的;

3、达到回购条件未按规定执行回购的(包括逾期超过75天或放款后90天内未办妥抵押登记的贷款);

4、逾期31天以(含)上的法人按揭业务或逾期30天以上且贷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大额个人按揭业务。

5、其他情况。

(二)监控指标。

月末单一合作项目的关注率应控制在20%以内、不良率控制在1%以内、保证金余额达到合作协议规定的比例。

如发现超出上述规定范围,总行零售业务部可视具体情况,以采取控制个贷系统相关参数的方式,暂停该合作项目项下贷款的发放。

直至该合作项目项下关注类率和不良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后,恢复其业务办理。

(三)贷后检查

1、对合作方的贷后检查

主办行按对公授信后管理办法,由对公客户经理履行对合作企业的贷后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零售业务部共同采取防范措施。

经办行每季对经销商进行贷后管理,并撰写《经销商贷后检查报告》(详见《零售业务授信后管理办法》)。

2、对大额个人/法人按揭客户的贷后检查

(1)定义:

大额个人/法人按揭客户指在我行贷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客户(以下简称大额客户)。

(2)检查频率:

对于近一年内未发生过逾期或最高逾期天数在30天以内(含)的大额客户,经办客户经理每年度至少现场检查一次;对于其他大额客户,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其中已连续逾期2期以上的大额客户,须从当月开始每月现场检查一次,直至该客户逾期天数控制在30天以内(含)为止。

(3)检查内容:

完成《营运车辆及机械设备大额贷款贷后检查报告》(详见附件4),重点检查借款人经营情况(法人需检查其财务情况)、抵押物状况、逾期性质(是否阶段性逾期)、信息变更情况、担保情况和征信情况等。

(四)逾期贷款催收。

1、对于逾期0-30天(含)的逾期贷款,以总行短信和集中电话催收为主。

2、对于逾期31天以上(含)的逾期贷款,必须由客户经理或合作企业上门催收,并送达《逾期贷款催收函》。

对于逾期31天以上的大额客户,分行贷后催收岗或贷后管理岗须与客户经理开展平行作业,共同催收。

第二十四条保证金账户管理

(一)保证金监控管理

1、主办行和经办行经办客户经理于每月月初第一个工作日分别在个贷系统中查看《“总对总”项下合作企业保证金账户余额情况表》和《“总对总”项下经销商保证金账户余额情况表》,督促保证金不足的合作方在5个工作日内缴足保证金。

保证金是否足额以上月末时点应缴纳的保证金金额为标准,保证金足额的,月内不再核对保证金缴存情况。

(二)保证金补缴流程

1、主办行/经办行每月第一个工作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合作方发送《保证金余额不足通知书》。

在发出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合作方未按协议规定缴存保证金的,主办行/经办行直接从合作方的一般账户中扣划保证金。

2、经办行贷后管理岗在每月第6个工作日查看《“总对总”项下经销商保证金账户余额情况表》,若执行上述措施后,合作方保证金仍不足额的,应填写《保证金确认及冻结通知书》并递交柜台人员,由柜台人员按通知书要求对经销商一般帐户进行金额冻结操作。

直至合作方补足保证金后解冻。

如款项划至厂商帐户的:

由经办行贷后管理岗将《“总对总”项下经销商保证金账户余额情况表》发送至主办行,由主办行贷后管理岗填写《保证金确认及冻结通知书》并递交柜台人员,由柜台人员按通知书要求对厂商一般帐户进行金额冻结操作。

直至合作方补足保证金后解冻。

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合作企业,要求合作企业督促经销商补足相应的保证金。

(三)保证金的转出与销户

1、保证金账户资金的转出既可以用于回购也可以用于垫款。

2、选择保证金账户理财的,每次转出定存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经销商账户活期留存下限为200万元,厂商保证金账户活期留存下限不低于500万元。

3、合作方保证金账户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可办理销户:

(1)所有借款人贷款结清10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2)经总行认可新的经销商承接旧的经销商项下按揭贷款回购担保权利义务的,新旧经销商及经办行已签署《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并已足额缴存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回购管理

(一)回购流程的启动

客户经理查询个贷系统,将满足下列启动回购流程条件的客户清单和《逾期客户催收暨回购通知单》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上门送达的方式递交给合作方,同时抄送至合作企业备案(直销模式下,还需发送给主办行备案)。

合作方可以选择垫款或回购。

1、连续逾期三期以上的(逾期60天以上);

2、按约定放款后75天内未办妥抵押登记的(无需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外)。

(二)垫款管理

1、合作企业垫款流程:

合作企业向主办行提交《垫款授权书》(须明确欲垫款的借款人名单、贷款合同号、当期垫款金额等)。

主办行根据《垫款授权书》将垫款资金通过合作企业的一般账户或保证金账户通过【系统内划款】方式进行【系统内挂帐】操作手工划至各经办分行个贷清收及暂挂款专用帐户(内部账号:

行号+010+448+0000001),在划款的备注栏中须注明拟垫款的借款人名称、贷款合同号、垫款金额等(共120字符)要素。

经办行根据备注栏所列要素及《垫款授权书》进行款项的扣划(柜台交易代码:

2203)。

2、经销商垫款流程:

经销商向协办行提交《垫款授权书》(须明确欲垫款的借款人名单、贷款合同号、当期垫款金额等)。

经办行根据《垫款授权书》将垫付和回购款项通过经销商一般帐户或保证金账户手工划至我行个贷清收及暂挂款专用帐户,并按照《垫款授权书》中所列明细清单进行款项扣划。

3、合作方垫付款项的回拨

垫款成功后,若借款人自行还款,经合作企业/经销商书面申请,并根据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的授权以及合作方垫款记录,主办行/经办行可将借款人还款账户中垫付款项划回至合作方保证金帐户,并将垫款扣款情况反馈合作方。

(三)回购管理

1、直销模式

主办行收到《逾期客户催收暨回购通知单》15个工作日,合作企业未进行垫款且客户未还款或未办妥抵押登记的,主办行填写《划款申请书》和特种转账凭证,首先从合作企业保证金账户扣款,不足时再从合作企业一般账户扣款。

2、经销模式

经办行在发出《逾期客户催收暨回购通知单》15个工作日,经销商未进行垫款且客户未还款或未办妥抵押登记的,经办行应填写《划款申请书》和特种转账凭证,首先从经销商保证金账户扣款,不足时再从经销商一般账户扣款;

上述扣划顺序仍然未能全部支付回购价款及相关合理费用的,则经办行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主办行发出《回购通知单(制造商)》,由主办行在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转交给合作企业。

合作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未履行回购义务时,主办行首先从合作企业保证金账户扣款,不足时再从合作企业一般账户扣款。

3、在满足回购条件时,合作方选择代理诉讼的,应指定有代理资格的律师(以下称“代理人”)代理我行提起诉讼或处理强制执行事宜,经办行向代理人提供《授权委托书(诉讼)》,最长代理时限为两个月。

经办行要求合作方须自授权期满的次日起执行回购担保。

4、回购后的权证移交

客户经理应于收到回购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完成回购手续的合作方出具《贷款本息代偿证明书》,交付《回购材料移交清单》所列法律文件,同时向借款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经办行应配合将汽车/工程机械的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及抵押权人变更为合作企业或经销商。

第二十六条贷款条件的变更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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