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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禾公考-专注江苏-1-农业农村法律农业农村法律第一节第一节农村土地管理农村土地管理法法一、农村土地的界定一、农村土地的界定

(一)农村土地的概念

(一)农村土地的概念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二)农村土地的分类

(二)农村土地的分类1.根据所有权主体不同,农村土地可以划分为国有农村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2.根据农村土地用途不同,农村土地可以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1.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属划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属划分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这一规定,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除法律明确规定归国家所有的以外,原则上都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2.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管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管理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启禾公考-专注江苏-2-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1.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国有农村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农村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2.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农村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3.耕地的保护制度耕地的保护制度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4.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启禾公考-专注江苏-3-5.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严格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在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包括:

在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包括: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三)节约和禁止破坏、闲置、荒芜耕田制度(三)节约和禁止破坏、闲置、荒芜耕田制度1.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3.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5.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启禾公考-专注江苏-4-四、耕地征收制度四、耕地征收制度

(一)耕地征收审批制度

(一)耕地征收审批制度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其他土地的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申请国务院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耕地征收补偿制度

(二)耕地征收补偿制度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若依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启禾公考-专注江苏-5-五、农村宅基地制度五、农村宅基地制度

(一)宅基地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

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

(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况下只能为农村农民。

农村农民专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城镇居民,则一般是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

根据国家法律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下列人员通常可以在按照国家法定的条件批准后可以获得宅基地建房:

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二是,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三是,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四是,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三)申请宅基地的限制条件(三)申请宅基地的限制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程序(四)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程序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通常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用地手续:

1.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向所在地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2.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讨论,在表决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启禾公考-专注江苏-6-府审核或者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3.政府办理批准手续:

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非耕地的一般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4.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按村镇规划定点划线,准许施工;5.房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用地要求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宅基地的买卖与继承(五)宅基地的买卖与继承1.宅基地的买卖宅基地的买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但是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村民经过审批取得宅基地后,只是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未取得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得非法转让,但随房屋一起转让的除外。

2.宅基地的继承宅基地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第二节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一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

在进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公开”是指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承包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2)进行承包的程序要公开。

(3)承包方案和承包结果公开。

(二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启禾公考-专注江苏-7-织土地的权利。

在确定承包方案时,应当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发包方、承包方权利义务。

尤其是发包方不得滥用权力,承包合同中不得对承包方的权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通过承包合同给承包方增加不合理的负担。

(三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

在承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承包方,不得暗箱操作,也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使用范围。

二、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二、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三、家庭承包三、家庭承包

(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1.发包方发包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发包方的权利发包方的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启禾公考-专注江苏-8-3.发包方的义务发包方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1.承包方承包方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承包方的权利承包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承包方的义务承包方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家庭承包的程序(三)家庭承包的程序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启禾公考-专注江苏-9-(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

(四)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四)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1.承包期限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1.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的保护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但如果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保护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如果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出现,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3.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启禾公考-专注江苏-10-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承包经营权继承的保护承包经营权继承的保护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1.流转的原则流转的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

(4)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原则。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

2.2.流转的方式流转的方式

(1)转包。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2)出租。

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3)互换。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4)转让。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5)其他方式,如入股。

3.3.流转的主体及收益流转的主体及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启禾公考-专注江苏-11-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4.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四、其他方式的承包四、其他方式的承包

(一)适用范围与方式

(一)适用范围与方式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承包合同

(二)承包合同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三)承包收益(三)承包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启禾公考-专注江苏-12-第三节第三节农村土地纠纷农村土地纠纷一、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一、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1.根据纠纷主体不同,将其划分为农户农户或村村、农户村民小组(土地的集体所有者)、农民基层组织及干部、农民较高层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农民资本持有者等五个类别的土地纠纷。

2.根据土地纠纷产生的根源不同,将其划分为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历史与现状的冲突引起的纠纷、基层组织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和经济利益驱动引起的纠纷。

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是指因国家农村相关政策的变化而产生的土地纠纷,如农村税费改革所带来的土地纠纷;历史与现状冲突引起的纠纷主要是指因为历史原因导致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所产生的土地纠纷;基层组织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主要包括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而私自发包给家族成员或有其他关系的农户而引发的纠纷、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而引发的纠纷、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问题的纠纷等;经济利益驱动引起的纠纷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1)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

(2)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3.根据土地纠纷的性质的不同,将其划分为土地权属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农地征用补偿纠纷。

权属纠纷就是与土地产权归属相关的纠纷,是在既定的土地法律制度框架内,各当事方就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侵权及派生权利主张存在对立冲突或争议的状况;土地承包纠纷主要包括土地承包权属纠纷、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等;农地征用补贴纠纷主要是由于征地程序不公开、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补偿分配不合理而引起的土地纠纷。

二、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方式二、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方式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启禾公考-专注江苏-13-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

(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党组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党组织第一节第一节概述概述一、基层党组织一、基层党组织1.乡镇党的委员会(简称乡镇党委);2.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

二、基层党组织在农村中的地位二、基层党组织在农村中的地位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是团结带领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

启禾公考-专注江苏-14-第二节第二节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基层党组织的设置一、乡镇党委的设置一、乡镇党委的设置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农村党组织设置二、农村党组织设置组织形组织形式式人数要求人数要求备注备注党支部3不足3名的,可与邻村联合党总支超过50人不足50的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党委会超过100人经县委批准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这些党组织,除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坚持精干高效,加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

村干部误工补贴人数和标准的确定,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掌握。

第第三三节节基层党组织的基层党组织的职责职责一、一、乡镇党委的乡镇党委的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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