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架空输电线路无人机作业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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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

国网(运检/4)1108-2022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架空输电线路无人机作业

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架空输电线路(以下简称“线路”)无人机巡检作业管理,全面提升线路运检质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公司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对线路无人机巡检作业的职责分工、人员管理、装备管理、空域申报及使用、作业管理、业务外包管理、安全管理、数据管理、资料管理和检查评价等做出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的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架空交直流输电线路的无人机作业管理工作。

其他电压等级线路或电缆隧道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各省电力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无人机作业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

国网设备部,各省电力公司设备管理部(以下简称“省公司设备部”),省超高压(分)公司、送变电公司、地市(区、州、盟)公司(以下简称“地(市)级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为各级线路无人机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省超高压(分)公司运维分部或输电运检中心、送变电公司中心(分部)、地(市)公司检修分公司(工区)、县公司(以下简称“线路运维单位”)负责线路无人机作业管理。

输电运维班组负责线路无人机作业的具体实施。

中国电科院为公司无人机作业管理技术支撑单位。

各省电力公司应确定省机巡作业管控中心或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技术支撑单位”)负责本省无人机作业技术支撑工作。

无人机作业工作流程详见附件1。

第六条国网设备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及公司相关标准、规程、制度和规定,组织制定公司无人机作业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省电力公司无人机作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无人机作业技术监督工作,定期开展线路无人机作业专业分析和总结,组织相关重大及共性问题调查分析和制定预防措施、核心技术问题研究和科技攻关。

(四)组织编制公司线路无人机作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并督促实施。

(五)与国家空域管理部门协调公司无人机作业空域管理和使用相关工作。

(六)组织公司无人机作业技术交流,推广相关新装备、新技术。

(七)督导各省电力公司规范开展无人机业务外包工作。

(八)协助开展无人机作业相关培训和劳动竞赛。

第七条中国电科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各项标准、规程、规定、制度和技术措施,制定公司线路无人机作业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二)协助国网设备部制定线路无人机作业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公司线路无人机作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对各单位无人机作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协助国网设备部开展无人机作业月度、季度、年度分析和总结工作,参与无人机作业重大及共性问题调查分析,编制专业技术报告。

(四)协助各省电力公司完成空域申报,掌握获批巡检空域,指导各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空域开展作业。

(五)开展无人机装备质量检验和性能抽检、巡检图像智能识别算法培育及效果评测等工作。

(六)协助国网设备部开展无人机作业数据管理和应用工作,指导各单位技术支撑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七)协助国网设备部开展无人机作业相关科技攻关、技术交流和劳动竞赛,参加新装备、新技术的评审和综合评价。

(八)协助国网设备部开展公司无人机作业全过程技术监督,指导各单位技术监督部门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九)协助开展无人机作业相关技术培训工作。

第八条省公司设备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无人机作业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本单位无人机作业归口管理的专职或兼职专责人,确定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制。

(三)明确本单位无人机作业技术监督单位,落实工作职责和要求。

(四)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所属单位无人机作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单位管理中的问题。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无人机作业发展规划、年度作业计划审查,并督促实施。

(六)组织所属单位规范化开展无人机作业空域申报工作,并督促其严格按照批复空域开展作业。

(七)组织无人机作业技术监督,监督评价所属单位无人机业务外包工作;开展无人机巡检作业不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并制定预防措施。

(八)组织本单位无人机作业技术交流,开展重点技术问题研究和科技攻关,相关新装备、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九)协助开展无人机作业技能培训和劳动竞赛工作。

第九条省公司无人机技术支撑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标准、规程、规定、制度和技术措施;根据本省具体情况,编制本省线路无人机作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制定本省线路无人机作业相关实施细则。

(二)协助省公司设备部对本省各单位线路无人机作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本省各单位无人机业务外包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三)协助省公司设备部开展线路无人机作业数据统计、专业分析和总结,参与线路无人机作业不安全事件调查分析,编制专业技术报告。

(四)协助省公司设备部开展线路无人机作业计划审查,协助本省各单位完成空域申报,掌握获批巡检空域,监督指导本省各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空域开展作业。

(五)协助省公司设备部开展线路无人机作业数据集中管理和应用工作。

(六)具备条件单位可开展线路无人机作业装备质量检验和性能抽检、巡检图像智能识别算法效果评测等工作。

(七)协助省公司设备部编制和审查本省各单位无人机作业相关装备、仪器仪表、工器具和仓储设施等配置、检测、维修和改扩建计划,并指导实施。

(八)协助省公司设备部开展无人机作业技术交流,参加新装备、新技术的评审和综合评价。

(九)协助省电力公司相关部门开展无人机作业相关技术培训、劳动竞赛工作。

第十条地(市)公司级设备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无人机作业相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标准、现场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流程,落实各级岗位职责。

(二)规范、检查、考核所属运维单位无人机作业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所属运维单位严格落实作业现场组织、安全监护和质量管控等各项措施,监督检查所属运维单位无人机业务外包工作,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三)编制所辖线路无人机作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编制所辖线路无人机作业空域申请文件,配合省公司无人机技术支撑单位完成空域申报,掌握获批作业空域范围和时间,并监督所属线路运维单位和外包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空域开展作业。

(五)组织所属运维单位编制无人机作业相关装备、仪器仪表、工器具和仓储设施等配置、检测及维保计划,督促其按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

(六)编制本单位无人机作业人员资质和技能培训计划,并按批复的计划组织人员参加培训。

(七)开展线路无人机作业不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并制定预防措施,针对作业中的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八)定期评估本单位无人机作业工作情况、统计数据,开展专业分析及总结工作。

(九)组织所属运维单位规范化开展无人机作业相关资料和档案管理工作。

(十)积极开展无人机作业新装备、新技术的应用工作。

第十一条线路运维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无人机作业相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落实作业现场组织、安全监护和质量管控等各项措施。

(二)编制本单位线路无人机作业计划和空域申请文件,按要求上报审批,并组织所属输电运维班组按批复空域开展线路无人机作业。

(三)检查、考核所属输电运维班组按标准化作业要求开展线路无人机作业。

(四)编制本单位线路无人机作业相关装备、仪器仪表、工器具和仓储设施等配置、检测及维保计划,按要求上报审批,并按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

(五)编制本单位线路无人机作业人员资质和技能培训计划,按要求上报审批,并按批复的计划组织人员参加培训。

(六)规范化开展无人机巡检作业相关资料和档案管理,督促所属运维班组规范化开展线路无人机巡检作业相关数据和资料的信息化应用,掌握本单位线路无人机巡检作业工作情况,并按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七)监督无人机巡检业务外包单位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落实,对外包单位巡检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八)开展无人机作业不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并制定预防措施。

(九)开展群众性创新活动,应用无人机新技术、新装备。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无人机作业人员应取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基础资质执照,并在有效期满前及时复证;具备相应的无人机作业专业技能水平,并符合相关安规要求。

第十三条无人机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相关理论知识、作业安全知识、网络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作业。

线路运维单位应建立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和培训记录。

第十四条因故间断无人机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应重新学习并进行实操复训,经线路运维单位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第十五条新参加无人机作业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作业的人员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后,方可参加指定工作,原则上不得单独作业。

第十六条线路运维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无人机装备管理,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配置专职或兼职无人机维保人员。

第四章装备管理

第十七条线路运维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无人机、固定/移动作业平台相关装备、仪器仪表、工器具和仓储设施等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台账管理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装备发展规模配套标准见附件2。

第十八条线路运维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无人机装备出入库和备品备件使用规范,相关装备、仪器仪表、工器具等应统一编号、登记造册,装备台账应录入无人机自主巡检微应用,定期整理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明确装备标签信息,并建立出入库、使用、检测和维保记录。

第十九条无人机新装备入库前应进行验收,主要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试验报告、说明书、标准配件、入网检测报告、抽样检测报告,并对主要性能指标进行现场试验。

完成现场验收后,无人机装备方可入库。

第二十条线路无人机作业相关装备、仪器仪表、工器具等宜实行定置管理,明确放置区域、位置、定置图及定置标签等。

第二十一条装备使用应按规定办理使用手续,明确时间、使用安全责任等要求。

装备归还时应履行验收手续,确保装备完好后入库。

第二十二条线路运维单位应制定无人机装备维护保养规范,明确无人机本体、机载设备、电池等装备维护保养要求(参见附件3),定期开展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若出现损坏等情况,应及时维修。

第二十三条线路运维单位定期对搭载的红外成像仪等装备进行复检,复检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无人机装备方可应用。

第二十四条线路运维单位应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开展无人机注册工作,确保不发生违反规定使用无人机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应开展无人机供应商评价,依据各类无人机的评分标准对各供应商无人机的技术指标、运行指标、供应商技术服务、质量事件等方面进行评价,依据无人机评价分数和运行年限对无人机供应商进行评价。

第五章空域申报及使用

第二十六条线路运维单位应根据历年空域批复信息、民航机场分布以及当地军民航要求建立健全无人机适航区信息,并定期更新。

所辖线路周边的重要建筑设施、人员活动密集区、空中管制区、无线电干扰区、通讯阻隔区、特殊气象情况应结合无人机巡视做好记录,及时更新适航区信息。

第二十七条地(市)级公司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制定次年无人机作业计划,并按照作业计划和适航区信息编制完成无人机空域申请文件。

文件内容应包括作业单位、飞行机型、飞行时间、飞行高度、飞行范围、巡检航线(包含巡检航线示意图)、飞行人员资质证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急处置措施、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省公司设备部应根据所辖区域内空军、民航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无人机巡视作业空域申报。

将空域申请文件在每年11月5日前向中国电科院报备。

中国电科院协助各单位进行空域申报工作,应在各战区空军参谋部航管处批复后及时将无人机作业飞行空域申请批复函件情况进行反馈。

第二十九条线路运维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函件中要求与当地空军、民航等单位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及时办理临时空域批件、作业空域安全评估、无人机飞行活动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线路运维单位应及时将空域批复结果录入无人机自主巡检微应用。

使用无人机开展作业前,应按照空域批复文件相关要求使用无人机作业空域,作业前应按要求向民航局、空军场站、民航机场等管理部门申报飞行计划,并及时进行飞行动态通报,如遇到临时通知空域管制,应立刻回收无人机并中断作业,待管制取消后方可恢复,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向相应的空域管理部门进行空域终结。

第三十一条当地空域管理部门对空域申报与使用有另行规定的,应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严格执行。

第六章作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无人机作业分为无人机巡视作业、无人机检测作业、无人机辅助检修作业,其中无人机巡视作业按照巡视类型分为正常巡视(本体精细化巡视、通道巡视)、故障巡视、特殊巡视。

第三十三条本体精细化巡视主要指利用无人机搭载可见光相机对线路设备本体和附属设施开展全方位精细巡视作业,查找设备缺陷,辅助线路年度检修、线路竣工验收等工作。

本体精细化巡视周期应按照表1开展,重要保电线路、重要用户线路应根据线路运行状况增加巡视频次。

500kV以下线路本体精细化巡视周期由各省电力公司自定。

表1本体精细化巡视周期表

巡视类型

线路属性

巡视周期

本体精细化巡视

密集通道

3个月

公司级重要输电通道

6个月

特高压和跨区直流线路

6个月

500kV、750kV线路

12个月

省、市公司级重要输电通道

12个月

第三十四条通道巡视主要指利用无人机搭载可见光相机对线路通道开展快速化巡视作业,通过查找通道隐患,及时发现和掌握通道变化情况。

线路运维单位可根据通道状况及运维管理要求灵活开展通道巡视。

受自然灾害影响的线路区段,原则上应在灾后完成一次通道巡视。

第三十五条无人机故障巡视、特殊巡视应按照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开展,线路运维单位应充分发挥无人机巡视优势开展故障巡视、特殊巡视,并根据线路特殊区段、特殊运行情况等差异化制定无人机特殊巡视要求。

重要保电线路应在保电开始前完成一次特殊巡视。

第三十六条无人机检测作业主要包括无人机搭载红外成像仪、紫外成像仪、X光探伤仪、激光雷达等设备对线路本体及通道开展检测作业。

线路运维单位应制订差异化检测策略,加强无人机红外测温、紫外检测、X光探伤、倾斜摄影、激光树障扫描等技术应用,具备条件的应建立线路点云数据库,开展三维测距工作。

第三十七条无人机辅助检修作业是指利用无人机搭载喷火器、应急照明等设备对检修线路本体及通道开展异物清除、辅助检修等作业。

线路运维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异物清除、绝缘子水冲洗、防污防腐涂料喷涂、辅助带电作业等现场检修工作。

第三十八条线路运维单位应综合运维规定、线路重要性、通道环境、设备运行状态、检修计划、气象条件等,差异化制定包含无人机巡检在内的线路协同巡视策略,合理安排无人机作业计划。

年度飞行作业计划经本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三十九条线路运维单位应根据架空线路特点及周边环境选取适用于现场作业的无人机类型开展作业。

无人机现场巡视作业应优先采用自主巡检方式开展,巡检前应建立基于高精度定位的自主巡检航线库,并通过无人机复飞校验。

第四十条无人机作业前应完成现场勘查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办理工作单,检查作业设备状态。

作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空域范围开展,本体精细化巡检应严格按照附件4要求执行,确保拍摄图像覆盖全部设备目标点;通道巡检确保图像覆盖线路保护区。

其他巡检类型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无人机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及时将巡检作业数据进行归类整理,巡检数据宜采用电子形式存储在无人机自主巡检微应用中,主要包括:

工作任务单、飞行前检查单、巡检使用记录单、无人机巡检图像等。

第四十二条每次巡检作业后应及时开展数据处理作业,数据处理作业过程应满足数据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十三条数据处理人员应对作业数据进行分类整理,检查图像质量及命名规范性,校核算法模型分析后的识别缺陷标注类型、等级、分类等情况。

缺陷图像应按照基础、杆塔、导地线、绝缘子、金具、接地装置、附属设施、通道环境八大类别进行分类。

数据处理人员应及时编制无人机巡检报告,巡检报告宜在线路检修前一月完成(模板见附件5),危急、严重缺陷应第一时间通知相关线路运维单位。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无人机巡检数据分析管控机制,无人机巡检发现的缺陷、隐患应纳入生产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控,明确专人跟踪闭环。

第七章业务外包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应按照“自营为主、外包为辅”原则开展无人机巡检作业。

确需外包的单位应按照业务外包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线路运维单位负责组织无人机巡检业务外包计划编制与审核,审查外包单位巡检业务实施和安全保障的措施、方案等,明确具体安全措施和实施进度。

无人机巡检业务外包计划需经地市级分管领导审批,并向上级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重要输电通道、重要用户供电线路以及含非适航区段的线路无人机巡检业务不得外包。

第四十八条外包单位应具备电网无人机巡检服务资质,招标采购证明资质应包含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服务认证证书”。

第三方认证机构应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成立。

各省电力公司应对外包单位开展人员装备、作业水平、安全管控等能力审核,确保外包作业正常开展。

第四十九条发包单位应与承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和安全承诺书,对外包作业人员开展保密知识培训,严防违规事件发生。

严禁外包单位转包、分包无人机巡检业务。

第五十条发包单位应加强外包作业过程管控和安全监督检查,明确监管人员,建立管控体系,落实责任主体和监管职责,严禁以包代管。

第五十一条严禁外包单位私自存储、使用公司线路杆塔坐标、巡检图像等数据,如有违反,终止外包业务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线路运维单位无人机作业组织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无人机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与实施,每季度应开展现场抽查。

第五十三条线路运维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无人机作业安全分析会,及时总结无人机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漏洞和无人机安全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结合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制定(采取)预防措施。

第五十四条无人机作业应严格执行Q/GDW11399《架空输电线路无人机巡检作业安全工作规程》、Q/GDW1799.2《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等相关要求。

第五十五条开展无人机作业时,应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

第五十六条线路运维单位要积极利用无人机自主巡检微应用全面监控无人机实时位置、飞行状态,严格按照批复的空域许可范围作业。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要加强无人机巡检图像等业务数据安全管理,无人机相关装备安全管理、数据传输管理应满足公司信息安全要求。

规范无人机作业数据传输、存储安全加密和脱敏处理措施。

在线传输必须满足公司信息安全防护要求,离线转移时应采取必要的加密措施;无人机终端接入公司内外网时,应对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禁止无人机及配套软件向未经许可的软件、服务器等发送数据。

第五十八条无人机自主巡检微应用上线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安全要求执行,定期开展业务系统、传输通道漏洞排查与修复,及时处置无人机巡检图像等业务数据传输过程中的漏洞,避免因运维不到位导致的信息安全事件。

第九章数据管理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应加强无人机数据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各类无人机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使用和销毁各环节的安全与合规。

第六十条无人机数据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通过无人机自主巡检微应用开展。

中国电科院支撑总部无人机数据管理;省公司设备部组织制定无人机数据管理规章制度;地(市)级公司、线路运维单位严格执行无人机数据管理要求,常态化开展数据质量管控和问题整改,并对本单位无人机数据负责。

第六十一条无人机数据包括线路基础台账、地理信息数据、适航区信息、空域审批信息、巡检装备台账、巡检人员信息、巡检作业数据、巡检图像数据等,各类数据主要内容见附件6。

各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更新填报,通过无人机自主巡检微应用进行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及存储,报送至中国电科院。

第六十二条按照“数据一个源”的要求,无人机数据应一次采集、共享使用,避免重复采集和台账重复录入。

各运维单位通过无人机自主巡检微应用对数据进行集中存储,设专人管理。

第六十三条巡检数据管理基本要求:

(一)可见光巡检数据

1.原始数据由线路运维单位进行分类保存,通道巡视数据应至少保存2个巡视周期,其他巡视数据至少保存2年;

2.缺陷数据应由线路运维单位按缺陷部件自行分类保存,并按照附件4要求,做好缺陷图像命名,每月25日前向中国电科院报送。

所有数据应永久保存。

(二)红外测温及其他检测数据

由线路运维单位自行备份保存,至少保存5年。

(三)通道激光点云建模数据

原始数据、中间数据、预处理成果数据由线路运维单位自行进行分类保存与备份,原始数据、预处理成果数据应保存一个巡视周期。

第十章资料管理

第六十四条各单位应明确专人管理无人机作业信息、巡检图像等资料。

资料管理包括资料收集、整理、完善、保管、备份、借用、销毁等工作;资料应根据现场变动情况及时做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第六十五条线路运维单位应建立健全民航局无人机驾驶执照、无人机及相关装备、适航区台账档案。

第六十六条无人机自主巡检微应用中应存有但不限于下列基础资料:

(1)无人机及搭载设备一览表、出入库记录、保养计划表、保养记录;

(2)无人机年度(月度)巡检计划表、作业工作单、作业记录;

(3)无人机作业人员信息台账、无人机巡检人员培训计划、培训记录;

(4)适航区信息台账、空域审批文件或当地相关部门备案记录;

(5)无人机巡检作业报告、缺陷记录单、交接或闭环记录;

(6)无人机巡检作业月度分析、年度工作总结、无人机装备不安全事件、异常情况分析、专项技术分析报告;

第六十七条无人机作业班组应存有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CCAR-91-R2《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2)AC-91-FS-2015-31《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

(3)AC-61-FS-2018-20R2《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4)AP-45-AA-2017-0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5)MD-TM-2016-00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6)GB26859《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7)DL/T741《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8)DL/T1482《架空输电线路无人机巡检作业技术导则》

(9)DL/T1578《架空输电线路多旋翼无人机巡检系统》

(10)DL/T2101《架空输电线路固定翼无人机巡检系统》

(11)Q/GDW11399《架空输电线路无人机巡检作业安全工作规程》

(12)Q/GDW12223《架空输电线路无人机自主巡检技术导则》

(13)国家电网安监〔2020〕820号《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第十一章检查评价

第六十八条国网设备部对各省电力公司无人机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考核。

第六十九条省公司设备管理部应每年组织对无人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地市公司和线路运维单位应每年对无人机工作开展自查。

第七十条评价指标包括机巡作业指标和机巡质量指标两部分,机巡作业指标包括无人机配置率、一线班组人员取证率、无人机巡检覆盖率、单架无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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