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条禁令详解全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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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条禁令详解,为了确保化工企业长周期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原化学工业部对198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禁令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
于1994年10月原化学工业部顾秀莲部长以第10号部长令颁布了修改后的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禁令的颁布执行为制止习惯性违章行为,减少重复事故发生,避免发生那些常被人们忽视而又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而保证化学工业的稳定发展,四十一条禁令,生产区内十四个不准操作工的六严格动火作业六大禁令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机动车辆七大禁令,第一章生产区内十四个不准,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生产区内十四个不准,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提出生产区内十四个不准,是因为人们常常违反或忽视这些规定而不断地引发事故。
化工生产区内,多数物料有毒、有害,工艺条件复杂,设备、管道的布置多层次;高压、高温、深冷、高速、设备高大、用电设备多,输送物料管道多,有地下的,有高架的,有管沟、电缆沟、废液沟。
明沟、阀门、阴井等交错分布,加之使用过程中的腐蚀变化,在化工生产区内构成许多种潜在的危险。
管理稍有疏漏,既可酿成重大事故。
进入化工生产区,要高度警惕危险性的存在,严格遵守生产区的行为规范,避免事故的发生。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国内外的统计资料都表明,火灾爆炸事故在化学工业中所占比例较大。
造成的死伤人数居各类事故之首。
火灾爆炸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最严重的。
许多火灾爆炸事故频发的原因,除自动加热分解和自聚的物料之外,绝大部分是由两种条件同时具备而成的:
一是可燃物已与助燃物(一般是空气、氧气)混合在一起。
二是有激发能源(多数是明火)。
在化工企业中由于泄漏和操作管理不当,可燃物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机会很多。
要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必须严格控制激发能源。
绝热压缩和化学反应热也是激发能源,它们的预防要通过严格的工艺管理来解决。
那些常常引发事故的明火,它们大都是在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如焊接、切割、喷灯等作业过程都可能产生明火。
在易燃、易爆化工区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动火管理制度要求,达到安全作业的条件后,才能允许作业。
控制的办法是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办理相应级别的动火证,详情另述。
在易燃易爆场所,应按规定选用相应等级防爆电气设备,防止产生电气火花。
在易燃易爆场所,临时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应视为动火作业,按程序办理动火作业证。
凡能产生静电的管道、设备等应单独接地。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人员禁止穿化纤服装。
以上提到的明火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产生地点相对固定,管理上容易落实。
而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是最危险的。
吸烟之所以最危险就在于易燃易爆场所禁止吸烟并没有被所有人接受。
这是因为吸烟是生活中常见的行为,对点燃的卷烟的危害没有充分的认识。
卷烟的燃烧是阴燃,燃的速度较慢,一只卷烟燃烧可持续4-15分钟,但它燃烧的中心温度可达800度,已超过许多可燃物的燃点,烟头的热量也超过氢气、汽油等可燃物的最小点火能量。
它已为可燃物的燃烧、爆炸提供了足够的能源。
烟头又是一种难以管理的流动性火种,这就增加了它的危险程度。
烟头与固体可燃物接触,不能立即发生燃烧,但能使烟头热量影响范围内物质氧化,在影响范围内阴燃。
在阴燃过程中逐渐积累热量,随着热量的增加逐步扩大氧化范围,加剧氧化程度,当热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开始出现火焰而燃烧,这阴燃所需的时间长的可达数小时,在通风条件不好时,甚至可达十余小时。
据实验,在自然通风条件下,把烟头扔进深5Cm干木屑中,经过7590分钟的阴燃,开始出现火焰,把烟头扔进510Cm的干刨花中,经过60100分钟开始燃烧的机会有75%;把烟头放在甘蔗板上,60分钟后,燃烧面积扩大到直径15Cm的范围,170分钟后爆发火焰。
烟灰也可能引起燃烧,烟灰有部分是没有完全燃烧的,这种烟灰是黑色的团状。
这种未完全燃烧的烟灰里面有火,有一定的热量,如果遇到可燃物,条件适当也可由阴燃起火。
对明火管理不严,尤其是在生产区内吸烟引发不少事故,给了我们足够的教训。
1、1980年8月,广西某氮肥厂,因两名工人在废氨水池顶盖上吸烟而引起氨气混合气爆炸,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2、1984年12月,某化工企业三产服务公司,两名工人在给通风管道刷油漆时吸烟,引起管道上的油漆连同保温材料一起燃烧,其中一人被烧死。
3、1985年5月21日,河南省某化肥厂,一名车间干部吸烟划火柴将火柴梗随便扔向地面,因地面上有洒散的涂料,顿时起火燃烧,将一名操作工烧死。
4、辽宁某化工厂,一名工人在仓库内吸烟,无意中将烟头扔在易燃物上,引起库内大火,烧毁库房360多平方米和其它物品。
5、某氮肥厂压缩岗位主操作工上班时间到吸烟室内吸烟,把机器交给徒工看管,恰巧此时设备发生故障,低压段压力急剧上升,以致于压力容器发生爆炸。
事故分析时,主操作工认为自己去了吸烟室,不在岗位,没有责任。
这个徒工称自己不懂得如何处理,自然没有责任。
因此,设立吸烟室使吸烟者脱岗合法化,使操作者责任不能落实。
从这此事故中可以看出“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的重要性。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法中第十八条对在有火灾、爆炸场所使用明火做了详细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法中第47条对违法使用明火和吸烟者提出了处理罚款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消防法第53条还提出刑事处罚规定,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岁的公民。
该法第28条又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认真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企业招收的十八周岁以下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法律保护人群,他们不得从事有毒、有害、高压、高温和过重劳动的化工生产区域不准他们进入。
待他们年满十八周岁以后,才能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他们进入化工生产区内工作。
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所有的生产性区域。
因为他们还属于儿童阶段,在生理上发肓还不够成熟,他们在智力、视力、听力等方面都未达到完全成熟,反应能力差,对自己的行为正确与否缺乏正确的判断。
他们好奇、爱动、往往不知深浅,不顾后果,因此他们不能进入生产区内从事活动。
本禁令规定不许将他们带入生产区域。
有些家长对这些人进入生产区内的危险后果认识不足,存有侥幸心理,造成不少的悲惨后果和终身悔恨。
1、辽宁某厂区内,汽车司机因有事将汽车临时停在路旁,一个在厂区内玩耍的小孩,因天气热,玩累了躺在汽车底下阴凉处睡觉,司机办完事后慌忙上车,没有对周围检查就开车,将小孩轧死。
2、某氯碱厂一名女工带小孩上班,在生产区内行走至一管架下方时,管道突然泄漏,热的碱液喷出,正巧喷到小孩身上,母亲赶忙去营救,致母子双双灼伤。
3、某石油化工厂室外装置的阀门,被一群进入厂区的小孩误认为是水阀将其打开想洗手,结果弄得无法收拾,酿成火灾。
4、某化工厂的技术员,星期日加班带小孩到办公室玩,该技术员工作时,精神很集中,没有注意小孩何时走出了办公室,待他发现孩子不在,去寻找才发现在循环水池里,小孩被淹溺而死。
为了避免各种各样的不幸事故,敬请各位职工不要带领未成年人进入厂区。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劳动法中第六条为“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定,阐明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都要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加强安全卫生教育,遵纪守法,反对违章,防止发生事故的要求。
众所周知,在上班时间睡觉、干私活、脱离岗位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都是违章违纪行为,很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上班时间是社会规定人们从事劳动创造价值的时间。
这是社会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保证,是劳动者生存的权利,也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社会化大生产,特别是化工生产,客观上需要劳动者严格遵章守纪,精力集中。
化工生产是连续性大生产,工艺条件复杂而且不断变化,设备运转随磨蚀、腐蚀和工艺变化也不断变化,生产总是在波动中不断调整的,这就要求操作者集中精力观察生产变化,了解上下工序变化。
生产环境、条件变化才能及时正确调整,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离岗、睡岗、干私活等分散操作注意力,一旦工艺、设备变化不能及时发现,突然发觉就会惊惶失措,贻误处理时机,导致事故扩大。
此类事故案例如下:
1、1983年8月,河南某氮肥厂一名车工在独立操作后,工作任务完成得很好。
由于思想麻痹,在高速运转的车床旁吸烟、看报,突然一盘带着高温的铁屑向他袭去,他发觉时已躲闪不及,将面部灼伤,鼻尖也被削去一块,落下伤痕。
他悔恨地说:
“疏忽瞬间一生恨”。
以后他一直坚守劳动纪律,创十五年不出事故的好成绩。
2、1984年7月,广西某公司造气车间,一自动机操作工黄某在岗位上睡觉,当其接到其操作的3#炉下灰指令,便一人到室外打开3#炉的一、二楼信号灯,因瞌睡未完全清醒,未等自动机停,就盲目打开炉盖,炉火将其烧伤,抢救无效死亡。
3、1994年2月,山东省某化肥厂脱硫工序检修后开车,系统内压力波动很大,将分析硫化氢气体的稳压瓶塞顶开,煤气泄漏到室内,在岗工人违章睡觉,不知不觉地中毒,经抢救其中一人死亡。
4、1996年3月,河北省某化肥厂造气车间,二名工段长在三楼休息室睡觉,因室外一煤气管阀门填料渗漏,一氧化碳随风飘入室内,二人中毒死亡。
5、1996年12月,湖北省某化肥厂造气车间,因全厂已停车检修,二名工人早班开始睡觉,其中一人睡在尚未熄火的造气炉口旁,值班调度到车间查岗时,发现该工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进入生产厂区的人,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必须要有一个清醒的头脑,对外界有正常反应的能力,才能正确地接受指令,准确地处理问题,保证生产的安全进行。
喝酒,使人们的血液中酒精浓度不断上升,当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0.035%,人的各种能力开始明显降低,酒精对人的影响最主要的是抑制大脑的神经功能。
可能出现意识、智能和运动障碍,主要症状为头昏、恶心、呕吐、神志不清、嗜睡不醒、胡言乱语、动作失调。
喝酒加快血液循环,加之与毒物联合作用,使某些毒物中毒作用加剧。
因班前班上喝酒造成不少机毁人亡的事故就不少,例如:
1、1980年12月,某化工厂一名职工午间喝酒,酒后走到离施工爆破很近的地方时,很快就要引爆了,他不但不听劝说,不隐蔽,却迷迷糊糊地喊着要去看“天女散花”,随着爆破声响,同时他也倒地死亡。
2、1984年2月,某市造纸厂一名锅炉工,班前喝酒,上班后头昏,便躺在煤堆之间睡觉,结果被塌下来的煤掩埋而死。
3、1993年12月,广西某氮肥厂造气车间炉条机岗位一名工人擅自离岗喝酒。
酒后又回到岗位,晃忽中从二楼坠落地面,造成颅脑外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4、1996年12月,湖北省某氮肥厂碳化车间,一名维修工班前饮酒过多,在登上三楼割稠厚器人孔时,坠落地面,抢救无效死亡。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汽油和部分苯类、醇类、醚类、酮类等都属于易燃液体。
它们有闪点低、易挥发、爆炸下限低、最小点火能量小等特点,危险性是显而易见的,其蒸汽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物质,遇火星、静电、高热、氧化剂有造成火灾、爆炸的危险。
由上述这些易燃液体的理化性质,可知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和衣物,会因作业过程中产生磨擦静电或震动、碰撞而发生火灾。
已发生过许多悲惨事故,是一个沉痛的教训。
1、某炼油化工厂,用汽油擦洗车间的设备、工具,使车间空气中汽油含量达到爆炸范围。
当一辆电瓶车启动时,产生火花引起空间爆炸,车间内顿时一片火海,不但使建筑、设备遭到破坏,而且造成15人死亡,39人重伤。
2、某化工厂平时清洁卫生工作不好,地面积垢较多,为迎接上级检查,就用拖把沾汽油拖地,由于磨擦产生静电引燃车间地面起火。
3、某厂一装卸工用汽油洗衣服,刚搓了几下便燃烧起来,由于洗的衣服是尼龙衫,搓洗时更容易产生静电火花,将盒中汽油引燃,由于附近装车的同事前来扑救,才避免了一场重大火灾。
4、某合成氨厂检修压缩机过程中,用汽油擦洗压缩机汽缸内壁,未等吹干净,就安装并用空气试车,当压缩机升压到10Mpa时,由于残留汽油的存在而发生爆炸,损失巨大。
5、某氮肥厂一操作工趁参加压缩机检修之机,用汽油擦洗自己工作服上的油污,污油点分布较广,该操作工身上汽油味很大,他不听别人劝阻,躲到交接班室内吸烟,当拿打火机在自己身上擦拭时,引起工作服燃烧,因无人及时发现,而被烧死。
近几年来,由于科技的进步,各种安全高效的清洗剂和清洗技术的诞生、推广,完全可以不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清洗机器、设备、工具和衣物,而应选用适宜的清洗剂替代。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我国的宪法、刑法都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工会法和工业企业法对劳动保护要求的更加具体。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国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非常重视。
我国相关的管理部门还制定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并且规定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
以及要求用人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要求使用单位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和检查制度,保证防护用品正确发挥作用,达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
保护劳动者对稳定社会和发展生产有重要意义。
对劳动者的保护首先应从生产装置和劳动环境以及作业方式上采取措施加以完善,使之做到本质安全。
但是受科技、管理水平、安全经济和人员素质的制约,本质安全不能完全做到。
劳动保护用品就成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减少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最后的直接防护措施。
对于劳动者人体各部位和各种不同作业环境需要的防护都有相应的用品。
不但要求用人单位免费提供,正确管理,也要求劳动者遵章守纪,正确佩戴使用。
实践证明,能否正确地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关系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生死、伤残的大问题。
1、某省化肥厂压缩机停机更换一段气缸活门,因天气热,一名操作工脱了工作服,穿着裤衩、背心去气缸上换活门,由于活门被污物卡住,于是用钢制的扳手、锤子、撬棍等工具捣捅活门,因气缸未经置换存有残余的半水煤气,捅活门时产生火花引起爆燃。
该工人身体裸露部分全部烧伤。
有裤衩,有背心保护部位皮肤完好。
2、某市石油液化气站一名女工,刚一上班就发现工作室有泄漏的液化气侵入,她随即把尼龙头巾从头上解下来,赶快去处理,可是纱巾与头发的磨擦瞬间产生静电火花,引燃了室内的可燃气体,发生爆炸,顷刻之间机毁人亡。
3、某化肥厂有一维修工检修时不慎从二楼跌下来,他虽然戴了安全帽,但未按规定结好带子,当人坠落到地面时,安全帽早已脱落,结果因头部着地而死亡。
4、四川某化工厂三聚氰胺车间现场氨味较大,车间派一名工人戴氧气呼吸器去7米高的操作台检查阀门,20分钟未回来,派人去寻找,见该操作工已死亡。
分析表明,主要是因为在使用氧气呼吸器之前没有按规定检查氧气瓶压力,造成缺氧窒息死亡。
5、福建省某化工厂自备电厂,工人在巡回检查时,发现开关操作连杆上有一块破布,确认后用绝缘棒将布去掉。
同去的工段长用手电寻找布掉到何处时,因金属电筒与引下线B相放电被电击致死。
原因是该工段长未戴绝缘手套,未穿绝缘鞋。
不戴或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经常发生的事故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但应该提醒的是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并教育他们正确使用,也是一种违法形为,对由此发生的事故应负法律责任。
劳动者不戴或不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是违章违纪行为,说明自我保护意识差,对由此发生的事故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
年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要求设备的设计和制造部门向用户提供的设备要符合安全卫生的各项要求。
安全装置就是指配备在设备上、能保障人的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的附属装置。
一般地说包括:
信号、防护、报警、保险、联锁等装置。
它们是在设备有可靠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和操作控制手段的基础上,为了操作者和生产系统的安全,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安全措施。
信号装置:
是将有关安全与否和操作变化的信息,向操作者和有关岗位及时发送信号,要求作出相应的配合处理。
保证系统生产正常进行。
信号装置可分为指示信号、联系信号两种。
指示信号如温度计、压力计、流量计、液位计、组分仪等等,它们直接显示数据,超过上、下限也可报警。
联系信号如加减负荷、开停设备、紧急处理、送料停料、操作条件变化都要向有关岗位发送联系信号,按事先约定的方案,各岗位作相应的配合处理。
防护装置:
是防止人、物体相对运动时,机器零部件和物品对人造成伤害的屏蔽和隔离设施。
如传送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飞轮、链轮、电锯、电刨、砂轮、齿轮、辊轮、螺旋推动器等等。
能被操作者触及的部位都要安装隔离式防护罩。
经常进行观察、调节和维护的部位可采用可动式防护罩,如螺旋推进器、和面机、粘合机等。
高速旋转的零部件和易燃易爆系统的爆破片都有应装坚固的防护罩。
加工灼热件的设备和窑炉设备的炉口炉面部分应在适当位置装防护网和护板以达屏蔽目的。
有坠落危险的设备或池、沟、井、槽、罐、塔必须装平台、栏杆、护栏、盖板。
需到设备和管道上检查、修理的地方应装设安全走板。
报警装置:
把即将发生的不安全状况发出警告信号,引起人们注意,迅速去识别危险或及时处置以消除危险转为正常。
如:
超温、超压、液位超过低限或高限、组分不合格、偏离酸碱度、有毒有害的气体和粉尘泄漏超标、危险范围或危险部位或事故报警等。
保险装置:
是当设备和工艺发生故障时,能自动地排除危险的装置,如:
压力容器的安全阀、防爆膜、起重设备的行程限位器、重量限制器、压力容器自动调节器、化工设备的阻火器、防止部件相对运动的安全销、电气设备的熔断器、过流保护器、漏电及过载保护器接地、接零,消除静电和避雷装置等。
联锁装置:
通常有机械联锁、电仪联锁和流体作用的联锁。
在装备上应用多为两种或几种原理联合作用和装置,它们可能按操作程序要求设定逻辑动作,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如机器运转需要足够的润滑和冷却,往往设计油压表、水压表,当水压、油压低于限定值时,表针位置与停车操作电气线路联锁,可使机器自动停机而保证安全。
安全装置对设备运行是必不可少的,因安全装置不齐全而盲目开机生产酿出不少事故。
1、湖北某化肥厂3#造气炉因检修后未将汽包上的出汽阀全开,安全阀又失灵导致夹套憋压爆炸,损失惨重。
2、山东某化工总厂,一名工人手持磨光机在液氨槽防护栏外给测温管节磨坡口,因磨光机电线接头漏电而触电死亡。
事故发生的原因除操作者未戴绝缘手套、未穿绝缘鞋外,最重要的是未安装漏电保安器这种保险装置。
3、福建省某合成氨厂。
因搅拌机盖板脱焊移位,一名操作工在看他人操作过程中,不慎掉入辊式螺旋搅拌机内死亡。
4、某合成氨厂冷冻工段,氨压缩机运行过程中,巡回检查发现气缸冒烟温度很高,当查看温度计指示时并未超温,进一步检查温度计发现已经坏了。
迅速更换温度计,调正进口温度,降低出口温度。
避免了一起毁机事故。
应该重申安全装置是设备和生产系统正常运行所必不可少的。
开用设备或系统开车前必须检查安全装置,如不安全或不完好应不允许开车。
在设备运行中安全装置发生故障应立即消除恢复正常,时间过长不能恢复应立即停机。
八、不是自已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现代化大生产,企业内部从管理到生产分工很细,企业内的职工各有岗位和职责。
企业必须将职工组织到一个按规范运行的有机整体中,才能顺利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在这个集体中每位职工都必须是经过培训而具备独立工作资格的人。
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自已的任务。
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职工,都要使用设备和工具作为劳动的手段。
设备、工具在使用过程中本身和环境条件都可能发生变化。
不分管或不在分管时间内,可能对这种变化不清楚、不了解,擅自动用极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1、天津某化工厂一名徒工与师傅同行至厂门口脱离师傅自已去私开路旁的未熄灭的小铲车,把小铲车开动后,不会掌握方向盘,不会制动,于是他惊惶失措,铲车正对前面行走的一名电气技术员开去将其撞死。
该徒工受到应得的惩罚。
2、湖南某化工厂造气车间,自动机岗位一名氢气工,脱岗去下灰岗位玩弄柴油机车,经再三劝阻仍不听从。
由于不熟悉机车性能,到了终点不会停车,造成机车出轨,连人带车(一个柴油机车和四个灰斗)跌落到四米深的水泥灰斗下,造成脊椎严重损伤,全身瘫痪。
3、湖南某化工厂压缩工段,在运转中的一台压缩机气缸上润滑油嘴爆破片破裂,压缩气体向厂房内喷射,车间1名干部不了解情况将压缩机紧急停下。
其实只要关上气缸上油嘴的小阀迅速更换爆破片,再打开油嘴小阀即可。
4、某厂一名检修工要补焊自己的自行车把,焊工不帮忙,他利用中午休息时间,偷用焊具速到一个设备顶部施焊自行车把,一点焊即爆炸,将该工人炸成重伤。
他没了解周围的环境。
这里特别要注意两点:
工种、岗位、机型在一定时期对某个劳动者是固定的,非本工种、本岗位、非指定机型和工具一定不得任意动用。
一人可能学会多个工种、岗位和机具,并可能取得多个资格证,但必须在指定的工作时间内,才能使用分配的机具。
否则,就是一种违纪的行为。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事故统计分析表明,检修过程中的事故率比其他时间高得多。
检修开始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安全措施不落实是重要原因之一。
设备交出检修,必须落实如下安全措施:
1、必须有上级下达的检修任务书(许可证)。
2、大、中型项目应有专门的检修方案。
3、必须停机,并有效切断动力源,挂牢警示牌。
4、按规定速率降温、降压至规定值。
要求压力放净的设备,应用水柱压力计验证。
5、物料要彻底排放干净,并加以验证。
6、用停止加温作为停车的装置,应在蒸汽进口阀后加盲板;蒸汽是双道阀的打开阀间放空阀。
7、制定盲板图,便于项目负责人按盲板图根据检修进度和物料处理,按顺序指挥抽插盲板。
8、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器具。
9、有明确的人员分工:
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和各分项目。
10、明确检修项目内容和涉及范围。
11、参加检修人员对本项目施工进程中的危险性进行预评价,针对项目危险性制定正确的方法和消除危险的措施,补充到方案中逐一落实。
并对参加检修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12、动火、动土、进入容器和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专业施工均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做好技术准备,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批准的许可证才能开始施工。
由于安全措施不落实,就匆忙动手检修,出了不少悲剧的事故,值得人们深思。
1、湖南省某氮肥厂检修破碎机,没有彻底切断电源、没有挂警示牌、没有人监护。
1名维修工进入机内检修,1名现场临时工没有与任何人联系,盲目合闸开机,将该维修工绞死在破碎机内。
如果停机后彻底切断电源使合闸成为不可能,事故就可以避免。
因为不彻底切断电源,还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