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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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1.1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1.2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1.3国际贸易遵循的准则,1.1.1国际贸易的特点1.1.2出口贸易的基本流程1.1.3进口贸易的基本流程,1.1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都是货物、服务和生产要素的交换活动;交易过程大同小异;经营的目的都是取得利润或经济效益。

1.1.1国际贸易的特点,国际贸易具有许多不同于国内贸易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国际贸易难度比较大2.国际贸易风险比较大3.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环节多4.国际贸易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5.对从事国际贸易的人才素质要求更高,1.出口交易前的准备2.出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3.出口合同的履行,1.1.2出口贸易的基本流程,1.出口交易前的准备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加强对国外市场与客户的调查研究,选择适销的目标市场和资信好的客户。

(3)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或价格方案,以便在对外洽商交易时心中有数。

(4)组织货源、备货或制定出口商品的生产计划。

(5)开展多种形式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必要时及时在目标市场进行商标注册。

2.出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交易磋商:

磋商的内容主要是买卖货物的各项交易条件。

交易磋商形式既可通过交换书信、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进行,也可通过电话、当面谈判的口头形式进行。

交易磋商环节一般要经过询盘、发盘、还盘、接受等环节。

合同订立:

除另有约定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于接受生效时即告订立。

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便于履行,或使口头谈成的合同生效,通常还需当事人双方签署一份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例如出口销售合同或售货确认书。

3.出口合同的履行FOB、CFR或CIF贸易术语,用信用证支付

(1)准备货物,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2)落实信用证,做好催证、审证和改证工作(3)及时租船订舱,安排装运,办理保险,及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4)缮制、备妥有关单据,及时向银行交单结汇,收取货款(5)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如出口商品属国家配额或许可证管理范围者,出口企业在对外磋商交易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国家外经贸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

1.进口交易前的准备2.进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3.进口合同的履行,1.1.3进口贸易的基本流程,1.进口交易前的准备

(1)在对国外市场和外商资信情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采购市场和供货对象。

(2)制定进口商品经营方案或价格方案,以便在对外洽商交易和采购商品时做好充分的准备,避免盲目行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凡属限制进口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视不同货物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进口配额或进口许可证。

2.进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进口贸易的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的做法与出口贸易基本相同。

特别应做好比价工作,以便在与外商谈判中争取到对我最有利的条件。

在此应强调的是,如果属于进口含有高新技术的成套设备,应注意选配好洽谈人员,组织一个有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内的谈判小组,以保证所购买设备的技术含量符合预期目的。

在通过发盘与接受达成交易后,一般还需要签订一份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如购货合同或购货确认书。

3.进口合同的履行履行进口合同与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相反,工作侧重点也不一样。

在进口中,如按FOB条件和信用证方式付款订立的合同,其履行程序一般包括下列事项:

(1)按合同规定时间和内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2)及时租船订舱或订立运输合同,通知国外卖方装货日期,催促卖方备货装船;(3)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4)办理货运保险;(5)审核有关单据,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赎单;(6)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接卸货物,并验收货物。

1.与合同有关国国内的相关法律2.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3.国际贸易惯例,1.2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进出口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分别遵循各自所在国国内的有关法律。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与合同有关国内的相关法律,在我国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中,交易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准据法,其中:

既可以选择买方或卖方所在国的法律,也可以选择买卖双方同意的第三国的法律或有关的国际条约与公约。

若买卖双方未在进出口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则由受理合同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合同项下的争议。

进出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争议的处理,必须符合合同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如贸易协定、支付协定以及有关国际贸易、运输、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仲裁等方面的条约或公约。

2.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我国对外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方面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公约颇多,其中,对我国发展国际贸易影响最大的是WTO协定及其附件所包括的各种协议。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要按照WTO协定的有关规定和我国政府曾经做出的承诺行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一个最重要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自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我国于1986年12月11日向联合国递交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核准书,因此公约与我国订立、履行进出口合同适用的法律密切相关。

1986年我国还参加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是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在纽约召开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所签订的。

因此,我们对该公约的内容也必须了解,以利于正确地执行仲裁裁决和维护自身权益。

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指由国际组织或商业团体根据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贸易习惯做法而制定成文的国际贸易规则,它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3.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立法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作了充分的肯定。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排除适用的惯例,或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以及在国际贸易中被人们经常使用和反复遵守的惯例,即使当事人未明确同意采用,也可以作为当事人默示同意惯例,因而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当前国际货物贸易中,影响较大且适用范围广泛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

国际商会2006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1995公布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1998年4月6日公布并于1999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备用证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等。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缔约自由3.公平交易4.诚实信用5.恪守合同6.遵守法律,1.3国际贸易遵循的准则,在订立进出口合同和履约过程中,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其背景如何,也不论其势力强弱,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都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我国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这一规定的精神,主要体现在:

第一,交易条件必须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平等地协商确定,合同内容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

第二,合同一旦依法成立,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在追究违约责任时都适用同一法律,不得区别对待。

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缔约自由,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意订立合同,而是要依法订立合同,即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合同的内容都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2.缔约自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与谁签订合同、合同包括哪些内容以及采取何种合同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

我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约定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应当对等,应当公正合理。

否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纠正。

3.公平交易,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和处理合同争议必须遵循的准则。

为了有效地贯彻这一公认的准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应以诚相待、实事求是、言而有信、表里如一,意思表达要真实,言行要符合实际,不得歪曲事实真相,不得谎报实情或进行欺诈活动。

4.诚实信用,进出口合同订立后,交易双方都应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和终止合同,如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约定条件,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就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5.恪守合同,在订立、履行合同和处理合同争议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否则,不仅得不到法律保护,还得承担违法的后果。

6.遵守法律,【引例】点评

(1)如何适用法律。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并未对本案适用法律做出选择,一审诉讼期间也没有对此达成一致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争议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实和我国诉讼法(法院地法)的规定,选择适用了我国的有关法律,是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未提出异议,在二审期间又明确表示同意适用我国法律,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本案争议是正确的。

由于本案并不适用韩国法律,因此对合同有效性应当依中国法律做出判断,厦友公司上诉中提出合同规避韩国法律而无效的要求,不能成立。

(2)现代会社与厦友公司之间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对此无异议。

现代会社与友人会社的出口代理协议与本案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它们之间有某种程度的联系,但是,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不同,买卖合同的主体是现代会社(卖方)与厦友公司(买方),而代理协议的主体是现代会社(委托人)与友人会社(代理人);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看,两个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

因此,各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应当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事实上厦友公司作为买方已取得了该批货物,并加工为集装箱出口,享受了合同主体的权利,就应当支付货款,履行合同主体的义务,其拒不偿付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出口代理协议形成的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应由委托方与代理方依约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两合同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存在买卖合同从属于代理合同的关系。

上诉人主张买卖合同真正的当事人是代理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3)人民法院管辖权问题。

从程序上看,在该代理协议中已约定其争议应当交由韩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国际惯例,由于当事人已有管辖地的选择,因此我国法院对两个韩国会社的出口代理协议无管辖权。

因此上诉人要求合并审理也是没有法律依据。

(4)“第三人”的问题。

法律上的第三人,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后至法院做出判决前,其他人为维护自己的民事利益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本案中,厦友公司在上诉时曾要求追加友人会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在审理中明确表示放弃追加友人会社为本案第三人的请求。

(5)承包经营的主体问题。

厦友公司在友人会社承包经营期间由其负责经营的副总经理金基甲签署的买卖合同,对厦友公司是否有约束力呢?

回答是肯定的。

是因为,承包经营期间的企业并不发生主体变化。

承包人仅仅是经营管理人,并非新的主体,他依法仍以被承包的企业名义对外进经营活动,其经营结果也由被承包企业承担。

因此,厦友公司并不因承包经营而置身本案之外。

(6)货款的请求权的问题。

现代会社与厦友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承兑单(DA),是现代会社基于对厦友公司商誉上的信任,该付款方式是否符合托收的国际惯例,并不能构成厦友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

现代会社依据买卖合同主张货款的请求权,是于法有据的。

(7)关于诉权是否转移至保险公司的问题。

在本案保险关系中,现代会社与友人会社出口代理协议中的保险条款的权利并不直接涉及厦友公司。

保险公司只有在偿付了保险受益人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现代会社在获得理赔之前,并不失对厦友公司的货款请求权。

因此,厦友公司以现代会社的诉权已转移至保险公司,现代会社诉请返还货款在主体上是错误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从上述分析理由可以看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上诉人厦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符合事实,也于法无据,给予驳回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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