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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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借款合同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200

 

借款人(甲方):

王树林

证件名称及号码:

223213

住所:

乾安县乾安镇     邮政编码:

131400

传真:

             电话:

 

贷款人(乙方):

乾安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

住所:

乾安县宇宙大路558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新宇

传真:

             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个人经营借款,乙方同意提供个人经营借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金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佰陆拾万

元整。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申请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经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为12月,即从2016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约定作相应调整。

(三)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执行下列第壹种:

壹:

固定利率:

即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上浮或下调)70%,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贰:

浮动利率:

即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或下调)%,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

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所载明的实际放款日。

本合同项下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罚息利率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100%,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贰项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贰项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三)计息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息日付息,则自付息日起计收复利。

(四)结息

1.执行固定利率的贷款,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执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区间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累加各浮动区间利息确定本结息期利息;

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壹种方式结息:

壹:

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第20日;

贰:

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第20日;

叁:

利随本清,结息日为到期日;

肆:

其他方式每月月末日结息,等额本息还款法。

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放弃外,甲方只有持续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担保登记与权利证书等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4.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未)约定的(其他)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6.其他条件:

(二)用款计划

甲方按以下第种方式用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推迟或取消提款。

壹:

用款计划如下:

1.年月日金额;

2.年月日金额;

3.年月日金额;

4.年月日金额;

5.年月日金额。

贰:

用款计划如下:

甲方分次用款的,借款期限的到期日仍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确定。

第六条借款的支付

(一)贷款人有权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或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对借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1.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发放前,借款人应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资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后,如果由于基础交易合同被撤销、解除、无效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退回的,贷款人对于该退回的借款资金有权提前收贷。

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3.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相结合是指借款资金一部分由贷款人“受托支付”,另一部分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支付方式。

借款人同意借款资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或部分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承诺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同时,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4.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使用借款资金的,应根据贷款人要求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贷款人有权采取更为严格的借款发放及支付条件,并有权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

(二)借款人应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借款的发放和归还。

(三)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直接将款项划至收款人账户。

(四)借款支付

1.支付方式

本合同借款采取下列第

(1)项支付方式:

(1)贷款人受托支付;

(2)借款人自主支付;

(3)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相结合。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基于下列第项原因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或部分自主支付方式:

①借款人事前无法确定具体交易对象及交易金额;

②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③借款人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④其他情况:

2.还款(放款)账户信息

还款(放款)账户户名:

王树林

还款(放款)账户:

62318195

3.收款账户信息及放款计划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账户

收款人开户银行

放款金额(元)

预约放款时间(实际以借款借据为准)

放款条件

王树林

62318195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600,000.00

第七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

借款人应遵循先息后本、按期结息、利随本清的还款原则。

(二)还款顺序

甲方的还款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已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

2.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但对于本金逾期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本条第

(二)款第1.项规定的各种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三)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或者以现金方式还贷。

(四)还款计划:

1.付息

(1)甲方应在结息日的次日向乙方支付利息。

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

(2)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2.还本

甲方按以下第壹种方式偿还贷款本金:

壹:

还本计划如下:

(1)年月日金额;

(2)年月日金额;

(3)年月日金额;

(4)年月日金额;

(5)年月日金额;

贰:

还本计划如下:

(五)提前还本:

1.甲方提前还本,需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

2.甲方提前还本时,应首先偿清拖欠本息(如有)。

甲方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

3.甲方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乙方按照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4.甲方提前还本,须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5.甲方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乙方有权收取提前还本补偿金。

关于提前还本补偿金的约定为下列第壹项:

壹:

无须支付提前还本补偿金;

贰:

应支付提前还本补偿金。

即:

提前还本补偿金=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

2.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义务

1.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2.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4.应接受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甲方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

(2)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

(3)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4)在借款全部清偿前,甲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5)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

(6)发生其他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6.甲方不得将借款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及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了解、核实甲方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要求甲方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

2.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3.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4.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

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何一笔到期债务。

(二)乙方的义务

1.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2.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乙方业务需要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甲方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及救济措施

(一)甲方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1.本合同约定的发放借款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

2.在借款全部清偿前,

(1)甲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2)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并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3)甲方将借款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及股本权益性投资;

(4)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5)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经营、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6)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7)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8)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9)甲方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3.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4.发生其他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5.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声明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

(3)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6.抵押、质押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征用、没收、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声明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7.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8.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救济措施:

出现以上任一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乙方有权单方行使下列一项或几项权利:

1.停止发放贷款;

2.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挪用),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挪用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4.借款逾期的,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本计划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

5.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6.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7.从甲方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

8.行使担保权利;

9.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10.解除本合同;

11.有权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一)费用承担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甲方放弃借款的,甲方承担因缔约而发生的由乙方已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二)信息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情况,并同意乙方合法、合规使用该信用信息。

(三)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乙方留存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等均是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

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四)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对甲方的违约或延误行为,乙方未提出异议或者未以书面形式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的,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五)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甲方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划扣相应款项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六)甲方须到乙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提款、结付息、偿还贷款等与本合同项下贷款相关的所有业务,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

第壹种方式解决:

壹: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贰: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八)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他约定事项

1.借款人如有其他经济收入来源,贷款人可以无条件扣划用于偿还全部本息;

2.;

3.。

 

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按押):

2016年1月17日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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