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费税的纳税筹划.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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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的纳税筹划.ppt

,第2篇税务筹划基础实务,项目2消费税的税务筹划,

(1)了解手表起征点税务筹划、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延期纳税的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2)熟悉通过先销售来降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包装物的税务筹划、酒类生产企业合并的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3)掌握降低价格的税务筹划、通过设立销售公司来降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学习目标,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

(1)能够在实际工作中熟练运用具体的税务筹划方法,对企业消费税进行税务筹划;

(2)能够在掌握本项目消费税税务筹划案例及方法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对企业消费税进行税务筹划。

能力目标,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啤酒消费税的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同时根据啤酒的单位价格实行全额累进。

每吨啤酒出厂不含增值税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全额累进税率的一个特点是:

在临界点,税收负担变化比较大,会出现税收负担的增加大于计税依据的增加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巧妙运用临界点的规定适当降低产品价格反而能够增加税后利润,筹划思路,税法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甲啤酒厂位于市区,2011年生产销售某品牌啤酒,每吨出厂价格为3010元(不含增值税),与此相关的成本费用为2500元。

请对其进行税务筹划,案例2.1,方案一:

将啤酒的价格仍然定为3010元,则:

每吨啤酒应纳消费税=250(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50(7+3)=25(元)每吨啤酒的利润=3010250025025=235(元)方案二:

将啤酒的价格降至2990元,则:

每吨啤酒应纳消费税=220(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20(7+3)=22(元)每吨啤酒的利润=2990250022022=248(元)方案二比方案一每吨啤酒少缴消费税30元(250220),少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元(2522),多获利润13元(248235),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人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人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

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可以考虑采取先销售应税消费品给对方,然后再以现金进行人股(易物、抵债)的方式,从而降低消费税税负,筹划思路,税法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甲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3种价格,以6000元的单价销售500辆,以6500元的单价销售200辆,以7000元的单价销售100辆。

当月以30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来抵偿所欠乙企业的货款,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抵债的价格。

此类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

请对其进行税务筹划,案例2.1,方案一:

以300辆摩托车抵偿所欠乙企业的债务。

应纳消费税=700030010=21(万元)方案二:

先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将这300辆摩托车销售给乙企业后,再以收到的现金偿还乙企业的债务。

应纳消费税=(6000500+6500200+7000100)(500+200+100)30010=18.75(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税2.25万元(21万18.75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消费税属价内税,单一环节征收,即消费税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而在以后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领域(包括批发、零售等环节),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不必再缴纳消费税(金银首饰除外),企业可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先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则消费税以此较低的销售额计征,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然后,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售出,在此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这样可使集团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筹划思路,税法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甲酒厂生产葡萄酒,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为每箱1800元(不含税),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每箱2000元(不含税)。

2012年预计零售户及消费者到甲企业直接购买葡萄酒约10000箱。

葡萄酒比例税率为10。

请对其进行税务筹划,案例2.3,方案一:

甲企业直接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

应纳消费税=20001000010=200(万元)方案二:

甲企业先将产品以每箱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再以每箱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

应纳消费税=18001000010=180(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消费税20万元(200万180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纳税人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或销售数量;如果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金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则应按最高税率征税,上述规定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尽量做到账目清楚,即分开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在涉及成套消费品销售的问题上,看是否有必要组成成套的消费品,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对于有必要组成成套消费品的情况,可以采用变“先包装后销售”为“先销售后包装”方式,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同时保持增值税税负不变。

筹划思路,税法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甲公司采取多样化生产策略,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组成礼品套装进行销售。

2011年9月份,该厂对外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00元套,其中粮食白瓶、药酒各1瓶,均为1斤装(若单独销售,粮食白酒30元瓶,药酒70元瓶)。

假设此包装属于简易包装,包装费忽略不计。

请对其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药酒的比例税率为10,无定额税率),案例2.4,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案例2.4,方案一:

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

根据“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最高税率征税”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要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而且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

这样,该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30+70)70020+700120.5=14700(元)方案二:

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

即先将上述粮食白酒和药酒分品种销售给零售商,在此销售环节粮食白酒和药酒分别开具发票,在账务处理环节对不同的产品分别核算销售收入,然后再由零售商包装成套装消费品后对外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只需要按10的比例税率从价计税,而且不必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

这样,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3070020+70010.5+7070010=9450(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消费税5250元(14700945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以外购已税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抵减已纳消费税。

企业内部自产的酒类应税消费品,被企业内部其他部门作为原材料领用,用于连续生产另一种酒类应税消费品的,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

筹划思路,税法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甲是一家以生产药酒为主的酒厂,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其生产药酒的原材料为某白酒,均从乙酒厂购人。

2011年乙酒厂向甲酒厂提供白酒500万千克,售价为4000万元。

白酒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

2011年甲酒厂销售药酒取得收入6000万元,销售数量为500万千克。

请对其进行税务筹划,案例2.5,方案一:

甲酒厂仍然采购乙酒厂白酒作为原料。

甲应纳消费税=600010=600(万元)乙应纳消费税=400020+50020.5=1300(万元)应纳消费税合计=600+1300=1900(万元)方案二:

甲酒厂并购乙酒厂,使乙酒厂作为甲酒厂的白酒生产车间。

甲应纳消费税=600010=600(万元)乙车间作为甲酒厂的车间,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白酒对甲酒厂来说用于连续生产另一种应税消费品药酒。

因此,移送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合计=600(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消费税1300万元(1900万600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高档手表税率为20。

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中,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在涉及起征点的情况,巧妙运用起征点的规定,适当降低产品价格,从而有可能规避消费税纳税义务,进而有可能增加税后利润,筹划思路,税法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甲企业是一家中高档手表生产企业,2011年生产并销售某一款中高档手表,每只手表的出厂价格为10100元(不含增值税),与此相关的成本费用为5000元。

请对其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2.6,方案一:

将每只手表的出厂价格定为10100元,税法认定其为高档手表。

每只高档手表应纳消费税=1010020=2020(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20(7+3)=202(元)每只高档手表的利润=1010050002020202=2878(元)方案二:

将每只高档手表的出厂价格降至9900元,税法不认定其为高档手表。

每只手表应纳消费税=0(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元)每只手表的利润=9900500000=4900(元)方案二比方案一每只手表多获取利润2022元(49002878),少交消费税2020元(20200),少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2元(202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对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需要纳税的情况,若无市场同类商品售价,则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组成计税价格的高低,从而影响消费税税额的高低。

企业通过降低成本,可以达到降低组成计税价格的目的,从而减轻企业消费税税负,筹划思路,税法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2012年春节将至,甲企业将自产的特制化妆品(假设此种类化妆品不对外销售,且无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此批化妆品的成本为100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

请对其进行税务筹划,案例2.6,方案一:

维持该批产品成本不变。

组成计税价格=1000(1+5)(130)=1500(万元)应纳消费税=150030=450(万元)方案二:

甲企业通过成本控制,将成本降为800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800(1+5)(130)=1200(万元)应纳消费税=120030=360(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90万元(450万360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合理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可以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筹划思路,税法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甲为一家化妆品生产厂家,现向A客户赊销化妆品一批,不含增值税价格为2000万元,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日期为7月31日。

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该厂家消费税纳税期限为1个月,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为3。

请对其进行税务筹划,案例2.8,方案一:

合同中该笔款项的收款时间仍确定为7月31日。

则7月份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甲企业须于8月15日之前缴纳税款。

假设8月10日缴纳税款,则8月10日纳税额=200030=600(万元)。

方案二:

经与客户协商,将合同中该笔款项的收款时间确定为8月1日。

则8月份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甲企业须于9月15日之前缴纳税款。

假设9月10日缴纳税款,则折现到8月10日的纳税额=600(1+312)=598.50(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纳税支出现值少1.5万元(600万598.50万),即相当于少交了1.5万元的税款,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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