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自工程报建至施工许可证申办整个承发包过程办事流程示意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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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自工程报建至施工许可证申办整个承发包过程办事流程示意图
建设工程自工程报建至施工许可证申办整个承发包过程办事流程示意图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30天内,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前办理报建手续。
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领取《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备案表》;无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有符合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单位代理招标。
二、建设单位填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和《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备案表》(或签订代理合同)后,持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有关证明一并报送市招投标办审核。
三、资料符合要求的,市招投标办随即办理报建手续并发放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
一、招标条件
1、建设工程已报建
2、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招标信息的发布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与要求与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与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须知:
1、投标邀请函
2、工程概况
3、招标依据与基础资料
4、招标的范围和内容
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6、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7、日程安排
8、补偿金的支付
9、合同主要条款
10、其他
(二)项目说明与勘察技术要求
(三)附件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
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七、合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并于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备案。
●市招投标办对现场踏勘、答疑会、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其他发包方式的项目,参照以上相关内容备案。
计 承 发 包 管 理
一、招标条件
1、建设工程已报建
2、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选址意见通知书等规划设计条件批复
4、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招标信息的发布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与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1、投标邀请函
2、工程概况
3、设计依据和招标单位提供的资料
4、招标的范围和内容
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6、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7、日程安排
8、补偿金的支付
9、合同主要条款
10、其他
(二)设计任务书
(三)附件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
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4、合格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七、合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并于订立合同之日起7天内备案。
●市招投标办对现场踏勘、答疑会、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其他发包方式的项目,参照以上相关内容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是一项国家规定的,旨在促进设计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建筑使用功能和城市环境水平的政府行政管理制度。
一、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依据
(一)《关于提高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质量的若干意见》(沪建建规【1995】第0633号);
(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规定》(沪建建规【1998】第0319号);
(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文件。
二、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机关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区县建委(建设局)和市行业主管委办局是初步设计的审批机关。
市建委对区县、委办局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本市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有指正、否决权。
三、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划分
凡在本市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必须实行审批制度,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一)由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市建委和上海市计划委员会联合组织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由国家有关部、委、办或外省市批准在沪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国家有关部、委、办或外省市会同上海市建委、计委、经委审批。
(三)下列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市建委组织市有关部门审批:
1、由市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城建资金等)投资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与其它项目。
2、由市有关委、办批准立项的工业、民用与其它建设项目。
3、上级机关指定或有关单位委托市建委审批的项目。
(四)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报市建委、计委、经委备案。
(五)由区、县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区县建委(建设局)会同区(县)计(经)委审批,并报市建委与有关委办备案。
四、建设单位送审初步设计时,必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规划部门签发的规划设计要求与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三)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全套初步设计文件。
若为多家设计单位联合设计,应有由总设计单位负责汇总的资料。
若为境外设计,须提交国内设计顾问单位的咨询意见。
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市建委统一颁发的出图专用章。
(四)批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复印件。
(五)相关土地批准文件。
五、初步设计的主要审查内容
(一)设计是否符合国家与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与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法规;
(二)设计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土地批租合同的内容要求;
(三)总体布局是否合理与符合各项要求;
(四)工艺设计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
(五)采用的新技术是否适用、可靠、先进;
(六)建筑设计是否适用、安全、美观,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功能使用要求;
(七)结构设计是否符合抗震要求,选型是否合理,基础处理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八)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是否落实;
(九)设计概算是否完整准确;
(十)各专业审查部门(住宅建设管理、规划、消防、交通、环保、节能、环卫、劳动保护、排水、卫生防疫、抗震、民防、安保、供电、煤气、自来水、电话通讯等)意见是否合理、相互之间是否协调。
六、审批办法。
(一)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由市建委委托市建委科技委预审后,再由市建委研究批复。
(二)大中型工业项目:
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工艺进行预审后,市建委视项目具备审批条件与否,组织召开正式审查会,在各管理与配套部门的意见基本一致、符合设计规范的前提下,给予正式批复。
(三)民用建设项目。
1、下列民用建设项目,须先经市建委建设规划处认可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市建委科技委组织专家进行设计技术预审,再由市建委召开正式审查会;
(1)大中型公共建筑;
(2)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住宅建设项目;(3)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其它民用建筑项目;
(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设项目;
(5)特殊指定的建设项目。
2、一般民用建设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审查会的形式,根据初步设计审查会上协调情况与会后返回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表的内容,与时给予正式批复。
对于规模较小、技术内容较简单的项目,在前期文件资料较明确、综合管理与配套部门的意见基本一致的前提下,经研究可直接给予正式批复。
3、外资批租项目,由市建委主持召开方案设计(其方案设计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审查会,由市规划局批复(如属需要预审的项目,应按上述要求先进行预审)。
初步设计审批在各部门意见基本一致,设计符合规范、合理可行的前提下,在审查会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批复。
初步设计一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任意修改。
遇有特殊情况,与批复意见相违背的,须重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七、市建委建设规划和科教处接待时间:
每周二、五下午1:
30-5:
30,对外接待,地址:
宛平南路75号1011-1014室。
一、招标条件
1、勘察、设计招标已结束
2、初步设计已批准
3、有施工监理招标所需的图纸
二、招标信息的发布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与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并在业绩、技术能力、人员、设备条件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主要合同条款
4、技术条款
5、投标文件格式
6、招标图纸
7、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
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下列备案资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结果或评标情况记录
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4、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5、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6、合格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7、中标通知书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七、合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应将合同向招投标办备案。
●市招投标办对现场踏勘、答疑会、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其他发包方式的项目,参照以上相关内容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为加强工程项目设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而实施的行政管理。
一、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21号)。
(三)《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791号)。
二、实施时间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考核管理和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备案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审查范围
本市地域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
五、审查程序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交送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二)建设单位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供审查:
1.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2.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3.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4.结构计算书与计算;
5.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四)核发审查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特级和一级项目的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与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一级以下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
审查合格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将审查报告送上海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备案后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
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后重新送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原则性修改。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与审查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向上海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后方可实施。
六、第一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单
1.上海申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上海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上海振华工程咨询公司;
4.中国轻工业上海工程咨询公司;
5.上海希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6.上海宝申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7.上海同济协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8.上海中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一、招标条件
1、勘察、设计招标已结束
2、初步设计与概算已批准
3、有施工招标所需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4、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二、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内容要求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与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主要合同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工程量清单和报价要求
6、技术条款
7、招标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
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下列备案资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结果或评标情况记录
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4、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5、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6、合格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7、中标通知书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七、合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应将合同向招投标办备案。
●市招投标办对现场踏勘、答疑会、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其他发包方式的项目,参照以上相关内容备案。
政府对建设工程实行的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是我国为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以与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保护施工人员人身安全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的行政管理制度。
一、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现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8届全国人民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三)《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市10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1日);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
(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委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六)《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
(七)《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优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建【2000】151号)
(八)《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沪建建管【2001】第003号)
(九)《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与质量监督事实意见(试行)》(沪建管总【2001】号)
(十)《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府令88号);
(十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府令31号)。
二、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报监的范围。
本市范围内除个人建造自住房屋以外的,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三、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部门与职责分工
(一)质量监督。
1、上海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作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市建设工作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
2、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本市各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协调本市质监机构与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
市级各专业质监机构按其专业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由市审批立项的建设工作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区、县质监机构负责由区、县审批立项的建设工作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在本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专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二)安全监督。
1、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2、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3、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指导。
(三)本市的市级和区县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均为“二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在总体上简称“监督站”。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监督范围开工,向建设(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申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扩初设计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勘察、设计、施工、监督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
3、勘察、设计、施工、建立单位资质证书;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对符合要求项目,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对文件资料漏缺,不符合要求项目,签发“工程报监补充文件资料通知单”,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五、报监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30天内(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根据管理权限到相应的监督站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以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填写,一式三份,本章附件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以单位工程填写,一式三份,本章附件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受监登记表》〔一式三份,本章附件(三)〕,同时办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手续。
(二)建设单位填妥上述表格后,附报监所需资料报送监督站审核。
(三)监督站在收到申报表格和提供审核的文件资料后1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对符合规定要求,准予办理有关手续的,签发申报表格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四)申报的工程中含有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将其中人防工程部份向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民防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申报。
其他专业工程有要求的参照人防工程。
六、其他
(一)分阶段申报。
建设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应将建设工程项目整体地向监督站申报质量、安全监督,遇特殊情况,申请分阶段报监的手续如下:
(1)建设单位向监督站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原因、分阶段报监的部位、日期等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审核资料,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审批。
(二)补办报监手续。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开工前30天内办理报监手续的,事后申请补办的手续如下:
(1)建设单位向监督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递交申请的同时,提供本章所列资料与工程已施工部分的质量状况证明;
(3)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审核资料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审批。
七、申报时间与地点:
申报时间为:
周一、二、三上午:
9∶00-11∶30;下午:
1∶00-5∶00。
市、区(县)、专业站地址〔见本章附件(四)〕。
八、本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