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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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基础知识,2010年10月,第一部分保险概述,保险的定义保险的特征保险的职能保险的种类,一、保险的科学表述,广义的保险定义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

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孙祁祥主编保险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魏华林、林宝清主编保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广义的保险,广义的保险一般包括由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由专业保险公司按商业原则经营的商业保险以及由被保险人集资合办、体现自保互助精神的合作保险等。

狭义的保险定义,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

即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保险的定义,从经济角度上说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保险是一种金融行为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中约定,二、保险的特征,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

保险双方的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

互助性。

保险是由多数人共同分担少数人的风险损失,是一种互助共济的经济关系,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思想。

法律性(契约性)。

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建立的,受法律保障。

科学性。

保险费率厘订和损失补偿是建立在科学计算的基础之上的,这是保险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三、保险的职能,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四、保险主要分类,

(一)按保险实施方式分类

(二)按风险转嫁形式分类(三)按保险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分类(四)按经营者性质分类(五)按保险保障对象(标的)分类(六)其他分类标准,

(一)按保险实施方式分类,1.强制保险(CompulsoryInsurance)与自愿保险(VoluntaryInsurance)2.普通保险(OrdinaryInsurance)与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

(二)以风险转嫁形式为标准,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1、原保险(Insurance),投保人,保险标的,保险人,交保费,提供保障,2、再保险,投保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投保,提供保障,提供保障,分保,3、共同保险,投保人,甲保险人,乙保险人,保障,投保,保障,投保,丙保险人,4、重复保险的构成条件,保险标的相同保险利益相同保险事故相同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相同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三)按保险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分类,

(一)盈利保险(commercialinsurance):

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基本上都是盈利保险。

(二)非盈利保险(non-commercialinsurance):

是指有些保险的经营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或者达到一种互助共济的宗旨的互助合作保险。

(1)社会保险;

(2)农业保险;(3)出口信用保险;(4)保赔保险。

(四)按经营者性质分类,

(一)国营保险(State-ownedInsuranceCompany)

(二)私营保险(PrivateInsurance/CapitalStockInsuranceCompany)(三)合作保险1、公司组织形式的合作保险相互保险公司(MutualInsuranceCompany)2、非公司组织形式的合作保险相互保险社(Mutual)保险合作社(InsuranceCooperative)(四)个人保险,(五)按保险保障对象(标的)分类,1.财产保险(PropertyInsurance),2.责任保险(LiabilityInsurance),3.信用保险(CreditInsurance)保证保险(Bonds),4.人身保险(PersonalInsurance),按照保险保障对象分类,商业保险可分为:

财产保险及其主要分类,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此处所讲财产保险是指狭义的财产保险。

目前,世界保险业对狭义财产保险的分类大致如右表:

责任保险及其主要分类,1、公众责任保险(PublicLiabilityInsurance),2、产品责任保险(ProductLiabilityInsurance),3、雇主责任保险(EmployerLiabilityInsurance),4、职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LiabilityInsurance),信用与保证保险,1、信用保险(CreditInsurance)2、保证保险(Bonds),人身保险(PersonalInsurance),按保障的对象和保障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

1、人寿保险(LifeInsurance);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传统的人寿保险和创新的人寿保险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PersonalAccidentInsurance);3、健康保险(HeathInsurance).医疗保险、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六)其他的一些分类标准,

(一)按承保风险的数量分类,1、单一风险的保险,2、综合风险的保险,也称为一揽子保险,2、个体保险:

被保险人为单个人或家庭的保险。

1、团体保险:

即被保险人为数人的保险,

(二)按投保方式分类,第二部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三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一、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合同(Contract)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

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0条的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2、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的特征,附和合同AdhesionContract,有条件的双务合同BilateralContract,射幸合同AleatoryContract,最大诚信合同utmostGoodfaith,有偿性合同RewardfulContract,非要式合同UnformalContract,(三)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投保单,暂保单,批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四)保险合同的种类,按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价值的确定,保险法第40条第1款规定: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合同。

(货运险)不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三要素,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主体,当事人,关系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辅助人,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并要求投保方履行最大诚信原则,但同时要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有以下义务:

(1)对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2)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义务;(3)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4)保密义务,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含义资格被保险人不等于保险标的和投保人关系被保险人的权利:

保险金请求权、同意权被保险人的义务:

通知义务、防损减损义务,被保险人(Insured),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当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只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由其继承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要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

受益人(Beneficiary),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中介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Agent,保险公估人LossAdjustor,保险经纪人Broker,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

基于投保人或保险人的利益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公证事项的人,包括保险调查人、保险鉴定人和保险理算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存在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其他条款MiscellaneousProvision,保险条件Conditions,申明Declarations,承保约定InsuringAgreements,除外责任Exclusions,定义Definitions,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4、保险责任(ScopeofCover)和除外责任(Exclusion);5、保险期限(InsurancePeriod)和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6、保险价值(InsuredValue);7、保险金额(InsuredAmount);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payment);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11、订立合同的时间。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变更主体变更(保单的转让)内容变更效力变更(无效、中止和恢复)保险合同的终止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完成履约义务终止(连续负责制)违约终止解除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日常用语按照普通词意,技术用语按照它们的技术含义,法律用语按照已经确定的法律含义,保险合同中的词语必须按照这些词语的普通和惯常的含义进行解释。

1、文义解释的原则,意图解释的原则,保险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合而订立的,因此,在解释过程中,必须以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意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

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时,以书面约定为准;,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与投保单及其他和文件不一致时,以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合同内容为准;,特约条款与基本条款不一致时,以特约条款为准;,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和记载先后不一致时,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先批注,手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规则解释,即以当事人手写的、后加的合同文句为准。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4、有利于合同非起草人的原则:

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订合同条款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使合同的条款内容有利于自己一方,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而不能对保险条款进行修改。

所以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做出有利于非起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以示公平。

3、专业解释的原则:

专业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应按照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解释。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协商

(二)调解(三)仲裁(Arbitration)(四)诉讼(Sue),第三部分保险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补偿原则派生原则:

代位原则分摊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PrincipleofUtmostGoodFaith)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Disclosure)

(二)保证(Warranty)(三)弃权与禁止反言(Waiver&Estoppel),1、保险人告知的含义,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

所谓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明确列示,明确说明,在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2、投保人的告知,投保人的告知:

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询问回答告知,无限告知,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告知。

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二)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

保证的表现形式: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

承诺保证和确认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的行为。

告知的违反及处理,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16条)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法17条),违反保证的处理,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

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是属于被保险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险人自其违约之日起不负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是由于不抗力的原因使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义务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也可修改保证条件,增收保险费以继续承保。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及其构成的条件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PrinciplesofInsurableInterest)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各种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适用时限,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的含义,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运行中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1、能有效防止赌博(toPreventGambling);2、可以减少道德风险(toReducemoralHazard);3、可以限制保险的赔偿金额(toMeasuretheLoss),四、各种保险的保险利益,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转移,1、让与。

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外的财产保险,通常都规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标的物转让他人而未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或批注,则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3、破产。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和债权人。

、继承。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其继承人自动获得被继承财产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合同期满。

保险利益的消灭,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

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而财产保险中大多要求从订立到履行合同全过程都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不要求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在损失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仅要求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补偿原则,补偿原则的含义(PrincipleofIndemnity)补偿原则的适用补偿的方式补偿原则的例外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补偿原则的含义,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现状,但不能使其因损失而额外受益。

补偿原则包含三层意思:

1、无损失则无补偿,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2、保险人所补偿的损失只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3、保险赔偿以补偿实际损失为限。

补偿原则的适用,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施的补偿行为主要有三种方式:

赔偿方式,支付现金,修复,换置,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一)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定额保险合同,一旦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将获得一定金额的给付,而不是补偿。

(二)定值保险。

由于定值保险承保的财产在发生损失很难确定其实际价值,因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以保险单签发时的价值作为协议价格。

(三)重置成本保险。

所谓重置成本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

(重复保险),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原则1、代位求偿(权利代位)2、物上代位委付

(二)分摊原则,代位原则,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一)代位求偿

(二)物上代位,代位求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保险事故,且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交强险的垫付与追偿),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1、保险标的的损害发生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引起,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以后,物上代位,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委付(Abandonment)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付的行为。

分摊原则,分摊原则是建立在重复保险的基础上。

重复保险的构成条件:

保险标的相同保险利益相同保险事故相同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相同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方式,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即假设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条件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应负赔偿的最高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首先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有在损失金额超出前一家保额的情况下,才在自身保额限度内赔偿超出部分。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甲公司2万,+,乙公司8万,+,丙公司10万,=,20万,5万,甲公司:

=,2万,20万,5万=0.5万,乙公司:

=,8万,20万,5万=2万,丙公司:

=,10万,20万,5万=2.5万,赔款:

损失:

保额: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保额:

甲公司2万,乙公司8万,丙公司10万,5万,甲公司:

=,2万,12万,5万=万,乙公司:

=,5万,12万,5万=万,丙公司:

=,5万,12万,5万=万,赔款:

独立赔偿限额:

甲公司2万,+,乙公司5万,+,丙公司5万,=,12万,损失:

10,12,25,12,25,12,顺序责任分摊方式,保额:

甲公司2万,乙公司8万,丙公司10万,5万,赔款:

甲公司:

2万乙公司:

3万丙公司:

0万,损失:

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

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运用,

(一)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

(二)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各原因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

前因为不保风险,后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

前因为保险风险,后因为不保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运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间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没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保险人对各个原因所致损失均负责赔偿。

间断发生的原因中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若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发行在承保风险前,保险人的责任自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开始负责;若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发生在承保风险之后,保险人对损失的责任只负责到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介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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