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伤案件管理山东分公司.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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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伤案件管理山东分公司.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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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险人伤考核指标管控措施,严格考核车险当期立案绝对、相对估损偏差率,提高车险未决估损充足性。

减少人为原因导致估损严重偏差的现象。

3日内车险及时立案率90%的分公司不参与考核,此项计零分。

同时,重点考核受托车险双代案件立案估损偏差。

(考核区间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涉及人伤车险立案绝对估损偏差率35%;非人伤车险立案绝对估损偏差率20%;偏差每高于1%扣1分,不足1%按1%,每项最高扣5分;车险立案相对估损偏差率2%为满分;偏差每高于1%扣2分,不足1%按1%,最高扣5分;受托车险双代案件估损偏差率50%,扣0.5分/每件,最高扣5分;该项最高扣15分。

(当期报案,剔除零结案),考核要求,考核标准,数据考核,车险立案绝对估损及相对估损偏差率(15分),考核指标,车险人伤考核指标,这是能够真实体现查勘员专业技能、查勘质量的一项关键指标。

总公司将重点考核车险当期查勘绝对、相对估损偏差率,提高车险未决估损充足性,提升真实的现场查勘率。

调度任务涵盖车损、物损、人伤,查勘员在预估此项损失时,要注意严格区分。

车险赔案涵盖车损、物损、人伤,查勘员在预估此项损失时,注意区分标的(考核区间分为上半年和全年)。

同时,重点考核受托车险双代案件查勘估损偏差(考核区间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

车险查勘绝对估损偏差率=(核损金额-第一次查勘估损金额)/核损金额40%为满分;偏差每高于3%扣1分,不足3%按3%计算,最高扣5分;车险查勘相对估损偏差率5%为满分;偏差每高于1%扣1分,不足1%按1%计算,最高扣5分;受托车险双代案件估损偏差率(剔除零核损)50%,扣0.5分/每件,最高扣5分;该项最高扣15分。

(当期出险),当期车险查勘估损偏差率(15分),考核要求,考核标准,监测指标,考核指标,车险人伤考核指标,该项指标是车险立案估损准确与否的关键,也是预防、识破人伤骗保的重要环节。

上述两项指标的制定相比服务年更加严格,目的更加明确,今年理赔部继续加大人伤跟踪估损的考核力度及管控,实时通报人为原因所致估损偏差较大的赔案。

当期人伤跟踪及时率90%的分公司不参与考核,此项计零分(考核区间分为上半年和全年)。

同时,重点考核受托车险双代案件人伤跟踪估损偏差(考核区间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重点考核当期车险赔案(当期出险)首次人伤跟踪估损与核损之间的绝对、相对估损偏差率,两项分别考核各占10分。

人伤跟踪绝对估损偏差率=(核损金额-首次人伤跟踪估损金额)/核损金额30%为满分,偏差每高于3%扣1分,不足3%按3%计算,最高扣5分;车险人伤跟踪相对估损偏差率10%为满分;偏差每高于1%扣1分,不足1%按1%计算,最高扣5分;受托车险双代案件估损偏差率(剔除零核损)50%,扣0.5分/每件,最高扣5分。

(当期出险),当期车险人伤跟踪绝对及相对估损偏差率(15分),考核要求,考核标准,监测指标,考核指标,车险人伤考核指标,2023/10/25,考核指标统计口径,1、指标统计区间:

立案估损偏差率统计报案时间在2012.1.1至12.31之间的案件(包括补报案案件);跟踪估损偏差率统计出险时间在2012.1.1-12.31之间的案件。

2、估损偏差率:

立案估损偏差率只统计当期结案的案件,跟踪估损偏差率只统计当期核损通过的案件(来源:

系统公共报表),当期未结案、未核损通过案件不进入指标考核。

3、涉及人伤车险立案偏差率:

是统计所有有人伤任务的案件(包括有车损、物损的案件)。

4、绝对和相对估损偏差率:

高估和低估造成的偏差金额都进入绝对偏差率考核。

高估和低估造成的偏差金额正负相抵后进入相对偏差率考核。

5、已决赔款中费用类赔付金额不进入立案估损偏差率指标考核。

6、3天及时立案率统计所有在当期立案的车险案件(包括之前出险案件)7、人伤跟踪及时是指(案件调度时间-首次人伤跟踪估损金额录入系统时间)96小时,9,明确目标,激励考核,熟知总、分公司人伤相关指标考核要求和考核标准;了解考核指标统计口径;,配齐配足专业(专职)人伤跟踪、核损人员,保证人伤案件查勘质量;,定期通报各项考核数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配齐人员,数据通报,制定相关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力争各项考核指标顺利达标。

一、车险人伤考核指标管控措施,2011年“理赔服务年”考核细则,考核内容,检查人伤案件岗专业人才引进,分公司至少2人,中支(支公司)按每月每80个左右人伤案件配备一名人伤调查员;重点关注人伤调查跟踪频率和实际效果;人伤案件管控措施,考核人伤赔案跟踪人员有效跟踪情况、系统输入情况,核定医核人员对人伤赔案的处理方式方法。

根据总公司人伤案件专项管理办法检查评分。

(考核区间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考核标准,分公司医核人员配备不达标扣2分、中支公司医核人员配备不达标扣1分,没有人伤案件台账扣2分。

考核人伤估损实务规则执行情况,抽查1月份之后出险的车险赔案,伤者入院治疗的没有及时有效跟踪,收集资料不全每案扣1分,人伤案件未经人伤岗跟踪就立案,每案扣1分,跟踪信息没有输入系统或输入不全每案扣1分,弄虚作假每案扣2分。

一、车险人伤考核指标管控措施,2023/10/25,明确目标,二一二年理赔部工作指导意见,4深化人伤案件的管理近年来,理赔部一直将加强人伤案件的管理作为理赔管理的重中之重,虽然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

2012年理赔部将着重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每笔人伤案件必须参与跟踪调查不管案件何时发生、何地发生,只要接到有关人伤的报案后,必须要进行人伤跟踪调查或安排复勘。

尤其对于是否构成保险责任、误工费、护理费、今后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应该作为人伤跟踪调查的重点。

二是分公司和中支公司必须建立专职的人伤跟踪、核损队伍实践证明,人伤案件具有专业性强、赔款占比大的特点,如果没有专职的人伤跟踪、核损队伍,对人伤案件的处理只能疲于应付。

建立专职的人伤跟踪、核损队伍势在必行。

对于无法引进专业人才的公司,一定要坚持自己培养,但前提必须是专职。

三是加大对人伤案件的检查力度理赔部将对于人伤跟踪不及时、人伤关键信息未调查、人伤损失项目认定不准确、估损偏差率大的案件加大处罚的力度。

一、车险人伤考核指标管控措施,12,明确目标,激励考核,熟知总、分公司人伤相关指标考核要求和考核标准;了解考核指标统计口径;,配齐配足专业(专职)人伤跟踪、核损人员,保证人伤案件查勘质量;,定期通报各项考核数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配齐人员,数据通报,制定相关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力争各项考核指标顺利达标。

一、车险人伤考核指标管控措施,13,“每日必看”数据通报,数据是正确决策的依据,通过每日考核数据通报,能及时发现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遏制,避免问题再次发生。

每月下发“理赔情况分析”,转发总公司理赔部每月下发的全系统理赔情况通报,了解掌握各分公司的理赔情况;分公司客服中心每月下发的全省理赔情况分析,分析全省及各中心支公司的理赔情况;客服中心人伤法务科每月下发人伤法务数据报表,并对全省人伤岗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排名。

时时关注,及时督导!

一、车险人伤考核指标管控措施,14,明确目标,激励考核,熟知总、分公司人伤相关指标考核要求和考核标准;了解考核指标统计口径;,配齐配足专业(专职)人伤跟踪、核损人员,保证人伤案件查勘质量;,定期通报各项考核数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配齐人员,数据通报,制定相关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力争各项考核指标顺利达标。

一、车险人伤考核指标管控措施,15,绩效考核,多管齐下,才能保证各项考核指标顺利达标,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办法;分管理赔总经理绩效考核办法;客服经理绩效考核办法;理赔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查勘人员罚则;质检。

要想保证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执行到位,就必须有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办法做后盾。

一、车险人伤考核指标管控措施,16,人伤岗人员要起监督和指导作用,目前,大部分专职的人伤岗人员都集中在分公司和中支公司,而大量的人伤案件却发生县支公司,专业知识的欠缺和人伤案件处理的复杂性需要专业的人员及时指导和监督。

人伤岗人员不能只对自己处理的案件负责,还要对全市的人伤案件包括系统录入进行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监督指导,共同提高,中支人伤岗人员必须对全市人伤案件负总责,一、车险人伤考核指标管控措施,人伤案件现场查勘(复勘)不到位,未作人伤查勘就立案,立案环节把关不严,重大疑难人伤案件有效跟踪次数少,人伤跟踪不掌握要点,预估偏差大,不注重系统操作,常见问题,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大多先抢救伤者,后进行报案,再加上人伤案件都要求报交警处理,所以查勘人员接到调度后一般直接到医院进行人伤调查和跟踪,而忽视现场的查勘或复勘。

责任(保险责任、事故责任)界定不准确;拒赔案件无法及时发现;小额人伤快赔案件执行不到位;立案后新增人伤任务。

(一)人伤案件现场查勘(复勘)不到位,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保险责任界定不准确,

(一)人伤案件现场查勘(复勘)不到位,查勘报告,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交警认定书,系统定损金额,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交警调解保户赔付20万,立案金额,交强险赔付,保险公司只赔交强险,该案拒赔金额79568元,人伤立案估损偏差率130.41%,肇事逃逸-商业险不属保险责任,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案例,事故责任界定不准确,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此案交警认定标的车负全部责任,立案人员是按主要责任立案,导致立案估损偏差率为34.45%。

调查报告、询问笔录和事故证明,非现场报案,2、拒赔案件不能及时发现,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系统跟踪情况况,治疗情况,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住院病历记录和报案出险经过不符,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拒赔奖励刑警人员,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此车只保交强险,车上人员受伤不属保险责任,所以变更伤者身份报案。

该案提交分公司审核后发现问题退回,通过和刑警合作拒赔。

3、车险小额人伤快赔案件执行不到位,车险小额人伤概念,车险小额人伤案件:

是指在机动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因保险事故受到轻微伤害,无需住院治疗,或伤者同意不住院治疗,一次性定损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车险案件。

现场一次性处理的协商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各分公司可以根据人伤跟踪岗专业技能及素质的要求再细分一次性定损权限,其中无医学背景知识的普通查勘定损员,其一次性定损金额权限在1000元以内,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现场定损权限,

(一)人伤案件现场查勘(复勘)不到位,4、立案后新增人伤任务,报案时没有报人员受伤;立案人员未做进一步核实就立案;交警调解或法院判决有人伤赔付;新增人伤任务,造成100%的偏差;后续跟踪调查核实,难度较大。

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

(一)人伤案件现场查勘(复勘)不到位,人伤案件赔付项目多,赔款金额高,未做调查很难把人伤需赔付的项目和损失核实清楚,尤其是死亡伤残项下赔付项目的估损不准确问题,是目前人伤案件估损偏差较大的主要原因。

无人伤查勘照片;未按照人伤信息确认表和人伤跟踪信息表中的内容核实相关信息;重大人伤案件没有调查笔录;无人伤治疗材料;人伤相关信息录入不齐全;伤情描述不准确;预估赔偿项目和损失没有依据;赔偿费用项目和责任选项不正确,目前总金额和预计总金额录入不合理。

(二)未做人伤查勘就立案,每月抽查案件,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案例,未做人伤查勘,立案金额和赔付金额相差较大,立案金额93815,人伤赔付金额570000,立案金额和赔付金额相差48万,总公司客服部针对涉及人伤的车险案件经常出现估损不准确、立案不及时的情况,特别制定了人伤案件立案估损规则:

1、人伤专岗未有效跟踪调查并准确估损之前不得立案;涉及人伤的车险赔案(不包含“小额人伤一次性定损赔案”)必须由人伤跟踪人员估损立案,现场查勘员在系统内查勘未完成之前只做查勘暂存,切勿提交。

2、轻微伤害或门诊治疗的伤者,人伤专岗在跟踪调查后应该及时立案,原则上3日内完成立案。

3、住院治疗伤者人伤专岗在第二次跟踪调查后及时立案,原则上在10日内完成立案。

4、危重伤者或可能伤残的伤者,人伤专岗在第二次跟踪调查后及时立案,原则上在15日内完成立案。

为了完成3天及时立案率指标,在没有核实清楚人伤赔付项目和人员损失的情况下,急于对系统人伤案件进行立案处理,造成人伤案件较大偏差。

(三)立案环节审核把关不严,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未核实清楚人伤损失就立案,八根肋骨骨折(九级伤残),只估医疗费和误工费,责任选项错误,所有人伤案件至少在入院后和出院前进行两次查勘;对于首次查勘预估损失1万元以上、有评残可能、有关情况尚未查清的案件,应当进行后续跟踪调查至少三次至四次,分别为出险后2个工作日内、治疗中期、出院前、伤残等级评定前后。

每次人伤查勘后必须将相关信息录入到系统中。

理赔实务要求:

为了降低人伤案件的估损偏差率,大部分人伤案件在伤者入院后都能到医院进行调查,拍摄伤者照片,填写人伤案件信息确认表,根据调查的结果初步估算人伤损失,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首次跟踪到职到位)。

但是伤者出院前、伤残等级评定前后、交警调解损失时并未按照要求进行后续有效跟踪,部分案件是通过电话联系。

很多案件存在虚增跟踪记录的情况,估损项目、金额和实际赔付相差较多(后续跟踪不尽人意)。

执行不理想!

(四)重大疑难案件有效跟踪次数少,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无当期治疗费用视同为无效跟踪,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虚增跟踪记录,交警调解前跟踪:

1、审核伤者提供的材料和前期调查的情况是否一致;2、审核伤者的治疗资料,是否存在已有疾病;是否存在变更身份报案的嫌疑;3、审核提供的证明资料是否真实;4、审核伤残等级是否合理、误工、护理时间、后续治疗费是否和病情相符;5、审核其他赔付项目是否合理。

为最终赔付提供参考依据,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假误工证明,交警调解误工费3060元(51天),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调查报告:

单位查无此人,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虚假证明,误工费不予赔付,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按1个抚养人调解,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被抚养人生活费,实际抚养人有3人,其中1人已病逝,按2人分摊,被抚养人生活费核减7424.32元。

抚养人调查报告,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案例1:

关于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钢板内固定,此种伤情住院费用约需8000-25000元,取内固定的费用约需5000-7000元,常规住院天数约15-30天而伤者实际花费医疗费16991元,择期取内固定,到司法鉴定所鉴定的二次手术费用却需要19685元。

后续治疗费,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仅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赔付项目估损较少;未按照案件需要赔付的项目估损;估损金额未按照赔付标准分项测算;,(五)人伤跟踪不掌握要点,预估偏差大,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仅估医疗费,实际赔付项目,跟踪估损偏差金额为20070元,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未按照案件需赔付项目进行估损,(五)人伤跟踪不掌握要点,预估偏差大,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责任选项错误,估损金额未按赔付标准分项测算,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五)人伤跟踪不掌握要点,预估偏差大,责任选项错误,更新的准备金不准确;损失分摊错误;目前总金额大于预计总金额;预计总金额录入不正确。

(六)不注重系统操作,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责任选错,估损7万,按无责更新准备金,责任选项错误,更新的准备金不准确,(六)不注重系统操作,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挂车)损失分摊错误,跟踪估损偏差金额121396.93,(六)不注重系统操作,核损通过金额,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首次跟踪金额,案例分享,主挂车损失未分摊导致偏差,此案是主、挂车赔案,查勘员及时将照片上传系统,并备注主挂车字样,立案人员疏忽未考虑三者损失主挂车分摊,直接交强险限额立案,导致立案估损偏差76.21%。

(六)不注重系统操作,目前总金额大于预计总金额,预计总金额为0,首次跟踪金额为0,核损通过金额也就是跟踪估损偏差金额,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系统录入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次跟踪金额,1、先整理前期调查、跟踪的材料2、损失确定、审核3、先交强后商业,主、挂车交强险损失平均分摊、商业险损失按承保比例分摊4、审核承保限额、事故责任、免赔情况5、系统录入,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首次跟踪金额,查看准备金更新情况,每个环节(报案结束、立案提交、立案后定损提交、人伤跟踪提交、缮制提交、支付提交等环节)操作完毕后后要及时查看系统准备金更新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修正。

二、车险人伤案件常见问题,根据人伤案件信息确认表和人伤跟踪表正确录入系统,录入跟踪信息及估损依据,标准案例,分项计算估损金额,伤情描述详细,伤情描述详细,人伤岗人员点提交,查勘人员点暂存,为了保证人伤跟踪信息和估损金额录入准确,查勘人员把相关信息和资料录入系统点击暂存后通知人伤岗人员,人伤岗人员核实无误后再点击提交。

三、车险人伤案件立案操作规范,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熟练掌握保险条款内容;熟练掌握车险、人伤赔付标准;了解当地交警、法院调解或判决损失的习惯;熟练掌握理算知识和易保系统操作;有协调、沟通、和灵活处理案件的能力。

立案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技能,1、人伤案件必须查勘(复勘)现场,准确确定责任,责任界定不准确是目前人伤案件立案估损偏差较大的主要原因之一,责任不准确,既使估损再准,也会造成很大偏差,所以,及时查勘或复勘现场,对准确确定事故责任以及保险责任至关重要。

1、准确录入事故责任比例(全责、主责、同责、次责、无责)降低因责任比例不准确造成的偏差。

2、对放弃索赔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及时拒绝立案,避免大量0金额结案和0金额核损案件。

3、避免立案后新增人伤任务。

三、车险人伤案件立案操作规范,2、未做人伤查勘不得立案,人伤案件赔付项目多,赔款金额高,未做调查很难把人伤需赔付的项目和损失核实清楚。

伤者年龄不同,体质不同,就医的医院等级不同,同样的伤情治疗的时间和花费的费用差别很大。

三、车险人伤案件立案操作规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交强险,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其中后续治疗费包括出院后门诊治疗费、二次手术费、复查费、功能性整容费等。

车险案件赔付项目,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费用,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三者车辆损失、三者物损、施救费等,了解事项,三、车险人伤案件立案操作规范,车辆损失险,商业险,车辆本身的损失、施救费等,第三者责任险(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损失),三者车辆损失:

三者车本身的损失、施救费等;三者物损:

衣服、手机、其他物损等三者人伤损失:

合并之后12项,各种附加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32个附加险,驾驶员、乘客(赔付项目同三者责任险),了解事项,承保项目,损失项目,赔付项目,估损项目,车险案件赔付项目,三、车险人伤案件立案操作规范,3、及时有效跟踪,合理安排立案时间,报案结束即触发准备金生成。

此环节的准备金是系统根据之前滚动三个月已结案案件的案均赔款自动生成,案件赔款越高,与准备金的差额越大,此种偏差人为无法控制,有效的改善途径是再一次的准备金触发,及时更新到最接近最终赔款金额的状态,所以及时、准确地立案就显得很重要,这也是要考核及时立案率指标的一个重要因素。

出险后3天内立案系统视为及时立案,对于能在三天内准确确定人伤损失的案件,尽量在3天内立案,对于损失无法确定的案件可适当延长立案时间,通过再次有效跟踪,合理确定损失后再立案。

更新准备金的环节:

报案结束、立案结束、人伤跟踪提交、人伤定损提交、缮制提交、支付提交。

三、车险人伤案件立案操作规范,重大案件追求及时立案率导致低估,出险日期2011-08-17,报案日期2011-08-17,立案日期2011-08-19查勘员首次估损查勘金额是50000元,三者奥迪车损失严重定损金额97470元,立案人员为追求及时立案率,未向定损、核价人员落实损失情况,出险后两天立案结束,导致立案偏差48.70%。

案例分享,4、合理确定损失项目,分项测算立案金额,1、根据伤者病情,并结合当地交警(法院)调解习惯,合理确定伤者需赔付的项目和金额,不要仅估医疗费用,还要根据伤者的伤情及人伤案件信息确认表和人伤跟踪信息表中调查的信息对死亡伤残责任项下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涉及赔付的项目进行合理估损、分项计算录入。

2、根据承保情况,审核承保险别、承保项目和承保限额,确定免赔额和免赔率情况;确定比例分摊情况。

3、根据现场查勘信息和交警事故认定书准确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根据调查的损失情况和承保情况大体测算最终的赔款金额,然后按照测算的赔款金额录入立案金额。

三、车险人伤案件立案操作规范,5、注意系统操作,避免人为失误,1、录入损失时避免“赔偿费用情况”栏中“责任”选项错误。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项目要点选“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和“每次事故无责医疗费用”。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项目要点选“每次事故死亡伤残”和“每次事故无责死亡伤残”。

2、当场死亡案件禁估医疗费用(不分项判决的地市除外)。

3、立案界面“事故责任”点选要正确,否则更新的准备金差别较大。

4、对于双保单报案的案件,立案时需核对案件是否需要双保单赔付,避免因操作人员技能不熟练,将需要用到的保单拒绝立案。

三、车险人伤案件立案操作规范,责任选错,估损2万,按无责更新的准备金,案例,责任选项错误,更新准备金的情况,三、车险人伤案件立案操作规范,6、要正确选择立案意见,对于“双保单”报案案件,要注意选择“立案意见与提交”

(1)交强险、商业险都属于保险责任,同时都具备赔付条件,立案意见选择“交强商业同时赔付”和“同意立案”;,

(2)交强险、商业险都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放弃索赔,立案意见选择“交强商业同时赔付”和“拒绝立案”;(3)交强险需要优先赔付选择,商业险要重新到立案平台做立案处理;“交强险优先赔付”和“同意立案”(4)如果交强险不属于保险责任,商业险不明确,立案意见选择“交强险优先赔付”和“拒绝立案”。

三、车险人伤案件立案操作规范,

(1)“双代案件”省内代查案件:

涉及人员伤亡的案件由代查公司理赔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和人伤跟踪,代查公司应将案件情况及时反馈承保公司,承保公司立案人员在立案前也要和代查公司,相关人员及时联系和沟通,在确认可以立案的情况下才能在系统做立案处理,避免因沟通不及时造成案件损失确定不准确而提早立案。

三、车险人伤案件立案操作规范,7、特殊情况的处理意见,省外代查案件:

凡是有人员伤亡的必须委托当地公司代查,各单位未决岗人员应及时和代查公司理赔人员联系,及时掌握人伤损失情况。

对于没有代查的案件,应及时和保户联系,让保户反馈伤者病情,根据保户反馈的情况让医核人员推断大体损失进行立案。

告知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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