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关于传统租佃制若干问题的商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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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关于传统租佃制若干问题的商榷

秦晖:

关于传统租佃制若干问题的商榷

    内容提要:

对中国过去认识传统乡村社会模式影响最大的为“租佃关系决定论”与“乡村和谐论”。

前者强调租佃关系的作用,后者则把传统乡村看成一个非常和谐的、温情脉脉的大家庭。

但这两种理论皆属一种理论虚构,难以考之史实。

本文着重讨论前一理论。

比较历史统计学的资料和计算证明:

传统中国土地并不那么集中,租佃制并不那么发达;小农自由交易导致严重分化的说法不成立;历史上朝代际和朝代内土地趋向于集中的“规律”并不存在;当时的社会不公与社会危机另有原因,与租佃制关系不大;把地权问题说成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首要问题、把地权不均说成是传统中国社会的弊病以及社会冲突和社会危机的主因,从而把平均地权说成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手段,是没有根据的。

    关键词:

租佃制土地集中吉尼系数地权

    

    一、“租佃决定论”与“乡村和谐论”:

从地域模式到一般解释

    

    对中国过去认识传统乡村社会的模式影响最大的有两种理论,即“中国封建社会”理论和“乡村和谐论”。

“中国封建社会”理论亦称“租佃关系决定论”,其特点是非常强调租佃关系的作用。

它大致有五个环环相扣的命题。

第一,认为传统农村最大的问题或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地权集中、使用分散,因此造成耕者无其田,有田者不耕,形成地主和农民的对立--这种意义上的农民特指佃农--以致农村被割裂成两个阵营,存在着严重的阶级对立与阶级斗争。

第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据说就是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小农两极分化。

这种以“私有-买卖”作为租佃关系成因的解释还引申出两个理论:

一是认为既然小农经济会两极分化,租佃制又是中国一切灾难的根源,则土地改革消灭了大地产还不够,紧接着还要消灭小地产,搞集体化,否则又会启动下一轮“两极分化”。

二是所谓“地主、商人、高利贷三位一体”之说,如果租佃制是万恶之渊,“私有-买卖”又是租佃之源,这就必然强调“抑商”的必要,同时忽视“限权”的必要--因为抑商正是要靠官家。

第三,以“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兼并危机、主佃冲突,最终爆发农民战争”的模式,来阐述中国历史上的历史周期论。

以此解释中国历代“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乱极生治,治极生乱”的现象。

第四,以“中国地主制,西方领主制”来解释中、西历史的区别,尤其是“中国为什么没有产生资本主义”的问题。

当时两个流行说法都与“租佃决定论”有关:

一是说中国的租佃制是小生产,而西方的领主制庄园据说是大生产,有利于使他们过渡到资本主义。

二是说中国租佃制下土地可买卖,导致“以末治富,用本守之”,工商业积累都用来买地了,因此不能形成资本原始积累。

而据说西方的土地是不能买卖的,所以工商业赚了钱只能在业内滚动,资本就积累起来了。

第五,用这套说法解释近现代中国史,尤其是二十世纪中国革命的历史:

近代国内的核心问题是土地问题,据认为不管是辛亥革命还是戊戌变法,失败的根本原因都是没有解决土地问题。

后来的国共斗争也是由于共产党解决了土地问题,所以胜利了,国民党没解决这个问题,就失败了。

这种说法在很大程度上将国共两党的斗争描写成土地改革派和反土地改革派的斗争。

这五个命题环环相扣,形成很完整的一个逻辑体系。

    与此相反,早在1949年以前就一直有对乡村社会的另一种逻辑。

其最典型的代表并不是国民党方面的史学家,而是中国文化本位论者,如梁漱溟先生等人,他们和西方汉学的一些传统结合起来,形成对中国传统社会另一极的看法,笔者称之为“乡村和谐论”。

与阶级斗争之说相反,这些学者把传统乡村看成一个非常和谐的、温情脉脉的大家庭。

其主要论点可以概括为如下几句话:

“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出乡绅”。

据说传统的国家官府只管城里人,乡村社会则依靠习惯法、道德、伦理等“非正式制度”非常和谐地在自我调节。

而进行这种调节的主要组织资源,就是被描述为传统之根的家庭-宗族组织。

据说宗族是自治的,自治靠什么呢?

靠伦理,通常是特指传统血缘共同体-宗族关系中的族缘亲情与辈分等级所维系的人际交往准则。

而这种伦理的代表、从而也就是小共同体公共利益的代表,被认为是乡绅。

如果说“中国封建论”者心目中的阶级斗争之地在“乡村和谐论”者那里是个充满温情的大家庭,那么乡绅在前者那里被描述为欺贫虐佃的大地产主,在后者那里则是以道德立身、为乡亲请命的读书人。

这种作为地方精英、乡村自治代表、民间伦理化身的乡绅,越来越成为解释中国传统农村的关键概念。

总之,“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出乡绅”,描绘的是一种玫瑰色的传统乡村。

    但这种理论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人真正解释过以往称为“农民战争”的社会爆炸现象何以会发生。

假如传统乡村的内部关系真的那么和谐融洽,而外部的专制权力又对它并无影响,那么大规模的、惨烈与残酷程度在人类各民族内战史上绝对是首屈一指的灾难在中国历史上一而再、再而三、几乎是规律性地、大约每隔两百年就发生一次,这究竟是为什么?

    更为古怪的是:

这两种在理论形式上最为对立(其逻辑上的不相容性远远超过国共两党农民-土地理论的差异)的解说,在现实政治中的关系却似乎不那么对立。

不仅当年以梁漱溟先生为代表的乡村建设派主流最终选择了与中共合作,今天这两种说法也同时流行,有时甚至同时出现在同一人、同一部著作中,而似乎并不需要以实证和理论上的争辩来排解二者的逻辑矛盾。

然而从学术角度看,上述关于租佃和宗族的理论极有辨证的必要。

笔者十年前曾著有《田园诗与狂想曲:

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再认识》一书①,对明清以来关中地区的超低租佃率和自耕农社会进行了分析。

该书发表后引起两类反响:

一是认为此类特征不仅关中有之,如过去就一直质疑“地主经济”论的美国学者赵冈先生,便在其新著中引述了上述关中数据来为他的中国传统农业非地主经济论作补充证明②。

而其他一些地域经济史的研究者也指出当地存在着类似关中那样的特征③。

二是认为所谓关中模式只是极特殊的个案,不能说明关中一般,更不能说明中国。

如郑磊认为,民国时期关中地区土地分配比较平均、租佃对立不严重是关中生态环境恶化导致的“异相”,对“传统意义上的封建经济涵义”不构成什么冲击④。

此外还有日本学者森田明主张关中在明清之际有所谓土地兼并浪潮,以致导致原有“水利共同体”解体⑤,其说虽在拙著之前,并非针对拙论,但是也有人以此质疑“关中无地主”之说。

    其实,笔者在那本拙著中已经指出,所谓“关中模式”的理论意义无非是说,过去许多被认为需要改变的传统弊病(多以约定俗成的贬义词“封建社会”名之,其实只要不拘泥于古义,此词本属无可无不可)本非有赖于租佃制的存在而存在,也未必因租佃制的消失而消失。

这并不是说这种传统中不会有租佃制,也不是说租佃制本身没有弊端。

只是租佃制并不像以往所说的那么重要,或者用那时的用语,租佃制及其引起的诸问题并非那个时代的“主要矛盾”所在而已。

因此,尽管关中的地权分散状态并不像郑磊所说的那样只是民国大饥荒造成的短期偶然现象,明清时期关中也不像森田明所说的那样发生过严重的“土地兼并”。

但是,这其实并非问题的关键。

笔者当然无意证明关中历史上任何时段都从未有过更高程度的土地集中,更不想证明中国其他地区也和明清以来的关中一般地权分散。

清代以至民国的“关中模式”无疑是地权分散的传统自耕农社会的一个特例,“租佃决定论”不能用以解释它。

传统中国乡村的其他时段与地域可能比“关中模式”的土地更集中一些,自耕农少一些,租佃率高一些。

但因此“租佃决定论”对于它们就能成立吗?

笔者对此非常怀疑。

因此意图超越地域模式,从总体上对构成“租佃决定论的中国封建社会观”的上述诸命题进行考察和辨析。

这当然是个大题目,不可能通过一两篇文章来完成。

本文先从第一个命题入手。

    

    二、“地主”占地率与土地集中率

    

    传统时代的中国乡村地权究竟是不是那么集中?

由地权集中引起的社会对立是否那么严重?

首先我们应当承认,在传统时代,地权肯定是不平均的。

即便是土地很分散的“关中模式”也决不是“均田制”。

但是天底下大概没有绝对的平均,而不平均和作为社会危机的根源,这之间恐怕还有很大的距离。

如果就不平均的程度而言,有一个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的问题,即中国传统时代农村的地权,如果横向和其他民族(国家),不管是古代民族还是近代民族相比,是不是更不平均。

纵向比较的话,我们通常讲一个王朝初年,小农是比较多的,后来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到了晚期土地越来越集中。

是否有这种线性关系,都是有待研究的。

    根据我们现在计量研究的很多成果看来,人们普遍认为改革时代以前关于“地主占地率”的说法有相当程度的夸大,包括土地改革以前中国地权分配状况的研究。

几乎所有的近期研究都认为,以前的那种地主占有70%的土地,农民只占30%的土地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1980年国家统计局曾经以当年的各地土改档案综合推算,认为全国土改前地主占有的土地比例为38.26%。

中央党校郭德宏教授则根据几百份统计汇总平均,算得20世纪20~40年代地主占有的土地全国平均约为41%,而到解放前夕更降为32.16%。

换言之,民国时期中国土地总量中地主拥有的只占三分之一左右,而农民的土地应该占一半以上。

类似的研究很多,前述及笔者分析的关中地区,大概是当时全国土地分散的典型地区之一。

按土改时的调查,关中东部渭南地区和西部宝鸡地区土改前地主占有土地的比例分别仅有5.93%和7.58%。

当时有“关中无地主”之说。

    而笔者访问过的许多参加过地方土改工作的老同志都记得,当时各地都有所谓“当地特殊论”:

北方的“特殊论”认为他们这里地广人稀而且贫瘠,土地不值钱,地主不屑于兼并,所以多自耕农,典型的地主都在南边;而南方的“特殊论”认为他们这里地狭人稠,农民惜地如金,地主难以兼并,所以出不了几个像样的地主,大地主都在北方!

即使同在一省之内,那时的人们也常以本地为“特殊”而认为地主都在其他地方。

典型的如在山东,当建立山地解放区时人们认为:

“我们现在住在落后山区,住在一般大地主所不肯住的地方,土地自然比较分散”;而在革命者尚未立足的省内发达地带和大城市附近,“大地主是相当多的”。

可是当全省解放后,人们又提出,由于地狭人稠等“特殊”原因,“反倒是城市附近农村土地占有较为分散”。

有些“地方特殊论”曾经招致严重的党内斗争,如华南地区延续多年的“反对地方主义”事件,就是以“土改右倾”的“地方特殊论”作为口实的。

当时以政治压力粉碎了“特殊论”而“统一了思想”。

但在改革时期的反思中,这些“特殊论”大都得到了重新评价,被认为是有道理的③。

    而这些“特殊论”之多,则足以使我们反思:

到底在广大的中国乡村,是“特殊”的地方多还是“一般”的地方多?

实际上总体来讲,在中国传统农村中,自耕农所占的比重要比以往所讲的要大得多,将传统农村理解为佃农的农村恐怕是很成问题的。

    而更重要的问题在于:

“地主”这个概念在中国具有很大的“政策弹性”。

面对同一现实,根据不同的标准圈定的“地主”群体规模可以区别很大,其占有土地的比例也就成了随政治形势而涨缩的“海绵数字”。

当年关中土改时主政者比较温和,关中出现大量“无地主”农村。

如1951年1月15日中共渭南地委给陕西省委的一份报告,认为渭南地区13县不仅有大量的村无地主,“无地主乡”也达到11%,甚至“一部分区的范围内无地主”。

于是整个土改中渭南全地区被确定为地主占有的土地只有5.9%。

可是后来习仲勋被整肃,到60年代“社教”时关中土改被认为“习仲勋的黑土改”,各县于是受命“补课”,在当年的土改已经结束十多年后又按通行的比例补划了大批“漏网地主”,导致“地主占地比例”也大幅上升。

然而文革结束后,当时的“土改补课”被否定,“地主”群又回复了原先的规模。

    所以,考查传统中国的地权集中程度,与其去争论难有客观标准的“地主”占地率,不如直接统计土地分配的不均度。

因为不管“地主”如何定义,根据同一份人地调查案例得出的不均度数值应当不受影响。

这样的不均度数值才具有横向及纵向比较意义。

固然,地权分配的集中与土地租佃率的增加并不是一回事,早有学者指出南方许多高租佃率地区,地权集中程度并不高。

但地权的集中与自耕农的减少应当是基本对应的。

如果按照土改时的口径,无论雇工经营还是分散出租的大地产都是“封建地主”,那么地权集中与否和地主(尽管未必是租佃地主)的力量大小也应该基本对应。

当今国际上最通行的不均度指标当属吉尼系数,以吉尼系数进行各国各历史时期的地权分配状况比较,目前已经不乏资料。

    在古代方面,笔者曾经以今四川与湖北出土的两份汉代地方人地资料,算得其土地分配的吉尼系数分别是0.223与0.505⑥,而与之大致同时的西方文明罗马帝国,迄今所知有6处地籍铭文传世,它们反映的土地分配吉尼系数分别为:

0.435、0.526、0.394、0.447、0.679和0.856。

显然,古罗马的土地集中程度要高出汉代不少。

    近现代可以进行这类比较的资料更多。

就笔者所见,美籍经济史家赵冈是以吉尼系数分析民国时期中国土地集中状况的第一人。

他在上世纪80年代曾经对以满铁资料为主的47份调查报告算出吉尼系数,其部分结果如表1所示②:

    

    在47个案例中,吉尼系数大于0.7与小于0.4的只有各五个,而近五分之三的案例都在0.4-0.6之间,全部47个吉尼系数的平均值约0.53。

由于无法加权,这个平均值并不精确。

但当时中国地权分配一般水平大致如此。

90年代笔者对关中地区清代至民国的31组土地分配也做了吉尼系数分析,其平均值为0.3514。

这应当代表中国相当一部分土地比较分散的地区。

应当指出,以上统计还有两个因素并未计入。

其一,册籍上的地权统计一般都以对国家承担地权责任(交纳地税)者为对象,此即所谓“田底”权。

但是,当时的中国永佃制已经相当广泛,而既不可剥夺又可以交易的永佃权(“田面”权)实际上已经具有部分地权的性质,或者说它实际上分割了“田底”所有者的相当一部分权利。

在永佃权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地主”并不拥有完整的地权,而“佃户”并非完全没有地权,只有自耕农的地权不受影响。

显然这会使实际地权配置的不均度小于名义上的吉尼系数所示的程度。

其二,上述统计大部分是以户为分配单位的吉尼系数值,而在传统时代,一般富人家庭平均规模较大,而穷人家庭小,无法成家的单身汉占相当比例,因此更有实质意义的按人分配的吉尼系数会降低相当幅度(就关中案例看平均要降低约0.15或三分之一左右)。

而当代国外计算吉尼系数一般都是尽可能用按人分配值的。

    考虑这两个因素,中国地权分配的实际不均度应当更小。

然而,即使不考虑这些因素,上述统计在世界范围内的横向比较中也是最小者之一。

请看表2①。

    

    表2所列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水平与中国相当的发展中国家,但它们的土地分配不均度无例外地都高于中国。

换言之,在横向比较中,传统中国乡村地权分配的不均度小于世界上绝大多数传统与现代国家。

    表3是更晚近的研究著作列举的数据②:

    

    表3中的土地分配吉尼系数只是有地农民中的统计,如果包括占农民人口九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的无地者,吉尼系数还会更高一截。

与之比较,传统中国的土地分配不均度显然相形见绌。

    

    耐人寻味的是,中国地权分配的不均度不仅与没有经过土地改革的国家相比绝对值不大,与经过土地改革后的国家相比似乎也并不更高,而且中国在传统状态下地权逐渐分散的趋势似乎比一些国家和地区土改前后变化还明显(见表4)。

    墨西哥革命制度党、埃及纳赛尔的“阿拉伯社会主义”和印度的“非资本主义发展道路”都经过了激进程度不等的土地改革,菲律宾也出现过促使地权分散的改良措施。

中国台湾地区在日据时代土地比大陆多数地区更集中,但1949年后进行了一般认为是十分成功的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但是,所有这些地方此后的地权分配仍然有相当程度的不均。

相对于中国大陆的许多地方,民国前期地权就不很集中,后期进一步分散,在没有经过土地改革之前其土地集中程度已经低于上述国家与地区在土地改革以后的水平!

    上面所说的土地改革是截至1960年代的情况。

而到1980~1990年代,许多被认为是进行了“成功的”、“激进的”乃至“极端革命的”土地改革的国家,土地分配吉尼系数更是大为下降,而没有进行土改或土改形式比较“渐进”、“保守”的国家这个数值仍然很高。

至于中国,在改革时代的市场经济中农地分配也呈现了一定程度的不均:

    

    从这组数据看,传统时代中国多数地区的统计值,乃至全部样本的平均值所显示的土地分配的不均程度,不仅明显小于所有未进行激进土改的其他国家,而且与进行过激进土改乃至“土地革命”的国家的状况也相去不远。

尤其是中国在改革年代恢复农户经济后经过若干年发展,到1990年代,在没有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农民实际土地占有的吉尼系数至少也有0.41,高于我国土改前47个样本中的8个,比全部样本的平均值低不了多少。

换言之,如果今天中国农民土地占有的不均度是可以容忍的话,那么民国时期中国至少有六分之一以上的农村似乎是不需要任何土改(包括台湾式的和平土改)的?

而根据另一份统计,1988年中国农地调整前的吉尼系数为0.50,调整后仍达0.47,前数已高于土改前约五分之二的样本,几与平均值持平了。

    笔者无意以上述分析否认传统中国土地制度的缺陷和某种形式的土地改革的正面意义。

但是显然,这一分析至少足以表明:

把地权问题说成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首要问题、把地权不均说成是传统中国社会弊病、社会冲突和社会危机的主因,从而把平均地权说成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手段,甚至是根本改变中国社会性质、结束“封建社会”、完成“民主革命”的标志,是没有根据的。

    

    三、地权不均与社会不公平的关系

    

    地权不均也未必意味着租佃制发达,即使在存在租佃关系的情况下,租佃关系和我国的传统结构到底是什么关系,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经济史家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注意到一个问题,即中国历史上往往是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的地方(如华北),租佃关系也非常不发达。

如果那里有一些大地产的话,也大都是用雇工经营的,就是说北方多经营地主,南方多租佃地主,这是很早人们就已经看到的现象。

如果地域设定,那么时间变量也似乎有类似的函数关系,如江南,明代还有不少经营地主,到清代基本上就没有了。

然而,清代的资本主义也好,市场经济也好,无疑比明代要发达得多。

总之从地域讲,江南比华北发达,时间上讲,盛清比明发达,但是租佃制则偏向于在较发达的时空中存在。

这与所谓租佃制代表“封建自然经济”,而雇佣制代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说法是完全相反的。

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到底是雇工经营“先进”还是租佃经营“先进”。

现在姑且不管什么“先进”与否,也不管租佃还是雇佣,只从社会矛盾的角度看看上述地权分布状况的可能意义。

    我们知道,如果抛开政治上的不公平,仅就经济方面讲,导致人们生存状况相差悬殊的直接原因是消费状况的差异,所谓“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是也,而这又与收入状况的差异直接相关。

土地分配的不均只有转化为收入、消费的不均,才会造成社会不公并加剧社会矛盾。

由于消费统计比较困难,因此,如今人们讨论社会公平时主要关注的指标是收入分配的不均,吉尼系数也主要是用来计量收入分配不均度的。

如今国际上一般都认为,收入分配的吉尼系数在0.3以下,属于相当平等的社会;0.3-0.5是比较不平等的社会;0.6以上是很不平等的社会。

通常认为我国如今的收入分配吉尼系数已经超过0.4,一些有影响的调查,如经济学家赵人伟课题组、社会学家李强课题组都认为早在1994年我国收入分配的吉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445左右。

    如果像以“租佃决定论”为基础的“中国封建论”所说的那样,传统中国的不平等主要是租佃关系中的地主与农民的不平等,亦即是地权不均导致地租剥削引起的收入不均与消费不均,甚至如改革前的一种流行说法:

地租是封建社会剩余劳动的基本形式,赋税、利息、商业利润等等都是地租的再分配,那么上述中国传统水平的地权分配不均会导致一种怎样的不平等呢?

设想一种逻辑上的极端状态:

某个超大地主占有社会上的全部土地,其余所有社会成员完全无地并且沦为该地主的纯佃户。

这时土地分配的吉尼系数达到1(即逻辑上的极值)。

假设这时的地租率为50%(即通常认为是“中国封建社会”常态的“对半分租”),那么该地主将占有社会总收入的一半,而其他人共分另一半。

不难算得此收入分配的吉尼系数为0.5,只是地权分配不均度的一半。

    如果改租佃为雇佣,也会出现类似情况。

一般而言,如果收入分配不均并非因政治强权造成,即如果其原因主要是经济上自由的要素交易与资本孳息(如雇佣、租佃、借贷等),那么“生息资本”(所谓生产资料)分布的不均度必然显著高于收入分布的不均度,亦即“财富的不平等远远大于收入的不平等”。

道理很简单:

一个经济上高度分化的社会可能有大量的无产者,但不可能有大量的无收入者。

在农村可能有许多无地农民,但不可能有不吃饭的农民。

反过来讲,富民可能垄断资本(或土地),但不可能垄断收入。

作为平民他们的“不劳而获”需要通过要素交易(即“土地与劳动的结合”)来实现,这种交易必然带来收入的分散。

    因此在富人主要由平民、而不是由权贵组成的英、美等国,20世纪通常收入分配的吉尼系数在0.3-0.4之间,然而其资本分配的吉尼系数就要大得多,往往达到0.8以上③。

在今天的其他国家,虽然由于民主化程度低,“权力收入”和来自“统治-服从关系”的收入比重相当高,但是如果仅计算受到此种收入影响较小的乡村平民中的收入分配状况,则我们也可以看到类似情况。

例如据分析,1991年在孟加拉国农村,农民来自乡村的收入分配吉尼系数只有0.28,可是该年该国农村地权分配的吉尼系数达到0.65,几乎高出前数一倍。

中国其实也不例外,抽样研究显示:

1988年,中国农村农地分配的吉尼系数,未调整土地为0.50,调整过的土地为0.47,但当年乡村收入分配的吉尼系数只有0.34。

1995年中国农村分化加剧,这个数值上升到0.42,但是如果只计来自农业的收入,则吉尼系数只有0.24左右。

    根据同样的道理,在传统中国,如果只考虑平民中地主与农民的经济关系,那么显然,无论在租佃制还是雇佣制下,地主都不能获得其土地上的全部收获,而佃农或雇工可以全然无地,却不会全然无收获,只有自耕农占有其土地上的全部收获。

换言之,地主占有的收入比例小于其占地比例,佃(雇)农占有的收入比例高于其占地比例,只有自耕农的收入比例与占地比例大致相等。

这样,收入分配的吉尼系数就会明显小于地权分配的吉尼系数。

虽然两者的比值并不固定,但是根据经验,在地租率大致为50%、地权分配吉尼系数为0.3-0.7区间时,因租佃关系引起的收入分配吉尼系数与地权分配吉尼系数的比值约在0.5-0.6左右。

    于是在逻辑上不可避免地面临两个推论:

    推论1:

如果按“租佃决定论”的逻辑,与传统时代0.53左右的土地分配吉尼系数相应的收入分配吉尼系数将只有0.26-0.3上下。

如上所述,这在今日社会统计学眼中属于“平等社会”,其平等程度远比今日中国(收入分配吉尼系数超过0.4,甚至可能超过0.5)为高!

这样一个桃花源式的“传统社会”怎么会有社会不公?

怎么会发生社会危机乃至屡次发生人类历史上最残酷的内战?

这将令人难以理解。

    推论2:

反过来讲,如果这个社会的确存在严重的社会不公,发生过社会危机与社会爆炸,那么这种不公与危机就应当另有原因。

这种原因使收入分配的不均可能甚于地权分配的不均,甚至在“均田制”条件下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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