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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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ppt

1,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相关知识,2,主要文件依据,1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12月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8月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4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1997年9月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3,目录,支付结算概论票据及票据行为支票、本票、汇票支付结算典型问题讲解,4,概论,什么是支付结算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使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5,概论,两层含义:

1、货币给付。

单位个人利用结算工具,通过转让、交付等行为,清偿债权债务。

2、资金清算。

银行通过各类结算工具把单位、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转化成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

单位、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的清偿,构成支付结算体系。

6,概论,支付结算工具体系1、票据2、信用卡3、三方式(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4、电子支付工具(网银银行、电子银行等等),7,概论,支付清算体系:

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大、小额支付系统各行行内资金清算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很多传统工具依附新的清算系统,支付效率不断提高,8,票据及票据行为,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是支票、汇票、本票。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规范票据行为,明确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9,票据行为,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票据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特征:

书面记载、签名、交付,10,票据行为四性,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1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载明法定事项并交付。

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没有签章的,票据行为无效票据行为必须遵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如背书必须由背书人签章。

12,无因性,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如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规定的有效要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

1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即使其与实质关系的内容不一致,仍按票据上的记载而产生效力。

14,独立性,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生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如票据上无行为能力人或有限行为能力的签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15,票据当事人,即依法享有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人。

基本当事人:

一经出票就存在的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

在出票后,随着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的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16,票据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17,票据记载事项的效力,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任意记载事项(禁止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等)一旦在票据上记载,就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票据用途、银行账号、违约金等)不得记载事项,导致该项记载无效或票据无效。

如附条件的支付委托,票据上记载这些事项,票据无效。

背书附有条件,该记载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18,支票、本票、汇票,支票,19,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0,支票当事人,出票人:

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开户的单位和个人收款人:

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付款人:

金融机构(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21,分类,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划线支票,22,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007年6月25日起,使用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23,出票-必须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4,票样,25,票样,26,出票,1、客户出票(票面上的记载是出票人付款意愿的体现)2、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1998、6.23省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自动支票打字机打印的支票可以受理的通知苏建银函(1998)317.3、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涂改。

4、日期要大写。

金额大小写要一致。

5、不得签发远期支票。

27,出票,授权补记: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8,背书,通过背书实现票据转让委托收款背书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

29,付款-审核要点,1、是否是统一印制的票据,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3、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印鉴是否一致,使用支付密码的,密码是否正确,30,付款-审核要点,4、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并与进账单上一致。

5、必须记载事项是否记载,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更改的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背书是否符合规定(连续、粘单等)7、委托收款背书,31,付款-审核要点,现金支票:

不能背书转让。

收款人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签章是否和收款人名称一致。

32,付款-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从次日算起10天。

第10日如遇法定休假日,应以法定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天。

33,票据上的日期,票据法108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54条关于时间的重要内容是:

34,票据上的日期,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时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其他法定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35,支票、本票、汇票,本票,36,概念,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7,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38,分类,转账现金定额,39,当事人,出票人:

签发银行付款人:

签发银行及代理付款行收款人:

票据上注明的收款人,40,出票-必须记载事项,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41,票样,42,出票,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43,付款,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期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44,付款-审核要点,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1、本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是否超过。

2、本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3、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本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4、出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45,付款-审核要点,5、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持票人是否在本票背面“提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是否正确(连续、粘单),46,支票、本票、汇票,汇票,47,汇票,汇票分类: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48,汇票,银行汇票,49,概念,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0,银行汇票的当事人,出票人:

签发银行付款人:

签发银行及代理付款行收款人:

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51,分类,转账汇票现金汇票全国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52,适用范围,全国汇票:

全国范围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

三省一市区域(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上海市),53,出票-必须记载事项,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出票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54,票样,55,票样,56,出票,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

57,出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加盖汇票专用章和授权人名章,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签发转帐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帐银行汇票的除外。

58,出票,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现金汇票应注明代理付款行,并只限于本系统的银行机构。

59,付款,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60,付款-审核要点,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1、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2、汇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是否超过。

61,付款-审核要点,3、汇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4、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5、出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6、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2,付款-审核要点,7、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账单上的金额是否一致。

全额进账,汇票和解讫通知上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全部金额,多余金额填写“-0-”8、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提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是否正确(连续、粘单)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63,付款-审核要点,现金汇票是否背书转让是否系统内银行机构签发,64,超时付款,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期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65,超时付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

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

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帐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66,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7,什么是代理付款行,支付结算办法55条:

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68,什么是解讫通知?

全国银行汇票第3联是解讫通知。

“此联代理付款行兑付后随报单寄出票行,由出票行作多余款贷方凭证。

告诉出票行款我已经付了。

69,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有哪些规定?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条的规定,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作了如下规定:

实际结算金额应由收款人填写,大小写应当一致。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必须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及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未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70,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有哪些规定?

实际结算金额不准更改,更改了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出票金额,大于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背书转让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的不得背书转让。

71,汇票,商业汇票,72,概念,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73,分类,承兑人是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74,商业汇票的当事人,出票人:

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收款人:

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付款人:

银行承兑:

承兑银行商业承兑:

承兑人,75,适用范围,同城及异地,76,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77,票样,78,票样,79,票样,80,票样,81,银行承兑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事项,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82,银票付款,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83,银票付款-审核要点,1、该银票是否本行承兑,与汇票卡片的号码和记载事项是否相符2、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3、其他背书(连续、粘单)4、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84,支付结算典型问题讲解,票据签章,85,盖章代表什么?

票据行为的要式和书面记载在出票环节,表示出票意愿在背书环节表示背书意愿在提示付款环节表示提示付款意愿在保证环节表示保证意愿。

在承兑环节表示承兑意愿。

在涂改处,表示是谁涂改的。

86,盖什么章?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87,盖什么章?

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的签名或者盖章。

88,盖什么章?

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89,银行在哪里(哪个环节)盖章?

汇本票出票:

出票人签章处汇本票专用章承兑:

承兑人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贴现到期委托收款:

结算专用章加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90,单位在哪里盖章?

支票进账:

1、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91,单位在哪里盖章?

支票进账2、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92,单位在哪里盖章?

银行汇票进账: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

93,单位在哪里盖章?

本票进账: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

94,单位在哪里盖章?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

第一联:

本汇票请你行承兑,汇票款项按承兑协议与到期日足额缴存,到期请予以支付。

第二联:

本汇票请你行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

95,单位在哪里盖章?

商业承兑汇票第一联、第二联出票人签章第二联承兑人签章。

96,单位在哪里盖章?

单位其他签章:

1、结算业务申请书2、“收费单”3、信、电汇凭证,97,票据上的签章错误,是否可以更改?

可以更改。

票据法第九条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因而,对签章错误,原记载人是可以更改的。

更改时,可由持票人备函说明,由原签章人将错误印章划去,再补盖正确印章。

98,支付结算典型问题讲解,超期票据的处理,99,票据的期限,1、提示付款期2、票据时效期,100,各类票据提示付款期:

银行汇票,出票日期起1个月银行本票,出票日期起2个月支票,出票日期起10天银行承兑、商业承兑,自到期日起10天,101,提示付款,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102,票据时效,指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即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引起权力丧失。

票据法对票据时效规定如下:

103,票据时效,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104,票据权利,1、付款请求权2、追索权,105,超提示付款期,在票据时效期内,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106,超时效期,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107,支付结算典型问题讲解,背书,108,概念,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重要方式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109,转让背书的效力,权利证明效力(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权利转移效力责任担保效力,110,如何背书,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111,112,案例,113,案例,114,案例,115,案例,116,如何背书,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

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117,背书连续,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118,背书连续,背书连续只是指转让背书,不包括委托收款、质押背书。

跳跃背书,119,背书禁止,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120,背书禁止,区域性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121,背书禁止,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22,背书禁止,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123,背书禁止,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

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124,质押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两者均不转让票据权利。

委托收款背书:

支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125,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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