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协议书范本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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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协议书范本标准

编号:

_____________

 

融资租赁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出租方):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融资租赁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1条 释义及相关问题

1.1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并按下列规定执行有关事宜:

租赁物买卖合同:

指甲方根据乙方的选择和要求,会同乙方与设备供应商签订及执行的租赁物买卖合同(编号:

            )及该合同的当事方达成的有关修订、补充、协议、承诺及其全部附件等,而无论其名称如何。

设备供应商:

指以卖方身份与甲乙双方订立租赁物买卖合同并有义务向甲乙双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标的物/租赁物:

指甲方根据乙方的选择和要求,按照乙方指定的名称、型号、规格、质量、数量和价款等向乙方指定的设备供应商支付价款购进并出租给乙方的资产,包括(现在或以后附属于该资产的)任何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

1.2合同与附件

1.2.1在主合同正文中,“本合同”一词是指主合同正文及其全部附件。

1.2.2在主合同正文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

(1)“附件”是指主合同的附件;

(2)当主合同正文中提及任何条款时,是指本主合同正文的条款。

第2条 标的物

货币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

购买单价(万元)

总价

1

 

 

 

 

 

2

 

 

 

 

 

3

 

 

 

 

 

4

 

 

 

 

 

 

总价款:

人民币(大写)           (¥    元)               

第3条 商务条款

租赁期限

   年,     期

起租日

     年    月    日

起息日

起租日即起息日,按租赁本金全额起息

租赁本金

人民币(大写)           (¥    元)

首付款

标的物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首付款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由乙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租赁保证金

以租赁本金为基数,按照10%的比例收取,共计人民币(大写)           (¥    元)。

保证金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由乙方支付到甲方指定帐户。

租赁服务费

租赁本金的      %/年,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全部服务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由乙方支付到甲方指定帐户。

租金总额

人民币(大写)           (¥    元),见附件一《租金支付表》。

租金支付日

见附件一《租金支付表》

租金支付帐号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在租金支付日将租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租赁期满时,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处理租赁物,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后,乙方有权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名义价格留购租赁物,该名义价格与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

备注

 

第4条 租赁物的保险

保险类别

财产一切险

保险期限

自所有权转移至甲方之日起至租赁期限届满止

投保价值

人民币(大写)           (¥    元)

保险投保人

乙方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为被保险人及唯一受益人按上述保险期限一次性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保险费支付方式

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备注

 

第5条 租赁保证金

5.1本合同解除、终止时,甲方有权以租赁保证金优先抵扣乙方应付的剩余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抵扣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追偿,抵扣剩余部分由甲方向乙方退还。

5.2租赁期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完毕义务,甲方将保证金返回给乙方,保证金返回时不计息。

5.3除上述所列由甲方行使抵扣权之情形外,乙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并不能替代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支付义务。

第6条 银行帐号

乙方应支付的保证金、租赁服务费、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应支付至甲方以下账户:

开户名: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第7条 标的物的购买

7.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定标的物及设备供应商。

乙方对标的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风险,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7.2甲方根据乙方的选择和要求,会同乙方与设备供应商签订及执行标的物租赁物买卖合同等其他文件,并根据乙方付款通知书的要求承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责任。

乙方应在付款日期7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以使甲方有充分的付款准备。

7.3乙方确认其与甲方、设备供应商签订的租赁物买卖合同标的物即乙方所选定的本合同的标的物,乙方了解并接受租赁物买卖合同及其附表中所记载的全部条款并在租赁物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

7.4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件或许可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标的物价款。

7.5租赁物买卖合同中需要甲方办理的各种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第8条 标的物的交付、验收及风险承担

8.1标的物的交货方式为设备供应商将标的物直接运抵乙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乙方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8.2标的物到达交货地点后,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由乙方对标的物自负保管责任。

8.3因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从而延误了标的物的交付,或导致标的物不能交付时,甲方不承担责任,且不构成乙方减免或推迟支付租金的理由。

8.4标的物到达交货地点后,乙方应按照《租赁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验收,并及时将加盖公章的标的物验收凭证交付给甲方。

乙方在标的物运抵指定的交货地点之日起4个月内未向甲方交付验收凭证的,视为标的物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将标的物的验收凭证交付给甲方。

8.5如果乙方在收货后发现标的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不符合使用目的及设备供应商延迟交货、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等属于设备供应商责任的情况时,甲方不承担责任,且不构成乙方减免或推迟支付租金的理由。

由乙方直接向设备供应商行使索赔权,并办理更换、修理、索赔等事宜,索赔的费用和结果均由乙方承担和受益,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8.6自标的物所有权转归甲方之日起,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9条 有关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9.1乙方权利排他的占有权以及与之不可分割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包括(现在或以后附属于标的物的)任何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

乙方对标的物只有占有、使用权、部分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及处分权。

乙方不得将标的物用于非法生产,在租赁期内不得对标的物进行销售、转让、抵押、抵债、承包、转租、分租、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甲方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

乙方母公司或股东的任何指令、乙方同第三方(包括政府机构)的任何契约,均不改变甲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乙方的任何其它债权方均无权处置标的物。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破产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由甲方取回。

9.2标的物在甲方同意的场所安装、使用。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铭牌,不得改变标的物的外观、性能、品质等,不得迁移安装使用地点,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

甲方有权在标的物上标注所有权标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定期或随时检查标的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9.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对标的物有充分和排他的使用权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因甲方原因受到任何损害(乙方未按照本合同支付租金、手续费、补足保证金时除外)。

9.4乙方应按标的物的使用情况对标的物进行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9.5标的物的维修由乙方负责,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标的物原制造厂生产的零件更换。

9.6标的物在乙方使用、维修、保养、保管等过程中发生使乙方或第三方受损的情况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0条 标的物的灭失及损坏

10.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标的物的毁损和灭失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在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时,乙方均需按期缴纳租金。

10.2如标的物发生可修复的部分损坏,乙方应采取下列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10.2.1更换损坏零部件(乙方只能更换标的物原制造厂生产的零部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除外);

10.2.2维修标的物,使之恢复至可正常使用状态。

在上述情况下,乙方需继续租用标的物,并履行其支付租金的义务。

10.3若标的物灭失或损坏至无法修复的程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未到期租金,届时,未到期租金视为全部到期。

甲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之日即为上述视为全部到期租金的支付到期日。

乙方在《终止合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日内未付(或未足额支付)租金的,自第      日起加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上述全部到期租金的万分之五/日计。

第11条 标的物的保险

11.1租赁期间,乙方必须对标的物连续投保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为唯一受益人的财产一切险并承担保险费,保险理赔金额不得低于标的物的总价款,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的3日内将上述保单的正本交给甲方。

11.2在租赁期间,如标的物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会同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并立即采取一切合理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如标的物发生全部灭失或损害保险金由甲方领取,作为上述10.3条乙方应付的租金。

若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上述10.3条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应将剩余款项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上述10.3条乙方应付的租金,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如数补交给甲方。

如标的物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保险金由甲方领取,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被灭失的部件,使标的物恢复可正常使用的原状。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保险金的使用。

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至恢复标的物原状的过程中,乙方应仍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11.3如果标的物的损害不属保险赔偿范围,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12条 合同权利的转让和抵押

12.1在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或将标的物设置抵押。

12.2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13条 相关手续的办理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按国家法律规定和甲乙双方约定,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抵押或其他手续时,由乙方予以办理,甲方提供协助,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未办理,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14条 违约责任

14.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首付款、保证金、租赁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设备供应商延迟发货,并要求乙方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

乙方延迟履行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租赁物买卖合同》。

因乙方逾期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依据租赁本金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需向供货商承担违约责任的,相关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4.2乙方在租金应付日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当期租金,则乙方除继续支付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到期未付租金部分的逾期利息。

本合同所述的逾期利息均按未付租金的万分之五/日计,自逾期之日起算。

第15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5.1如乙方在任何一期租金应付日(t日)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当期租金,自t+1日起,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意一种补救措施:

(1)宣布未到期租金全部到期。

乙方应在甲方宣布租金全部到期之日起      日内付清所有欠付租金、视为到期租金及逾期利息。

乙方延迟付清的,乙方应按照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乙方支付全部欠付租金、逾期付款利息等费用。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租赁物收回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租赁物取回工作。

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迟取回或取回不能的,自延迟之日起,乙方应按照设备价值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设备价值为乙方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之和。

(3)要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足额补交欠付租金并按照本合同十四条之约定承担逾期责任。

15.2如乙方发生以下情形,则甲方有权采取15.1条的补救措施:

(1)面临重大诉讼、纠纷;

(2)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停产停业;

(3)法定代表人非正常原因的失去联系。

15.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9.1和9.2条的规定,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意一种或几种补救措施:

(1)宣布未到期租金全部到期。

乙方应在甲方宣布租金全部到期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所有欠付租金、视为到期租金及逾期利息。

乙方延迟付清的,乙方应按照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乙方支付全部欠付租金、逾期付款利息等费用。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租赁物收回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租赁物取回工作。

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迟取回或取回不能的,自延迟之日起,乙方应按照设备价值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设备价值为乙方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之和。

(3)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要求乙方恢复租赁物原状或甲方对租赁物修复后,乙方按照修复价款的1.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5.4无论发生何种情形,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乙方承担。

15.5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选择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16条 标的物租赁期满后的处理

租赁期满后,若乙方已完全履行本合同中乙方的责任,则乙方有权以前述约定价格留购标的物。

甲方在收到留购价款后应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所有权转让证明,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乙方。

若甲方在收到留购价款后的      个工作日内未向乙方出具所有权转让证明,则租赁物的所有权自甲方在收到留购价款后的11个工作日起自动转归乙方。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指:

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指令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17.2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17.3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合同各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18条通知和通讯

18.1甲方的联系方法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18.2乙方的联系方法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18.3任何一方就本合同相关事宜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方式发送通知或其他资料的,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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