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课件.ppt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18777829 上传时间:2023-11-09 格式:PPT 页数:322 大小:99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宪法学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22页
宪法学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22页
宪法学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22页
宪法学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22页
宪法学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22页
宪法学课件.ppt_第6页
第6页 / 共322页
宪法学课件.ppt_第7页
第7页 / 共322页
宪法学课件.ppt_第8页
第8页 / 共322页
宪法学课件.ppt_第9页
第9页 / 共322页
宪法学课件.ppt_第10页
第10页 / 共322页
宪法学课件.ppt_第11页
第11页 / 共322页
宪法学课件.ppt_第12页
第12页 / 共322页
宪法学课件.ppt_第13页
第13页 / 共322页
宪法学课件.ppt_第14页
第14页 / 共322页
宪法学课件.ppt_第15页
第15页 / 共322页
宪法学课件.ppt_第16页
第16页 / 共322页
宪法学课件.ppt_第17页
第17页 / 共322页
宪法学课件.ppt_第18页
第18页 / 共322页
宪法学课件.ppt_第19页
第19页 / 共322页
宪法学课件.ppt_第20页
第20页 / 共322页
亲,该文档总共32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宪法学课件.ppt

《宪法学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宪法学课件.ppt(32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宪法学课件.ppt

宪法学,朱最新杨桦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编原理篇,第一章宪法概述,第一节宪法的概念第二节宪法的分类与渊源第三节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第四节宪法与宪政,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词义演变关于宪法一词,早在古代,中外有关历史文献均有记载。

在西方,宪法(constitu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其原意是建立、组织、构造。

古罗马时期,宪法用来表示皇帝的诏书、谕旨、敕令等,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宪法一词多次出现,但并不具有现代宪法含义。

1908年,清政府为了缓和国内矛盾,敷衍民意,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

从此,具有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词开始出现在各个时期的法律文件中。

二、宪法的概念,给宪法下一个符合逻辑规则的定义,应该考虑到三个基本的因素,即宪法的基本内容,本质和作用。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宪法定义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它是宪法区别了其他普通法的外部特征。

宪法的这一特点具体表现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宪法定义为: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

三、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国家根本法地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普通法律不同3宪法规定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

(二)宪法是人民授与权力之法人民是国家制宪法的唯一主体,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

人民以宪法的形式向国家机关整体性地或概括性地授予权力,从而使得宪法具有授权总章程的特点,其他法律的授权只能是根据宪法所进行并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三)宪法是制约国家权力之法宪法在授予权力同时,也必须科学地设计出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也就是通过权力的制约机制来最大限度地防止国家机关滥用职权。

(四)宪法是保障人权之法宪法是保障人权的根本大法。

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以下简称人权宣言第十六条明确指出:

凡是权利未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一,人权的普遍性与宪法的根本性的统一。

第二,人权与宪法的历史性相统一。

人权不仅表现为观念,更重要的是人权极富实践性,而人权的实践性为“应然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提供了条件。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与渊源,一、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分类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将宪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宪法的分类既有利于认清不同性质宪法的实质,也有利于对同一类型的宪法或者不同类型宪法进行比较研究,从而推动宪法学研究向前发展。

宪法分类的方法有许多,但主要有形式分类和实质分类两种分类方法。

(一)宪法的形式分类,宪法的形式分类是指根据宪法的外部特征而对宪法所进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其内容符合宪法的特征,并具有宪法的功能。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rigidconstitution)与和柔性宪法(flexibleconstitution)的其分类标准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是否相同。

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只有极少数例外,如1848年意大利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规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为宪法所作的分类。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并体现其意志而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如1850年普鲁士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都属于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从统计的结果来看,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则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

(二)宪法的实质分类,宪法的实质分类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根据宪法的性质以及宪法与现实关系的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主要有以下二种:

1、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这是根据宪法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最鲜明的特点在于揭示了宪法的本质直,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直接体现了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

因此,这是一种科学的宪法分类。

2、虚假的宪法与非虚假的宪法这是马克思主义学者根据列宁的论断以宪法是否与现实相一致为标准而作的分类,列宁曾经指出:

“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

”,二、宪法的渊源,宪法渊源是指宪法基于不同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宪法解释等。

(一)宪法的一般渊源形式1成文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2宪法性法律3宪法惯例4宪法判例5宪法解释6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7权威性宪法著作,

(二)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我国采用成文宪法的形式,因此以宪法典为核心的制定法成为宪法主要渊源。

1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2宪法性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宪法惯例6宪法解释7国际条约,第三节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一、宪法结构

(一)宪法结构宪法结构是指构筑宪法的各个要素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

1宪法体系宪法体系是指将不同宪法渊源形式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形式上的排列结构。

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成文宪法体系和不成文宪法体系两种宪法体系。

2宪法典的形式结构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是指一国宪法典各个构成要素的外部组合方式,亦可称之为宪法典的体例。

3宪法典的内容结构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是指宪法典的内容根据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划分为若干部分而形成有机组合和排列方式。

(二)宪法典的结构,1宪法典的名称宪法典的名称是指作为一个法律文件的命名方式,它往往与该国的国名、国体、政体等相联系,是区分于一般普通法律的在名称上的标志。

2宪法典的序言宪法序言是置于宪法正文之前的一部分独立的叙述性文字。

宪法序言的确定并不以是否用“序言”作为这一部分的名称,宪法序言有明示序言和非明示序言之分。

3宪法典的正文

(1)宪法正文的总则

(2)宪法正文的分则(3)宪法正文的附则,(三)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我国宪法的内容结构和形式结构特点如下:

1、从宪法体系上看,我国现行宪法体系属成文宪法体系,形成这一体系的宪法渊源形式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2、从宪法典的体例上看,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均以“章”开篇,兼有节、条、款。

3、从宪法典的格式上看,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均有名称、目录、序言、正文,以及制宪机关、制宪时间、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等。

4、从宪法的内容结构上,按照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宪法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等等。

二、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分类与特点1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是以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为基本内容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宪法规范的分类3宪法规范的特征宪法规范是一种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特征,但由于宪法规范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又处于根本规范和最高规范的地位,与其他普通法律规范相比有其独特性。

我们认为,从宪法规范独有的特征来看,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二)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关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上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的不同观点。

本书采用“三要素说”,宪法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组成。

(1)假定,即宪法规范中规定的适用条件,包括时间条件,空间条件,事实条件及行为条件等。

(2)处理,即宪法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本身,主要体现为“授权、要求、禁止”的形式。

(3)制裁,即宪法规范中确定的因违反宪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理解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时,还应注意区分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两个概念。

三、宪法规范效力与宪法规范变动,

(一)宪法规范的效力宪法规范的效力是指宪法规范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所具有的具体约束力,它具有作用范围的特定性和作用方式的具体性。

(二)宪法规范的变动由于社会实际生活的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而宪法规范则在某一特定时期保持原状,这样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进而推动宪法规范的变动。

第四节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关于宪政的概念,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1)要素论。

(2)制度论。

(3)民主政治论。

我们认为,从定义规则的角度来界定宪政,可以表述为:

宪政是国家权力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正当产生和规范运行并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政治组织形态。

具体来说,宪政包含以下含义:

第一,宪政的前提是有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第二,宪政的核心是国家权力严格依照宪法产生和运行。

第三,宪政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主权并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关于宪政与宪法的关系,学界多倾向于两者既具有密切的联系,也存在着重大差别。

(一)宪法是宪政的基础

(二)宪政推动宪法的发展宪政是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是一个从纸上的宪法向现实宪法的转化的过程。

(三)宪法并不必然引起宪政考察宪政发展的历史,我们不难以发现两种情形:

一类是宪法颁行后,国家很快步入宪政轨道,并在宪政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宪法,两者形成良性互动的态势。

另一类是虽然制定了宪法,但国家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仍未真正实现宪政。

第二章宪法基本原则,第一节人民主权原则第二节基本人权原则第三节权力制约原则第四节法治原则,第一节人民主权原则一、人民主权理论的历史发展,

(一)人民主权理论的提出人民主权亦称主权在民,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

(二)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观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都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各国宪法在确认这一原则时所采用的形式并不完全一致,而是有所差异。

第二节基本人权原则一、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人权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所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人权的本质和特征并指出其发展方面的,并与资产阶级人权观相对立的一种崭新的、反映了客观历史规律的人权理论。

二、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最早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予以规范化的是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世界性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宣称: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在其宪法中直接使用“人权”一词并加以具体的规定,并且在人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与其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重大成果,但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第三节权力制约原则一、权力制约原则的发展,权力制约思想渊源于西方政治思想家。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就极力推崇混和政体。

孟德斯鸠曾说: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1)从静态方面来看,是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

(2)从动态方面来看,对权力运行过程予以制约。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第一,对权力获得的制约。

第二,权力运行中的制约。

第三,权力运行后果的制约。

二、权力制约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里,权力制约原则具体表现为三权分立。

(1)美国模式

(2)英国模式(3)法国模式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也实行权力制约原则,但反对三权分立模式,而强调建立国家权力的监督机制。

第四节法治原则一、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法治理论经历了一个从古典法治理论发展为近代法治理论并最终形成现代法治理论的过程。

古典法治理论的奠基者应首推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

近代法治理论由十七世纪欧洲著名政治思想家杰出代表洛克和孟德思鸠所创立,当然其他思想家如哈林顿对法治也有过精彩的阐述。

进入20世纪以后,现代法治理论又有新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经过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成败得失的经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二、法治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法治原则的体现的形式不一。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的在社会主义宪法中得以体现,并且使法治原则真正得以实现。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机关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了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

在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宪法中得到更明确的体现。

第三章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西方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西方宪法的产生与发展一、近代宪法的产生,宪法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一定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条件下的产物。

近代宪法的先驱是英国宪法。

英国是产生近代宪法的摇篮,世界宪政运动的序幕由此拉开。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成为后来许多国家制宪时所仿效的对象,对世界宪政运动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欧洲大陆最早的宪法是法国宪法,它与美国宪法所确立的宪法的内容和形式为日后宪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奠定了基本的框架,标志着宪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的部门已经形成。

二、宪法产生的条件,分析宪法产生的一般条件,从而探寻宪法产生发展的规律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宪法产生过程不难发现,宪法直接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从表象来看,宪法就是资产阶级胜利的结果。

然而,透过现象看本质,宪法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的必然产物。

因为到资本主义初期,宪法产生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条件已经具备。

(一)经济条件

(二)政治条件(三)思想文化条件,三、西方宪法的发展及趋势,学界通常以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为界限,将西方国家宪法的发展分为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一)近代宪法的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前,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处于上升时期。

(二)现代宪法的发展这一时期的宪法,由于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和殖民地人民民族解放运动的压力,资产阶级被迫向民主做出让步,民主化是宪法发展的主要潮流。

(三)宪法的发展趋势

(1)形式上,成文宪法逐步取代不成文宪法。

(2)内容上,宪法内容更加丰富、完备、成熟。

(3)宪法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第二节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一、晚清宪法,清朝末年,各种社会矛盾空前尖锐,清政府内忧外患。

十九信条共33条,分为“君上大权”及“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君上大权”是正文,共有14条,而“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只有9条。

钦定宪法大纲旨在在于维护皇帝的权力,对国民的权利和自由只字未提。

钦定宪法大纲并非宪法,仅仅是清政府制定宪法的纲要,是清政府维护其统治的重要工具,所以整个文件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

二、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宪法,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维护辛亥革的胜利成果,孙中山提出了新大总统到南京就职等条件,并于1912年3月颁布了中华民国来临时约法(简称临时约法)。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临时约法在中国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是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中一块光辉的里程碑。

它不仅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主权在民”的基本原则,而且第一次用法律方式赋予了国民广泛的民主权利。

三、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宪法,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窃取以后,1913年10月31日北洋军阀颁布了第一部宪法性草案,中华民国约法(草案),简称天坛宪草。

1923年,掌权之后的直系军阀曹锟在同年10月10日颁布中华民国宪法。

1925年12月段祺瑞政府起草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36年5月5日公布五五宪草,1947年1月1日公布中华民国宪法。

无论是北洋军阀还是南京国民党政府,由于其反对民主与自由,宪法只是其维护自身统治的手段与工具,因而,他们所颁布的一系列宪法都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支持。

四、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1931年11月为了加强对革命根据地的统一领导,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正式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这些宪法性文件提出了明确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政治纲领,规定了根据地人民的广泛的政治经济权利,体现了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具有人民性和民主性,属于人民民主主义性质。

第三节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经过艰苦努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反封、反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胜利。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中国历史从此翻开了崭新一页。

为巩固国家政权,保护人民利益,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我国制定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

随后又先后制订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现行的“八二宪法”。

一、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包含序言、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外交政策等部分,共7章60条。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认了国家性质和任务。

第二,规定了政权组织和原则。

第三,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共同纲领对巩固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但受历史条件限制,共同纲领带有明显的临时性和过渡性,打上了历史的烙印。

二、1954年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宪法由序言和四章共106条组成,其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及其步骤,再次强调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性质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制度,规定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四种重要形式等1954年宪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正式的社会主义宪法,无论是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还是结构形式,都受到了人们的普遍称赞,其制定和实施对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三、1975年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

1975年宪法除序言外,有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30条。

它的结构过于简单,全文才30条,宪法典成了名副其实的宪法大纲,在语言上使用了大量政治标语和毛主席语录,概念模糊不清。

1975年宪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存着严重的缺陷,与1954年宪法相比,是一个历史的倒退。

它充当了“四人帮”篡夺国家权力的工具,在实践中也并没有受到重视和得到认真贯彻,随着“四人帮”的倒台,“文化大革命”的结束,短命的1975年宪法也随之退出历史舞台。

四、1978年宪法,四、1978年宪法1976年10月,“四人帮”倒台,“文化大革命”结束,我国开始了拨乱反正。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

1978年宪法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中反映“左”的指导思想,比1975年宪法前进了一步。

但是1978年宪法是在粉碎“四人帮”后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颁布的,在这短短的时间里,一些重大的历史1978年宪法并没有完全摆脱1975年宪法的影响,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虽然在1979年、1980年进行两次修改,但从总体上看,1978年宪法依然无法满足社会主义建设的快速发展。

五、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保留了前三部宪法的基本格式,由序言、正文四章七节共138条组成,作为现行宪法,其内丰富多样、科学合理,不胜列举。

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保障,它的颁布与实施把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建设推向了一个新阶段和新高度。

1982年宪法无疑是我国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

六、我国宪法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1982年宪法自实施以来进行了四次部分修改,通过了共计31条修正案回顾我国宪法发展与改革的历程,不难发现,中国宪法的发展有着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色。

1政府行政权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公民宪法权利有了重大发展。

2司法权得到了扩大,较为完善的司法独立保障体系正在建立。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

4宪法监督机制日益完善。

第四章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第一节宪法制定第二节宪法修改,第一节宪法制定一、宪法制定的含义,宪法制定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精神创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活动。

宪法制定权是宪法制定的依据。

制宪权的主体是全体人民。

虽然制宪权具有超出一般国家权力的权威性,而且也没有现存的宪法或法律来制约制宪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受任何制约。

二、制宪机关,为了使人民制宪权得以真正实现,各国通常根据宪法制定的需要,成立各种代表民意的机关来制定宪法,如制宪会议、国民会议、人民代表大会等。

制宪机关就是有权制定与决定国家宪法通过的机关或组织的总和。

在一个国家内,有权制定宪法的机关一般为一个,但不限于一个。

人民政协在我国曾行使了一定范围的制宪权,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制宪权从人民政协转移到全国人大是我国政治生活进一步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

三、宪法制定程序,宪法制定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在制定宪法时必须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

一般说来,宪法制定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1、制宪机关的设立制宪权属于全体人民,但人民一般并不直接行使制定宪法的权力。

2、宪法草案的提出制宪机关产生后便进入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3、宪法草案的通过4、公布,第二节宪法修改一、宪法修改的含义,宪法修改是指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条文进行变更的一种活动。

宪法的稳定是相对的,变化是绝对的。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

(1)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从世界宪政实践看,宪法修改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使宪法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发展相适应。

(2)纠正宪法偏差,弥补宪法漏洞。

由于人类知识的有限性,宪法设计者们在制定与修改宪法时,往往可能出现考虑不周全,导致宪法出现某些偏差,从而使得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障碍。

二、宪法修改的限制,关于宪法修改的限制,在学界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1)宪法的修改不受限制。

(2)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原则和精神,而宪法条文就以原则和精神为基础,宪法的原则和根本精神不能成为宪法修改之对象。

(1)内容上的限制这主要是指宪法明文规定宪法中的某些内容不能修改。

(2)时间上的限制这主要是指宪法规定两次宪法修改之间必须间隔一段时间。

宪法修改过于频繁会影响其稳定性,而且宪法颁布实施后,只有经过相当一段时间,才能知其缺陷。

三、宪法修改的方式,从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和宪政实践看,宪法修宪有两种方式。

1、全面修改宪法的全面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内容进行全面调整与变动,并以重新颁布宪法的方式进行修改宪法的活动。

2、部分修改宪法的部分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内容进行部分调整与变动进行宪法修改的活动。

宪法的部分修改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以决议的方式修改宪法的部分内容。

二是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宪法的部分修改。

三、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修改的程序是指宪法所规定的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在修改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步骤与方法。

在大多数国家宪法中,宪法的修改程序都规定得比普通法律修改程序更为严格,以体现宪法作为“根本法”或“高级法”的特征。

一般而言,宪法的修改要经历提案、决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