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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对外贸易法,第一节对外贸易法概述,一、对外贸易概念对外贸易是指一个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间进行货物、技术或服务等交易活动,包括进口和出口,又称进出口贸易。

对外贸易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贸易法在各国国内的反映。

任何国家制订外贸法律时,无不参照国际贸易法(以WTO规则为主)和他国外贸法。

二、对外贸易立法和对外贸易法我国对外贸易立法主要有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海关法等;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和通行的国际惯例也是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渊源。

从狭义上讲,对外贸易法指1994年通过,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共11章,70条,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从广义上讲,对外贸易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对外贸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对外贸易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立法宗旨: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对外贸易法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对外贸易法第二条),四、对外贸易法的原则,

(一)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的原则

(二)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原则,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原则(三)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的原则(四)坚持平等互利原则,第二节对外贸易经营者,一、概念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西方国家对外贸易法历来重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问题,把它作为外贸制度的基础。

美国外贸法专家认为,是否允许个人或所有企业从事外贸,这是一国对外贸易法的基石,犹如一国宪法是否保护人权一样重要。

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3年内放开外贸经营权。

即,在加人WTO三年后,即从2004年12月11日起应对这类企业(包括自然人)放开外贸经营权。

因此,2004年修改后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济活动。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外贸易经营权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享有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可以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义务:

登记义务;信守合同保证质量义务;提供相关信息义务;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遵守对外贸易秩序的义务;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义务。

08司考真题卷一第85题:

根据我国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个人须委托具有资格的法人企业才能办理对外贸易业务B.对外贸易经营者未依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C.有足够的资金即可自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D.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办妥审批手续后方能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答案】ACD【解析】对外贸易法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据此,个人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办理对外贸易业务,因此,A项说法错误。

对外贸易法第9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因此,B项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8条的规定,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需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而非是有足够的资金即可自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也并非只有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

因此,CD项说法错误。

第三节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制度,一、对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的限制和禁止第十四条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在法定情况下,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可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我国基于下列哪些原因,可以对货物进口采取限制措施?

A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B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环境C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D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对外贸易法第16条规定了十一种可以限制或禁止有关货物进出口的原因。

(教材474页)对外贸易法17条规定对军用物资及与之有关的货物、技术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GATT1994例外条款,第20条的“一般例外”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成员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a)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c)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d)为了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包括加强海关法令或条例,加强根据协定第2条第款和第14条而实施的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所必需的措施;,(e)有关罪犯产品的措施;(f)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h)为履行成员方全体未提出异议的国际商品协定所承担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i)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的期间内,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的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但不得利用限制来增加此种国内工业的出口或对其提供保护,也不得背离本协定的有关非歧视的规定;(j)在普遍或局部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采取的措施,但采取的措施必须使所有成员在这些产品的国际供应中都有权占有公平的份额。

第21条的“安全例外”成员方提供有关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资料和为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所采取的行动,以及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采取的行动不受总协定约束。

【案例】1982年,当英国与阿根廷因为马尔维纳斯群岛的主权进行战争期间,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即援引安全例外,对阿根廷实行进口限制。

二、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的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配额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其进出口商品实行数量限制的一种方式,属于非关税壁垒。

配额由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许可证管理是国家规定某些货物、技术等的进出口必须从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取得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进口或出口的一种制度,分为自动许可证和特别许可证。

稀土出口配额公布欧美指责我国限制出口无根据来源:

人民网作者:

日期:

2011-07-15人民网北京7月14日电(记者李海霞)今日,商务部下达了2011年第二批一般贸易稀土出口配额,共有31家企业获得稀土出口配额,总计15738吨。

其中,包钢集团公司和五矿集团公司分别获得3220吨和1327吨稀土配额。

2011年中国第一批稀土出口配额为14446吨,较2010年第一批配额减少11.4%。

据此,我国全年稀土出口配额共计30184吨,较2010年略降74吨。

2010年,中国稀土出口配额同比下降39%,同时增加了15%25%的关税。

正是这一系列数字上的变化,被舆论解读为中国正通过减少配额、增加关税限制稀土出口,并引起西方强烈关注,指责中国的做法不符合国际规则。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研究员任以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欧美国家为了自身发展的利益,无视中国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是不道德的行为。

三、国营贸易管理,国营贸易管理是指国家授权某些企业主要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垄断经营某些进出口业务,作为国家控制和限制货物或技术等进出口的一种手段。

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四节国际服务贸易,一、国际服务贸易概述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

缔约方所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任何措施,主要适用于金融、航运、电讯、旅游、建筑工程等10个部门。

当今世界,国际服务贸易迅速发展。

但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对国际服务贸易原则上不实行自由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2、市场准入原则;3、国民待遇原则;4、透明度原则,二、对外贸易法中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国家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有关国际服务贸易加以限制或禁止。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

第五节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和救济,一、对外贸易秩序第三十二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第三十三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十四条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二)骗取出口退税;(三)走私;(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

对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或者暂不予以公告;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尚未作出终局性决定、裁定或判决的;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披露的。

二、对外贸易调查,第三十七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

(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

(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三)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四)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五)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六)为执行本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七)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启动对外贸易调查,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对外贸易调查给予配合、协助。

美国商务部长称已忍到极限中国部长表示不满可去告2011年12月18日07:

48来源:

成都晚报中美贸易战升温。

15日,美国商务部部长布赖森发表上任后首次关键政策演讲,大批中国贸易政策,称“对中国违反贸易规则的忍耐已经达到临界点。

”中国商务部14日宣布对美国大排量汽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引起媒体一片哗然。

对此,中国商务部长陈德铭15日称,中国这一举动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法新社16日还援引他的话称,“如果有不满,可以告到WTO去”。

三、对外贸易救济,

(一)反倾销1、概念倾销(dumping)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方式进入另一国贸易活动。

要诉诸法律并采取措施还需具备两个条件,即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其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以及这种实质性损害或威胁或阻碍与倾销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反倾销法是指调整一国认定他国的某种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入到本国,对本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其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障碍,而对该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法律制度。

反倾销法是指在倾销导致进口国国内产业遭受损害时,进口国即可采取贸易限制措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的总称。

特点:

(1)是进口国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所实施的法律;

(2)立法目的是为了通过限制倾销产品进口对国内相关产业进行必要的保护;(3)执法机关是行政机关,采取的救济措施是行政措施;(4)内容既包含实体规定,又包含程序规定。

第四十一条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四十二条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与该第三国政府进行磋商,要求其采取适当的措施。

2、我国立法国务院于1997年制定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标志着中国反倾销制度和反倾销法的正式建立。

2001年制定反倾销条例,于2004年进行修订。

外经贸部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规章。

问题与思考,2007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终裁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并由此对国内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决定自2007年2月6日起,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依据最终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1735不等)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至此,这场由国内17家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联手发起、牵动国内6000万薯农和数百家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的国际贸易反倾销案,历时1年多,最终获得终裁胜利。

业内人士认为,这是我们对不公平、不正当的国际贸易行为的一次有力反击,是国内产业反倾销申诉的典型案例。

3.倾销的认定,

(1)倾销的界定即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

确定倾销是否存在,一般分为三个步骤:

(1)确定正常价值

(2)确定出口价格(3)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确定正常价值的一般方法包括:

(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

(2)出口国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3)结构价格(货物在出口国的成产成本加合理的管理、销售费用和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确定进口商品的正常价值的方法有:

()A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B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C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D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正确答案:

A,B,C,针对原产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计算正常价值时,发达国家采用的替代国制度。

中国加入WTO之后15年内,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成员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仍然可以对中国采用替代国制度。

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

反倾销案发起国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必须根据该产品在生产国的实际成本和价格来计算其正常价格;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来计算所谓的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原始数据。

如20世纪90年代,欧盟对中国的彩电反倾销,就是将新加坡作为替代国来计算我国彩电的生产成本。

当时,新加坡劳动力成本高出中国20多倍,中国的产品自然被计算成倾销。

过去30年来,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但是,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许多西方国家至今仍没有正式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

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在努力争取国际贸易各国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将有利于我国外贸进出口的发展。

(2)损害的界定损害的类型:

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实质阻碍损害的客体:

同类产品产业的认定判断损害的要素:

进口数量;价格;生产者(3)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反倾销调查的提出,一是由国内受到倾销影响的产业提起申请二是由反倾销调查当局自主决定进行反倾销调查。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Strategy,

(1)申请人资格,

(2)申请书的内容,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国内产业的损害;,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申请书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3)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要求提供保金、保函或其他担保。

价格承诺:

指进口国当局与出口商之间达成的关于出口商提高出口价格以消除倾销导致国内产业损害的协议。

反倾销税:

反倾销调查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1、补贴的概念补贴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一企业或某一产业提供财政援助或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

我国规定补贴是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补贴有助于一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但不当的补贴会扭曲市场机制、造成资源分配的无效和不公。

2、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分类,

(1)禁止的补贴:

成员国政府不得给予或维持的补贴。

包括两种:

一,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二,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2)可诉的补贴:

在一定范围内不予禁止,但如果因补贴给其他成员经济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则可提出质疑乃至诉讼。

(3)不可诉的补贴(世贸组织规则1999年12月31日起停止适用):

一般不受其他成员指责或因此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美墨危诉中国名牌产品出口补贴案,2008年12月19日,美国、墨西哥就我中央政府有关“中国世界名牌”和“中国出口名牌”评比项目和地方政府参照上述项目开展的评比及奖励措施向中方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磋商请求。

2009年1月19日危地马拉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就“著名出口品牌”和“中国世界名牌”政策以及地方政府级别的相关政策与中国进行磋商。

三个国家诉称,拥有“著名出口品牌”和“中国世界名牌”称号的中国企业获得的出口现金奖励、出口优惠贷款、为研发出口新产品而提供的资金以及为降低出口信用保险成本而支付的款项等出口补贴,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违反了中国在WTO下的相关义务。

2009年12月18日,达成磋商协议,中国取消涉案的名牌产品出口补贴。

3、反补贴立法,反补贴法指调整一国认定从他国进口的某种产品存在补贴,对本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其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障碍,而对该进口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法律制度。

我国2001年制定反补贴条例,2004年进行修订。

外经贸部发布了配套规章。

第四十三条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出口国(地区)明确确定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制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4、反补贴调查与反补贴措施,与反倾销调查程序基本相同。

临时反补贴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并交保金或保函。

承诺:

在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措施的承诺,或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商务部应予以充分考虑。

反补贴税:

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三)保障措施,WTO保障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是指当一成员发生了不能预见的情况以及因承担关税减让义务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于对该成员境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进口限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2001年,国务院颁布保障措施条例,2004年修订。

司考真题,(2011)42甲、乙、丙中国企业代表国内某食品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A国、B国、C国的该原料进行相关调查。

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该原料的出口经营者B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商务部可以建议进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C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司考真题,(2011)41进口到中国的某种化工材料数量激增,其中来自甲国的该种化工材料数量最多,导致中国同类材料的生产企业遭受实质损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有关部门启动保障措施调查,应以国内有关生产者申请为条件B中国有关部门可仅对已经进口的甲国材料采取保障措施C如甲国企业同意进行价格承诺,则可避免被中国采取保障措施D如采取保障措施,措施针对的材料范围应当与调查范围相一致,司考真题,(2012)41.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

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B.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D.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外交部负责,参考答案,(2011)42.C(2011)41.D(2012)41.A,(四)其他救济措施,第四十五条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第四十六条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

第四十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采取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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