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和港台安全管理体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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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和港台安全生产法规及监督体系,主要内容,一、概况二、美国三、英国四、德国五、日本,六、俄罗斯七、印度八、香港九、台湾,一、概况,国外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发展基本可分为三个阶段1.“工厂立法”阶段2.修订阶段3.“职业安全卫生立法”阶段,1.“工厂立法”阶段,人类最早的安全生产立法,可追溯到13世纪德国政府颁布的矿工保护法。

1802年英国政府制定的最初工厂法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

这些法规都是为劳动保护而设,制定了学徒的劳动时间,矿工的劳动保护,工厂的室温、照明、通风换气等工业卫生标准。

1.“工厂立法”阶段,随后,在1832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工厂法,该法对工人的劳动安全、卫生、福利作了规定,成为“工厂立法”时期的先驱。

1.“工厂立法”阶段,19世纪中叶以后,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自由竞争占着统治地位,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继续发展和各国工人运动的普遍高涨,职业安全卫生立法也逐步发展起来。

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步英国的后尘,不得不加入“工厂立法”的行列。

1.“工厂立法”阶段,于是1877年在马萨诸塞州颁布了美国的第一个工厂检查法,该法的颁布大大推动了其他各州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制定工作。

1.“工厂立法”阶段,1877年大阪府首先制定了制造厂管理规程,接着其他府、县也相继制定了类似的规程,这为以后的工厂法出台奠定了基础。

1897年日本政府应15个府、县的请求,草拟了职工法,后改名为工厂法,但因议会更迭,拖至1914年才予通过并颁布。

1.“工厂立法”阶段,在工人运动的冲击下,沙皇俄国也在这一时期制定了工厂法。

2.修订阶段,20世纪初期到70年代及以后,工业生产已形成现代工业。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生产面貌日新月异,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在安全卫生方面也带来许多新的风险和问题。

不少国家都鉴于这种新的形势,为适应生产的发展,不断修改原来的工厂法。

2.修订阶段,英国在1937年、1948年、1959年、1961年四次修改于1832年颁布的工厂法;日本于1923年修改了1914年颁布的工厂法;印度对1981年颁布的工厂法在1891年、1911年、1922年、1934年、1948年作了5次修改;,2.修订阶段,有的国家把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作为单独一章纳入到劳动法的范畴内,例如: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颁布的劳动基准法(即劳动法中把“安全卫生”作为第5章,共14条编入该法内;,2.修订阶段,苏联在1970年最高苏维埃第一次会议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加盟共和国的劳动法原则(以下简称劳动法原则)中把“劳动安全卫生”作为第7章,共11条纳入劳动法原则内。

3.“职业安全卫生立法”阶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19391945年)结束后,随着经济、生产的不断发展和高、新、尖端技术的运用,一些国家愈来愈感到只制定、颁布单一的、零星的,仅适用于某一特定范围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已不能适应工业发展的需要,必须把职业安全卫生作为一个极重要的问题单独制定一个统一的、综合的、全面的安全卫生基本法。

3.“职业安全卫生立法”阶段,1970年,工伤事故和职业性危害日益严重,尤其是铀矿工人的悲惨遭遇震撼了全国上下。

在这种严峻的事实面前,国会终于经激烈的争辩后,通过了全美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法。

3.“职业安全卫生立法”阶段,继美国之后是日本。

1972年,劳动省在中央劳动基准审议会的建议下,提出了单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经国会通过后生效。

3.“职业安全卫生立法”阶段,第三个颁布这类法律的是中国的台湾地区,法规定名为劳工安全卫生法,是在1974年4月16日颁布的。

这是台湾地区在学习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后,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快速制定出来的。

3.“职业安全卫生立法”阶段,英国于1974年10月1日、1975年1月1日、1975年4月1日分3批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全部条款。

虽然比美国、日本晚了几年,但是这一法规是当时最全面、最严谨的,称之为法中有法,措施有力,规定详细,成为不少国家借鉴的“蓝本”。

3.“职业安全卫生立法”阶段,继上述国家和地区之后,1974年12月1日联邦德国颁布了职业安全法,1978年加拿大颁布了职业卫生与安全法,1979年芬兰颁布了新的职业卫生法,另外墨西哥(1978)、玻利维亚和委内瑞拉(1979)也颁布了安全卫生法。

二、美国,1.立法1)美国由于3年内战(18611864年南北战争)后,工厂里一片混乱,劳动条件极为恶劣,马萨诸塞州的调查报告中充满了令人悚然的伤亡事故悲剧。

于是1877年在马萨诸塞州颁布了美国的第一个工厂检查法,该法的颁布大大推动了其他各州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制定工作。

1.立法,2)美国在试图推行工人补偿法以刺激企业投资改善劳动条件遭到失败以后,又开始考虑制定以推行安全卫生标准为核心的职业安全卫生法。

到了1970年,工伤事故和职业性危害日益严重,尤其是铀矿工人的悲惨遭遇震撼了全国上下。

在这种严峻的事实面前,国会终于经激烈的争辩后,通过了全美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于1970年由尼克松总统签署后生效。

1.立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共34节,主要内容包括:

雇主和雇员责任检查、调查和记录保存传讯惩处,3)联邦矿山安全卫生法(1977年),安全与卫生标准顾问委员会检查、调查和记录保存通知书和命令执行程序司法复审指令命令和决定的张贴惩罚,2.监察,美国安全监察体系图,1)矿山安全卫生局(MSHA),MSHA主管全国矿山安全监督管理事务。

下设煤矿局、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局、技术支援局、标准规程和特许处、罚款估价室、教育政策与开发局和行政管理局。

1)矿山安全卫生局(MSHA),MSHA在全国设立16个地区矿山监察室。

其中l0个地区煤矿监察室16个分区,61个现场办公室,工作人员l,700多人,其中1,200人为国家任命的监察员;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有6个地区监察室,12个分区,18个现场办公室,工作人员500人,其中300人是政府任命的监察员。

1)矿山安全卫生局(MSHA),MSHA的技术支援系统由四个中心组成:

丹佛安全卫生技术中心(DSHTC),匹兹堡卫生技术中心(PHTC),批准认证中心,普鲁斯顿安全卫生技术中心。

四个中心是政府授权的技术服务组织,成员330人,为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卫生问题提供工程、卫生技术帮助和支持,安全卫生统计分析,职业危害研究评价及矿山救援等服务。

其运转经费由政府统一预算、支付。

1)矿山安全卫生局(MSHA),国家矿山安全卫生学院(NMSHA)是隶属于MSHA的教育与政策研究单位在1977年通过的“联邦矿山安全与卫生法”中规定:

“国家矿山安全卫生学院负责培训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员、技术支援人员、采矿人员和其它劳动部、内政部的有关人员”。

NMSHA是美国第七个永久性国家培训学院。

监察机构,监察机构分三级:

地区(district)办公室、分区(subdistrict)办公室和现场(field)办公室。

地区办公室是监察活动的主要指挥机构,下设1至3个分区办公室和一个工程技术处,每个分区办公室设若干个现场办公室。

工程技术处由监察员和专家组成,各组任务分工明确。

分区办公室属于行政管理机构,不负责具体监察任务。

现场办公室是MSHA的执法机构,每10个检查员配备一个监察员,专业分工较严。

MSHA监察员的职责,监察员根据检查项目和矿井种类不同定期对所辖矿山进行日常、专业或全面安全卫生监察;监察员单独下矿检查;集中同专业人员对矿山进行专业监察;集中各类专业人员对矿山进行全面安全卫生监察;监察员将安全卫生状况定期逐级报告,使地区办公室及时了解情况。

2)职业安全卫生局(OSHA),职业安全卫生局建立于1971年,下设3个办公室分管业务协调实验计划、就业机会均等和情报交流;并设有政策立法计划处、卫生标准处、安全标准处、联邦计划和州计划管理处、培训教育处、技术支援处、行政管理计划处。

2)职业安全卫生局(OSHA),OSHA本部有工作人员411人,在全国设立23个州级职业安全卫生局,并设立10个地区和30个分区办公室,从事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专业人员5,000余人,其中半数为监察人员。

OSHA的工作宗旨,促使雇主和雇员减少工作场所的危害,改进或充实现行的职业安全卫生计划;为获得更好的职业安全卫生效果,确立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既独立又相关的义务和权利;建立职业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报告及档案制度,对职工伤亡事故进行处理;制订强制性安全卫生标准,并监督执行;督促各州建立和执行各自制订的职业安全卫生计划。

3.监察员的权利,随时进入有雇员的地方有权检查、调查、询问有权测定和照相有权提出改进或治理意见,限期改进治理有起诉、控告和罚款权,4.监察员的任务,500万个工作场所紧急危险灾难性事件和事故雇员提出申诉对高危企业定期检查跟踪检查检查一般不通知被检方,5.检查的方法,检查前准备召开开始行动的会议检查巡视总结会议,6.惩处

(一),签发传票内容包括:

a、确定危反了什么条例和标准;b、提出纠正的限期;c、罚款金额。

6.惩处

(二),处罚内容包括:

a、非严重违犯;每次可判以高达1,000美元的罚款。

b、严重违犯;规定对每次违犯可课以高达10,000美元的罚款。

c、故意违犯;规定对每次违犯可课以高达10,000美元的罚款。

;d、重复违犯;规定对每次违犯可课以高达10,000美元的罚款。

6.惩处(三),处罚未能如期纠正违犯,如未能在限期前纠正违犯,过此期限后,每天可课以高达1000美元的罚款。

此外:

a、伪造或篡改犯罪记录,报告或申请书可课以高达1000美元或6个月的的监禁或两者并行;b、违犯张贴要求的可课以高达1000美元的罚款。

c、攻击一名安全卫生监察员,可课以高达5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3年的监禁。

7、职业安全卫生复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独立于劳工部之外,其成员由总统任命,该委员会裁决政府、雇主、工人代表间不同意见,作出决定。

三、英国,1.立法1)在1802年英国议会首先通过了一项限制纺织厂童工工作时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立法背景:

英国工业革命期间,雇员的劳动时间、劳动工资以及其他劳动条件均由雇主与雇员签订的“合同”确定,国家的法律只保护签订“合同”的自由,即“契约自由”和合同的履行,而并不保护雇员应在良好的劳动条件下劳动。

立法背景,雇员作为个体劳动者即便在签订“合同”时有了讨价还价的机会和权利,但那是很有限的,常常被迫忍受恶劣的待遇,加以当时的工厂体制不健全,因之工人的安全、健康没有保障。

工人为此进行了坚决的斗争,要求采取立法措施以保护工人在这方面的权益,他们的斗争,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支持,资方不得不让步。

立法背景,由于当时棉纺工厂的劳动条件尤为恶劣,工时长,工资低,雇佣的多为女工和童工,于是在1802年英国议会首先通过了一项限制纺织厂童工工作时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这是在英国,也可以说是国外产生的第一个重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

2)工厂法,2)1833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工厂法,该法对工厂的劳动安全、卫生、福利作了规定,成为“工厂立法”时期的先驱;于1937年、1948年、1959年、1961年四次修改工厂法;,3)劳动安全卫生法,英国在1970年有不少社会组织和机构,特别是工会对国内已有的有关安全卫生的法规是否足以保障所有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出疑问。

3)劳动安全卫生法,以罗宾爵士为首的委员会对所有有关安全卫生的法规作出研究,发现:

(1)尚有500万雇员未受到安全卫生法规的保护;

(2)有关法规的行政管理不统一;(3)法规内容重复、重叠,有的显然已经过时;(4)监督施行的权力不相称;(5)立法上的措词和含义很少涉及雇员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安全卫生法,1972年罗宾委员会提出报告,建议制定一个统一的、适用于所有雇员的安全卫生法来替代已有的,为数众多却显得零星的有关安全卫生的法规;加强监察力量;明确雇员的权利和义务,此建议被采纳。

3)劳动安全卫生法,1974年、1975年共分三批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全部条款;主要内容包括:

基本责任安全卫生条例执法信息的获得和透露犯法行为,2.监察,英国安全监察体系,1)健康安全委员会(HSC),为英国的安全主管部门,是1974年依据“工作场所健康与安全法案(HSW)”建立的独立机构,由英国环境、运输和区域大臣在与代表雇主、雇员、地方当局以及有关方面的组织进行磋商后任命的有10余人成员的机构,实际上是个三方协调机构。

2)健康安全执行局(HSE),是由健康安全委员会任命的一个执行机构,其工作宗旨是保证人们在职业活动中面临的健康和安全风险得到恰当的控制。

HSE执行HSC的指示,为委员会提供顾问和帮助,负责加强健康和安全法律方面的工作及安全事故统计、调查等,代表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3)HSE的机构设置,研究和实验室服务处、核设施和危险设施服务处、强碱和洁净空气处、危害物质处、工厂监察处、矿山和采石场监察处、计划和资料处、安全政策处(包括机电安全、辐射和噪声)。

HSE有职工4,100人,其中l,200人为技术人员。

4)HSE的机构,监察领域包括工厂、矿井、核设施、铁路、海洋石油、化学及高危设施等。

其中工厂监察组织是英国最大的监察组织,工作人员850名,承担对工厂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情况的监察。

HSE的工厂监察组织下设21个地区监察机构和7个现场咨询组。

现场咨询组是个科学技术组织,有固定或可移动的实验室设备,配备有机械工程、化学工程、土木工程、电气工程和职业卫生等各类技术专家。

5)HSE的监察员,法律赋予其执法权,他们可以而且必须在未发出通知的情况下进行监察,如果对健康和安全标准不满意,则可下达限期改正的通知,在极严重问题存在的情况下,也可下达立即生效的延期式禁令,或者向法院起诉。

5)HSE的监察员,监察员运用一系列常规手段,包括计划的预防措施、监察以及对事故和投诉的调查等手段开展工作。

HSE的监察员受过系统或专业领域监察的培训,能正确地根据法律作出判断,并且可以提供合乎政策和健康安全执行局技术中心要求的信息。

3.监察员的权力

(1),1有广泛的权力进入各种房屋设施。

2遭到拒绝,可由强制机关陪同强行进入。

3对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监察。

4有权携带调查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

5有权要求单位内的某一部分在指定的时间内保持原状。

3.监察员的权力

(2),6有权测量、照相、纪录。

7有权对可疑事进行取样。

8有权要求有关人员作口头诉述或写出书面材料。

9有权查阅有关文件及复制。

改进通知书:

认为有违犯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行为时。

禁止通知书;有立即招致人身伤亡危险时。

四、德国,1.立法1)13世纪德国政府颁布了人类最早的安全生产法规矿工保护法2)1974年颁发了职业安全法,四、德国,德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体系采取“双轨制”。

一是国家颁布的法律和条例,二是同业工伤事故保险协会颁布的事故预防规程。

全国范围的劳动监察体系也同样存在两种形式:

一是各联邦州的劳动监察员,二是同业工伤事故保险协会监察员。

2.监察,1)劳动部劳动部门是代表国家监督企业对劳动保护及职业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的政府机构,在每个州都任命劳动监察员,并设监察员办公室负责该州的具体事务。

在该州注册的所有企业不管属于何种类型的工业或商业企业都受到该办公室的监察。

作为政府机构,具有较大的强制力。

2)同业工伤事故保险协会,同业工伤事故保险协会是根据各类技术标准建立的,同业工伤事故保险协会按行业负责全德范围该行业的所有企业。

目前德国有35个同业工伤事故保险协会,行业涉及广泛,包括:

冶金和金属加工业;采矿业;采石、陶瓷和玻璃行业;气体、水和化学行业;木材加工业;印刷造纸业;纺织与皮革业;食品行业;建筑和土木行业;服务业;商业;运输业和保健行业等。

其它协会,农业工伤事故保险协会和公共服务行业保险协会同各州劳动监察机构一样按地区建立。

目前,有19个农业工伤事故保险协会和40个公共服务行业保险协会。

劳动监察员,同业工伤事故保险协会的劳动监察员侧重于技术监察,负责访问工厂,检查雇主是否遵守有关法规。

如发现有违法现象,监察员必须给有关单位写监察报告或通知雇主按规定采取措施,若发现严重违法现象,监察员有权停机或停工。

监察机构人员分布,1)政府3,300人2)同业工伤事故保险协会1,250人3)农业工伤事故保险协会280人4)公共服务保险协会130人除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中的约5,000名技术人员外,还配备有总计91名的医务监察员协助职业卫生领域的监察员工作。

监察员必须按法律要求执行任务。

五、日本,1.立法1877年,日本大阪府首先首先制定了制造厂管理规程,接着,其它府、县也相继制定了类似的规程,这为以后的工厂法出台奠定了基础;1897年日本草拟了职工法,后改名为工厂法,于1914年通过并颁布;于1923年修改了工厂法;于1972年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1.立法,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于1975年、1977年、1980年、1983年、1985年、1988年共6次进行了重新修订;,1.立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的主要内容1)防止劳动灾害计划2)安全卫生管理体制3)为防止劳动者职业危害及健康损害的措施4)关于机械及有害物质的规章制度5)劳动者就业时的措施6)保持和幸劳动者健康的措施7)安全卫生改进计划8)监督,2.监察,监察机构,1)安全监察机构,日本工厂安全监督由劳动省负责,矿山安全由通产省负责。

劳动省内设劳动基准局,主要管理劳动安全卫生事宜并领导各辖区的47个县劳动基准局及在县劳动基准局管理下的343个劳动基准监督署。

劳动基准局总共有3,500政府监察员,其中1在总部工作,23在县劳动基准办公室,76在劳动基准监督署。

(1)劳动基准局,劳动基准局下设工业安全卫生部和工资工时部。

工业安全卫生部负责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令的实施和其它有关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年度劳动安全卫生行政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劳动基准局的职责,负责制订和修改、废除有关劳动安全法令;负责劳动基准监督署长官的任免和教育培训;负责制订和调整监察方法规程,编制监察年报;负责劳动基准审议会和劳动基准监督官审议会及其它有关法律实施等事项。

(2)县劳动基准局,县劳动基准局负责各地劳动标准的实施,并指挥监督和指导协调地区343个劳动基准监督署。

其工作范围包括伤亡事故防止和劳动者健康管理、审核并发放特定机械等的制造许可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3)劳动基准监督署,劳动基准监督署分布在全国各个地区,在所属辖区内设置机构,受劳动省劳动基准局和县劳动基准局的双重领导,是第一线业务机关和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有关法令的规定开展监察指导工作。

(4)研究机构,劳动省的研究机构有工业安全研究所和国家工业研究所。

这些研究机构帮助管理部门制定技术标准及调查工业事故原因等。

(5)非政府机构,除了管理机构,与工业安全卫生有关的非政府机构在促进工业安全卫生方面承担很重要的工作。

主要有:

JISHA(日本工业安全卫生协会)和5个特定领域的工业事故预防协会,授权的资格考试认可机构,授权教育培训机构;专家和技术组织协会。

授权的监察考试机构,日本锅炉协会(锅炉、压力容器)、日本起重机协会(起重机、升降机、船等)、锅炉和起重机安全协会(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等)、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防爆电器等)。

授权的资格考试认可机构,安全卫生资格认可考试研究所(19种可发国家执照的考试,如起重机操作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等)。

其它专业技术机构协会,日本工作环境检测协会(工作环境检测专家和工作环境检测研究的法定机构)、日本工业安全卫生顾问协会(工业安全和工业卫生顾问的法定机构)、建筑和载重汽车安全协会、日本建筑脚手架设备协会。

以上机构受政府委托行使安全卫生监察、技术顾问、教育培训、考试、资格认可等权利,以督促企业主和企业主协会尽力预防事故,提供与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帮助。

六、俄罗斯,立法1)1861年,刚刚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俄国在工人运动的冲击下,制定了工厂法;2)苏联在1970年最高苏维埃第一次会议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加盟共和国的劳动法原则中把“劳动安全卫生”作为第7章,共11条纳入劳动法原则中。

但至今未制定和颁布单独的职业卫生法。

2.监察,部长会议工业安全监察和矿山监察国家委员会,3.安全监察体系,安监委,爆炸工作委员会,科技委员会,4.安监委的任务,1.监督检查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措施;2.保证被监察单位的全部技术文件内容的正确和统一。

5.监察员的权力,1对各地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监督检查2对各类设备、设施施行国家监察3发现问题并向企业领导提出改进建议和指令,七、印度,1.立法1)印度于1891年、1911年、1922年、1934年、1948年五次修改1881年颁布的工厂法;2)1923颁布了矿山法,后于1935年、1937年和1952年作了补充和修改。

3)1951年颁布了种植园劳工法;,2.监察,监察体系,3.处罚,

(1)对违法一般的处罚

(2)对持续违反的加重处罚(3)对阻碍监察员的处罚(4)对工厂的处罚(5)对冒用适宜工作证明书的处罚(6)对允许儿童兼职的处罚,4.监察员的权力和任务,1)可以检查、调查和了解工厂是否遵守依据本法规的各项规则2)可以携带助手进入工厂3)有权要求提供任何规定的有关文件4)不得向任何人提供任何资料5)可以发出改进与禁止通知书6)有行使达成本法规目的其它权力,八、香港,1.立法1)1902年雇主与雇工条例2)1927年工厂(意外事故)条例3)1948年第52号职工会条例4)1948年第8号劳资纠纷条例5)1953年第28号工人赔偿条例6)1955年第34号工厂暨工业经营条例7)1958年工厂暨工业经营规例,2.监察机构,3香港安全卫生督察,1)督察机构香港对工矿企业的安全卫生督察机构是劳工处下设的工厂督察科、矿务科、工业卫生科、工人赔偿组等。

2)督察员的配备,工厂督察员职务分为首席工厂督察总监、副首席工厂督察总监、工厂督察总监、工厂督察分区主任、工厂督察、一级工厂督察、二级工厂督察。

另外,还有相当人数的矿务督察员和卫生检查员、工业卫生医生。

3)督察的任务,督察的首要任务是,所有工厂、矿山、采石场和危险的行业在继续进行的场所,都要向劳工处登记。

督察的经营性任务是对所有工厂每年视察三次,最低限度要对职业意外事故的10进行调查,再加上为处理投诉而作更多的视察。

对工厂、矿山、采石场的卫生与安全督察,包含劝告、警告、罚款,以及必要时的起诉(由督察员提出,劳工处长决定起诉)。

4)督察员的权力,

(1)于日夜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所知或有理由相信内有工业经营的楼宇或地方进行视察及检查;

(2)要求出示本条例规定须保存的任何登记册或其他文件并加以查验、审阅以及抄印副本;(3)按需要进行检查及询问,借以确定本条例的规定是否遵行,并带去可显示触犯本条例的证物;,4)督察员的权力,(4)如其本人认为适当,得就与本条例有关事项,独自或有他人在场,检查工业经营内的任何人员,或其本人有理由相信曾与过去两个月内受雇于某一工业经营的人员,或者令该等人员接受检查并签署声明书,声明受检查的事项属实;(5)着令在工业经营内雇佣妇女、青年或儿童的人员,或这些雇主的代理人或仆人,提供其所拥有的一切有关这些妇女、青年或儿童的资料,以及有关这些雇主所雇佣的每名妇女、青年或儿童的工作条件及待遇;,4)督察员的权力,(6)带走任何在其本人有理由相信已触犯本条例之地方所发现的任何青年或儿童,并将其扣留于根据当时有效、并与妇女、青年或儿童有关的任何条例所指定的收容所内,以便进行调查;(7)着令在指定的地点及期间,以指定的形式,张贴与本条例之规定或任何工业经营所从事的制造业或使用的机器、装置、工序或雇佣的人员有关的通知;(8)行使根据本条例所制定的规例所赋予的任何其他权力。

九、台湾,1立法1)第一个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工厂法2)其它一些主要法规、标准、办法

(1)工厂法的若干附属法规;

(2)矿场法规。

主要有矿场法、矿场安全法等;(3)劳工安全卫生法;,2)其它一些主要法规、标准、办法,(4)劳工安全卫生法规体系。

主要有:

劳工安全法实施细则,包括各类通用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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