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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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的概念、分类、特征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公司的基本制度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的法律规定,公司法,阅读书目(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王建文、范健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法人制度法理研究,蒋学跃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难点,公司的特征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设立制度,公司法,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的种类,公司的特征,1.依法设立,2.营利性,3.是股权制企业,4.法人性,公司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二、公司的种类,根据股东承担的责任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两合公司(有限合伙企业)、股份两合公司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总公司和分公司根据公司的国籍本国公司、外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非股份性(出资比例证明书)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原始股东)股东人数的限制性(50人以下)公司组织的简便性(相对对内,不用对外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资合性:

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是公司资本;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资本募集的公开性公司资本的股份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股东不一定参加经营管理),第二节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能力,公司的资本,公司的治理结构,一、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公司的名称:

是使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记。

公司以自己的名称区别于其他公司的营业。

公司成立前,公司名称需要预先在工商局登记。

名称特征,

(1)是独立人格的外部标志。

公司由投资者或股东设立和支配的组织,公司利益也最终表现为投资者利益,但为了降低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简化交易关系,公司法授予公司以独立人格,从而使得公司成员与公司本身相脱离,从而简化交易。

相对人不用考虑投资者是谁及投资者相互之间的关系。

(2)是公司从事营业活动的标志。

凡属公司营业活动,公司代表人或代理人均应以公司名义进行,如对外进行交易。

公司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其行为在性质上应认定为个人行为,而不是公司行为。

公司名称组成,公司名称一般来说由四部分组成:

公司所处行政区域,字号或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公司组织形式。

1.公司行政区域公司名称应标明公司所在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以及公司所在市、县、州,如在绍兴市登记的,为绍兴公司,但根据法律法规特殊规定,以下公司可以不冠以所在行政区域名称:

(1)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公司,如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2)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公司。

如王府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3)外商投资企业,如中美合资经营航卫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组成,2.公司字号这里指的是狭义的字号,一般把公司名称分为人格性部分与企业性部分,企业性部分指行业或营业特点。

人格性部分如“王府井”,公司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3.公司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公司应依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4.公司组织形式公司应当根据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注明组织形式,如是有限责任公司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如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应标明。

公司名称专用权的效力,指公司名称一经核准登记后,发生排斥他人在相同区域内进行相同或相似的名称登记,或者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的效力。

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登记上的排他效力。

相似包括字音、字型及词义方面非常接近,容易使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解,如楚天汽车贸易公司和筑天汽车贸易中心等;二是使用上的排他效力。

在公司名称核准登记后,即在公司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的相同行政区域内,不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公司名称。

住所,公司住所:

即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所在地。

我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经过登记的公司住所是其法定住所,具有公示效力。

该住所的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的概念是指为创设公司并使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法律行为的总称。

设立程序确定股东(或发起人)订立章程缴纳出资确立公司机关申请登记,三、公司的章程,是公司基本法律文件(书面形式)。

性质:

准合同(未来的股东、第三人)记载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名称)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记载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的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公司成立之日、终于公司终止之日能力受限:

不享有专属于自然人、与自然人人身属性直接相关的权利公司应在其章程记载的目的范围内活动法律限制(买卖土地所有权等)公司的行为能力:

与公司权利能力一致,五、公司的资本,公司资本:

记载于公司章程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

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公司资本原则:

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公司资本构成:

货币、实物、无形财产公司资本变动:

出资转让、增资、减资,公司的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

又称确定资本制,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的公司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

指公司在设立时将公司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股东全部认足,未认购部分,由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随时发行新股进行募集的公司资本制度。

折中资本制,返回,折中资本制,折中授权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章程中应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股东只需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但其数额不得低于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未认足部分,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新股募集。

(新公司法)认许资本制:

许可资本制,公司设立时,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公司方得成立,但是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于公司成立后的一定年限内,在授权时公司资本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需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资本原则,资本确定原则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

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

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与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方式、期限、比例要求)-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3万,其余2年缴足。

所有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验资申请设立登记(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与股东,资本,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对内转让对外转让:

书面通知;过半数同意。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股东会组成:

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性质:

权力机构股东会职权(公司法第38条;教材35页),股东会的召开及其主持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1/10以上表决权股东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章程规定,公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及其议事规则,董事会、经理,董事会组成:

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会议及其议事规则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职权、经理,监事会,监事会组成:

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

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职权,投资者注册资本不设股东会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承担连带责任,四、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章程的制定不设股东会,股东会职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或授权董事会行使。

特殊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董事会成员的特殊性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职监事会成员的特殊性,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其中须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人民币)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程序,确定公司发起人订立章程认缴股份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确定公司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须获得证监会核准,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发起人的义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由于发起人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与股东,三、股份与股票,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也是股东权的基础和计量单位。

股份的特征:

一律平等;可转让性;权力型;证券性(表现为股票)股份的种类普通股和优先股记名股和无记名股额面股与无额面股股份的发行与转让,三、股份的发行与转让,股份发行设立发行: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新股发行:

条件、程序(同募集设立发行)股份转让股份一经发行,原则上即可自由转让股份转让受限的情况,股份转让限制,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对特定主体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除外情况)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对特定主体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外情况,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1、股东大会的性质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会议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以会议形式行使权力,分为股东大会和股东临时会两种。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论是股东大会还是股东临时会,都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个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4、会议通知

(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5、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二)董事会1、股份公司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股份公司董事会董事的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3)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4)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5)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三)经理1、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2、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3、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4、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四)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2、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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