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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知识保障,主讲人:

陈清美,一、为什么要用法律保护妇女权益?

(一)“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郑重承诺:

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中国妇女九大上也要求全党全社会要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

(二)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期,对妇女权益保护提出了新要求,政治:

提高妇女的参政比例,如何落实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

妇女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农村妇女完成义务教育的占47%,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义务教育,招生中仍存在性别歧视;劳动: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妇女享受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程度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全国平均覆盖率低;,财产:

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尤为突出;人身:

拐卖妇女、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堕毙女胎、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问题日益突出;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问题困扰、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法律基础:

1992年,颁布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正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法为主体,以婚姻法、劳动法等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为支撑;,二、我国妇女的具体权益与保护措施,

(一)妇女的政治权利1、妇女与男子共享的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妇女特有的政治权利“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

(二)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男女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其中妇女权益保护法特别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强化了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

1、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文化教育权利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2、保护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尤其是弱势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3款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3、针对城乡妇女需求组织妇女接受培训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0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向教育部门投诉或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求助向妇联组织投诉,妇联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妇女权益保护法第53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妇女权益保护法第58条),妇女维护受教育权的途径,(三)妇女的人身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热点焦距:

针对近年来拐卖妇女、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性骚扰等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保护中等突出问题,如何通过法律增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

1、禁止拐卖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案例:

高某在人贩子汪某手中以6000元购买一名妇女卢某,当夜高某对卢某实施了强奸行为。

不久后,公安机关得到群众举报后组织警力解救,遭到高某及其堂兄三人暴力对抗。

当日下午,卢某最终得到营救,案件告破。

判决:

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人贩子汪某无期徒刑(依据刑法第240条);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妇女罪对高某依法数罪并罚,判处高某尤其徒刑12年(依据刑法第236条、241条、242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高某堂兄三人有期徒刑3年。

(刑法第242条、277条),2、严禁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案例:

2008年4月22日,张某和许某经过商量,先把网友李某姐妹二人骗出,与她们发生性关系后,再让她们去卖淫挣钱。

并于当晚11时许,将李某姐妹二人骗至许昌某旅社,在该旅社8号房间内,张某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后又到5号房间强行对李某的妹妹进行猥亵。

在二人不同意卖淫挣钱的情况下,23日早晨,张某伙同许某又把李某姐妹带至禹州市一旅社内强迫二人卖淫,24日凌晨,李某姐妹假装上厕所,来到楼下,搭乘出租车逃离后被解救。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胁迫、强奸、猥亵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许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

3、妇女人格权的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相关法律责任第59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第40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性骚扰救助途径,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妇联组织投诉,妇联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四)妇女的财产权益,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如今,妇女已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那么在“妇女的继承权”、“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等具体方面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1、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法律基础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在以下情况,妇女可以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当妇女身为人妻其丈夫死亡时,她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妇女身为女儿,其父母死亡时,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妇女身为母亲,其子女死亡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案例:

厦门的吴女士的父亲在香港因意外过世,给四个子女留下一处房产,但没有立下遗嘱。

后来她的大哥将房产证上父亲的名字换成了自己。

吴女士结婚后,该房一直由大哥及父亲抱养的两个哥哥居住。

1993年,该处房产被拆迁,三个哥哥都得到了安置房,惟独吴女士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哥哥的理由是:

“女儿没有继承权。

”,评析: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案例中的吴女士属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关系中男女权利平等。

在遗产分配不公平的情况下,吴女士可以要求对父亲的遗产重新分配,调解不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父母尽义务较多的女儿可以多分遗产,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妇女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法第16条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3、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案例:

黄姓妇女,1996年结婚,婚后住在丈夫家。

由于结婚前婆家村已实行“30年不变”,所以她没有在婆家村分到土地。

由于田地少,家里从来没卖过粮,她说:

“我就这点田,就保自己吃饭,去年不用买粮,今年稻子都淹死了,肯定要买粮吃。

”她的娘家村离婆家只有1里远,娘家还有她的承包地,但由她哥哥耕种。

她说:

“我嫁出去了,田就不归我了,种的粮食也不会给我的,我也不可能回去种。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五)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法律除了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歧视女性,实行男女同工同酬这些平等的劳动权益以外,还特别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

国家除了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之外,还特别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1、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平等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案例:

女工郑某在某制衣厂打工,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间为2006年1月10日至2009年1月10日。

2006年8月,新婚不久的郑某怀孕。

2007年1月10日,用人单位告知郑某其合同已到期,要终止劳动关系。

郑某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其劳动权益,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2、法律对妇女实施特殊的劳动权益保护,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案例:

陈女士在某工厂上班,由于行业要求,需要三班轮换。

2007年4月,陈女士已怀孕7个月,工厂仍不调整其工作时间。

陈女士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要求。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规定:

夜班劳动指夜晚22时至次日凌晨6时。

陈女士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予以执行。

3、妇女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

法律基础: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1994年国家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截至2008年5月,中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达4537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43%。

生育保险制度运行10年来,累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达到了435.4万人次,有效地保护了女职工的权益。

惠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8年11月1日实施),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不征税、费。

生育保险费费率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不含1年),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规定。

在惠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中对“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等费用做出具体规定,例如:

(一)生育医疗费:

顺产4000元、剖腹产6000元。

终止妊娠: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报销400元,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报销600元,怀孕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流、引产的报销2000元。

(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女职工生育顺产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剖腹产或多胞胎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计发。

(六)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离婚妇女的在财产分割上的权益,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1、预防和制止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第46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相关法律责任第58条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

曾倩生了女儿后,其丈夫高某就冷眼相看,动不动拳脚相向。

2006年9月的一天晚上,曾倩正在洗澡,高某突然冲进洗手间,几拳把曾倩打得右下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被定为轻伤。

曾倩到派出所报案,高某被逮捕,经法院审理被判九个月徒刑。

曾倩提起离婚时要高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曾倩的诉讼请求,判决高某承担2万元的损害赔偿费。

分析: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高某打妻子致轻伤,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而被判有期徒刑。

高某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妻子可以在婚姻就存续期间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离婚时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把侵害事件告诉亲友邻居,一是能劝说施暴者,二是起警戒作用。

向当地民政部门、妇联求助,可获得法律服务、医疗救治等人文关怀。

紧急情况可以拨打“110”,公安机关已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

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应当注意人证、物证、鉴定结论的收集和保存,以备将来在追究对方责任或者诉讼时获取有利地位。

妇女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的办法,2、离婚妇女在财产分割上的权益,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案例:

2000年妇女张某与李某结婚,2007年两人因感情不合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李某提交了60万的巨额债务证据,妇女刘某为了调查丈夫伪造60万元的巨额债务,把所谓债务人提供的并有丈夫签名的借条拿到公安部研究所鉴定笔迹的书写时间,经鉴定,该借条是于2007年初离婚诉讼时写的,与借条所写的借款时间2004年不符,从而认定是伪证,因为张某的丈夫伪造债务巨大,被认定犯了“妨害作证罪”。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三、如何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

1、提高自身素质2、学习法律知识3、敢于争取合法的权益,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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