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解读(引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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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解读(引用).ppt

劳动合同新法新规解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顾潮,劳动合同制度立法司法解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自2013年2月1日实施。

劳动合同制度立法法律,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制度立法法规,2003年10月25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9年6月22日,省人社厅向省人大报送了关于商请进行劳动合同制度地方立法的函(苏劳社函200926号)2010年,省人大、省政府分别将劳动合同制度立法被列为各自立法调研项目。

2012年4月27日,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修订草案。

2012年5月1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5月18日8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2年9月1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议程:

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制度立法规章,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

重点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务外包非全日制用工实习学生规章制度订立合同加班工资高温津贴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图例,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57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组织形式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营业条件人、财、物,实体化经营;管理制度如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异地派遣管理等办法;设定条件行政规章、地方法规不能设立资质条件;前置程序行政许可。

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2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21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63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同工同酬的理解(办法相同、约定一致)同工同酬的口径,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66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计算方式:

劳动合同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其他用工;核算单位控制比例,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92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处罚方式: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处罚对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处罚标准:

每人1000/5000元5000/10000元侵权主体: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法条解读劳务派遣,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存量容忍,增量控制,分步实施。

法条解读劳务派遣,2012年12月27日,甲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A于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期限为两年,派遣员工岗位是A单位的主营业务岗位。

与A单位的劳务派遣仍可以延期至2014年12月27日正常到期终止。

但2013年7月1日起必须遵守同工同酬的规定。

2012年12月29日,甲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B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期限为两年,派遣员工岗位是B单位的主营业务岗位。

与B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在2013年7月1日之后必须终止或变更。

就算甲公司在2013年7月1日之后取得了劳务派遣的许可,该项劳务派遣业务也须终止,否则即为违法。

2013年6月,甲公司与用工单位C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期限为两年,派遣员工岗位是C单位的辅助性岗位。

与C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可以正常经营至2014年7月1日,但自2013年7月1日起必须遵守同工同酬的规定。

2013年7月1日起一年内,原劳务派遣企业必须办理许可手续,才能从事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条例第36条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劳动合同条例第37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

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条例第38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社会保险统筹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公司,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在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之前向用工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按年度报告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条例第39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的经济补偿,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得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劳动合同条例第40条被派遣劳动者一方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技能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推选协商代表,与用工单位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集体协商。

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图例,法条解读劳务外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251268条)第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252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253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260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262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263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264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68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条解读劳务外包,劳动关系与劳务外包的主要区别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工作过程工作成果;合意形式的自主性:

书面订立灵活多样;人身关系的从属性:

从属劳动独立劳动;履行主体的转移性:

亲自履行委托完成;报酬支付的差异性:

计时工资计件付酬;合同解除的随时性:

预告解除随时解除。

劳务派遣、人事外包、劳务外包的主要区别,法条解读劳务外包,劳务外包的风险监管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难度大;保障员工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的难度大;控制与占用知识产权的难度大;对外包企业选择与控制的难度大;业务外包的适用范围相对受到限制。

结论:

复杂业务、核心业务、资产专用性程度高的业务,不适宜实施外包。

法条解读劳务外包,法条解读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条例第41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签约形式;合同内容(试用期);兼职规定(全日制自由约定,非全日制先入为主);工作时间(避免加班导致用工形式的转化);工资支付;解除方式;经济补偿;社会保险(非全日制仅需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

法条解读实习学生,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法条解读实习学生,劳动合同条例第42条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习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

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31条禁止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职工,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加班。

法条解读实习学生,劳动合同条例第57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习学生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条例第58条顶岗实习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实习学生,法条解读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条例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劳动合同条例第2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

(二)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三)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法条解读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比较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与劳动合同比较劳动合同是对个别劳动关系的约定,而规章制度是对集体劳动关系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规章制度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一是遵循劳动合同效力优先原则。

二是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法条解读规章制度,法条解读订立合同,劳动合同条例第3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以用工判断)如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工劳动关系(以隶属性判断)用工形式:

承揽(承建工程、修理汽车、定做服装)、委托(雇佣律师代理事务或诉讼)、消费服务(餐饮、旅游)、聘用退离休人员等。

法条解读订立合同,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1、事实用工1个月:

履行二次书面通知义务2、事实用工212个月:

补订劳动合同:

赔偿;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赔偿+经济补偿(0.5-1个月工资)3、事实用工12个月以上:

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赔偿(11个月工资);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赔偿(11个月工资)+经济补偿;4、用人单位拒绝补订劳动合同:

赔偿+经济补偿2,法条解读订立合同,【双重劳动关系的处理】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自行到其他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的,双方形成非典型性劳动关系。

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工伤保险的争议,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等内容作出特别约定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

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法条解读订立合同,【境外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台港澳居民没有办理合法就业手续,未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等证件的,即为非适格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司法解释四第14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条解读订立合同,劳动合同条例第1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条例第19条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程序上保障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又有利于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体现了合同合意约定的本义。

法条解读订立合同,法条解读订立合同,法条解读订立合同,法条解读加班工资,劳动合同条例第21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加班加点,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法条解读加班工资,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1、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2、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3、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法条解读加班工资,支付加班工资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大致在平均工资的5070之间);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者全年计薪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制度工作时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小时。

支付加班工资的要点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合理约定折算工作时间,值班不等于加班。

打包工资不能替代加班费。

加班津贴不能替代加班费。

妥善留存工资支付凭证。

法条解读高温津贴,劳动合同条例第23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法条解读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具体标准:

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法条解读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用于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

不能拒发少发漏发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工减时,不能减薪扣薪高温津贴和清凉饮料不能“二选一”高温津贴不能计入最低工资高温津贴不能违反公平合理原则,法条解读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条解读变更合同,劳动合同条例第29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方式:

书面形式+协商一致,法条解读变更合同,司法解释四第11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变更方式:

口头形式+实际履行,法条解读变更合同,法条解读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司法解释四第12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程序违法亦属于违法,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会概念的理解、劳动者的平等保护、推动工会建设】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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