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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涉税实务

软件企业涉税实务

软件开发企业税收政策简介

软件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扶持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国软件产业获得较快发展。

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对于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对国家产业政策性引导中,税务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软件开发企业可能涉及到的主要税收优惠有:

增值税: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所得税:

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优惠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1、即征即退备案

(1)对取得的相关证书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资格认定。

提交材料: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软件产品认定证书

或软件产品著作权、版权、所有权证明

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备案表

(2)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备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并于每年第一次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时,将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摊方式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年后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选定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后,于每月进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申请时,填报软件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增值税申报注意事项

软件企业每月申报时,必须将软硬件产品合计销售额及税额申报在增值税申报表左侧“一般货物及劳务”栏内,将软件产品销售额及税额申报于增值税申报表右侧“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内。

软件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额,需要对其用途进行区分,分清楚用于即征即退产品的还是其他项目的。

对于无法进行划分的进项税额,纳税人按照已经选择好的方式(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

将当月的即征即退的所有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申报表右侧“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内。

进项税额金额直接影响到退税金额,建议纳税人采取辅助账等方式进行分类核算。

3、即征即退退税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需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

2、软件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4、当月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收入退还申请书及附表

6、电子缴款凭证或税收缴款书

7、销售发票复印件及销售发票清单

8、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9、软件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申请退税前提:

税务系统中有可退的税款:

有相同税目的入库税金。

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1、政策简介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与软件销售的区别:

所有权归属问题。

       

政策依据:

财税﹝2011﹞111号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备案流程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至上海市信息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进口合同需提供通过上海市商委会论证的协议批准文件。

提交材料

免税申请书

《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原件和复印件

3、增值税申报注意事项

将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的免税行为地23行,普通发票开具的金额里。

注意:

技术开发转让的免税行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

1、政策简介

(1)主要文件依据

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3)软件企业标准: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4)其他口径

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

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2、企业所得税免税备案流程

(1)提交资料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企业书面说明

软件企业要对软件产品收入收入以及研发费用单独核算。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注意事项

汇缴客户端基本信息页面减免税选择:

050501(执行到期)新办软件企业或者050601新办软件企业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

(2)第33行需填列减免税金

需填列附表:

软件企业年检有关指标情况表(新)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优惠

1、政策简介

企业依照《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获得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四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2、企业所得税免税备案流程

提交以下材料: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四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企业要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以及研发费用单独核算。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注意事项

基础信息表选择:

05020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补充情况表填列:

3、4、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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