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形成性考核1-4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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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形成性考核1-4参考答案

中国法律史作业1

(第一章一一第四章)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共40分)

1.《禹刑》——是夏朝统治者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的

总称。

2《.

汤刑》——是一种古老的刑事惩罚方法,源自中国古代传统的惩罚之一,

最早见于西汉时期。

是一种古老而残酷的刑罚,此刑罚需要将受罚者裹上特制的油纸或织物,有时将受罚者注满滚水或蒸汽之后,在裹着油纸时将其烧死。

另外也有侵入汤池中烧灼受罚者的手段。

尽管如今汤刑已经不再被使用,但它仍被认为是一种严厉的刑罚,用以惩罚特定的罪行,如盗窃或破坏他人财产等。

3.商朝五刑——指的是一种权力机构根据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每一种刑罚都有其特殊的功能,旨在保护社会的安定,维护当时的法律秩序,使社会可以稳定的运行。

4.周公制礼——西周时期周公将夏商时期的礼制加以整理编撰而成。

5.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有两种含意:

一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含义是西周的刑法。

6.六礼——六礼,创自西周,是中国古代聘娶婚的完备结婚程序。

所谓“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六礼”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7.《法经》——战国时期,李悝在魏国率先变法,集各国法律之大成,制定成《法经》,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的成文法。

分《盗》、《贼》、《囚》、

《捕》、《杂》、《具》六篇。

8.刑不上大夫——我国古代大夫以上的贵族享受的特权之一,是宗法等级制在法律上的反映。

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执缚系引,不使人颈盩,不捽抑”,处死刑不“于市”,而“于朝”。

9.公室告——指的是当事人提起诉讼,官府一定要受理的那种,一般来说,包括平民和平民之间的谋杀、抢劫、斗殴等情况,这种情况,官府应该受理,并按照秦法来处理这类问题。

10.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试述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

答:

在我国奴隶制社会里,奴隶主阶级同时控制着物质生产资料和精神文化。

他们编造“天命”、“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就是力图神化其统治权力,使之合法化。

相传夏代奴隶主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对奴隶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

到了商代,统治者编造了许多上帝立商的神话,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并为垄断神权找到了借口。

2.试述西周时期礼的内涵。

答: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奴隶制社会礼则被赋予阶级意志。

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都要亲其亲,长其长,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

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

吉礼

(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3.试述西周时期的刑法原则。

答: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它是西周时期对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刑法原则。

对于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轻、赦免其刑罚。

这一原则正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法律思想以及“亲亲”礼治原则在刑法定罪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西周时期还有“三宥之法”,它也是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之一,即对三种情况下犯罪要宽宥、原谅:

“一日过失,二日弗知,三日遗忘”。

在一些先秦典籍中,有“眚”、“非眚”、“惟终”、“非终”等记载,是关于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的区分。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罪疑从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是关于中国上古时期、夏朝以前疑罪从轻的记载。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继承和发扬了疑罪从轻的传统,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和推行“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对于疑案难案,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

(4)宽严适中。

基于“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要求宽严适中,不偏不倚。

强调在定罪量刑时做

到不轻不重,不偏不倚,这一原则的提出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西周统治者在政治上的成熟。

4.简述“百家争鸣”中各学派的核心法律思想。

答:

百家争鸣是指春秋(前770年—前476年)战国(前475年—前221年)时期知识分子中不同学派的涌现及各家族流派之间争芳斗艳的局面。

春秋战国时期,各种思想学术流派的成就,与同期古希腊文明交相辉映;以孔子、老子、墨子为代表的三大哲学体系。

至战国时期,形成诸子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

(1)儒家,代表人物:

孔子。

儒家是战国时期重要的学派之一,它以春秋时孔子为师,以六艺为法,崇尚“礼乐”和“仁义”,提倡“忠恕”和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主张“德治”和“仁政”,重视道德伦理教育和人的自身修养的一个学术派别。

儒家强调教育的功能,认为重教化、轻刑罚是国家安定、人民富裕幸福的必由之路。

主张“有教无类”,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应该进行教育,使全国上下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

(2)道家,代表人物:

老子、庄子。

道家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一,又称“道德家”。

这一学派以春秋末年老子关于“道”的学说作为理论基础。

以“道”说明宇宙万物的本质、本源、构成和变化。

认为天道无为,万物自然化生,否认上帝鬼神主宰一切,主张道法自然,顺其自然,提倡清静无为,守雌守柔,以柔克刚。

政治理想是“无为而治”。

(3)墨家,代表人物:

墨翟。

墨家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一,创始人为墨翟。

这一学派以“兼相爱,交相利”作为学说的基础:

兼,视人如己;兼爱,即爱人如己。

“天下兼相爱”,就可达到“交相利”的目的。

政治上主张尚贤、尚同和非攻;经济上主张强本节用;思想上提出尊天事鬼。

同时,又提出“非命”的主张,强调靠自身的强力从事。

(4)法家,代表人物:

韩非、李斯、商鞅。

法家是战国时期的重要学派之一,因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故称之为法家。

经济上主张废井田,重农抑商、奖励耕战;政治上主张废分封,设郡县,君主专制,仗势用术,以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思想和教育方面,则主张禁断诸子百家学说,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其学说为君主专制的大一统王朝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根据和行动方略。

(5)兵家,代表人物:

孙武、孙膑。

反对空谈仁义,提出“战胜而强立,故天下服矣”。

这与[3]的形势相适应。

他主张:

“事备而后动”,写成了《孙膑兵法》。

他们当时被称为兵家。

(6)阴阳家,代表人物为战国时齐人邹衍。

阴阳家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一,因提倡阴阳五行学说,并用它解释社会人事而得名。

这一学派,当源于上古

执掌天文历数的统治阶层。

阴阳学说认为阴阳是事物本身具有的正反两种对立和转化的力量,可用以说明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

五行学说认为万物皆由木、火、土、金、水五种原素组成,其间有相生和相胜(葜)两大定律,可用以说明宇宙万物的起源和变化。

(7)纵横家,代表人物是苏秦、张仪纵横即合纵连横。

家是中国战国时以纵横捭阖之策游说诸侯,从事政治、外交活动的谋士。

列为诸子百家之一。

战国时南与北合为纵,西与东连为横,苏秦力主燕、赵、韩、魏、齐、楚合纵以拒秦,张仪则力破合纵,连横六国分别事秦,纵横家由此得名。

他们的活动对于战国时政治、军事格局的变化有重要的影响。

《战国策》对其活动有大量记载。

据《汉书·艺文志》记载,纵横家曾有著作“十六家百七篇”。

5.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答:

(1)公元前359年商鞅主持第一次变法的改革内容:

①颁布法律,制定连坐法。

②强制推行个体小家庭制度。

③奖励军功,禁止私斗。

④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2)公元前350年商鞅主持第二次变法的改革内容:

①废井田,“为田开阡陌封疆”②推行县制。

③统一度量衡。

④改良社会习俗,抑制大家族势力的发展。

(3)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取得很大成功,使秦国走上富国强兵之路,国势迅速强盛。

6.简述秦朝法律的特点与历史教训。

答:

(1)秦朝法律的特点:

①确认皇帝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②立法技术落后,立法本身不成熟;③有明显的奴隶制的法律成分;④确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2)秦朝法律的历史地位:

秦朝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一次重大的法律革新。

秦朝在实行法家思想的同时,废除了以前六国的封建制度,使中国社会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其次,秦朝法律制度的严格性和统一性为后来的中国封建社会奠定了基础。

在秦朝以后的历史时期,中国的封建社会逐渐形成,其法律制度也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而秦朝的法律制度为这一进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此外,秦朝法律制

度在中国历史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其法律制度过于严格,使得人民生活受到很大的限制,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

同时,秦朝法律制度对于一些问题的处理也不够灵活,缺乏人性化的考虑,因此在后来的历史时期,一些法律制度也被相应地改进和完善。

中国法律史作业2

(第五章——第八章)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40分)

1.比——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2.汉律六十篇——汉朝的几部主要法典的总称,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张汤制定的《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的《朝律》六篇。

3.亲亲得相首匿——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隐匿犯罪行为,而不受法律追究或可以减免刑罚。

4.官当——起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

5.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决议,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这一制度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充分体现了同罪异罚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

6.十恶——是封建法律规定的破坏封建统治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不得享有

“议”“请”“减”等的特权。

7.《开皇律》——是隋文帝于开皇三年命苏威、牛弘在开皇元年编制的新律的基础上以“去重就轻,删繁就简”的原则改定而成,体现了隋文帝的德治思想。

法典编目条例包括名例、卫禁等十二篇五百条。

《开皇律》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并将“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

它在篇章体制、基本内容等方面总结了以往朝代的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并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8.《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证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官》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政书。

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及官员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

有关内容的历史沿革,分别作注附于正文之下。

《唐六典》根据国家令式记载官制的体例对此后王朝的行政立法有重要影响。

9.《宋刑统》——是宋开国第一部法典,于建隆四年由宋太祖命窦仪编订。

体制上,其基本沿袭唐律,由十二篇213门组成,律文后加以疏议,再附以相关敕、令、格、式,并新增起请条开创中国古代刑律编纂新体例,在中华法律史上有重要历史地位。

10.提点刑狱寺——提刑,官名,是“提点刑狱公事”的简称。

北宋初设于各路,主管所属各州的司法、刑狱和监察,兼管农桑,其官署称司,号“宪司”,京畿地区设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掌畿内县镇刑狱、治安、场务。

南宋称提

点京畿刑狱。

金设有提刑使,后改为按察使。

明清都在各省设提刑按察使。

二、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试述“春秋决狱”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答:

“春秋决狱”每年一度的中国古代刑法,最早出现于春秋时期,也就是公元前722年到前479年之间的时期。

“春秋决狱”原则及其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1)“春秋决狱”原则

“春秋决狱”原则被定义为“包括查抄、调查、拘捕、处理犯罪案件以及宣布刑事判决”的过程。

这一原则以“犯罪行为的责任由其他人来履行”为主,即案件的犯罪行为由相关当事人的家人来承担实际的惩罚因此,“春秋决狱”原则被作为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刑法原则之一而传承至今。

(2)“春秋决狱”主要内容

①查抄犯罪现场:

当事人需要到犯罪现场进行查抄,用以尽可能地为受害者收集有关犯罪行为的证据及事实。

②调查犯罪现场:

有关当事人以及潜在犯罪行为的其他相关人员需要被调查,以收集有关犯罪行为的信息。

③拘捕嫌疑犯:

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查明,需要对其进行拘捕羁押,用以调查其可能犯罪行为的真相。

④审理犯罪案件:

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可以出示有关的文件,证据,以确定犯罪的真实性和受害者的受害情况。

⑤宣布刑事判决:

当案件审理结束后,法官将根据证据宣布刑事判决,并将犯罪嫌疑人责令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相应的赔偿或接受司法判决。

2.试述汉朝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背景、措施及历史意义。

答:

文景时期施行的是修养生息的政策,主张黄老之术,因此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

主要措施有:

(1)汉文帝废肉刑,定刑期。

用徒刑、笞刑和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刖三种肉刑,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刑。

(2)规定了岁刑刑期。

之后汉景帝减笞数。

这是中国法制史上首次重大刑制改革。

①它将肉刑从律典的法定刑中予以废除,使刑罚制度向着宽缓、文明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②废止残人肢体的肉刑有利于保存劳动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③以较文明的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肉刑,也为封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因此,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是刑制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这些措施的重要历史意义:

汉初的刑制改革在中国刑罚发展史上有着巨大的贡献。

秦朝的刑罚制度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其中肉刑与各种形式的自由刑并存,并且自由刑尚不规范、缺乏合理的差等阶梯。

肉刑本是奴隶制的刑罚,它在汉初之所以仍被采用,是奴隶制残余在刑罚制度上的反映。

文景二帝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尽管在刑制改革的过程中,局部范围内曾有过一定程度的反复,甚至有倒退;比如斩右趾刑改为死刑弃市,由轻变重;宫刑本已废除,但后来又予恢复;等等,但这些毕竟都属支流。

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相对文明。

西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不仅废除了劓刑等肉刑,还确立了以徒刑和笞刑为主体的封建刑罚制度。

自此以后,作为早期刑罚体系主要特征的肉刑不再是刑罚的主体,残酷的肉刑方法在观念上已不为人所接受。

封建制刑罚体系中的徒刑、笞杖刑开始成为刑罚的主体,并不断走向完善与系统化。

文帝、景帝及以后各朝代刑罚制度经历多次变革,至隋唐时期最终形成了中国封建五刑制度。

可以说,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超越野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3.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体例的发展变化。

答:

(1)魏《新律》对汉旧律的改革。

一是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作为正典;二是体例上的调整,魏《新律》将汉《九章律》中类似现代刑法总则的《具》律改称《刑名》,列于律首。

体例更为科学,成为三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是晋律的直接渊源。

(2)晋律设置更有进步。

一是严格区别律令界限,二是篇章体例合理,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3)南北朝时期北朝《北魏律》和《北齐律》亦有所进步。

《北齐律》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冠于律首增强了法典结构上的科学性。

中国法律史作业3

(第九章一一第十二章)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40分)

1.大札撒——《大札撒》是蒙元建立之前蒙古族游牧社会的立法。

“札撒”

在蒙古语里的意思是“命令”即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人发布的命令。

但最初的“札撒"因为文字的原因还不都是成文法。

蒙古国建立后成吉思汗召集会议把历来的训令、札撒和习惯加以汇总而且用文字加以整理记载。

1225年下令颁布了札撒和训令内容主要是保护游牧经济和社会秩序如禁止烧草地否则处死全家禁止击打马的头面禁止在水中小便等。

这些札撒确认的刑罚残酷死刑很多保留着很

多原始的习惯史称为《札撒大全》或《大札撒》。

并规定在汗即位或者大规模出征前都要将《大札撒》搬出来宣读按照其规定处理事务。

元朝正式建立后虽然《大札撒》被其他法律代替但是在大规模集会时一起诵读《大札撒》还是作为一种王朝的仪式保留了下来。

2.厂卫——明代东厂﹑西厂和锦衣卫的合称。

因其同为特务机构,关系密切,故常合称。

3.明大诰——是明太祖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主持编订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等共四编236条。

主要内容有案例、新的重刑法令以及针对案例的训诫之词。

作为重典治国的特殊产物,其规定了许多酷刑并以贪官污吏为重点打击对象。

这种重典峻法只是特殊历史时期下的权宜之策,从长远角度看不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终止是历史必然。

4.鱼鳞图册——是旧时为征派赋役和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而编制的土地登记簿册。

册中将田地山塘挨次排列、丘段连缀地绘制在一起,标明所有人、四至,因其形似鱼鳞而被称为“鱼鳞图册”。

亦称“鱼鳞册”、“鱼鳞图”、“鱼鳞图籍”、“鱼鳞簿”。

鱼鳞图册对于中国土地制度史等领域的研究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5.刑名幕友——清朝的方长官私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6.摊丁入亩——又称“摊丁入地”“地丁合一”。

即将丁银摊入田赋一并征收。

为清代赋役制度的重大改革。

历代均以人丁、地亩作为双重征税标准。

虽有明朝一条鞭法规定代役丁银摊入地亩,但未普遍实行。

清初赋役制度十分混乱,弊病丛生。

为厘清积弊,康熙五十一年规定依照上年所报丁数,固定丁银税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五十五年四川、广东等地首次试行将丁银摊入各府州县地亩征收。

雍正元年,世宗从直隶巡抚李维钧所请,准于直隶地方一体仿行,

次年令各省次第举行。

惟奉天府以民人入籍增减未定,仍行分征。

此法虽各省实施程度不一,但到乾隆十年,除山西个别地区外,已基本通行全国。

摊丁入亩使地丁合一,田亩成为单一的征税标准,简化了税种和稽征手续,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在赋役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7.《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完成于乾隆五年(1740年),从清初开始经历了近百年的修订完善,是清代立法的重要成就。

《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和《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二十篇,后期用新增例的方式弥补律文的不足,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之大成,律例所载,严密周详。

8.《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朝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宪法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定。

制定、公布“宪法大纲”是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就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字样

的宪法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它的的制定与颁布,再次明白的表露出清朝统治集团的愚昧、顽固,遭到社会各界的强烈批判和反对,清朝政府陷入更深的危机之中。

9.《大清民律草案》——是清廷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共同主持下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共五编,即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与亲属、继承后两编。

10.预备立宪——指的是清政府迫于压力,在辛亥革命前夕宣布为预备实行君主立宪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亦称“筹备立宪”。

晚清政府之所以实行预备立宪,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二、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试述《天盛律令》的法律文化特征。

答:

《天盛律令》是西夏仁宗天盛年间(1149-1169年)颁行的一部法典,全称《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共20卷、150门、1461条,包括刑法、诉讼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多方位地反映了西夏社会生活,是研究西夏社会历史弥足珍贵的资料。

《天盛律令》是以唐朝的法律为蓝本制定的内容包括,刑事行政管理,军事民事等相关内容的具体条文,党项民族的传统特点,对法律进行完善,西夏法律编撰是诸多法律的原则,对债务,管理、对外贸易,军事制度,官员制度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简述明朝的会审制度。

答:

第一,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又称‚圆审‛)。

明继承唐朝‚三司推事‛制,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

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则由皇帝令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称为‚圆审‛,但判决仍须邹请皇帝批准。

会官审录/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

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等审理大狱,死罪及冤案奏闻皇帝,其他依律判决。

第二,朝审。

朝审是对已决在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洪武年间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驸马都尉等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及冤案奏闻皇帝,其他依律判决。

仁宗时又特命内阁学士参与会审。

英宗时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

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第三,大审。

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始于英宗正统年间,至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成为定例,每五年举行一次。

是明朝独有的审判制度。

第四,热审。

即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天,由宦官和三法司会审囚犯,一般轻罪决罚后立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疑及枷号者则请旨定夺。

热审创制于成祖永乐二年(1404),目的是在炎热天气里疏通监狱以宽贷罪囚。

明朝的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于皇帝控制和监督司法活动,纠正冤假错案。

但也导致多方干预司法,特别是宦官的操纵,使得司法更加冤滥。

3.试述明朝田宅所有权的变迁与国家法律设置的特点。

答:

明朝时期,田宅所有权的变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私有制逐渐确立:

明朝初期,由于土地的分配和管理方式不同,土地多属于国家所有,而不是私人所有。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私有制逐渐确立,土地逐渐被私人占有。

(2)土地典礼制度的建立:

为了保障土地所有权的稳定和规范,明朝制定了土地典礼制度。

土地典礼制度规定了土地的权属、转让和继承等方面的事项,保障了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土地财产化:

明朝中期,土地财产化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土地被视为一种财产,可以买卖、赠送、抵押等,与其他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

国家法律设置在明朝时期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明朝时期,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明朝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和制度,以规范社会秩序和维护国家稳定。

(2)法律的普及和宣传:

为了保障法律的实施和维护社会秩序,明朝加强了法律的宣传和普及。

明朝成立了法律宣传机构,普及法律知识和宣传法律精神,提高了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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