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指导问答题(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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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指导问答题(全).doc

1、什么是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

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

特点是:

(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它是贯彻落实国家刑罚权,解决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的一项特定的国家活动。

(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曰诉讼“模式”)下进行。

(6)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

2、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如何?

答: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是正确执行刑法的保证。

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是保证实体法贯彻实施的,二者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各自独立成为一个法典,但并非自古以来就是这样。

在我国古代,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在一起的。

3、简述刑事诉讼法的宗旨。

答:

其宗旨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律,建立刑事诉讼制度,规范刑事诉讼程序所要达到的目标。

4、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

答:

其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5、简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诉讼地位。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唯一的审判机关。

它的职责就是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懂事案件(包括经济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等)、行政诉讼案件,实现自己的任务。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执行着审判职能。

审判职能是最基本的诉讼职能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中的关键阶段。

    在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除行使审判权以外,为了审判权的有效行使,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还具有下列主要职权:

(1)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为了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6)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等。

6、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诉讼地位。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它的基本职能是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行使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

其主要表现是:

(1)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

(2)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起诉权;(3)是诉讼监督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和生效裁判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

7、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是什么?

答:

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的重任。

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案件进行侦查,是主要的侦查机关。

公安机关有权对其管辖的案件立案侦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实施鉴定、查询和冻结涉嫌犯罪的存款及汇款、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权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执行逮捕,有权决定和实施通缉。

8、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

其地位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

他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等。

     9、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

犯罪嫌疑人权利有:

申请回避;在侦查阶段,依法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权拒绝回答;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不服,依法提出申诉等。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义务是接受侦查和审查起诉,服从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申请回避;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申请回避;对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参加事实和证据的法庭调查和质证,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与控诉方相互辩论;进行最后陈述;对未生效物裁判提出上诉;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被告人的基本义务是接受审判,执行生效物判决和裁定。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辩护方的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因而是刑事诉讼围绕进行的核心人物。

他们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有极大可能被定罪和处刑的人;

(2)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3)是证据的重要来源;(4)是辩护权的主体,是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

           10、简述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

其权利主要有:

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申请回避;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其义务是:

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亲自参加诉讼。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11、简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答:

其原则是: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2、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答:

其原则是: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3、简述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答:

其原则是: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它既是办案的专门机关,又是诉讼监督机关。

           14、简述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答:

其原则是: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5、简述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答:

其原则是指具有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6、试列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答:

(1)贪污贿赂犯罪。

(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4)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17、试列举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答: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8、什么是级别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其规定是: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间刑事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9、试述回避的理由。

           答:

其理由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20、试述辩护人的责任。

           答: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5、保证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6、试述拘留的条件。

           答:

其法定情形是: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热线电话人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空中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1、试述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

其权利主要是:

(1)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始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5)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9)拒绝辩护的权利。

           其主要义务是:

(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2)参加法庭审判过程,要遵守法庭规则。

(3)辩护律师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及被害人提供的主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4)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由于审判方式的改革,吸取控辩式诉讼的一些方法,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22、什么是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有哪些特征?

           答: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23、试述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

           答:

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1)可能头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监视居住的条件是:

同取保候审的条件。

           24、试述逮捕的条件。

           答:

逮捕依法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其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其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7、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答:

各有不同。

(一)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

首先,法律性质不同。

其次,适用于不同的对象,再次,适用目的不同,最后,羁押期限不同。

(二)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

首先,适用对象不同。

其次,有权采用的机关不同。

再次,与判决的关系不同。

最后,期限不同。

           33、传来证据有哪些作用?

           答:

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2)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3)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4)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28、哪些人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答:

被害人是公民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须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在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

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9、试述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答:

其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项条件与前列三项条件是相辅相成的。

      30、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答: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31、简述证人证言的特点。

        答:

第一,它只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感知,而不是个人的推测或分析判断意见。

第二,它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所以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证人的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影响,即使善意证人也可能提供不真实或不够真实的证言。

第三,由于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与案件和案件处理结果没有切身利害关系,所以,一般来说,证人证言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或被害人的陈述为客观,真实性与可靠性也较大。

第四,证人证言的来源和证明的问题范围十分广泛,所以,它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

           3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哪些特点?

           答:

其主要特点是:

(1)它可能是最真实、最全面、最具体的证据材料。

(2)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关系,其口供的内容必然受到其诉讼地位和复杂的心理活动的影响,所以供述或辩解虚假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从总体上分析,口供往往真真假假,有真有假。

           34、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答:

第一,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

(1)一切证据材料所表明的事实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一切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间接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方法必须科学。

第二,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第三,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

第四,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35、简述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承担。

       答:

在公诉案件中随着诉讼的不同阶段,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承担有所不同。

在立案侦查阶段,控告人(被害人等)负有向公安机关就有关刑事案件发生的情况举证的责任,公安机关则负有查清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证明责任完成。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则负有举证责任,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

否则,将承担再次证明的责任。

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也是履行证明责任的过程,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举证,也可以自行侦查(证明)。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证明责任完成,作出提起公诉决定的,则必须由公诉人代表检察院作为控诉方在审判中提出犯罪事实清楚充分、确实的证据。

也就是公诉人负举证责任。

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机关不仅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责任,也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责任。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和其提供的线索,也有责任予以查清。

           36、立案有哪些条件?

答: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有犯罪事实,亦称为事实条件。

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亦称为法律条件。

           37、自诉案件的立案有哪些条件?

           答:

自诉案件的立案把立案与起诉和受理相重合,并与审判相连接。

即自诉人起诉后,只要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不经过侦查,提起公诉,直接进行审判。

因此,对立案条件除应具备上条的两款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2)案件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3)有明确的被告人及诉讼请求;(4)起诉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5)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38、试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

答:

(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

(3)法庭调查、法庭辨认程序简化。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39、试述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法。

           答:

询问证人必须依法进行。

(1)询问证人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的侦查人员进行。

(2)询问证人的地点。

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

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其他有关单位进行。

(3)询问证人应当出示本机关的证明文件。

(4)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5)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

(6)证人不愿透露自己的姓名和报案、举报行为的,侦查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的规定,为了保障报案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如果他们不愿公开自己的和报案、举报行为,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

(7)对特别需要保障诉讼权利的证人,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保护。

(8)询问证人应当注意适当的方法。

(9)询问证人应当《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作笔录,使收集的证人证言具有法律效力。

对有些证人的重要语言可以进行录音,作为证据。

           40、搜查与检查有什么区别?

           答:

主要区别是:

(1)目的不同。

(2)适用的对象不完全相同。

(3)方法不同。

           41、简述通缉的概念和条件?

           答:

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其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实质条件:

罪该逮捕或者犯有依法应当逮捕的罪行;二形式条件:

有证据证明克已逃跑。

           42、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对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

应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作侦查终结报告。

(2)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审。

(3)侦查终结后对案件的处理。

(4)将侦查终结的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

           4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

           答:

其内容是:

(1)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审查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要查明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审查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4、简述提起公诉的条件。

           答: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这一规定,应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第二,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第三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45、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答:

其条件是: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4)经特专业知识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6、试述简易程序的特点及其适用范围。

           答:

其特点是:

(1)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设置在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一章中。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3)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

(4)它的重要特征在于程序的简化,以达迅速审判之目的。

           其适用范围是:

(1)对依法可能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镏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7、试述自诉案件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答:

其适用范围是: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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