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结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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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结算).ppt

贸易实务结算,内容:

任务一技能训练案例1-4案例5+思考练习,任务引入,2014年7月,黑龙江哈尔滨A公司与美国B公司就出口一个20英尺集装箱的服装签订合同,双方就采用哪种结算方式和如何签订支付条款进行了磋商。

选择结算方式,汇付,优点:

费用低廉,操作简单。

缺点:

(1)如果是作为预付货款,那么对于进口商来说,有出口商不交货的风险

(2)如果是交货后付款,那么出口商就有交货后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因此,汇付适合于小金额的交易,或者买卖双方有了深厚的合作基础,不会出现不交货或不付款的情况。

托收,优点:

费用低廉,操作简单。

缺点:

(1)D/P(付款交单)托收情况下,如果市场发生变化,或买方经营不善倒闭,那么进口商就有可能不要货了,出口商就有收不到货款的风险;

(2)D/A(承兑交单)托收情况下,除了D/P可能遇到的风险外,如果进口商在提货后于汇票到期时不付款,那么出口商就有款货两空的风险。

因此,D/A比D/P的风险要大得多。

所以,托收适合于买卖双方有了深厚的合作基础,不会出现不付款的情况。

信用证,优点:

它是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上,克服了汇付方式和托收方式的商业信用的巨大风险。

出口商只要满足信用证开列的条件,即可获取就得货款。

而对进口商来说,如果出口商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进口商就可以获得所需货物,同时必须付清货款。

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对双方来说都是经较安全可靠的方式。

缺点:

费用较高,操作需要有一定水平,否则有可能因为操作者操作不当而造成交单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而被开证行拒付的风险。

因此,信用证结算适用于彼此不熟悉或并不很了解的买卖双方,以及资历和声誉一般的中小企业,可以缓解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1.哈尔滨A公司和美国B公司是第一次合作,双方互不了解无法完全信任,因此选择信用证结算,降低买卖双方的风险。

这是考虑到买卖双方风险的因素。

2.出口商只要满足信用证开列的条件,即可获取就得货款。

而对进口商来说,如果出口商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进口商就可以获得所需货物,同时必须付清货款。

买卖双方的资金占用较平衡。

3.信用证的费用相对于汇付、托收是最高的,但由于是第一次合作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和风险,还是保险地选择信用证,选择结算方式,选择信用证结算。

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哪些主要因素?

买卖双方风险买卖双方的资金占有支付方式的费用,票据结算风险有哪些?

如何防范?

结算工具,汇票,本票,支票,票据结算风险:

1.融资性风险即银行对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形成的风险。

融资性承兑汇票是企业为缓解自身资金周转困难,通过签发虚假贸易合同套取的银行承兑汇票。

2.操作风险即银行在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由于操作不慎或审查不严,误将有瑕疵的汇票或票面要素不全及伪造、变造的票据办理了贴现而造成的风险。

3.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指社会上或银行内部的一些不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票据、“克隆”票据、票据“调包”或者伪造、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变造贸易合同及虚假的银行查询查复书,有意识地诈骗银行资金而使银行面临资金损失的风险。

4.信用风险即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因承兑银行资金头寸紧张,而造成银行承兑汇票延迟承兑或不承兑,或承兑行不守信用,有意压票,不及时划款使贴现银行面临的风险。

5.票据保管风险即票据因保管不善造成的票据毁损、遗失或被盗窃而形成的风险。

票据的保管风险伴随在票据业务的整个过程中,如空白票据的保管风险、银行承兑汇票卡片保管风险、贴现票据的保管风险、转让票据的保管风险、票据交接风险等等。

在票据的风险防范方面,要注意的事项有以下五个方面:

贸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

特别是对那些资信不明的新客户以及那些外汇紧张、地区落后、国家局势动荡的客户。

对客商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能安全收汇。

贸易成交前,买卖双方一定要签署稳妥、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

在银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过早发货以免货款两空。

即使收到世界上资信最好的银行为付款行的支票也并不等于将来一定会收到货款。

技能训练1:

拟定支付条款,请根据买卖双方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磋商签订合同支付条款。

参考教材示例:

汇付:

P215托收:

P216信用证:

P220,签订支付条款,根据任务一,我们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所以支付条款如下:

TheBuyersshallopenthroughabankacceptabletotheSellersanirrevocableSightLetterofCredittoreachtheSellerssevendaysbeforethemonthofshipment,validfornegotiationinChinauntilthe15thdayafterthemonthofshipment.(买方应通过为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7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有效至装运月份后第15天在中国议付),技能训练2:

缮制汇票,根据买卖双方商定,采用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价值300万美元,哈尔滨A公司的开户行为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美国B公司的开户行为花旗银行纽约分行,该行是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的代理行。

请根据资料缮制一张汇票。

技能训练3:

货款收付,根据下列业务背景写出货款收付流程:

出口商:

北京东方贸易公司往来银行: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进口商:

日本JUOLA贸易公司往来银行:

东京三菱银行支付方式:

全部金额以银行汇票付款,北京东方贸易公司与日本JUOLA贸易公司进出口买卖合同,规定交易金额以银行汇票付款。

日本JUOLA贸易公司向其往来银行东京三菱银行提交票汇申请书,缴纳汇款手续费及汇款金额,购买票面价值为合同总金额的银行汇票。

东京三菱银行向日本JUOLA贸易公司开具银行汇票,且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寄出票汇通知书。

日本JUOLA贸易公司向北京贸易公司寄送银行汇票。

北京东方贸易公司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提示银行汇票。

中国银行向北京东方贸易公司解付汇款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向东京三菱银行寄送付讫借记通知书。

东京三菱银行与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进行头寸清算。

案例1,我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一笔交易,其他条件均已经取得一致,唯独支付条款上我方坚持以不可撤销即期L/C,而对方要求即期D/P。

为达成交易,双方各让一步,最后采用即期L/C、即期D/P各一半。

请问货运单据和汇票应如何处理?

案例1,货物出运后,信用证部分为光票向开证行收款,全套单据则随附在D/P项下。

因为信用证与D/P业务在同一银行办理,而信用证为银行信用。

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开证必须付款,对出口而言相对比较安全。

而D/P则属于商业信用能否安全收获完全依靠进口商的信誉,收汇风险相对比较大,只有当进口商付清D/P项目下的货款后代收行才予以放单给进口商,万一进口商不负款赎单,则拿不到单据凭以提货。

案例2,我出口公司与某外商订立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

对方按时开来限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随即装运,我出口公司在规定交单期内向通知行交单议付,通知行经审单认可后向出口公司议付了款项,接着,开证行也偿付了议付行行的款项。

出口公司正准备发运第二批货时,我通知行忽接开证行电传,声称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品质与合同不符,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款项,据此,请通知受益人停发第二批货,如已发运,则不要再议付该款项。

我通知行在与出口公司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

试分析我通知行这样做是否合理?

为什么?

案例2,信用证是一种付款承诺,只要单据符合要求,中国银行作为开证行就必须付款。

现在中国银行根据你公司要求拒付了,一定是找了个单据方面的问题作为拒付理由,而不是以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作为理由的。

如果是单据没有不符点,那1)拒付不成立。

2)由买方验货,出具验货证明,将此验货证明作为信用证项下的一种单据,或许可以保证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案例3,一家公司销售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按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收到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提交商业发票及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期备妥货物并装运,而且安全到达目的地。

但买方始终未在检验证书上会签,使卖方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后经长期多方交涉,虽最终追回货款,但仍受到极大损失。

试从本案分析,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下,作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卖方收回货款的可靠性和可能遇到的风险。

案例3,本案中使受益人无法顺利结汇的原因在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问题,即本案中的客检条款。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因此对出口方而言相对商业信用的其他结算方式安全,但是出口方也可能会遭遇风险,比如作出付款承诺的开证行的资信风险;另外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审单非常严格,如果单据中出现不符点,即使货物符合合同,银行也会拒付。

出口人最要当心的就是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问题,他使出口方的利益把握在进口方手中或者开证行手中,带有极强的主观性,使出口方面临收汇风险。

案例4,某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列明按照UCP600办理。

该信用证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宣称,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书将拒不偿付,继而又声明:

如果开证人收到的货物与信用证相符,可以照付。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80%,因此遭到开证行拒付。

为此,受益人起诉开证行违反信用证承诺。

试对此案进行评论。

案例4,开证行的说法和做法均不合理。

首先本案中使用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不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对于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的信用证修改,受益人已经拒绝,因此无需提交商检证书;其次,对于开证行以所交货物与单据不符,也不能作为拒付的理由,因为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开证行只需审核单据,无需过问货物,只要单据相符必须付款,而对于货物中存在的问题,由进口方直接通过买卖合同向出口方索偿。

案例(5),上海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术语、D/PAT45DAYSAFTERSIGHT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美国B公司要求指定纽约D银行为代收行,我方同意了对方的要求。

A公司按合同规定准时装运货物,并通过上海C银行为托收行办理托收业务。

货到美国后由于汇票还没有到期,B公司出具T/R(信托收据)把全套单据从代收行借出并顺利提货。

待汇票期满提示B公司付款时,B公司已经宣布破产,导致A公司货款没能收回。

问:

(1)在此案例中D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为什么?

(2)我方在办理托收环节是否存在过失?

(3)根据本案例分析出口方采用远期付款交单结算风险。

(1)D银行作为代收行有责任,因为采用的结算方式为D/P,银行交出单据的前提是必须要收到货款,但是其没有收到货款就放出单据,是导致最后没有收回货款的直接原因。

(2)我方办理托收环节存在过失,出口方在托收业务中不应该由对方指定代收行,而应该由我方托收行指定。

(3)远期付款交单对于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

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卖方收款依赖于进口方的信用,存在不能收回、延迟收回货款的风险;若买方拒绝付款赎单,货物则面临就地变卖、运回,途中出现损失或者完全灭失的风险;国外有一些银行对于远期D/P采用D/A的处理方法,即对方承兑后即交出单据,或者凭进口方出具的信托收据或者保函就可以借出单据,从而提走货物,对出口方收款带来很大不确定性。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异同点?

相同点1具有同一性质。

(1)都是设权有价证券。

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2)都是格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3)都是文字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4)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

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5)都是无因证券。

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

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

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1)汇兑功能。

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2)信用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

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3)支付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

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

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不同点,1.当事人。

汇票和支票均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的付款人即出票人自己。

2.证券的性质。

汇票和支票均是委托他人付款的证券,故属委托支付证券;而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票据,故属自付证券或承诺证券。

3.到期日。

支票均为见票即付;而汇票和本票除见票即付外,还可作出不同到期日的记载,如: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在国际货物结算中使用的跟单汇票,还有做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定期付款记载。

4.承兑。

远期汇票需要汇款人履行承兑手续。

本票由于出票时出票人就负有担保付款的责任,因此无需承兑,但见票后定期付款必须经出票人见票才能确定到期日,因此又有提示见票即“签见”的必要。

支票均为即期,故也无需承兑。

5.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汇票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付款人是否愿意承兑或付款,是付款人自己的独立行为,但一经承兑,承兑人就应承担到期付款的绝对责任;本票的付款人即出票人自己,一经出票,出票人即应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付款人只有在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存款的条件下负有付款义务。

6.使用区域上有区别。

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7.主债务人。

汇票主债务人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本票和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

L/C、D/P、D/A三种支付方式,就卖方风险而言,哪种最大,为什么?

L/CD/PD/AL/C是银行信用,开证行是第一付款责任.D/P是付款交单,一般情况下是只有客户付款后才能取得相关的货运单据,D/A是承兑交单,也就是客户只是在银行提示付款的汇票上面承诺付款后就可以取得相关的货运单据,所以在第二种情况下,客户有可能在提货后拒绝付款的,所以D/A的风险是到很大的,一般情况下是尽量不要使用这种付款方式.,为什么说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其主要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信用证是指出证人以自身名义开立的一种信用文件,就广义而言,它是指由银行或其他人应客户请求作出的一项书面保证,按此保证,出征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兑付汇票或偿付其他付款要求。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则都是由银行开立的,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者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采用信用证的方式,只要出口人按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银行即保证付款。

所以,信用证的性质属银行信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

为什么说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其主要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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