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资料及答题技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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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考查目标,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能够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试卷内容结构,总论(包括主体论和行为论)约20物权约14债权约26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约26民事责任约14,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判断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论述题1小题,每小题16分,共16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解决的问题,考什么?

-重点怎么记?

-理解怎么答?

-技巧,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

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2民法调整的是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渊源概念:

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具体形式。

民法的渊源:

(选择)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民事规范、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家认可的习惯(在我国只有经过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作为民法的渊源),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选)我国没有民法典,民法,在我国指的是民法通则,四、民法的解释方法狭义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

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体系解释:

即按照系统论的原则和方法,从部分与系统的关系上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

目的解释:

从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精神上对于法律的解释历史解释:

从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上对法律所的解释合宪解释:

指当法律规范产生多个可能解释时,法官依职权应选择最符合宪法原则、并使该规范得以维持的解释。

比较法解释:

引用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作为一项解释因素,用以阐释本国法律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五、民法的适用其一是指法官在裁判中正确运用法律以及法律解释、利益衡量等法律方法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两种含义其二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此处所谓民法的适用,仅指民法的适用范围时间:

自实施之日起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适用范围空间:

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对人:

对之发生约束力的人的范围,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一)概念:

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特点:

1从主体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2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3从利益实现方面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一)概念:

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点:

1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意义: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例:

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

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

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A.平等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D,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简答)

(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例:

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甲向税务机关纳税政府向某灾区拨款乙向某学校捐款违章司机被交警罚款C,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调整对象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区别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二)义务主体的范围(选)绝对法律关系:

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负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继承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义务人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地行为,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

(三)权利的实现方式物权关系:

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

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例:

下列选项中,属于绝对法律关系的是()甲继承乙的遗产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甲因保管乙丢失的牛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甲因名誉收到侵害而与乙形成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甲因占有其所有的房屋而与其他人形成的法律关系AD,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概念:

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构成条件:

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三)种类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法人;其他组织,如国有银行、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国家,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物权)行为(债权)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身利益(人身权)权利(抵押权和质权),第三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二)可能性包括以下三种1.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根据权利的作用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选)支配权:

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请求权:

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形成权:

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抵消权、介入权、选择权、追认权、解除权,(三)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的范围绝对权和相对权(选)绝对权:

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相对权:

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四)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

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

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主权利无效,从权利无效;从权利无效,不影响主权利的效力,(五)原权利和救济权原权利:

民事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客观权利,它为当事人划定了自由行动的范围和为某种行为、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救济权:

民事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原权利,在当事人的原权利受损的情况下,赋予原权利人救济受损权利的权利;救济权可以分为救济性形成权、救济性请求权、救济性抗辩权(六)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

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期待权:

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继承权和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中债权人享有的债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又称私力救济,如正当防卫。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是指权利受到侵害时,经由特定的程序获得国家机关的救济,又称公力救济,如起诉。

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一)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二)客观事实与法律实施的区别:

客观事实是指基于客观情况产生的事实,如属于自然现象的日出日落、刮风下雨,属于人的活动的散步、读报、起床,睡觉、属于人的无意识的打鼾、打喷嚏、梦游、呓语,以及爱情、友谊都不能成为法律事实。

只有法律规定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选择)

(一)事件和行为事件:

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其发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例如:

人的出生、死亡,物的灭失。

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权利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的持续占有,权利的不行使(如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积极行使请求权)、不当得利等,都属于事件行为:

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例:

甲因过失导致乙死亡,则乙的死亡对甲和乙而言分别是()事件、事件事件、行为行为、行为行为、事件D,

(二)对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条件,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意思通知(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的行使)、观念通知(承诺迟到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等)、感情表示等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一般包括:

先占、生产、收益、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创作作品、侵权行为以及作为债权表的给付行为(如交货、付款)总结: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为事实行为,继受取得方式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以内心的意思为必要,因此区别于法律行为自然事实与事实行为之间的区别自然事实的发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如人死亡的自然事实,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某种后果的行为的,这表明事实行为本身具有人的意思因素,只不过这种意思不表示出来罢了。

例:

属于事实行为的有()结婚登记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表见代理BC,第三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公民概述,一、公民的概念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注:

公民无年龄要求,二、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

(一)自然人的概念泛指在我国领域内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二)范围:

自然人公民,案例: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赵勇的父亲赵量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理解:

简答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世界各国:

第一类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第二类是规定从受孕时开始2.我国: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识记:

选、判)3.胎儿:

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时,胎儿可分得遗产,但出生时是死体的除外(先了解,在“继承”中详述),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了解)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死亡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定事由死亡的方式:

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案例: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第三节民事行为能力,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二)法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公民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更改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1、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为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已经参加了各种形式的社会劳动,并可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可以不必经得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可认定为有效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拒绝追认则无效实施的非合同行为且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无效,如立遗嘱,(三)无民事行为能力(选)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实施的与其认知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购买少量糖果、文具,因交易价值不大,应当认定为有效实施的上述两点之外的民事活动,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宣告无能: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恢复: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例: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

199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

199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问题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第四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一)概念:

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二)作用:

1监护制度使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够得到真正实现2监护制度使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得到弥补3监护制度有利于稳定社会的正常秩序,二、监护人的设定(选)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为:

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成年),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有能力,愿意,同意5、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1、2、3担任监护属法定义务上述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父母双亡或无能,双亲爹娘自动上;兄姐成年当抚养,密切亲友同意当,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依次为下列几种:

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有监护能力并且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6、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1、2、3、4担任监护人为其法定义务上述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配偶父母成年子,近亲密友同意当,三、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四、监护的终止自然撤销:

被监护人获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诉讼撤销: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撤销原来设定的监护人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正当理由辞去指定监护,案例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

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一、宣告失踪(选)

(一)概念:

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2年期限的起算:

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3.程序: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3个月期间届满,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或终结审理的裁定,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三)宣告失踪的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四)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案例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

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

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

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

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问题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

二、宣告死亡(简答选)

(一)概念:

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

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不受顺序限制,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受顺序的限制)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三)宣告死亡的结果:

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3.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三)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的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2.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3.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例:

甲因遭遇海难下落不明,3年后,甲的妻子乙只能申请宣告失踪可以申请宣告死亡只能申请宣告死亡应当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再申请宣告死亡B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例:

甲离家出走5年,至今下落不明,甲妻子乙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甲的父亲丙不同意宣告死亡,则()法院同意宣告甲死亡法院不应当宣告甲死亡由乙、丙协商是否宣告甲死亡法院应当宣告失踪A甲是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第六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二)法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范围只限于工商业3.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核准登记4.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5.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法律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2.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3.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与集体组织订立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4.农村承包经营户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案例陈某与王某是夫妇,1992年,陈某辞职开办了一家个体服装店。

但陈某开店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王某的反对,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

陈某开店的一切责任自负,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

陈某在经营中效益时好时坏,但王某从不过问。

陈某开店后并没有与王某分伙,她也经常以营业收入为家中购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两人的收入的确各自保管。

1994年,陈某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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