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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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2014年增补)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1家的;
处罚基准:
处以1万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1家以上3家以下的;
处罚基准: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3家以上的;
处罚基准: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
三、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
四、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
五、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情形
在被告知行为违法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被告知行为违法后,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
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的;
处罚基准:
处以2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未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的;
处罚基准:
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不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拒不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的;
处罚基准:
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七、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2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
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八、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2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
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九、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2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十、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2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
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十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2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十二、伪造、涂改、骗取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房屋面积在100㎡以下的;
处罚基准:
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房屋面积在100—200㎡的;
处罚基准:
处以1千元以上1千5百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房屋面积在200㎡以上的;
处罚基准:
处以1千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骗取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注销、收缴违法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分以上三角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并补交税、费,在限期内未补办的,处以租金总额一倍以下罚款;
(四)强占公有房屋的,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出的,强制搬出,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公有房屋交易中,以隐价瞒价手段偷漏税、费的,责令补交税、费,可并处应补交费额的二倍以下的罚款。
”
十三、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分以上1角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角以上2角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角以上3角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骗取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注销、收缴违法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分以上三角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并补交税、费,在限期内未补办的,处以租金总额一倍以下罚款;
(四)强占公有房屋的,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出的,强制搬出,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公有房屋交易中,以隐价瞒价手段偷漏税、费的,责令补交税、费,可并处应补交费额的二倍以下的罚款。
”
十四、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出租房屋面积在100㎡以下的;
处罚基准:
处以租金总额0.5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出租房屋面积在100㎡以上的;
处罚基准:
处以租金总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骗取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注销、收缴违法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分以上三角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并补交税、费,在限期内未补办的,处以租金总额一倍以下罚款;
(四)强占公有房屋的,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出的,强制搬出,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公有房屋交易中,以隐价瞒价手段偷漏税、费的,责令补交税、费,可并处应补交费额的二倍以下的罚款。
”
十五、强占公有房屋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2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6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骗取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注销、收缴违法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分以上三角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并补交税、费,在限期内未补办的,处以租金总额一倍以下罚款;
(四)强占公有房屋的,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出的,强制搬出,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公有房屋交易中,以隐价瞒价手段偷漏税、费的,责令补交税、费,可并处应补交费额的二倍以下的罚款。
”
十六、公有房屋交易中,以隐价瞒价手段偷漏税、费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应补交费额的1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应补交费额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骗取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注销、收缴违法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分以上三角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并补交税、费,在限期内未补办的,处以租金总额一倍以下罚款;
(四)强占公有房屋的,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出的,强制搬出,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公有房屋交易中,以隐价瞒价手段偷漏税、费的,责令补交税、费,可并处应补交费额的二倍以下的罚款。
”
十七、因修缮、管理不善造成公有住房损坏,影响使用人使用或者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修复的;
处罚基准:
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修复的;
处罚基准:
处以赔偿或修复费用0.5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拒不修复的;
(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
处以赔偿或修复费用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直管公房经营单位和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因修缮、管理不善造成公有住房损坏,影响使用人使用或者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或修复费用一倍以下罚款。
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十八、房地产转让成交后未转移登记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登记的;
处罚基准:
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登记的;
处罚基准:
处以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不登记的;
处罚基准:
处以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登记的,由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补交税、费,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房地产转让成交后,双方当事人须持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当事人身份证明、转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等有关材料到市或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核发房屋权属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十九、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情形
在被告知行为违法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5百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被告知行为违法后,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5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
处以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三)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五)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二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隐瞒租赁价格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瞒报租金总额1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瞒报租金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出租房屋的,出租行为无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第
(一)、
(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