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产品质量法.ppt
《第十六章产品质量法.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十六章产品质量法.ppt(2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一节第一节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及原则一、产品质量法及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通过,2000年修。
调整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使用者、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它机构等主体之间,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原则:
原则: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提高产品质量;对违法行为进行重罚。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1、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应符合一定的标准:
产品应符合一定的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授权的认证机构,依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系列标准,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认证国际通用质量管理标准ISO:
ISO9000(13)、ISO10000、ISO14000国家根据根据通用质量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获得的认证书不得单独在产品上使用。
3、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国家参照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据自愿原则申请。
获得认证标志企业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
4、产品质量检查制度、产品质量检查制度产品质量抽查制度:
产品质量抽查制度:
上级、国家抽查具有权威性。
对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及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监督部门的权利:
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查封扣押权。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主体是国家、产品检验认证机构社会对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社会对产品质量监督制度三、监督管理主体三、监督管理主体主管:
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质量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地区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务职权范围内管理全国的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在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二节第二节产品责任及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及产品责任法一、产品责任一、产品责任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等,由于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要承担的一种责任(要素:
责任主体、受害者、损害赔偿)。
产品责任同合同品质担保责任的区别:
产品责任同合同品质担保责任的区别:
(1)责任主体和请求权利主体不同:
)责任主体和请求权利主体不同:
担保中是合同双方;产品责任中是卖方或生产销售环节上的任何人,请求主体是受到伤害的任何人;
(2)性质不同:
)性质不同:
合同中无合同无责任,且义务可以约定并排除,产品责任不能排除,具有强制性。
(3)原因不同:
)原因不同:
合同责任是因违约,产品责任是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责任(4)赔偿范围不同:
)赔偿范围不同:
合同责任赔偿的范围是实际损失、费用及利润,产品责任是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二、产品责任法二、产品责任法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使用者之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特征:
因产品责任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具有强制性三、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三、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1、产品的界定、产品的界定(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美国:
美国:
凡是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东西,包括所有有形物欧洲理事会欧洲理事会斯特拉斯特拉斯堡公约斯堡公约:
一切可以移动的产品,包括天然动产或工业动产,无论是经过加工的还是未加工的。
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所有的动产(经过加工的除外)中国产品质量法: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农业产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分岐:
产品是否包括不动产?
产品是否限于加工过的?
最新发展表明,大多数国家都倾向于对产品概念扩大解释2、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主体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即产品责任诉讼关系中的被告。
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各国所涉及到主体的内容基本一致。
包括:
生产者(生产者(生产、制造、加工、装配、修理人)、销售者(出口、进口、批发、零售商)趋势:
责任主体越来越广泛;责任主体负有连带责任。
3、产品缺陷、产品缺陷
(1)什么是缺陷)什么是缺陷美国:
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重要的标准是可预见的使用目的);欧洲:
考虑到包括产品说明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没有向有权期待安全的人提供安全,则该产品就存在缺陷。
中国: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备的,不符合该标准
(2)产品缺陷的分类)产品缺陷的分类(大体依产品的生产及制过程进行分类)设计上的缺陷;设计上的缺陷;原材料上的缺陷原材料上的缺陷:
不符合质量、卫生、安全等标准而形成的缺陷制造装配上的缺陷制造装配上的缺陷(可以是外表可以内在结构);指示上的缺:
指示上的缺:
一些产品本身并无缺陷,但由于使用不当可能出现危险,生产者或销售者还应保证正确使用而作提示(一排除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4、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什么原则确定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主观过错原则?
客观损害原则?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侵权责任、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发展。
现在基本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5、产品责任的排除、产品责任的排除产品责任不是无限的,否则对责任主体不正平。
责任主体能证明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排除产品责任:
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放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制造的产品不是为了销售或为经济目的而进行其它形式的分销;产品投入流通时,据当时的科学水平尚不能发现其缺陷;产品的缺陷是为了符合政府强制性的规定。
6、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这是产品责任法的立法目的)美国是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其它国家按具体情况和法律而定第三节美国产品责任法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基本理论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基本理论1、疏忽责任理论(、疏忽责任理论(过失责任)由于生产或销售者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对此应承担疏忽责任。
受害人以此理论诉讼,需提供证据:
被告有疏忽;或没将产品有关事项说清楚;或违反了法律或规章的有关规定;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害。
特点:
特点:
原告与被告不需有合同关系,但原告具有较重的举证义务在现代大工业下,受害者举证是因难的,为引在实际诉讼中采取了减轻举证的责任的态度,采用“事实自我证明”原则。
以修正疏忽责任原则。
2、担保责任理论、担保责任理论因产品存在缺陷或暇疵,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对货物明示或默示的担保,致使消费者、使用者或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承担责任的法律责任。
可以分为:
(1)明示担保:
)明示担保:
责任主体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或所有权的一种声明或陈述。
(2)默示担保:
)默示担保:
是依法产生的担保。
具体:
商销性的默示担保:
产品应符合该产品之所以制造和销售的一般目的;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
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有理由知道买方对货物所要求的特定的用途,而且买方信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来挑选或提供合适的商品。
以担保责任提起诉讼时,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较轻3、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消费者、使用权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因而使他们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都要承担责任。
严格责任下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较轻,只须证明,产品也厂时已存在缺陷,缺陷造成了受害人的直接损害。
二、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抗辩二、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抗辩据原告行为的性质,抗辩可分:
1、原告自己的疏忽,、原告自己的疏忽,但在严格责任中,被告以此进行抗辩将受到限制。
2、风险的承担:
、风险的承担:
原告对产品的缺陷及危险有充分的鉴别力,但他自愿地、不合理地使用该有缺陷的产品,由此造成的伤害被告可作为抗辩的理由3、非正常使用。
、非正常使用。
产品在使用中扩大用途或使用方法不当,由引造成的损失,生产者可以就该损失并非是由于产品缺陷所致进行抗辩。
4、特殊敏感性过敏,、特殊敏感性过敏,机体对某引起抗原物质发生特异反应。
我国: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投入流通进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投入流通进的科这技术水平不能发现。
三、损害赔偿三、损害赔偿1、人身伤害、人身伤害肢体伤害所致的痛苦;精神上的痛苦;生活收入的损失以及失去谋取生能力的补偿;过去和将来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开支2、财产损失、财产损失(一般是直接损失,但一些案例中也有间接损失)3、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四、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新学说及发展特点与趋势四、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新学说及发展特点与趋势1、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
(1)选择责任说)选择责任说指受害人向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提起诉讼,使其承担责任。
据此,当原告不能证明是哪一个被告造成他的伤害时,就将证明无责任的证明转让给了被告。
(2)共同责任说)共同责任说指数人共同预谋或一致同意,并按一定计划或方案协同实施的行为,因此产品存在缺陷并致人伤害,从而构成的侵权,应承担责任。
(3)泛行业责任说)泛行业责任说指原告可将某产品的整个生产部门作为被告,只要这些被告构成了这一生产部门的整体。
(4)市场份额责任说)市场份额责任说指责任的承担依据在一定时期内,各个被告作为个别生产者投入市场的某种产品的数量与同种产品和市场总量的比例来承担责任。
2、发展特点与趋势、发展特点与趋势在产品责任方面由宽向严发展;在观念上,从使买方注意变为使卖方注意;在举证人从原告向被告转移;在保护对象上,从主要保护制造、造销售者向保护消费者和使用者转移;在性质上,从合同法转向侵权法;在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上,从直接人身或财产赔偿趋向间接损害或经济损失赔偿。
第四节第四节中国产品责任法及贸易中的有关问题中国产品责任法及贸易中的有关问题一、我国产品责任法的立法状况一、我国产品责任法的立法状况1、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1)有关责任的规定)有关责任的规定第一次将产品责任问题规定在民法中: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伤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关于涉及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关于涉及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一般原则一般原则: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补充原则:
补充原则: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特殊原则:
特殊原则:
中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重叠适用:
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则(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只有按我国法律也属侵权行为的,才按侵权行为处理,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其它原则其它原则: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2、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1)关于产品的界定)关于产品的界定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农业产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等,但建筑工程和军工产品除外。
问题:
对加工制作未作明确规定;销售的范围未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排除在外
(2)关于产品缺陷及责任的排除)关于产品缺陷及责任的排除缺陷:
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问题:
外延上,未规定产品责任的种类;内涵上,将不合理危险与强制标准作为认定产品缺陷的标准,过于抽象和缺乏可操作性。
(3)关于责任主体及受害人)关于责任主体及受害人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
生产者、销售者、供货者、若检验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检验认证机构也是产品责任的主体问题:
过窄受害人受害人:
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
(4)关于责任原则)关于责任原则生产者的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销售者的责任原则:
过销售错责任原则问题:
适用不同原则,在一些情况下并不完全适用如双重身时;对销售者实行过错原则在法律是是否公平?
(5)关于损害赔偿)关于损害赔偿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
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则有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则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行活费。
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
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法未作规定,但2001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中作了规定。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惩罚性的赔偿金方面有创新性的规定。
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1倍。
4、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日施行。
(1)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产品责任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承担责任的方式多样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警示、召回(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我国贸易中产品责任的问题二、我国贸易中产品责任的问题1、内贸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内贸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产品质量差;产品假冒伪劣2、出口贸易中的产品责任问题、出口贸易中的产品责任问题产品责任诉讼增多;产品责任索赔数额增大3、进口贸易中的产品责任问题、进口贸易中的产品责任问题进口产品责任案增多,进口产品损害事故增多;进口贸易中的产品责任案中,对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