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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合称称“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降低采购成本,保证物资采购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与进度,提升废旧物资(含固定资产与存货)处置价值,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依据铝,结合现行制度执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㈡、合法、合规、合理、务实高效;㈢、质优、价廉、受控、规范有序;㈣、竞争、择优、提升,合作共赢。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接受中铝总部相关部门及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公司所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模拟子公司运营单位、独立运营单位等日常生产经营项目(原辅材料、备品备件、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修理性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投标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其他公司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执行机构)及监督部门。

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核、制定公司招投标工作相关管理制度。

2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招投标工作相关重大事项,参加重要项目的审核等。

3负责与中铝总部及板块事业部的沟通、协调工作。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公司招投标日常业务工作。

招标办主要职责:

1负责按照国家和中铝公司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

规和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编制公司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备案。

3负责招标信息及招标文件的发布及对各类潜在投标人

进行资格评审,办理投标保证金及中标服务费用等业务。

4负责重大招标项目的前期市场调研工作及公司采购物

资的市场询价工作;

5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完善,并选定项目评标专家;

6代表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业务衔接。

7主持开标会议,宣布开标结果,宣布成立评标委员会。

对评标会议进行程序支持、记录,发布中标通知书及公示;

8负责建立招投标工作台帐、编制招投标工作总结报告、

资料归档以及总部备案;

9负责对所招标的生产物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票据

复核等;负责对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进行合同签订前的符合性审核;

㈩负责组织废旧物资的竞争性销售。

第六条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所负责项目的招标申请及技术、商务规范等

招标所需材料;

㈡进行前期市场调查,推荐潜在投标人(一般为三家及以上);

4负责组织投标单位现场勘察及招标文件答疑澄清;

5负责已中标项目的合同签订、履行、验收;

6负责供应商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供应商评价,及时淘

汰不合格供应商,补充新供应商,并将分类、考核结果反馈至招标办;

第七条使用单位职责

㈠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推荐潜在投标人,参与对供应商的评价工作;

2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招标办书面反馈中标项目或物

资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负责拟定本单位所申报项目的实施方案、采购计划及

详细、准确的技术、商务要求,为招标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第八条监督部门职责

㈠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

负责按照招投标工作监督办法对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与评价,提出纠正意见,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对违规违纪事项进行制止和处理;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参与对中标产品的市场价格和采购物资相关情况的调查。

㈡财务部门:

要加强招投标活动的预算管理,对相关资金的拨付、结算严格进行监管;负责按照招标办审核认定的中标通知书、采购通知单或符合性审核单(中铝统购物资除外)办理保证金、中标服务费等相关业务。

㈢法律事务部门:

针对招投标管理活动,开展合法合规性检查及咨询,对合同签订环节加强审核,确保合同依法合规,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章招投标范围

第九条招标范围(按资金额度划分)

㈠资本性支出项目

1、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2、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

3、建设工程的勘察、可研、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按国家规定标准取费)在25万元及以上的;

4、设备零星购置项目

㈡大修、维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

㈢劳务外包、运输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

㈣生产物资:

1、公司范围内原辅材料(除总部集中采购项目)、备品备件及劳保用品的采购,单笔合同或单个品种一次性采购估算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

2、同类品种批次采购金额或同类品种年度采购金额10万元及以上。

㈤废旧物资的竞价销售。

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十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依照国家、中铝总部相关法规、制度,对于公司自身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由公司招标办自行组织招标,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由招标办统一委托或报请总部选定具有相应招标资质、服务质量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特殊情况下经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中铝总部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原则上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标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

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司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等

应急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

大。

4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二条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属于招标范围内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国家、公司有特殊要求不

宜招标的;

2 应急、救灾物资或抢修工程,到货时间或工期不允许

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或已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近期内追加采购,且市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原中标人仍具备供货能力、意愿且报价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或更换中标人将严重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项目;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原则上由原中标人按原中标单价执行,并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执行机构)直接采购,事后(一周内)主管部门需提交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认可的紧急采购情况报告,报招标办复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3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厂家直供或公

司批准的试验开发项目;

4公司内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

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且报价合理的;

6中铝公司统谈分签、集中采购、统一供应或集中招标

确定价格的品种并在有效期内的;

7属于政府或行业垄断的项目;

8经公司级会议或公司领导批准的项目。

第十三条属于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之外的项目,或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不招标项目,需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比询价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原则上,竞争性谈判及比询价方式应邀请两家及以上资质符合要求的竞标人参加。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

1、招标后没有投标人应标、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

未能成立;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技术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要求的;

4、不能事先估算出价格总额的;

5、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协商谈判以便获取有利条件的。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人: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在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

的;

3、必须保证原有项目采购的一致性或配套的要求,需要

从原供应商处添加,且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可采用比询价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对于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不招标项目,由招标办组织,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比询价方式确定中标人,并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签署意见后,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执行机构)执行。

第十七条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属于招标范围之外的项目,

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执行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方式确定中标人,经公司领导审批并经招标办进行符合性审核后执行,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执行机构)向招标办提供的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相关文件、领导批示、项目概算、会议纪要等。

第四章招投标主要程序

第十八条招投标遵循如下程序

1招标申请:

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单位)根据使用单

位报告或项目开展情况,填写《招标申请表》(必须附带商务、技术规范),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总经理签署意见,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递交招标办;

2公司领导审批权限:

废旧物资拍卖、大修与维修项目及劳务外包、运输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资本性支出项目及生产物资,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超出上述金额范围的项目,需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

后附:

项目招标流程图见附表一;招标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二

3重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可研、初步设计等编

制招标预案,并成立专业招标小组。

需委托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办代表公司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或由中铝总部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4招标办根据项目情况开展市场调查、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补疑澄清、现场踏勘、组织标前会等前期工作;

5开标、评标、定标;

6中标结果公示、发出中标通知;

7招标期限:

邀请招标,自发出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的

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天;公开招标,自发出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0天;视工程复杂程度,单项招标活动应在45天内完成。

第十九条生产物资(原辅材料、备品备件及劳保用品)招标程序:

㈠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招标办及相关单位,对各类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经营及库存情况等进行考察,推荐潜在投标人及入围供应商报招标办;

㈡寻源

1、寻源是指将备品备件、原辅材料等采购物资的询价单发放给年度入围供应商,由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交报价的过程。

2、备品备件:

主管部门填写《采购计划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以书面形式(附电子版)递交招标办寻源;

3、原辅材料:

已上电子商务采购平台的品种,由业务主管部门在网上直接进行寻源,并将导出的结果以电子商务平台询价网页的形式报招标办;无编码临时计划及未上电子商务采购平台的材料采购计划由招标办负责寻源,程序同备品备件部分;

4、招标办在收到《采购计划表》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寻源工作,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寻源结果(密封报价单或电子邮件)的密封情况审核合格后当面开启,并签字确认;

5、招标办将有效投标报价录入比价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定;

6、招标办负责从专家库中抽取并通知评委,评委应按照标的物的性价比逐项确定供应商;

7、针对报价与SAP系统平均价或市场价存在差异较大的情况,进行重新寻源并再次组织评定;

8、定标后2个工作日内,招标办将评标结果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采购,如遇无法执行的情况,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反馈招标办进行调整或再次组织招标。

后附:

生产物资计划、定价、采购、核查流程图见附表三

第五章招标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编制招标文件须充分汲取调研对标成果,主要内容应包括:

1、投标须知、工程情况综合说明;

2、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标段的划分;

3、工程采用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标准和规范;

4、投标人资质要求;

5、质量和进度要求;

6、项目的技术要求;

7、报价编制的依据;

8、投标、开标及评标等活动的时间、地点;

9、评标标准、方法及原则;

10、预付款比例等合同条款;

11、设计交图计划、设备材料的供应方式、时间等;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招标预案是对重大项目的总体招标计划及安排,需充分参考项目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调研对标情况等。

招标预案包括:

拟招标项目概况、项目招标网络计划、拟招标内容、标段划分及原则(如采用技术标、商务标两阶段招标,须注明),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时间安排、估算或概算金额、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评标及授标原则、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重大招标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对标的的市场状况、拟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产品质量信誉等进行评估,在招标前形成调查报告。

重大项目设立招投标专业小组,招投标专业小组组织编制招标预案,对项目总体的招标计划做出安排。

招投标专业小组成员一般由项目主管领导或授权领导及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对于重大可不招标项目,须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方可实施,并报上级招投标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招投标专业小组须组织人员对主体设备、涉及新技术的复杂设备进行调研,重点掌握设备的技术参数、制造周期、运营情况、价格组成、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等信息,对项目主体关键设备进行调研,将拟招标项目与至少两家领先企业同类型项目或历史同类型项目进行对比,从价格、质量、工期等方面进行分析,达到保证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并将拟招标子项与同类型项目进行对标。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招标前,招投标专业小组须组织人员分别与潜在投标人进行“背靠背”技术和商务交流,有关人员须针对了解内容编制技术交流和商务交流文件,提前发至潜在投标人,待潜在投标人准备充分,能够提供详细技术、商务资料后,组织人员进行面对面商谈,了解潜在投标人设计理念、技术性能以及大致的报价范围等情况,有关人员须对拟商谈或已商谈的潜在投标人信息及技术商务交流文件保密,不得泄漏给其他潜在投标人。

第六章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拟招标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实施:

㈠已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安排;

㈡项目所需手续(包括项目已立项、审批手续齐全等)已经齐备;

㈢项目资金已经落实;

㈣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基本确定;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在开标前对潜在投标人或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按国家或中铝相关制度、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商(含管理承包)就分包项目招标,原则上由总承包商具体组织实施,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并可视情况参与其招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对于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可按技术标、商务标两阶段组织招标。

具体按国家或中铝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㈠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㈣对潜在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㈤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㈥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限定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㈦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七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九条自行组织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组成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从数据库内相应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也可根据公司技术人员结构及现状,由业务主管部门、使用单位、财务部门或其他人员组成。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的评委,须经招标人认可。

㈠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委会的组成和评委的资格条件,执行国务院七部委颁布的(2001)12号令《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与招标金额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外部专家的选取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评标前由评委共同推选评委会主任,并由评委会主任主持评标、询标工作。

㈡评委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2、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同等技术任职资格;

3、熟悉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投标项目相关的实践工作经验,精通专业技术、熟悉业务流程;

4、在工程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工作表现优秀、能力突出、业绩显着;

5、能够对招标过程、结果以及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三十条以下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1、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违法违纪而受过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自行招标项目开标由招标办组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举行开标会议时,公布评标原则及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宣读报价及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人员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㈠投标书未密封的;

㈡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㈢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㈣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㈤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㈥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㈦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㈧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第三十三条评标办法分为综合评价法、最低价法、投票法等。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价格所占比重原则上不得低于50%,特殊情形下,可以进行比重调整。

高价中标者,须在上报招标结果备案表时,详细说明理由,并向监督专员说明情况。

第三十四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其投标,造成有效投标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根据具体情况征得评标委员会及投票人同意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或竞争性谈判。

第三十五条实行技术标、商务标两阶段招标的,由评标委员会的技术组和商务组“背靠背”进行开标和评标,并分别向招投标小组提交评标报告。

在技术标可行的情况下,按商务标报价最低原则确定产生中标顺序并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最终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评标。

评委可就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并以书面方式认可提交。

所有澄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处理或依次向投标专业小组、招投标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作书面记录。

第三十八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形成评标报告。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限定在三名之内,并排定顺序。

第三十九条评标报告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及监标人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项目评标结果审批。

100万元以下项目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组长、组长依据评标报告,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批;100万元以上项目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组长初审后,提交公司级会议集体研究后,依据会议纪要,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批。

生产物资比质比价评标结果,不论金额大小,均由招投标领导小组主管副组长审批后执行。

定标原则应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有排名靠前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依次递补。

如果中标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择优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说明理由,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中标结果须在公共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同时必须公布监督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传真、邮箱等。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个日历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包括书面澄清文件)的内容一致。

合同书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经公司法律、财务、业务等部门审核,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第四十三条中标人不得向第三方转包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包他人。

如中标人拟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或特殊工作分包给资质合格的分包单位,必须经中标人法人代表同意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分包项目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项目仍由中标人法人代表负责。

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分包单位资质,严禁挂靠型和承包型。

第四十四条为保证招标工作严肃性,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按照《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铝业有限公司招投标工作保证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约束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招投标行为负责,并自觉接受本单位及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招投标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合规合法性监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关责任的严格问责。

负责受理招投标过程中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问题的举报,对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加大核查力度,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不能担当评委参与评标活动。

第四十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发挥监督巡视的作用,将重大项目招投标纳入公司监督巡视内容,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并向公司汇报。

第四十九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建立未中标人回访制度,在完成招标后,可随机选取未中标人进行回访,了解、监督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第五十条招标前期监督

㈠监督拟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㈡监督是否在招标前期对潜在投标人进行了调研、技术和商务交流;

㈢监督是否与同类型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对标;

㈣监督是否在采用邀请招标时是否对潜在供应商投标人进行了多途径比选,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㈤监督标段划分是否合理。

第五十一条招投标过程监督

㈠监督是否存在将必须招标的项目拆分肢解而规避招标;

㈡检查招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对投标文件完整性、是否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否按要求的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等进行监督;进行监督;

㈢监督检查资格预审是否合规;

㈣监督检查投标人的数量是否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

㈤监督检查是否有向投标有关当事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泄漏标底的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有关投标的其它情况。

第五十二条开标过程监督

㈠对招标部门是否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进行监督;

㈡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等开标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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