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与人员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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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与人员职责

库房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

一、仓库严禁烟火,严禁火种进入库区;

二、运输爆破器材时,提货人应先登记(包括车辆牌照)并交单提货,出示购运证、押运证。

严禁凭电话、白条发货。

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制度,服从仓库管理人员和警卫人员的工作安排,发货后,必须认真复核提货单,做到帐物相符。

三、实行双人双锁,双签制度。

四、无证人员不得到民爆仓库领料及搬运火工。

五、外来人员出入爆炸物品库必须经煤矿主管安全负责人同意,并登记、搜身后方可进入库房;

六、工作人员进入仓库必须关闭手机、呼机、对讲机等。

爆炸物品储存库防火、防雷管理制度

一、库房周围40m内一切针叶树、枯草、干枝等易燃物必须清除掉;

二、库区禁止点火、吸烟,严禁带火柴、点火用具、易燃易爆品进入库房;

三、库房内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以便能及时消灭可能发生的火灾;

四、经常检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管,使其保持良好状态,储水池的水量必须充足,天冷时,要防止易冻的消防器材冻结。

五、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电气照明,贮存爆破器材库房的用电负荷供电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

六、库区的室外架空线路不能跨越危险库房;

七、库房电缆入户端应将其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八、库区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置避雷器。

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使其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爆炸物品储存库照明管理制度

一、爆炸物品储存库内不能安装灯具,应采用自然采光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能小于3m;

二、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铁制配电箱中;

三、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应使用防爆手是筒或手提式应急灯,不能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式手提灯;

爆炸物品储存通讯、监控管理制度

一、不能用湿手或潮湿的物品接触电源开关与硬盘录像机,不能在UPS附近放置液体;

二、确保硬盘录像机供电电源电压稳定,尽量使用电压值稳定,波纹干扰较小的电源输入,不能采用直接断开总开关的方式关闭硬盘录像机;

三、为避免因受潮功或受雷击而损坏,不能将监视器暴露在雨中或过分潮湿处;不能在监视器上摆放花盆或其它潮湿物体;

四、必须保持临视器良好通风,不有有较大的恢尘;不能把监视器上的散热孔封堵或遮挡,以防止电器零部件损坏;

五、避免将监视器暴露在日光直接照射之下和放置在温度过高的地方,远离热源。

监视室的环境温度应保持在25度左右;

六、不能将监视器靠近带磁性的物体,不能在开机状态下移动监视器,以免受到“磁性影响”;当受到“磁性影响”时,必须将主机电源关掉三十分钟以上,然后再开机,以保证自动去磁电路正常工作,去掉剩磁;

七、监视器底板带有高电压,非专业人员不能将机箱后盖打开,否则会有电击危险;

八、监视器如出现不正常现象,如:

冒烟、声音异常、有异味或其它故障时,应立即关掉电源,拔掉电源插头,待机器恢复正常后方可使用;

九、爆炸物品库监控室必须24小时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按规定时间准时交接班。

爆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爆破前应做好警戒工作:

1、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2、各警戒地点除设置站岗人员外,还要设警戒线,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醒目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外的安全地点。

二、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迎头,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三、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四、整个电爆网路经过导通检测确认合格后,才准将母线与发爆器电源开关连接,准备起爆。

当确实查清所有人员都已撤离危险区,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班组长确认无误后,下达爆破命令。

五、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并发出第二次爆破信号,5s后方可起爆。

六、电雷管起爆后,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

拔下的发爆器手把和钥匙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七、爆破后必须洒水降尘。

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一、担任放炮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通过考核合格,并取得县公安局或国家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爆破资格证后,才准上岗操作。

其它人员不得担任此工作。

二、协助放炮及运送炸药人员,必须由熟悉炸药性能和有关放炮、火工产品运输知识的人员担任。

三、爆破工必须在指定的炸药库领(退)炸药,雷管到指定地点装药、放炮、领(退)炸药、雷管必须做到帐、卡、物一致,严禁丢失炸药、雷管。

四、放炮距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防突采掘工作面按防突措施规定的放炮距离执行。

五、防突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关闭两道反向门;防突采煤工作面必须关闭回风石门两道反向风门。

放炮后进入验炮检查时间符合防突措施规定。

六、严禁使用裸体线或不合规格的细线代替母线,爆破网路中联接线小于5米,母线接头必须包扎好,严禁出现明接头或芯线裸露;放炮母线铺设必须使用母线夹,严禁与金属导电体直接接触。

七、装配引药必须用本质或竹质插针扎孔后再装管,严禁用雷管代替药插扎孔;采掘工作面放炮装药,必须使用木质或竹质材料炮棍,严禁使用金属材料作炮棍。

八、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放炮。

严禁一次装药分次放炮。

九、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按装填结构使用水炮泥和黄泥,水炮泥的数量必须与雷管数相等;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进行放炮喷雾降尘,防烟,减少粉尘的危害。

十、采掘工作面放炮地点必须严格近“规程”、措施中规定地点执行。

十一、采掘工作面放炮时三人必须同时检查瓦斯,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和请示汇报制度。

放炮前,由该面班长或代班长负责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警戒地点设岗。

放炮后,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待炮烟排除,视线清晰后,由放炮员、班长、瓦斯员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瓦斯和安全并验炮,经查无安全隐患后,由班长或代班长负责撤岗;如发现瞎炮,应严格按“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班必须处理。

当班若不能处理时,当班放炮员必须与接班放炮员在现场手上交班。

十二、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瓦斯检查,严禁瓦斯超限放炮。

十三、采掘工作面断面堵塞三分之一以上时,严禁放炮,必须将煤(矸)装运后保持工作面风流畅通,才准再行放炮。

十四、掘进工作面严禁边打眼,边出矸,边装填炸药。

十五、其它规定严格按“放炮实施办法”和“规程”规定执行。

爆物品储存库物品出入库验收发放登记制度

一、仓库严禁烟火,严禁火种进入库区;

二、爆破器材入库要严格检查验收,履行出入库手续和清点核对交接。

在贮存之前,保管人员要对库房进行检查,杂物要清干净,并整理好贮存垛位。

在确认质量合格、品种、规格无误,数量准确后,应立即填写验收单。

如有发现问题,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对不合格的爆破器材,要拒绝入库贮存。

三、运输爆破器材时,提货人应先登记(包括车辆牌照)并交单提货,出示购运证、押运证。

严禁凭电话、白条发货。

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制度,服从仓库管理人员和警卫人员的工作安排,发货后,必须认真复核提货单,做到帐物相符。

四、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先进先出的原则。

五、实行双人双锁,双签制度。

六、无证人员不得到民爆仓库领料及搬运火工。

七、工作人员进入仓库必须关闭手机、呼机、对讲机等。

爆破器材领用清退制度

一、爆炸器材的领取

1、爆炸器材必须凭票领取(领料单)。

2、爆炸器材领取时,库管人员必须领料单认真核对,按量发放。

3、爆炸器材的领取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的持证人员才能领取。

4、爆炸器材的领取人员,必须在领料单上签名,不能请人代签或冒领。

5、爆炸器材领取后,库管人员要做好台帐记录,由领取人核对数量,双方确认正确后签字,做到计量百分之百的准确。

6、对已开票领取后,退回库房的爆破器材领取时,领取人和库管员对领取数量核对无误后,双方必须在库房台帐上签字方可发放。

二、爆炸器材的退还

1、爆炸人员对领取的爆炸器材要妥善保管,确保路途中的安全。

且用专用工具进行途中运输。

2、爆破人员对领取的爆炸器材,必须在规定地点使用,按规定操作。

3、爆破人员所领取器材使用结束后,剩余器材当班必须立即运回库房统一管理。

获4、爆炸器材退还时,爆破人员将退还器材的品名,数量逐一清查正确。

5、库管人员对爆破人员退还的爆炸器材清点确认正确后,在台帐上作好记录。

6、库管人员、爆破人员双方经核对无误后,对退还的爆炸器材数量必须在记录台帐上签字。

爆炸物品储存库库房值班守卫制度

一、值班员要忠于职守。

严防无关人员进入民爆物品仓库,进入仓库的人员严禁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及易燃易爆物品。

二、出入库的民用爆炸物品实物、数量、规格和货单不符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处理。

三、值班员应定时或不定时的巡回检查,应注意仓库门窗、消防设施、防雷装置等设施和仓库区域有无异常情况。

四、做好值班记录,按规定时间准时交接班。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防盗管理制度

一、炸药爆炸是快速的化学反应,并产生大量的热量和气体,具有强烈的破坏作用,炸药库是炸药集中的地方,因此对保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严格要求,特别是政治上应进行严格审查,应选用忠诚、老实、可靠人员,并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做思想、工作和调离,以防发生意外。

二、严格管理制度,制定爆炸物品管理人员、保管、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管理规章制度,责任到人,相互监督,共同促进。

三、储存库要严格按规定配置各种消防器材:

灭火器、消防水池。

库区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做到“四防”、“四把关”。

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和“储存关、审批关、使用关、退库关”。

做到严格管理、严格发放、严格使用。

四、储存库周围的围墙设置警报系统和通讯设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和报告。

五、保持储存库周围环境的清洁干净,及时清扫周围的垃圾及清除四周的杂草。

六、严禁外人和无关人员进入储存库禁区。

对领取爆炸物品人员进行严格审查、核实。

严格按上级规定要求发放爆炸物品,确保储存库安全。

爆炸物品储存库过过期爆炸物品上报及销毁管理制度

一、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都应销毁。

二、销毁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

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民用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告一式五份,分送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单位安全保卫部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和当地县(市)公安局,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

三、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准许采用爆炸法、焚烧法和溶解法,其适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参照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四、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清除销毁场地四周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

五、用爆炸法和焚烧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时,应有坚固的掩避体。

掩避体至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

在没有人工或自然掩避体的情况下,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起爆前或点燃后,参加销毁的人员应远离危险区,此距离由设计确定。

六、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销毁民用爆

炸物品。

七、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过仔细检查,确认没有雷管不口残药时,可用焚烧法销毁。

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八、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爆炸物品储存库保密管理制度

一、爆炸物品储存库实行定员定量管理,在库房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定员定量,不得超员超量。

二、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本岗位的安全定员定量负责,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责任。

三、进入库区正常人数不能超过6人,如因工作需要增加入库人数时,要向主管领导申请同意后方可入库。

四、库存爆炸物品定量管理,不得超过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存量规定。

五、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到达危险场所时,必须严格制定定员的管理规定。

六、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的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公司安全保卫人员陪同并做好现场监督。

七、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位交接班,交班人员未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八、三班制工作人员,不准顶班、替班、换班。

严禁岗位无人,做好各种原始记录。

九、交接班必须在现场面对面交接,并办理好交接手续,由双方班长签字或盖章。

库房警卫人员岗位职责

一、炸药爆炸是快速的化学反应,并产生大量的热量和气体,具有强烈的破坏作用,炸药库是炸药集中的地方,因此对保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严格要求,特别是政治上应进行严格审查,应选用忠诚、老实、可靠人员,并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做思想、工作和调离,以防发生意外。

二、严格管理制度,制定爆炸物品管理人员、保管、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管理规章制度,责任到人,相互监督,共同促进。

三、储存库要严格按规定配置各种消防器材:

灭火器、消防水池。

库区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做到“四防”、“四把关”。

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和“储存关、审批关、使用关、退库关”。

做到严格管理、严格发放、严格使用。

四、储存库周围的围墙设置警报系统和通讯设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和报告。

五、保持储存库周围环境的清洁干净,及时清扫周围的垃圾及清除四周的杂草。

六、严禁外人和无关人员进入储存库禁区。

对领取爆炸物品人员进行严格审查、核实。

严格按上级规定要求发放爆炸物品,确保储存库安全。

七、做好值班记录,按规定时间准时交接班。

库房保管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

熟悉安全保管爆炸物品知识,严格库房管理制度,确保绝对安全。

  二、按照规定,专库专用,分库存放、堆码整齐、不超高、不超量、不混存。

库房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严格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潮、防洪等各项措施。

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

  三、严格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按规定领退爆炸物品,做到没有审批单不发,手续不健全不发,不是爆破工不发,违反规定的不发。

坚持随用随发,不予付,不转借。

退库的爆炸物品清点入帐后,及时分类,各归其库,不得任意存放在其它地方。

  四、对库内储放的爆炸物品要建立明细帐,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帐物相符不得有丝毫差错。

若帐物不符或发生其它问题,要立即向公安机关和物资部门报告。

  五、负责对到库内火工品的卸车工作,并按规定存放,堆码整齐、不超高、不超量、不混存。

六、保持库区整洁,在库区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种植农作物,清除库区周围五米以内的杂草,排除一切可燃物,以防火灾。

库房安全员岗位职责

一、熟悉、掌握所保管易爆物品的性质。

二、严格按照爆炸物品有关管理规定,在划定区域内按品种、间距要求堆放。

单一库房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设计贮存量。

三、严格按危爆物品规定执行收发和多余返回制度、并建立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四、保持库内场地清洁,严禁堆放任何杂物。

五、发放炸药雷管、导爆管等民用爆炸物品时应轻拿轻放、分别发放,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出厂时间和有效期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在指定或允许的地点加工民用爆炸物品时,严禁挤压、撞击、摩擦、抛掷及混装。

六、炸药、雷管的堆放不得超过规定的高度。

七、对新购进的民用爆炸物品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按规定作性能检查,变质和性能不详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发放使用。

八、经常检查库区并做好库内通风、防潮工作。

室内温度不稳超过35℃,相对湿度不得超过75%,存放黑火药、硝酸胺、硝胺炸药的室内,相对湿度不宜超过65%。

九、对失效、过期、有质量问题的爆炸物品,应另行堆放并做好记录,妥善保管。

十、库区内严禁烟火,严禁明火照明,严禁无关闲杂人员入内。

十一、严禁穿铁钉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服装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进行。

十二、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库房主任岗位职责

一、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二、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三、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台帐,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帐物相符;

四、负责库区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五、负责库区内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理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六、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爆破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必须对本单位使用爆炸物品的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对无法解决的,要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部门

三、与爆破员密切配合,认真检查各班组使用火工材料的情况,不许少报多领占为已有,更不许与爆破员等人合伙私存或倒卖火工材料。

监督爆破人员将当班用剩的火工材料在下班时,立即交回存放点退库。

四、爆破前应认真做好警戒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破区域。

五、爆破结束后,认真检查爆破情况,经确认安全后,方可撤除警戒。

六、有权制止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爆破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一、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必须按当天现场爆破实际需要药量,领取爆炸物品,剩余部分应在当班结束后立即交回存放点退库。

不许少报多领占为已有,更不许与监炮员等人合伙私拿、私存或倒卖爆炸物品。

三、领往作业现场的爆炸物品须妥善保管,不得乱堆乱放,不得挪作它用,不得转借或送人。

四、爆破作业时,要督促无关人员撤离现场,应与监炮员密切配合。

五、爆破结束后应与监炮员共同检查爆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撤除警戒。

库房第一安全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矿长及安全科主管领导全面负责。

二、爆炸物品的管理必须建立民爆物品安全责任制、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制度。

三、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发放、使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同时认真学习和落实本规定。

四、从事爆炸物品管理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同时经过培训合格的职工。

五、未经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准从事其民爆物品工

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一、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由主要领导人负责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

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持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三、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持证的爆炸物品仓库内,严禁库外储存。

四、爆炸物品存库必须配足够的看守力量和完善的防火、防雷、防盗、通讯设施、昼夜巡逻守卫。

五、爆炸物品库区严禁烟火,严禁在库区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六、进入爆炸物品库区的人员严禁穿硬低鞋,严禁穿化纤服装。

七、爆炸物品库房严禁照白炽灯,只能照防爆灯。

八、爆炸物品进出库必须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或领料批准单。

九、爆炸物品进出库必须每次检查、验收、登记上帐,做到随时帐目清楚,帐物相符,爆炸物品使用信息必须实行信息系统管理。

十、爆炸物品库房严禁超量储存爆破器材,性能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存放,爆炸物品库房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十一、爆炸物品堆放必须整齐牢固,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必须放在货架上,货架宽不超过2箱,禁止迭放,其他爆炸器材必须放在垫木上,炸药堆高不超过6米,堵住垛至墙壁间距不小于0.6米,炸药每堆不超过770箱。

十二、爆炸物品装卸必须轻拿轻放,不准在库房内开箱。

十三、定时对库内爆炸物品通风、降温,确保爆炸物品性能可靠。

十四、严禁私拿、私藏、转卖、转让爆破器材,严禁用爆破器材炸鱼。

十五、每年雨季节前,请专业单位维护检测避雷设施,将合格证明交县公安局备档。

十六、对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出库,登记造册,上报经营部门批准后,在公安机关监督下销毁。

十七、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在单位紧急措施的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八、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爆炸物品储存、使用信息。

十九、爆炸物品库管员必须由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由主要领导人负责的爆炸药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

二、必须定期对职工进行防爆安全教育,并进行安全检查。

三、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由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方准使用。

四、放炮作业必须由持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操作,严禁无证放炮。

五、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六、在城镇、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必须持《重庆市爆破放工单位资格审查合格证》和县、市公安局批准的爆破方案。

七、爆破前,必须设置警戒岗哨,发出音响、视频信号,待警戒区内人员和设施撤出后,方准起爆。

八、爆破员必须根据爆破方案和现场情况装药,确保安全。

九、放炮后,地面5分钟,井下15分钟后排除危岩,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撤除警戒。

十、发现瞎炮,放炮员必须严格按规定处理。

十一、爆破员凭现场负责人批准的领料单领取爆破器材后,必须将炸药、雷管分别装入加锁的木箱内,现场装填。

十二、爆破现场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规格不符的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爆破参数或放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距工作面20米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超过10%;或有沼气突出症状的,或阻塞的;无有效防护措施的;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线的;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未按规定做好准备工作等情况禁止爆破作业。

十三、禁止在库房内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作业人员穿化纤服装。

十四、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作业。

十五、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讯速撤离危险区。

十六、有杂散电流的地方禁止使用电雷管。

十七、装药前必须清理炮孔,轻拿、轻放爆破器材,并用木质工具进行堵塞操作。

十八、禁止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堵塞炮孔。

十九、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二十、严禁私拿、私藏、转让、转借、转卖爆破器材,严禁用爆破器材炸鱼。

二十一、每次用剩的爆破器材要及时登记上帐,并退回炸药库存放。

二十二、每次爆破后,要认真填写爆破记录(写明放炮时间、地点、炮眼数、单孔装药量、总装药量、量大起爆药量,由现场责任人签写备查)。

爆炸物品搬运装卸制度

一、装卸人员必须懂得民爆物品的安全常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拽民爆物品或在包装箱上踩踏;

二、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准穿戴化纤衣物或穿带钉子的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准有带电的设备;

三、遇暴风雨或雷雨时,禁止进行装卸作业;

四、汽车装卸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驾驶员不准离开驾驶室;

五、民爆物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六、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民爆物品不准发运和入库;

七、如包装损坏需要更换包装时,必须经技术人员鉴定后在指定地点操作,不准在仓库内或装卸过程中处理;

八、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能遇留民爆物品;

九、押运员和仓管员必须对民爆物品搬运装卸实行全过程监督

某矿山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一、外部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矿区内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遵守矿区有关规定;

二、卸时,必须遵守搬运装卸制度;

三、同车不准运输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

四、运输爆炸物品时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车内不得乘坐闲杂人员,不得将载有爆炸物品的车辆停留在公共场所或人员较多的地方;

五、汽车行驶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km/h,能见度低时速度至少减半,在平坦路上行驶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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