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协议书 标准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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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书 标准模板.docx

代持股协议书标准模板

编号:

 

协议书

 

由和签订

 

签订日期:

二零一二年___月___日

 

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年月日由以下双方在深圳市区签订: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乙方(受托人):

住所地址:

以上主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双方”。

鉴于:

甲方为公司实际股东,因甲方自身原因,暂不想作为公司的显名股东,乙方自愿成为该公司的显名股东,为此,甲乙双方决定,甲方所持的公司股权,在工商登记中以乙方名义代持。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代持股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次代持的标的

1.1本次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所占的%股权,对应公司出资元。

第二条本次代持的期限

2.1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7.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乙方如行使上述权利,必须经过甲方的书面授权,否则不得行使。

3.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在代持期间,乙方因代持标的股权而需经过甲方的书面许可所进行的任何生产、销售,所需全部费用由甲方负责,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由甲方全部享有。

乙方进行任何处置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

3.4乙方因执行甲方的书面指示或者为实现甲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3.5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6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

4.2在代持期间,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收益为现金分红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3个工作日内,采用转账的方式将其转交给甲方。

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3在代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擅自基于代持股份所产生的各种事宜作出任何处置。

4.4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5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担保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6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给甲方的股权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的两倍计,对甲方进行赔偿。

有股权转让成交记录,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的,以成交价的两倍作为赔偿金。

4.7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4.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单方增资的形式稀释或部分稀释乙方实际所持的股权比例。

第五条标的股权的转让

5.1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股权。

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并提供股权受让方的相关资料。

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5.2在受让方与乙方按本协议内容重新签订新的协议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5.3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保密

6.1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的客户的任何资料,均属于应该保密的信息,任何一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本协议签订前以及在本协议期限内,一方(“披露方”)曾经或者可能不时向另一方(“接受方”)披露该方的保密资料。

在本协议期限内以及随后五年间,接受方必须:

(a)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

(b)不为除协议明确规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保密资料;并且

(c)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该方或其关联机构的雇员、该方代理、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且上述人员须已签署书面保密协议,其中条款的严格程度不得低于本协议六条的规定(合称“允许披露方”)

6.2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正式许可,不能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场合泄漏、披露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的客户的任何资料。

否则,守约一方有权行使本协议第八条所规定的权利。

6.3每一方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告知该方(以及该方的关联机构)董事、高级职员以及其他雇员本条规定中的保密义务。

6.4保密义务不因协议的终止、解除而终止。

6.5在协议期满日或经披露方随时提出要求,接受方应:

(a)向另一方归还或经另一方要求销毁,包含另一方保密资料的所有材料(包括其复印件),并且

(b)在另一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日内向另一方书面保证已经归还或销毁上述材料。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7.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7.2各方一致确认,均无权解除本合同。

7.3当甲方向乙方要求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应当在30日内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第八条通知

8.1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通知、承诺、请求、要求或本协议项下的其他通讯(统称“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且应通过专人亲自交付、通过知名的特快专递服务、通过挂号信方式、或者通过传真发送(在传真发送的情况下,传真原件应当由前述特快专递服务再次送达以进行确认)或者在甲方网站公告的方式发送。

网站公告外的方式发送的,双方地址详见本协议页尾。

8.2双方确认,本协议页尾的双方通讯地址、传真号码、收件人均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后按照上述第8.1条立即通知对方。

因一方通讯联系地址、传真号码、收件人发生变更且未按约定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将书面通知送达至协议约定的原通讯地址、传真号码、或收件人(或者在变更方是乙方的情况下,甲方按照本协议第8.2条规定的方式和地址送达),视为书面通知有效送达。

就以双方本协议页尾的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在7日内通知对方,逾期通知,后果自负。

向除本协议约定的地址之外送达的,均不视为有效送达。

8.3由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在下列日期应被视为已送达,无论另一方(或其收件人)是否签收或接受该通知:

(a)如为亲自递送,为亲自递送当日;

(b)如为挂号信方式邮寄,为交付挂号邮寄后第七日;

(c)如为传真发送,为发出传真当日;

(d)如为通过特快专递服务发出,为交付特快专递服务商后第三日;

(e)在甲方网站公告公布的,在公布后四小时。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在代持期间,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擅自处置标的股权或与标的股权相关的所有事宜并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失的,则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9.2在代持期满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将标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如果乙方拖延或拒绝配合的,每拖延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9.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行为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协议双方控制范围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所有事件,该事件使得本协议任何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协议。

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流行病、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条文或者其适用发生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国际商务实践中通常被接受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10.2不可抗力的后果

(a)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b)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限的充分证据。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排除不可抗力。

(c)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进行相互磋商,寻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11.1如果发生由本协议(或其违反、终止或无效)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者索赔(“争议”),甲、乙方应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

11.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2.1协议双方间的独立关系

本协议任何条款均不应被解释为或默示为:

(a)使任何一方成为另一方的代理人(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或

(b)授权一方为另一方招致费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义务(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12.2协议约束力的范围

本协议对本协议双方以及该方合法的继受者和受让人有法律拘束力。

12.3修改

本协议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修改;若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则须签署书面文件并取得相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本协议方可修改。

12.4协议内容保密

各方应遵守第6条的规定,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保密,并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全部或部分披露,但向以下各方的披露除外:

(i)向允许披露方披露;

(ii)根据相关法律向有关政府机构的官员披露;

(iii)为了满足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iv)一方为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义务或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权利。

12.5可分割性

本协议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2.6全部协议

本协议及其附录和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之间此前就该合作事项进行的所有磋商、谈判以及达成的协议。

12.7不放弃权利

如果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某些权利、权力或特权,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如果该方已经行使或者部分行使某项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妨碍其在将来再次行使此项权利、权力或特权。

12.8进一步努力

在为使本协议条款具有完全效力,应另一方随时要求,一方应签署(或促使第三方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协议、契据并实施(或促使第三方实施)相关行为。

12.9费用

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每一方应各自承担与本协议的制作、谈判及订立相关的该方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费用。

12.10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2.11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解除

a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否则视为违约。

b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的书面文件,须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是本协议当然的附件,与本协议约定不同之处,具有高于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12.12文本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双方已于本协议首页所载日期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本协议,以资证明。

 

甲方:

签署日期:

年月日

 

乙方:

签署日期:

年月日

 

(本页为签字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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