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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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件1: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

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

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2、医院的病房;

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5、公寓、宿舍;

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

图1冬至日客体范围图

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五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2、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4、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且屋顶构架累计总截面宽小于建筑东西向面宽10%时可忽略不计。

第六条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

1、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主要居室朝向。

2、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的居室的,应保证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

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技术参数

计算标准日

冬至日

计算起止时间(真太阳时)

9:

00-15:

00

计算点经纬度

东莞,北纬23度03分,东经113度45分

计算间隔时间

5分钟

日照时间统计方式

累计

网格间距

1米

计算受影面

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第八条日照分析方法要求

1、对于未能确定窗户位置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可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2、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第九条居住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范围

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三条日照标准时,可再对其按以下要求进行窗户分析。

点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中点为计算点。

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2.1、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2.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

图3异形窗日照的计算点

2.3、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2.4、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2.5、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4第1至4种方式所示)。

图4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

2.6、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图4第5、6种方式所示);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3、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3.1、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女儿墙、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并纳入计算。

3.2、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3.3、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建筑自身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但对相邻建筑的影响须纳入计算。

3.4、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可以不纳入计算,但是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计算内容。

第十条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

500或1:

1000现势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3、已建的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

4、已建的主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5、根据本规定已确定纳入分析范围的已批或在批主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

6、本条第1款中的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第3、4、5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筑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如下表所示);

基地内拟建建筑:

编号

使用性质

层数

建筑高度(米)

受影阴面标高(米)

xx大厦

高层建筑

21

69.0

3.50

……

3)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基地外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

编号

使用性质

层数

建筑高度(米)

受影阴面标高(米)

对其产生遮挡的

建筑编号

Xx住宅

多层建筑

8

25.5

3.50

A1,B2,B3,B4,B5

……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

编号

使用性质

层数

建筑高度(米)

受影阴面标高(米)

xx大厦

高层建筑

18

54.0

4.50

……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5、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及其来源说明;

6、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参数和分析方法;

7、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数及户数(如图5);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图6);

分户

编号

窗位

层号

窗台高(米)

日照时间

朝向

(有效时间段)

建设前日照

总有效

日照

建设后日照

总有效

日照

A

1

1~3

0.90~6.90

0

00:

00

0

00:

00

南偏西13度

4

9.90

10:

45~12:

19

01:

34

10:

45~12:

19

01:

34

2

1~3

0.90~6.90

10:

10~10:

45

00:

35

0

00:

00

4

9.90

10:

49~12:

27

01:

38

10:

49~12:

27

01:

38

……

图5窗报批表

图6多点沿线分析

8、附件

8.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

500~1:

1000);

8.2、日照分析总平面图(1:

500~1:

1000);

8.3、多点沿线分析图(1:

500~1:

1000)或窗报批表;

8.4、窗户分析表。

第十二条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回答规划管理部门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

报送材料不实,或对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有所隐瞒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试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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