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土地权改革完善土地要素场化配置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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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土地权改革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第四次推进会精神,全面推进土地权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在县落实落地,根据**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基本国策,聚焦先行区建设,以盘活土地资源、保障市场供给、提高配置效率、守住耕地红线为根本目的,以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核算、市场资源配置、政府依法监管为工作主线,加快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着力加强用地管控、盘活土地资源、优化供地方式、提升用地效益,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注入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严守底线。

认真落实《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方针政策,统筹发展和安全、守正和创新,在法治轨道和政策范围内推进土地权改革,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国土空间布局和用地结构,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坚持市场配置,政府监管。

坚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放开放活和管好用好有机结合,推动用地方式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引导土地要素向先进生产力集聚。

坚持系统推进,因地制宜。

树立系统观念,服务先行区建设全局和高质量发展大局,在市场中把握和配置土地资源,在“四权”改革中协同推进土地权改革,统筹各类土地资源,兼顾各方合法权益,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推动各项改革举措系统集成、高效联动。

坚持聚焦重点,精准突破。

以自治区党委确定的主攻方向为重点,大胆创新,先行先试,从体制机制创新、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中寻找改革突破口,紧盯改革任务,狠抓落地生根,做到改革一项管用一项,形成在全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

(三)主要目标

2021年,全面启动县土地改革工作,基本完成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严格划定三条控制线,完成10个村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实现应确尽确,县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中心建成运行,宅基地改革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处置批而未供、闲置土地20%以上,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3%。

2022年,全面深化土地权改革工作,在改革政策举措、制度机制不断完善的基础上,空间用地布局更加优化,聚集提升类、特色保护类以及有开发建设需求的村庄规划应编尽编。

农村宅基地改革取得实效,农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市场机制对国有建设用地的优化配置作用明显增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土地权改革成果初步显现。

到2025年,制度体系全面形成,综合效益全面显现,农村土地制度更加完善,完成自治区下达“十四五”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任务,土地综合利用效益高于全区平均水平、走在全区前列。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用地规划管控

1.推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围绕落实中央精神、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实现“一优三高”的发展要求,加快推进《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

着眼空间格局、空间布局和规划实施三个维度,加强规划用地管控。

结合国土空间定位、目标和战略,统筹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城市化地区三类主体功能区建设,明确全县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总体格局,细化生态、城镇、农业、产业等各类空间布局。

划分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确定土地利用结构,理清土地边界,强调规划管理全域全要素,加强县城重点区域用地布局研究,2021年底前编制完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县委政研室、农业农村局、发改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交通局、水务局、民政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教育体育局、各乡镇场

2.划准划实“三条控制线”。

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按照评估调整后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和控制范围实施管控,保证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全面梳理整改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中存在的划定不实、违法占用、严重污染等问题,结合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指标完成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综合考虑资源承载能力、人口分布、产业布局等相关因素,按照“集约适度、绿色发展”要求,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格局。

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发改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交通局、水务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各乡镇场

3.有序开展“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

根据县村庄分类成果,县空间上保留行政村共计53个,其中:

集聚提升类48个,整治改善类5个。

在已基本完成6个行政村“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基础上,2021年完成洪广镇欣荣村、立岗镇通义村等10个集聚提升类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形成一批高质量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到2022年底做到集聚提升类及有开发建设需求的村庄实现村庄规划应编尽编;到2025年底全面完成县“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

各乡镇场

配合单位:

县委政研室、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分局、交通局、水务局、民政局、文广局

4.实行规划“留白”机制。

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对暂时没有想清楚、看明白的地方,划定战略性留白空间范围,预留重点产业发展、重大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弹性空间,为城镇长远发展谋划预留战略空间,以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

村庄规划安排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

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县委政研室、农业农村局、发改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交通局、水务局、民政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教育体育局、各乡镇场

5.创新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使用方式。

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统筹使用权限,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根据辖区内行政村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迁移、产业变化等发展情况,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发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采用比例和面积控制方式,安排少量建设用地,统筹使用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

将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最大程度地服务产业、服务村集体、服务于农民增收。

责任单位:

各乡镇场

配合单位:

县委政研室、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分局、交通局、水务局、民政局、文广局

6.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严格落实自治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任中)审计。

引导土地要素向优势地区、重点产业聚集。

建立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目录,畅通绿色通道,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保障九大产业项目用地及全县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基础设施、乡村振兴用地需要。

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发改局、农业农村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水务局

7.落实村庄规划用地用途管制。

建立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监督体系,有效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性、更加注重满足质量需求转变。

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探索土地用途按照各用途混合用地进行公开出让。

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场

配合单位:

县委政研室、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分局、交通局、水务局、民政局、文广局、卫健局

8.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部署要求,牢牢守住自治区下达我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底线,充分利用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实时监管耕地变化情况,严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深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处置政策要求,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分步治理。

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场

配合单位:

农业农村局、发改局、交通局、水务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二)深入推进土地确权

9.全力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

积极推进县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强化承包农户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权利,推动农地流转市场的有序发展,为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解决纠纷承包地、涉权属争议等农用地确权登记办法,按照“厘清一宗、确权一宗”原则,推进农村承包地应确尽确,2021年全面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扫尾工作。

充分运用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组织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长久不变,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地抵押贷款增量扩面。

责任单位:

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

自然资源局、发改局、水务局、财政局、各乡镇场

10.扎实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

2021年继续以尚未开展“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宅基地为工作重点,全面摸清宅基地底数,完善农村宅基地数据库,对未完成登记和不能登记的进行排查摸底,根据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类型问题,研究制定符合本县实际的处置办法,进一步完善宅基地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加快推进暖泉农场、京星农牧场、原种场及南梁台子国有土地上宅基地确权工作,确保2021年底前实现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全覆盖、登记颁证应颁尽颁。

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

各乡镇场

11.探索开展国有农用地确权。

摸清原种场、京星农牧场、南梁台子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底数,根据自治区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办法,参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办法,依法依规确权登记。

依法调处农垦国有农用地权属争议,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责任单位:

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

农垦集团、自然资源局、发改局、水务局、财政局、各乡镇场

12.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确权。

按照依法依规、“房地一体”、应登尽登原则,依托1:

2000高精度测绘数据成果,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等成果,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摸底调查,一村一梳理、一地一确认,摸清所有地块坐落、四至、权属、性质及地上房屋等现状,形成满足确权登记需要的权籍调查成果,依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益性建设用地予以确权,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应颁尽颁。

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

(三)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13.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

探索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办法,按照“一户一宅、限定面积”的原则,细化以农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探索宅基地资格权的多种实现形式,探索一定条件下宅基地资格权的保留和重获机制,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固化管理,以保证“起点公平”;完善不同区域农民户有所居的多种保障方式,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民的住房需求。

探索跨区域安置宅基地的路径和机制,拥有宅基地资格权农户,在放弃原户籍地宅基地资格权条件下,可以在县城内跨乡镇、跨村有偿获取宅基地,实现宅基地的余缺调剂和居住地的自由选择。

健全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和计划指标保障机制,单列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要。

责任单位:

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

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各乡镇场

14.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方式,明确退出范围,规范退出程序,探索多元保障,探索不同区域、类别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后的多元保障机制,让退出宅基地的农民真正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分类退出不符合规定的宅基地,有合理原因的,探索采取有偿方式引导退出;违法违规占用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置,应当退出的要予以退出;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一户多宅”等情况(如农户因继承房屋、赠与等合法方式占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但合计面积不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结合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予以合理处置。

健全退出宅基地价格评估和补偿机制,完善宅基地和农房价格评估的方法和程序,明确退出宅基地和农房的价格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严格按照“发布公告、测量核实、价格测算、张榜公示、风险评估、签订协议、整治利用”的总体要求,确保程序合法、补偿合理,切实保障农民合法经济利益。

责任单位:

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

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场

15.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确定有偿使用的范围,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因地制宜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范围。

明确有偿使用的标准和方式,在充分听取集体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有偿使用的原则意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原则意见和本村实际,通过民主协商确定有偿使用的标准和方式,制定有偿使用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细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明确有偿使用费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管理和使用。

责任单位:

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

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场

16.建立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

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收益保障机制,确保宅基地征收、流转、退出、经营等收益主要由农民获得。

规范集体宅基地收益管理和使用方式,明确宅基地增值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部分由集体成员共享,完善宅基地增值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部分在集体内部的分配机制和使用办法,重点用于宅基地退出、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将宅基地增值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部分纳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创新集体宅基地收益使用方式,规范宅基地增值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部分使用方式,重点用于宅基地退出、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

责任单位:

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

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局、各乡镇场

17.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

改革审批管理方式,严格按照村级初审、乡级审批、县级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乡镇(场)审批职责,规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后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办事指南。

指导乡镇(场)建立审批台账,及时将相关审批情况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备案。

建立联审联办制度,明确审批中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工作职责,实行“一门式”办理,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探索推动不动产登记等事项与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联动办理。

探索进一步简化存量宅基地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

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

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各乡镇场

18.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

健全宅基地管理机构,建立县指导、乡镇主责、村级协助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体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宅基地管理各自职责,落实乡镇(场)属地管理责任,赋予村级协管责任,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队伍。

创新宅基地执法机制,推行宅基地综合执法,加强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全程监管,严格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验收到场“三到场”要求。

建立宅基地日常巡查机制,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宅基地违法违规问题。

推进宅基地数字化管理,建立县级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大数据,逐步形成宅基地“信息一张图、管理一条链、监测一张网”,实现宅基地业务数字化管理。

加强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推动宅基地数据与土地调查、国土空间规划、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人口户籍等数据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

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

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局、各乡镇场

(四)有效盘活土地资源

19.加大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力度。

制定全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行动。

对全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进行摸底调查,针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等不同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调剂使用、限期开发、收缴闲置费、无偿收回等方式盘活利用,逐宗地明确处置措施。

在招商引资、项目选址过程中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限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年均处置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20%以上。

针对未完成开发总投资额25%以上不得转让的产业用地,实行“预告登记”先行转让盘活利用机制。

对单宗面积较大、整体盘活困难的土地,推行分割转让使用权机制,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僵尸企业”,支持采取转让、联营、入股、合作开发、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改造开发。

对涉法涉诉土地,加大联合协调处置力度,提高土地集约节约水平。

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

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各乡镇场

20.稳步推进农村闲置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建立农村闲置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机制,在符合村庄规划前提下,支持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资本利用闲置或已腾退的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教育、农事体验、餐饮民宿等新产业新业态和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项目可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引导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或依据规划拆旧复垦农村废弃宅基地等闲置建设用地,按照规划条件属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

通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将拆旧复垦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乡新建项目使用。

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

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各乡镇场

21.推进工矿废弃地和国有荒地整治利用。

全面摸清县域范围内国有荒地、荒山、荒滩及工矿废弃地底数,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农则农、宜荒则荒”的原则,有序推进实施土地整理复垦、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项目。

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引入市场主体一体推进生态修复和土地开发利用,或政府整体修复后公开拍卖、由市场主体开发利用;拟改为国有农用地的,政府通过引入市场主体,开展生态修复和种养业生产;复垦为耕地的,新增耕地指标在区内外交易,或新增耕地经过验收入库后纳入占补平衡,确保全县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

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

(五)构建城乡统一用地市场

22.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

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严格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固承包权,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鼓励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支持承包地向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有效防控租赁承包风险,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

责任单位:

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

自然资源局、发改局、财政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各乡镇场

23.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全面摸清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底数,以“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为基础,明确入市范围、地块、用途。

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制定工作并及时公布。

探索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多主体“自主入市”“委托入市”“合作入市”模式,依托全区农村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纳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明确交易规则、操作流程,完善资产评估、法律咨询、抵押融资等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办法,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各乡镇场

24.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市场。

完善城镇基准地价体系,开展城镇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更新、公示工作。

积极配合银川市搭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平台,将县国有建设用地一级市场数据库接入平台当中,对有交易需求的建设用地通过平台交易,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方式盘活存量低效用地,不断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财政局、税务局

(六)创新市场供地机制

25.推行混合供地制度。

坚持“土地跟着项目走”,围绕我县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用地结构,允许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我县重点产业用地需求。

特色农产品加工等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落实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在产地布局。

落实自治区重点产业融合发展混合用地管理办法,根据项目实际用地需求,实行差别化、精准化分类混合供地,同一项目用地内兼容加工、科创、研发、销售、实训等两种以上用途的,推行以主用途供地为主的供地方式。

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26.实行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机制。

落实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办法,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灵活确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年限和供应方式。

新产业新业态产业用地,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等作为前置条件,采取带项目挂牌的方式供地。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公益性项目,可以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

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可采用配建方式供地。

稳步推行“标准地”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依托自治区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工作;构建“标准地”供应控制指标体系,做好标准地收储,制定带设计方案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实施方案,明确“标准地”用地履约要求,推进“标准地”与审批制度改革联动,建立“标准地”全过程监管体系。

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发改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分局、住建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七)提高用地效益

27.开展亩均效益综合评价。

建立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及动态管理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机制,通过亩均税收、亩均利润、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开展企业亩均效益评价,依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亩均税收等评价结果对企业分等定级,在项目资金、金融服务、土地供应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政策,倒逼企业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责任单位:

发改局

配合单位:

自然资源局、科技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统计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28.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制定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在宁夏工业园区(德胜片区)试点开展低效土地综合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优先由土地使用权人补齐出让价款差额,申请变更土地用途,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商业开发。

鼓励企业改造现有厂房、建设多层厂房,增加的容积率不加收土地出让金。

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将未利用部分土地及低效用地在满足消防、环保、规划等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分割,通过作价出资、土地入股或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通过市场方式盘活低效用地。

编制《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3)》及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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