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 GB 5768.4-gb5768-2015..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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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4-2017第4部分:

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系列国标,背景,公路施工区大量存在、且逐渐增多公路养护和改扩建施工成为我国公路发展的新主题。

背景,交通组织管理不规范标志设计不符合规范、设置不合理、破损严重限速策略不完善,旗手、旗语不规范警示不足,安全设施种类少、防护能力弱不符合规范的简易隔离设施,操作不规范,事故频发,背景,施工路段通行能力下降、拥堵和事故多发,背景,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区的事故发生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养护作业区死亡事故由原来的1.5%上升至5%7%(2005年数据)公安部白皮书:

每年死亡1000人左右;道路施工的工人死亡率是其他种类施工作业死亡率的2倍;道路施工期间发生的事故率为非施工期间的2.7倍,事故经济损失为3.81倍,严重程度为1.54倍。

背景,行业标准:

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公安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地方标准:

北京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要求(DB11/8542012),GB5768.4内容提要,一、前言二、范围三、术语和定义四、作业区组成五、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六、作业区布置的一般规定七、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作业区布置要求八、双车道和单车道公路作业区布置要求九、城市道路作业区布置要求,一、前言,GB5768的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代替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道路施工安全标志部分。

本部分与GB5768-1999的道路施工安全标志部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道路作业区标志颜色改为橙色、荧光橙色(见5.1.1);“施工标志”形状改为三角形(见5.1.2);“改道标志”形状改为三角形,并调整了图案(见5.1.4);增加“车道数变少标志”、“橙色箭头标志”、“绕行标志”、“线形诱导标”、“注意交通引导人员标志”、“出口关闭标志”、“出口标志”、“行人、非机动车通道标志”(见5.1.3、5.1.5、5.1.6、5.1.7、5.1.8、5.1.9、5.1.10、5.1.11);,一、前言,“移动性施工标志”改为“移动性作业标志”,并将形状改为三角形(见5.1.12);取消“道路封闭标志”、“车道封闭标志”、“车辆慢行标志”(见5.1);增加关于作业区道路交通标线的规定(见5.2);增加作业区布置的规定(见6、7、8、9);增加作业区标志制作图例(见附录A);将“道路作业安全设施”调整为资料性附录(见附录B);将“锥形交通路标”改为“交通锥”,“施工警告灯号”改为“施工警告灯”(见B.2、B.7);增加一种路栏形式,增加“交通桶”、“交通柱”,增加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活动护栏、高竿旗帜、可变箭头信号、临时信号灯、防撞垫(见B.1、B.3、B.4、B.5、B.6、B.8、B.9、B.10、B.11);取消道口标柱(见附录B);细化典型作业区布置示例(见附录C)。

二、范围,GB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作业区标志和标线设置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各类道路上施工、养护等作业时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施工、养护等作业时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可参照执行。

三、术语和定义,作业区由于道路施工、养护等作业影响交通运行,而进行交通管控的路段。

长期作业区t24h在一个地点设置作业区、实施作业以及拆除作业区的时间总和大于24小时的作业区。

短期作业区4ht24h在一个地点设置作业区、实施作业以及拆除作业区的时间总和大于4小时且小于等于24小时的作业区。

临时作业区0.5ht4h在一个地点设置作业区、实施作业以及拆除作业区的时间总和大于30分钟且小于等于4小时的作业区。

移动作业区连续移动或停留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间歇移动作业的作业区。

清扫、检测等,连续移动,灌缝、坑槽修补,定点,预防性养护等,定点,大范围大中修,定点,T30min,0.5hT4h,4hT24h,T24h,作业类型,在一个地点设置作业区、实施作业以及拆除作业区的时间总和,三、术语和定义,渠化设施作业区用以阻挡或分隔交通流、标明车辆绕行路线、保护作业现场设施和人员的交通锥、交通桶、交通柱、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活动护栏等设施的统称。

路栏,三、术语和定义,交通锥(GB/T247202009),交通桶,交通柱(GB/T24972-2010),用以阻挡或分隔交通流、标明车辆绕行路线、保护作业现场设施和人员。

根据需要设置于作业区的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的靠近交通流一侧,或对向行驶的交通流之间。

交通柱仅用于渠化设施设置空间受限无法使用交通锥或交通桶的地方。

三、术语和定义,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水马),用以阻挡或分隔交通流、标明车辆绕行路线、保护作业现场设施和人员。

根据需要设置于作业区的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的靠近交通流一侧,或对向行驶的交通流之间。

三、术语和定义,活动护栏具有防撞性能,防撞垫具有防撞性能,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B05-012013),四、作业区组成,4.1作业区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六个区域组成。

S警告区;Ls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H缓冲区;G工作区;Lx下游过渡区;Z终止区。

作业(控制)区组成,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警告驾驶员已进入养护作业区域,按交通标志调整行车状态。

养护作业控制区:

公路养护作业所设置的交通管理区域,平稳地横向过渡,安全缓冲区域,施工作业区域,从工作区终点非封闭车道平稳地横向过渡,调整车辆恢复到正常行车状态,四、作业区组成,4.2作业区的限速值不应大于表1规定的值,限速过渡的差不宜超过20km/h,可按每200m降低20km/h设置。

规程JTGH30-2015,作业区GB5768.4-2017,四、作业区组成,4.3警告区的长度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2警告区最小长度,四、作业区组成,4.4上游过渡区长度根据作业占用道路宽度和设计车速确定,取值宜按照GB5768.3渐变段长度的规定。

当作业区位于隧道内时,上游过渡区应适当延长。

作业区位于路肩时,上游过渡区长度可按以上数值的三分之一选取。

四、作业区组成,4.4上游过渡区长度根据作业占用道路宽度和设计车速确定,取值宜按照GB5768.3渐变段长度的规定。

当作业区位于隧道内时,上游过渡区应适当延长。

作业区位于路肩时,上游过渡区长度可按以上数值的三分之一选取。

L=40*40*3/155=30.9631,四、作业区组成,4.4上游过渡区长度根据作业占用道路宽度和设计车速确定,取值宜按照GB5768.3渐变段长度的规定。

当作业区位于隧道内时,上游过渡区应适当延长。

作业区位于路肩时,上游过渡区长度可按以上数值的三分之一选取。

四、作业区组成,4.5缓冲区的长度宜大于表3的规定。

表3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四、作业区组成,4.6工作区长度应综合考虑交通延误和作业经济性确定。

4.7下游过渡区的长度不应小于道路缩减宽度。

4.8终止区最小长度应按照表4选取。

表4终止区的最小长度,五、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5.1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5.1.1一般规定由于道路作业而设置的临时警告和指路标志,底色为橙色或荧光橙色;临时指示和禁令标志,底色不变。

照明条件不好、能见度差的作业区,临时警告和指路标志底色宜采用荧光橙色。

作业区临时标志均可采用主动发光标志。

作业区交通标志宜采用GB/T18833-2012中类、类反光膜。

设置于警告区的标志尺寸根据该路段的设计速度确定,设置于作业区其他位置的标志尺寸根据作业区的限制速度确定。

作业区交通标志应易于搬动和运输、能简单快速地安装和拆除,安装后结构稳定。

五、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5.1.2施工标志施工标志和相关辅助标志设置于作业区。

作业区距离标志,如图2(a),用以预告距离作业区的长度,设置于警告区起点附近,辅助标志上的数字宜取警告区长度值;作业区长度标志,如图2(b),用以预告作业路段长度,设置于缓冲区起点附近,辅助标志上的数字宜取缓冲区长度与工作区长度之和。

作业区结束标志,如图2(c),用以说明作业区结束位置,设置于终止区之后。

辅助标志上的数字应取整。

(a)作业区距离标志,(b)作业区长度标志,(c)作业区结束标志,五、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5.1.3车道数变少标志根据作业区车道封闭情况,选择车道数变少标志图案,如图3,设置于警告区中点附近。

五、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5.1.4改道标志用以告示车辆改道行驶,用于借用对向车道或改道于便道的作业区,设置于警告区中点附近。

五、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5.1.5橙色箭头标志用以指示车辆离开作业区所在道路、绕过作业区返回到原路的绕行路径,如图5。

橙色箭头附着于绕行路线沿线原有指路标志的支撑结构上,箭头指向绕行路线的方向。

箭头的高度宜不小于所附着指路标志的字高。

五、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5.1.6绕行标志用以指示前方道路作业封闭的绕行路线,如图6。

设置于作业封闭路段前方的交叉口前,用黑色箭头表示绕行路线。

5.1.7线形诱导标用以引导作业区行车方向,提示道路使用者前方线形(行驶方向)变化,注意谨慎驾驶。

基本单元尺寸取值按照GB5768.2的相关规定执行。

设置于作业区线形(行驶方向)变化处,图7线形诱导标,图8竖向线形诱导标,设置于作业区隔离设施端部、渠化设施端部等处,五、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5.1.8注意交通引导人员标志用以告示前方有交通引导人员指挥作业区路段的交通,设置于交通引导人员之前至少100m处。

5.1.9出口关闭标志用以表示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的出口因作业关闭的情况,宜附着于关闭出口的2km、1km、500m出口预告标志和出口标志上,字高不低于50cm。

根据需要,可于关闭出口的前一个出口前增加设置,并以辅助标志说明关闭出口的名称或编号。

5.1.10出口标志当作业区影响驾驶人对出口的判断时,用以指示出口,可根据需要设置。

字高不低于50cm。

可以辅助标志说明出口的名称或编号。

五、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5.1.11行人、非机动车通道标志当作业区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时,用以指示临时的行人和非机动车绕行通道,设置于绕行通道前适当位置。

五、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5.1.12移动性作业标志用以警告前方道路有作业车正在作业,车辆驾驶人应减速或变换车道行驶。

移动性作业标志悬挂或安装于工程车或机械之后部,也可单独设置于移动作业区前。

单独设置时标志边长不应小于100cm,下缘距离地面应不小于0.5m。

标志为橙色底黑色图案,背面斜插色旗二面,如图13。

移动性作业标志安装于工程车后部示例如图14。

附录C.6移动作业区布置示例,五、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5.2作业区道路交通标线5.2.1作业区交通标线为临时性标线,用于管制和引导作业期间的交通流。

5.2.2作业区交通标线应根据作业区交通组织的需要,按照GB5768.3的相应规定选用。

5.2.3作业区交通标线颜色为橙色,尺寸应符合GB5768.3的规定。

5.2.4夜间无照明的作业区应采用反光标线材料。

六、作业区布置的一般规定,6.1作业区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是针对作业期间设置的临时性设施,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原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

6.2作业区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时,应从警告区开始,向终止区推进。

移除顺序应与设置顺序相反。

6.3公路上与作业区相邻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城市道路上不应小于2.75m,否则应封闭该车道。

6.4除移动作业外,必须设置渠化设施分隔作业区域和交通流。

分隔对向交通流时宜使用活动护栏,可使用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条件不具备时也可使用交通锥、交通桶或交通柱。

六、作业区布置的一般规定,6.5渠化设施的设置范围包括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及下游过渡区,按图1摆放。

交通锥、交通桶、交通柱的间距不宜大于10m,在上游过渡区宜适当加密。

位于道路交叉范围内的作业区和临时作业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下游过渡区的渠化设施的设置。

六、作业区布置的一般规定,a)警告区起点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b)作业区车道数减少时,应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c)作业区借用对向车道或便道通行时,应设置改道标志;d)上游过渡区内,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e)作业区较长时,缓冲区起点宜设置作业区长度标志;f)工作区前应设置路栏;,6.6除移动作业区外,作业区应根据实际交通组织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

六、作业区布置的一般规定,g)终止区末端宜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h)需要绕行其他道路的作业区交通组织,应设置橙色箭头或绕行标志;i)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他作业区标志;j)临时作业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作业区距离标志与上游过渡区的距离,并简化车道数变少标志、改道标志、作业区长度标志、作业区结束标志的设置。

6.6除移动作业区外,作业区应根据实际交通组织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

附录C.5临时作业区布置示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临时作业区布置应利用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或交通锥、交通桶、交通柱)将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及下过渡区围起。

如设置安装有移动性作业标志的保护车辆,可不设置上游过渡区。

在上游过度区之前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配备交通引导人员,交通引导人员之前至少100m处宜设置注意交通引导人员标志。

附录C5.2二至四级公路临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六、作业区布置的一般规定,6.7在上游过渡区的起点前应设置限速标志,在缓冲区和工作区可根据需要重复设置;终止区末端对作业区的速度限制应予解除;原路段限速值与作业区限速值差值较大时,宜进行限速过渡。

如图15。

位于交叉口的作业区、临时作业区和移动作业区可简化限速标志设置。

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六、作业区布置的一般规定,6.8无中间带路段内侧车道的作业区和借用对向车道组织交通的作业区,对向应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

六、作业区布置的一般规定,6.9长期作业区,已有交通标志和标线适用于道路作业期间交通通行时,应予以保留并维持整个作业期内其良好状态;已有交通标志和标线与作业期间交通组织冲突时,应予以去除或遮挡。

6.10移动作业区应在移动作业车上安装移动性作业标志或可变箭头信号,并宜配备交通引导人员或在移动作业车后方设置安装有移动性作业标志或可变箭头信号的保护车辆,也可在移动作业车上配备车载防撞垫。

六、作业区布置的一般规定,6.11作业区夜间宜设置照明或主动发光标志,除移动作业区外,同时应设置施工警告灯。

施工警告灯应设置在路栏顶部,同时宜设置在渠化设施的顶部,也可同时设置在围绕工作区的其他设施上。

设置间距不宜大于20m,高度宜为1.2m且不应低于1.0m。

6.12作业区附近存在隧道、急弯、陡坡、铁路道口、视线不良等路段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相应的标志。

七、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作业区布置要求,7.1一般规定7.1.1根据需要在警告区起点上游可增设一块作业区距离标志,其与警告区起点距离不宜超过1000m。

7.1.2单向三车道及以上时,警告区内设置的作业区交通标志应同时设置于路肩外侧及中央分隔带上。

七、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作业区布置要求,7.1.3高速公路因作业关闭出口时,应在所关闭出口的出口标志和出口预告标志上附着设置出口关闭标志或遮蔽该出口原有的相关交通标志。

作业区影响驾驶人对出口位置和开放情况的判断时,应在受影响的出口前方视线较好的位置设置出口标志(图11)。

七、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作业区布置要求,7.2单向三车道及以上公路因作业区封闭部分车道7.2.1同时封闭两条及以上车道时,宜在每条车道设置上游过渡区和下游过渡区,如图16所示。

7.2.2中间车道作业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一般情况下应封闭作业车道及两侧车道中的一条;b)交通量大、封闭两条车道会发生严重拥堵的情况时,经交通工程论证后,可只封闭作业车道,但应在道路作业区上游设置前置缓冲区,如图17。

七、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作业区布置要求,7.3作业区借用对向车道7.3.1在借用的对向车道结束端应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指引车辆驶回原车道。

7.3.2在被借用车道的开始端前设置对向缓冲区、对向过渡区和对向警告区,指引对向车辆注意避让,如图18。

七、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作业区布置要求,7.4因作业区道路封闭7.4.1在封闭路段两端应设置路栏。

高速公路封闭路段的前一出口的主线处、进入封闭路段的入口匝道前均应设置路栏,路栏与主线或匝道宽度相同。

7.4.2应在封闭路段前的交叉口或互通立交出口处设置橙色箭头,指引车辆离开;应在绕行路线沿线设置橙色箭头;在封闭路段后的交叉口或互通立交入口处设置橙色箭头,指引车辆驶回。

见图19。

七、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作业区布置要求,7.4.3相关的“入口预告标志”、“出口预告标志”、“出口标志”、“出口地点方向标志”、交叉口指路标志和绕行路线沿线指路标志上均应附着橙色箭头。

7.4.4宜利用公路信息发布系统发布路段封闭信息。

七、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作业区布置要求,7.5作业区位于加速车道7.5.1加速车道上游主线路段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其距离汇流点不宜小于表2(警告区最小长度)的规定。

7.5.2匝道上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如果警告区的最小长度大于匝道长度,作业区距离标志应设置于匝道起点附近。

七、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作业区布置要求,7.5.3作业区的上游过渡区应延长至匝道内,并应在汇流点前适当位置设置停车/减速让行标志和标线。

下游过渡区可不设置,渠化设施应设置至加速车道终点处。

如图20。

7.5.4必要时可封闭汇流点附近部分相邻车道,如图21。

封闭相邻车道时,汇流点前可不设置停车/减速让行标志和标线。

七、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作业区布置要求,7.6作业区位于减速车道7.6.1作业区距离标志应设置在渐变段起点前。

7.6.2作业区可能影响驾驶人对出口的判断时,应增设作业区出口标志(图11)。

7.6.3上游过渡区应起始于渐变段的起点附近,可根据实际情况缩减上游过渡区和缓冲区的长度,如图22。

七、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作业区布置要求,7.7作业区位于匝道7.7.1作业区位于入口匝道时,如果警告区长度大于匝道长度,作业区距离标志宜设置于匝道起点附近。

7.7.2作业区位于出口匝道时,主线渐变段起点附近应设置施工标志。

七、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作业区布置要求,7.8作业区位于变速车道相邻车道7.8.1作业区位于加速车道的相邻车道上时,主线和匝道上均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

匝道上警告区长度按匝道设计速度选取,如果警告区长度大于匝道长度,作业区距离标志宜设置于匝道起点附近。

上游过渡区应起始于鼻端前,如图23。

七、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作业区布置要求,7.8作业区位于变速车道相邻车道7.8.2作业区位于减速车道相邻的车道时,应设置渠化设施分离驶入匝道的交通流,设置长度不宜小于300m,如图24。

上游过渡区设置的可变箭头信号或线形诱导标,应避免影响匝道上车辆。

七、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作业区布置要求,7.9作业区位于平面交叉7.9.1工作区位于交叉口出口外侧车道时,宜将上游过渡区延伸至相邻的右转车道,如图25。

7.9.2工作区位于交叉口入口时,可不设下游过渡区。

七、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作业区布置要求,7.9作业区位于平面交叉,7.9.3工作区位于交叉口的一个出口时,其余三个方向的入口均应设置施工标志。

交叉口中心作业时,四个方向均应设置施工标志。

7.9.4工作区位于交叉口出口并借用对向车道组织交通时,对向车道应按照7.3布置作业区、设置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

八、双车道和单车道公路作业区布置要求,8.1一般规定8.1.1根据需要可在警告区起点上游增设一块作业区距离标志,其与警告区起点距离不宜超过500m。

8.1.2单车道公路占用部分路面作业时,宜封闭交通或临时加宽。

八、双车道和单车道公路作业区布置要求,8.2作业区借用对向车道8.2.1优先安排交通引导人员指挥双向交通。

8.2.2当作业路段两端可通视时,如不设交通引导人员,宜在作业区两端的过渡区设置会车先行标志和会车让行标志。

会车让行让对方车先行,会车先行本方向优先通行,双向交通提醒司机注意会车,八、双车道和单车道公路作业区布置要求,8.2作业区借用对向车道8.2.3夜间作业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设置临时信号灯:

a)受作业区影响只能单向通行的路面长度大于30米;b)受作业区影响只能单向通行的路面长度小于30米,但不能看清对向车辆。

八、双车道和单车道公路作业区布置要求,8.3作业区位于平面交叉8.3.1宜配备交通引导人员,引导四个方向车辆通行。

8.3.2工作区位于交叉口的一个出口时,其余三个方向的入口均设置施工标志。

工作区位于交叉口中心时,四个方向均设置施工标志。

8.3.3工作区位于交叉口出口时,可简化上游过渡区和缓冲区。

8.3.4工作区位于交叉口入口时,可简化下游过渡区。

九、城市道路作业区布置要求,9.1一般规定9.1.1长期作业区宜采用围挡将工作区与交通流分隔,围挡的高度不小于1.8m,距离交叉口20m范围内、距离地面0.8m以上的部分应采用网状或者镂空等通透式围挡。

9.1.2作业区标志可附着在路灯杆或设置在支架上,设置在支架上时应保证其可见性。

9.1.3城市道路上作业区布置,应减少对非机动车、行人的影响。

作业区占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宜提供另外的人行通道或非机动车通道。

9.1.4位于城市快速路上的作业区的布置可按7的要求。

九、城市道路作业区布置要求,9.2作业区位于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路段上9.2.1两幅路和四幅路作业区借用对向车道组织交通时,宜按7.3.2设置对向缓冲区、对向过渡区和对向警告区。

九、城市道路作业区布置要求,9.2作业区位于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路段上9.2.2三幅路和车道数大于2条的单幅路内侧车道作业时,对向车道应同时设置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宜设置渠化设施分隔双向行驶的交通流。

九、城市道路作业区布置要求,9.2作业区位于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路段上9.2.3在车道数为2条的单幅路上,一条车道因作业封闭,另一条车道供双向通行时,应在作业区两端分别设置交通引导人员,对车辆进行引导。

条件允许时,可在作业区两端的过渡区外分别设置临时信号灯。

9.2.4因作业而封闭的路段,应在该路段两端交叉口设置禁止驶入标志,并设置绕行标志指示绕行路线,如图26。

九、城市道路作业区布置要求,9.3作业区位于交叉口9.3.1作业区位于交叉口出口道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a)进入该出口道的所有进口道的适当位置都应设置施工标志,并宜以辅助标志说明作业区的位置;b)在正对作业区直行方向进口道宜进行渠化管理,使该方向进入交叉口的车辆提前合流,如图27;c)导致交叉口车行道错位时,应设置路口导向线。

九、城市道路作业区布置要求,9.3作业区位于交叉口9.3.2进口道上的作业区借用对向车道组织交通时,应设置路口导向线。

九、城市道路作业区布置要求,9.3作业区位于交叉口9.3.3作业区位于交叉口中心时,所有进口前适当位置均应设置施工标志,作业区的来车方向应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9.3.4位于交叉口的作业区,其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驾驶人的安全视距。

作业区示例一: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封闭外侧车道作业区布置以原限速100km/h为例。

作业区距离标志,车道数变少标志,限速标志,线型诱导标,作业区长度标志,路栏,作业区结束标志,原限速值,限速标志,四车道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封闭外侧车道作业,作业区布置示例,a)警告区起点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b)警告区中点附近应设置车道数变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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