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纪律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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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纪律管理细则
员工工作纪律管理细那么
1.公司内部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层层负责的原那么。
在此原那么下,要求全体必须服从领导,听从安排。
2.各级负责人应秉公处事,在权限范围内处理发生的问题。
不得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打击报复职工。
3.职工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
一般情况下应按程序逐级反映。
所有职工不得因对某些问题有不同看法而停工、怠工或聚众闹-事。
4.本公司的所有员工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做社会的文明公民。
5.所有员工不得参与社会不良分子的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盗窃等种种不良活动或违犯社会治安活动,一旦发生上述行为,肇事者除自行承当相应的刑事、治安责任外,公司将视其肇事性质及情节严重程度,给以相应的罚款处理或行政处理,直至开除出公司。
6、公司员工要自觉遵守公司的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凡无故迟到早退者每分钟罚款2元,超过30分钟取消当日并加罚50元。
7、公司员工有事、有病不能上班的,必须以请假条的形式亲自向部门领导或主管领导请假,批准前方可离开。
未经批准或未请假不来者,按旷工对待。
旷工一天罚款100元,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予以除名。
8、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假设有事需要离开,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不得擅自离开,否那么取消本日工资,并加罚30元。
9、无部门主管人员批准,员工不得私自换岗、顶岗、调班,发现一次取消双方当天(班)考勤,并对每人罚款30元;假设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者负全部责任。
10、在工作中,员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串岗、脱岗、睡岗,不准玩耍疯闹,不准高声喧哗,不准聚众闲谈,不准把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东西带进工作场所,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凡违反者每次罚款50元。
11、员工上班期间严禁在工作场地会客,如确有急事,必须向本部门领导请假后,在非工作区域进行,否那么每次罚款30元。
12、公司员工上班期间一律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违者一次罚款30元,并责令其立即更正。
进入果汁车间工作的员工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雨靴,从鞋靴消毒池内走过。
违者每次罚款30元。
13、公司员工不得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公司或生产岗位,违者对当事人及门卫人员每次罚款30元。
14、严禁在公司区域内吸烟、吐痰、乱扔杂物,违者罚款20元,员工不准吃公司的苹果和饮用产品。
凡发现有偷吃原料果的一次罚款50元,发现有偷拿成品的一次罚款100元,数量较大的予以。
15、员工擅自动用不属于自己分管使用的设备、车辆,一次罚款20元。
假设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者负全部责任。
16、工作中严禁打架斗殴,凡违犯者,责任各方一律取消当天(班)考勤,并按情节轻重处50-500元罚款,如有受伤者,由肇事人负担其一切费用,并报请公安机关备案,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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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各部门(各工序)划分的卫生区域必须每天清扫,并保持清洁,检查时发现不合格的,每次罚款30元(责任落实的直接罚责任人,未落实的罚部门领导)并令其立即改正,不改者加倍处分。
18、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透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员工不得进入车间。
违者罚款30元。
19、工作期间员工必须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完成好本职工作。
否那么的处以50-100元罚款,态度特别恶劣的予以辞退。
20、员工必须经常洗澡、洗头、理发、剪指甲保持个人卫生。
进入车间的员工须穿戴整齐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水靴,头发不得外漏,不得戴有首饰等可能掉进产品、设备、包装容器中的物品,严禁染指甲和化装。
凡违反者每次罚款30元。
21、员工在进入车间之前,必须在盛有200ppm的次氯酸钠消毒液(或4%高锰酸钾消毒液)的洗靴池中对其靴子进行消毒。
凡违反者每次罚款30元。
22、车间员工离开车间工作区必须换下工作服、工作鞋、摘下工作帽,严禁穿戴工作服、帽、鞋上厕所。
违者罚款30元。
23、员工在生产车间严禁吃饭、吃零食、嚼口香糖、喝饮料等。
凡违反者每次罚款30元。
24、各工序操作人员对本工序记录必须按要求填写清楚、记录真实,不许在记录表上乱写乱画,假设达不到标准的每张罚款10元。
25、各生产车间交接-班时,必须一对一交-班,假设发现提前离岗、脱岗的一次罚款50元,假设因交接不详而出现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26、各生产车间在交接-班时,设备出现故障没有排除,员工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并要积极配合维修人员,否那么罚款100元。
27、生产过程中,车间各工序员工要不定期的对运行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因此出现设备故障的罚款50元,操作人员通知维修人员而维修工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出现问题的,罚款维修工100元。
28、对各工序的运行设备操作工、保全工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如因缺少润滑油或齿轮油而出现故障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罚款。
严重者按设备事故处理制度处分。
29、工作中员工、擅离职守等造成重大损失,除包赔损失外,并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100-500元的罚款,情况严重的,予以除名。
30、严禁公司人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不正当行为,假设发现除退回赃款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罚款,连续三次被查获,予以除名。
31、对盗窃公司财物的员工,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1000元罚款,严重者予以除名。
32、员工要保护公司财物,凡无故损坏公司财物的',要照价赔偿。
并根据情节处以50-100元罚款。
对成心损坏公司设备、设施的,除包赔全部损失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33、公司职工凡被国家公安机关收审的,公司立即予以辞退。
员工工作纪律管理细那么xx-0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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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公司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浙江乐清市中冠电气全体员工。
第三条资源部为劳动纪律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分公司、部门开展劳动纪律管理,有权直接处理员工违纪事件。
第四条各分公司和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劳动纪律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劳动纪律负责。
第二章劳动纪律管理要求
第五条公司员工应当:
1.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出勤,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
2.工作时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工作积极认真,注重效率。
3.遵守工艺纪律和平安文明生产制度。
4.遵守员工职务行为准那么。
5.保护公司财产。
6.文明、诚信,团结、友善。
第六条公司员工工作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迟到,早退,无正当理由缺勤,缺席会议。
2.上班时间打闹、嬉戏、追逐、喧哗、瞌睡、串岗、离岗、闲聊、吃零食、用餐、或干与工作无关之事。
3.玩游戏、浏览无关网站或干私活。
4.工作消极懈怠,神情萎靡、效率低下。
5.不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着装的,如穿拖鞋、敞衣、赤膊等。
6.带着无关人员进入生产车间,生产车间、仓库等非会客场所会见客人,长时间会见私人客人。
7.带着婴幼儿、儿童进入车间,办公场所。
8.违反设备操作规程、违章操作设备,非资格人员操作设备或把设备交给无资格人员操作。
9.生产车间、仓库等禁烟场所吸烟。
10.无视产品质量,违反工艺纪律,违规操作。
11.违反文明生产、消防平安、用电平安、设备平安标准和劳动防护标准。
12.违反公司业务流程、管理程序。
13.弄虚作假,虚报、假报、瞒报各种数据指标,以及其它欺骗行为。
14.从事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兼职。
15.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
16.对外泄漏公司采购、财务、技术、工艺等方面的信息及秘密资料。
17.未经许可利用公司设备、电脑、、车辆等资源办理私务。
18.拒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和管理,无理取闹、拨弄是非。
19.赌博、打架斗殴、谩骂,拉帮结派、挑拨离间,破坏团结。
20.损坏公司设备、财产,浪费公司水、电、费、燃油、原材料等。
21.破坏环境卫生,绿化。
第三章违纪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的处分有:
戒勉谈话、通报批评、停工反省、罚款、劝退、除名,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八条:
通报批评包括在早会上通报和宣传栏中通报,罚款额度为20元以上200元以下,停工反省为1天以上7天以下。
第九条:
违反第六条第2款规定,给予20至50元罚款,违反第3款规定的罚款50至100元。
第十条:
对以下违纪行为当事人予以劝退或者除名:
1.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个人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如拿回扣等。
2.成心违反规章制度、操作程序,造成重大平安隐患、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财产损失。
3.成心对外泄漏公司不宜公开的信息和秘密。
4.盗窃或伙同他人窃取公司原材料或其它财产。
5.恶意行凶、打架,威胁报复管理人员。
6.成心弄虚作假等严重等的欺骗行为。
7.违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但不在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同时可处以通报批评,三次重犯的,可停工反省,屡次重犯的,可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十二条:
对其它违纪行为的处分由分公司或部门按照“教育为主、处分为辅、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那么,依据违纪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等因素决定,除名处理的由部门或分公司提出,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主持工作的生产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巡回检查发现的违纪行为可直接处理,也可责成责任单位处理。
第十四条:
对影响较大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中层以上干部的违纪行为由股份公司领导班子处理,具体方式有处以0.5—3个月工资的罚款、严重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至开除。
第十五条:
对违纪行为有专项制度规定的,其处分按专项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行为负管理责任,必要时部门、分公司负责人须接受问责。
第四章附那么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部门情况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